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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错误范例,承认错误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9日

承认错误范例篇1

  有一次,徐鹏晖得了100分,可是他看了看有一个错题老师没看出来。他想得了100分多好啊!可想了想不和老师说就不诚实了呀!

  他还是去问老师去了,他说:“老师您把这个填空题给我批错了。”

  老师看了看给徐鹏晖改了一下分数。把100改成了99分。

  老师对徐鹏晖说:“你真是个诚实的孩子!”

  指导教师 崔梅茹

承认错误范例篇2

  关键词: 刑事责任 认识错误 违法性认识错误

  一 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概述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一个人承当刑事责任的情况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刑法是以处罚故意行为为原则,处罚过失行为为例外。而认识错误恰恰是影响行为人主观的因素之一。因此应当肯定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责任的追究理应有所不同。这也是刑法公正性、谦抑性的价值体现。

  行为人主观的认识与客观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在刑法上我们称之为认识错误。根据错误是关于事实本身还是关于行为的违法性质,可将错误分为事实的错误和违法性的错误。其中事实的错误包括构成要件的错误,也包括违法性的事实(或违法阻却事由)的错误,还包括期待可能性的错误;而违法性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虽对事实本身有正确认识但对行为的法律评价(是否违法)发生错误。

  二 事实的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事实的错误是指对于事实本身的认识有错误。古罗马有一句格言:“不允许法律的错误,但允许事实的错误”即是指在有事实错误的场合下,行为人的行为可以宽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种事实的错误可以阻却或减轻刑事责任的观点是较为流行的。

  事实的错误从逻辑上来说可以有三种形态:一是犯罪事实本来不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这又被称为积极的错误;二是犯罪事实尽管存在但行为人误以为不存在,这又被称为消极的错误;三是行为人认识到了犯罪的事实,但是将此种犯罪事实误以为成彼种犯罪事实的情形。这三种事实的错误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影响是不同的。以下试分别讨论:

  (一)积极的错误 这种错误的前提是犯罪事实并没有出现,只是行为人自己误以为存在了犯罪的事实,因为基于这种认识错误的行为并没有什么客观实在的社会危害结果,因此也就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行为也就不可罚了。这种认识错误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很好处理。

  (二)消极的错误 这是犯罪事实存在但行为人误以为不存在的情况。这时行为人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正在构建一个犯罪的事实。对此,多数学者主张利用“事实的错误阻却故意”的原则即可处理。这里隐含的意思是该犯罪事实所指向的构成要件是需要行为人的罪过形态为故意的。即当“故意罪”的犯罪事实出现,而行为人并没有对这种事实予以认识时,那就阻却了该种犯罪的主观要件,所应承受的刑事责任也就自然减轻了。

  (三)将此种犯罪事实误以为彼种犯罪事实的错误 这种错误又可以根据两种犯罪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而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两事实在同一构成中)和抽象的事实错误(两事实不在同一构成中)。因为关于事实的错误的争论和意义都集中在这一部分,所以也有的学者认为事实的错误就是由具体的事实错误和抽象的事实错误组成的。

  对于这种错误而引起的刑事责任的变化,理论界有多种见解,大致有以下几种:1 具体的符合说 此说认为行为人预见的事实不是具体的相一致的场合,否定故意的成立。依此学说,无论是具体的事实错误或抽象的事实错误,只要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是具体的完全一致,那么对于所发生的结果是阻却故意的成立的。例如,当行为人误将乙当甲杀死的场合下,行为人是不能被认定对乙的死亡有故意的。因为认识的事实不是具体的完全的和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而只能认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显然这种见解与一般人的朴素的报应观念是有冲突的,事实上也缩小了故意罪的成立范围。

  2 法定的符合说 此说主张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相符合,就可以成立故意。又被称为构成要件的符合说。依此学说,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者在构成要件上相一致,就具有布黎所倡导的“法律上的同一价值”,因此,也就成立了故意。那么,在这种情势下,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不管是关于何种内容的认识错误,原则上都不阻却故意。行为人都要负故意的刑事责任。对于抽象的事实的错误,法定符合说的论者们主张应根据构成要件是否是同质来区别对待。如果是不同质的构成要件,则对实际发生的结果为过失而非故意。对认识的事实负未遂的责任。若两者都构成犯罪则为观念的竞合,这时与具体的符合说实际是一致的。而当是同质的构成要件时,就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故意犯。

  3抽象的符合说 认为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不受构成要件的约束,只要抽象的符合,就成立故意。因而,关于具体的事实的错误,它与法定的符合说的结论是相同的。抽象符合说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认为不同质的抽象的事实错误并不一定阻却故意。而是只要在认识的事实与实现的事实能抽象的相符合时,就可以肯定故意的成立。但实际上抽象的符合并没有一定的标准,及易造成混乱。

  抽象的符合说由于坚持主观主义的立场,正如牧野英一所说“只要行为人有犯罪的意思且基于此意思实施了犯罪的事实,就应当追究故意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所以大多违背构成要件的理论,支持者甚少。

  其实,研究事实的错误的主要意义在于解决行为人应负何种的刑事责任。即探讨各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以为,法定符合说能够很好的对行为的法律价值进行等价的转换,根据我国的情况,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在抽象的事实错误的场合下,我们应该从责任主义的角度出发,坚持主客观相一致。“所谓归责就是要把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行为与行为人联系起来,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在归责的时候,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个人的责任问题,这才是本来意义的责任主义”基于此,当实际的犯罪事实较重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重时,依轻罪处理;当客观犯罪行为为轻时,则一律依轻罪处罚。正如我国唐律中所规定的:“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其重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

  三 违法性的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 刑法理论关于违法性错误与刑事责任关系的争论

  违法性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本身有认识但却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质的情形。这种认识错误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正确的认识,但对这种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发生误解。关于违法性的错误与刑事责任的相互关系,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1 否定说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意识,即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并不能够成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

  罗马法中曾有过这样的传统原则:“不知法有害”“不知法不赫”这其中的含义就是市民如果不知道法律对自己是有害的,当自己在无意中触犯法律时,不得借口不知法而开脱。这里暗含的条件是市民可以且应当知晓到法律,这显然是加重了市民的责任。在否定的论者中最为彻底的论述可能就是德国学者洛克思的这段话了,他说“如果把违法性意识作为处罚国民的一般条件,就等于国家为轻率者、梦想家、狂唁者和愚蠢者提供了违反法律的通行证,就等于国家放弃了自己的生存权”。

  总的来说,采取否定立场的学者的理由大致有这些:法律是生活的规则,市民应当知晓;违法性的证明难度太大,若承认则会给刑事司法带来困难;实证派学者认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人身的危险性,与违法性认识没有关系。

  我国采取否定立场的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刑法的规定中体现了我国是不承认违法性错误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而且若采纳违法性意识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话会鼓励人们“不学法、不懂法,会造成对懂法之人的不公平的现象”

  2 肯定说 该说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这在德国是一种通说。在日本也有很多的支持者。这其中又有几种不同的见解:严格故意说主张成立犯罪故意不仅要具备对犯罪事实的认识,还必须具备违法性的认识。德国的贝林格、宾丁,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大冢仁等人都主张这种观点。他们以道义责任为依据,认为若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的认识,就缺乏对其以故意的刑事责任来处罚的依据;限制故意说认为不是违法性认识而是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犯罪故意成立的条件。只有当违法性错误不可能回避时,才能阻却故意。但是这样就实际上是把过失的要素引入了故意的概念之中,如此以来法律上的过失就和故意没有区别了,因此这种学说的漏洞较大;还有一种责任说的支持者认为违法性意识的有无与故意的成立没有关系,但与期待可能性有关。在欠缺违法性认识时就不存在对行为人的合法行为的期待,从而阻却责任。

  我国采取肯定说的学者认为“不知者不罪”有着传统的精神且具有法理的根据。有人认为“在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认识脱节的情况下,只应该要求人们依据其行为违法与否的认识来决定其行为。在刑法的领域里,刑罚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公民唯一的行为依据”。这实际上是比较彻底的肯定了承当刑事责任是需要违法性认识的。

  在众多的关于违法性意识是否刑事责任的依据的理论中,日本的牧野英一提出了关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对待的学说。他认为自然犯的规定根植于普遍的道德观念之中,因此犯这种罪的反社会性在行为本身中已经蕴涵,无须再有违法性的认识。而法定犯与道德原则并无多大的干系,仅是出于某种政策的考虑,因此构成此类犯罪应具有违法性的认识。但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正在日渐模糊,因此这种分类的可行性实际上很低。但我以为牧野英一至少在方法论上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启示。

  (二)承认违法性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影响的必要性

  对于完全否定违法性错误阻却责任的观点,其不妥之处较为明显。刑法作为一种法律和生活的准则,其应当之条件就是让人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并以之而生活。倘若无法获取该法律,或因其他正当原因不知法律而受法律制裁,这是违背刑法正义的精神的。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关于违法性错误可以阻却责任的规定,因而主张否定论。然而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论界对这一条的解释是因为这类人群接受教育的可能性大大低于正常人。所以应当不同于常人。但换一个角度来考虑,他们低于常人的部分能力正是影响他们了解法律,培养法意识的能力。也就是说,这类人群的违法性意识是低于正常人的,因此需要特殊对待。那么同样,当一个人在正常的状态下无法了解法律时,他又何异于上述人群呢?

  当然,如果所有的任何犯罪都需要违法性的认识的话,非但没有必要,而且会造成大量的放纵犯罪的情况。然而刑法的谦抑性告诉我们,不能因此而使不应受处罚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这往往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在《南方周末》上曾报道过湖南省郴州市体育局非法发行体育的事件。其中当事人罗万军因充分相信市政府而出资参与了体育的发行。结果因涉嫌罪而被逮捕。此案中,罗万军根本没有想到市政府会干非法的事。对整个事件的违法性质没有一丁点的认识。对其予以处罚,明显是不公平的。在美国,当政府未能将制定的法律公布于众时或行为人违反法律是因为信赖官方作出的声明时,法院可以接受为可得宽恕的辩护理由。可见,在有着“不知法律不可恕”传统的普通法国家中也已经开始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了。

  美国学者曾提出在贫民窟里长大的青年人由于没有机会接触到外部的社会,从而不能把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观念。行为人因此而犯罪时,就不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其实反映出了一种公平的观念,即当国家不能给予某些人以正常的生活条件时,就不应该以一般人的要求去规范他们。

  (三)我国承认违法性认识错误影响刑事责任的建议

  承认违法性意识应当影响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前文已经论及。那么在什么范围内,在何种程度上承认比较合适呢?我以为在此可以借鉴牧野英一的做法。虽然牧野先生的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说有着不妥之处,但其意图是可取的。那就是将道德的观念引入这种评价之中,因为仅仅以是否有违法性认识为标准似乎不能含括一切情况。如果我们抛开自然犯与法定犯不说而直接将道德和违法性认识混合一起作为一种标准,似乎就可以避免了这一弊端。如此以来,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1 当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违法性认识时(没有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 当然不阻却刑事责任。

  2 当行为人欠缺违法性认识,但认识到了行为的反道德性时。同样也不阻却刑事责任。因为现行法律大多包含了社会道德的内容。所以,当认识到行为违反道德的时候,也具有可责性。

  3 当行为人欠缺违法性认识,又认为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正当的时候,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理由。

  上述解决方案因考虑时间较为短暂,其简陋之处再所难免。但刑法不应处罚有正当理由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人,应该是法律的必然的。

  参考书目:

  1张明楷:《犯罪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

  2张明楷:《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9年

  3张明楷:《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4张文等著:《刑事责任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5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

  6刘明祥:《错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 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6年

  参考论文:

承认错误范例篇3

  教学目标

  认知:

  1.知道有了错误应该承认。

  2.知道勇于认错是诚实和勇敢的表现,有利于个人进步。

  情感:

  有了错误愿意承认。

  行为:

  有了错误勇于承认。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课是根据课程标准一二年级“诚实勇敢”德目中的有关要求设置的。勇于认错是一种良好的道德品质。人不可能没有过错,世界上绝对不犯错误的人是没有的,重要的是要正确对待错误,勇于承认错误。只有勇于认错,才能进步。因此,有必要教育学生从小养成勇于认错的好品德。

  课文选取了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小时候勇于认错的故事,故事中主人公的年龄与二年级同学相仿。这个年龄段的学生经常会发生无意间犯错误的事。因此,本课教材利于学生体验人物的思想感情,利于开展情境教学,利于指导学生的道德行为。

  教法建议

  1.教学前,教师要认真了解本班、本校在“勇于认错”方面有哪些好的典型,在教学时可以适时举例,同时也了解一下存在的问题,使教学有的放矢。

  2.课文前的“说一说”栏目,可以在导入新课时使用。学生回答问题后,教师不必急于肯定或否定。可以让学生在教学中或学完课文后,再评价一下自己的做法是否正确,。

  3.课文中有两幅插图。第一幅插图,表现华盛顿要试一试斧头是否锋利。通过看图,让学生明白华盛顿是在无意中犯了错误。第二幅插图,表现华盛顿勇于承认错误后,爸爸原谅他的情景。教学中应该让学生仔细观察华盛顿的面目表情,并结合课文展开联想,深刻理解“勇于认错是诚实、勇敢的表现”。还要引导学生通过观察华盛顿父亲的表情,理解“勇于认错可以得到别人的谅解”。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插图制成幻灯片,便于集体学习讨论。

  4.课文后的“说一说”栏目,可以在课文教学中使用,也可以留在总结全课时使用。“讲一讲”栏目中的问题,学生在回答时不要求统一答案,可以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故事可以有多种情景的续写和结局。

  教学设计示例

  第五课勇于认错

  教具准备

  1.课文录音。

  2.挂图2幅或实物投影课文插图。

  3.练习幻灯片3幅。

  教学过程

  一、想一想。

  在生活中,由于同学们年纪小,生活经验少,难免做一些错事。你在家中、在学校里做过错事吗?做了错事你当时是什么心情?结果怎么样?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学习第五课“勇于认错”。

  板书:五勇于认错

  二、讲一讲。(学习课文)。

  1.过渡语:你们知道华盛顿是谁吗?他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杰出统帅,是美国的第一任总统。在他小时候,也做过错事。他是怎么对待错误的呢?

  2.听课文录音。

  3.出示挂图1.

  提问:

  (1)华盛顿为什么要砍小树?砍断小树以后,他的心情怎么样?

  (2)华盛顿的爸爸看到被砍断的小樱桃树,是什么心情?他说了些什么?

  (3)华盛顿看到爸爸大发脾气,为什么还承认是自己砍的树?假如是你,你怎么做?为什么?

  板书:大胆承认

  (4)小结:华盛顿为了试试爸爸送给他的小斧头锋利不锋利,无意中砍断了爸爸心爱的樱桃树。他冒着被爸爸处罚的危险,没有说谎,而是大胆地承认了错误。

  板书:不说谎

  4.出示挂图2.

  (1)华盛顿砍断了爸爸心爱的樱桃树,爸爸为什么原谅了他?爸爸是怎么说的?齐读课文最后一段。

  (2)爸爸为什么说“我宁愿不要心爱的樱桃树,也不愿意听你撒谎”?

  (3)小结:爸爸看到华盛顿主动、勇敢地承认了错误,非常高兴。因为他从华盛顿身上看到了比樱桃树更为可贵的东西——诚实。

  板书:诚实勇敢

  (4)小结:诚实是一种美好的品德。它比一棵樱桃树价值高。所以华盛顿的爸爸原谅了他。

  三、说一说。

  1.你们还知道哪些“勇于认错”的故事?

  2.说说班上“勇于认错”的事例。

  3.说说:你在家中、在学校里做过错事吗?当时是什么心情?后来又是怎样做的?

  4.小结:从同学们所讲的事例中,可以看到在我们身边有很多勇于认错的好孩子。有了错误只要大胆认错,就能不断进步,健康成长。

  板书:有错误

  四、议一议。

  通过学习,同学们明白了很多道理,现在我来考考你们。

  1.出示幻灯片(“说一说”栏目内容)

  (1)小兰做错了一件什么事?她在想些什么?她是怎么做的?为什么要这样做?

  (2)小结:小兰不小心把图书馆的书撕破了,她宁愿接受老师的批评或者赔偿一本新书,也要勇敢地向图书馆老师承认错误。她这样做,就是勇于认错的表现。

  2.出示幻灯片2(“议一议”栏目内容)。

  (1)小红不小心把墨水瓶打翻了,弄脏了爸爸的图纸,小红应该怎么做?学生讨论。

  (2)小结:一个人无意中做错了事,不要怕挨批评,更不要说谎,要态度诚恳地、大胆地去承认错误,真诚地向别人道歉,这样才能得到别人的原谅,才是一个真正诚实的人。

  五、演一演。

  1.出示幻灯片3(“讲一讲”栏目内容)。

  (1)军军在院子里打羽毛球,一不小心把邻居王阿姨家窗台上的花盆打碎了,可巧妇阿姨不在家,你知道他会怎么做吗?

  学生讨论,师生同台表演。

  (2)小结:同学们表演得很好。大家懂得了犯了错误要勇于承认,无论有没有人看见,都要勇敢地去承认错误,这样才能从小养成勇于认错的好习惯。

  六、总结。

  今天,我们学习了第五课勇于认错,知道了当我们无意中犯了错误、做了错事时,应大胆承认,不说谎话,这样可以得到别人的谅解,有利于个人的成长和进步,做真正诚实勇敢的好孩子。希望大家像小华盛顿和班上勇于认错的同学那样,做一个勇于认错的、诚实的人。

承认错误范例篇4

  私下里,刘勇和李言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他们都毕业于同一所职校,并且兴趣爱好很相似。碰巧,经理还将他们分配成为工作搭档,至此,两个人变得无话不谈,两人关系更加亲密。

  刘勇和李言在工作上一直都很努力,两个人也默契十足,他们收到顾客的好评在公司里是最多的。在其他员工眼中,他们俩就是“黄金搭档”。经理对刘勇和李言的工作很满意,准备从他们中选一个担任自己的助理。

  一天,经理对刘勇和李言说:“你们的工作做得很出色,我很欣赏你们。前几天,我的助理辞职了,我准备从你们当中选一个担任我的助理。但是,无论谁成为我的助理,我希望你们都能摆正心态,和睦共处。”

  刘勇和李言都明白,经理助理的地位很高。一方面,担任经理助理可以不用每天都出去送货;另一方面,薪酬高,发展前途也大。两个人都暗暗下定决心,要好好把握这个机会。

  然而,一次意外却改变了两个人的命运。

  一天,刘勇和李言接到一个很重要的任务。经理安排他们俩负责把一件包裹送到码头,并告诉他们这个包裹很贵重,是一个价值上万元的古董,要非常小心。

  刘勇和李言带着包裹到了码头。可是,当刘勇把包裹递给李言的时候,李言却没有接住,包裹瞬间就掉在了地上。刘勇和李言只好带着古董碎片返回公司,一路上,两个人都沉默不语。刘勇和李言都知道这次失误会给公司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他们的“助理梦”将化成泡影。

  经理知道这件事情后对他们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经理,这不是我的错,是李言没能接住包裹。”刘勇背着李言偷偷来到经理办公室,一脸哀愁地对经理说。经理平静地说:“我知道了。”

  随后,经理将李言单独叫到了办公室,严肃地问他:“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不是特意提醒你要小心吗?”李言一五一十地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经理。最后,李言说:“这件事情是我失职,我愿意承担所有责任,并会原价赔偿摔坏的古董。”

  第二天,经理把刘勇和李言都叫到了办公室,对他们俩说:“其实,古董的主人当时就在码头,他目睹了整个事件的发生,他跟我说了他看见的事实。根据你们事后的态度,我决定任命李言为我的助理,古董造成的损失从他的工资中扣除。”

  事后,经理不仅责令刘勇好好反省自己,还扣除了他当月的工资。而李言得到了古董主人的谅解,并顺利地成为了经理助理。

承认错误范例篇5

  一、关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2欲追究其侵权民事责任,亦需认定其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的四项条件,即损害、损害与行为人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及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认定上并无困难,而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主观过错是否存在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而是通过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的违法性来进行推论的,即根据财产保全申请的违法性来推论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严格意义上讲,过错与错误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4但是针对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论著皆使用“错误”来表述主观过错,其实质内容仅限于主观范围,等同于“过错”。5基于对财产保全申请的违法性6的分类,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可以划分如下三种类型:

  1、 前提错误

  前提错误,即诉请错误,是指作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前提的诉请存在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7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的执行。诉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基于合法、合理的诉请申请人才可能申请财产保全,而诉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通过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来予以确认。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判决的支持,无论是全部不予支持还是部分不予支持,那申请人保全他方财产就没有合法的理由,要么是违法的保全了不应承担实体责任的受害人的财产,要么就多保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申请人不享有权利时,申请保全他方财产就是违法的。如果申请人对于诉请不能到法院支持是明知的或是应当明知的,其基于此诉请再申请财产保全存在就存在过错,给他方财产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由此而受到的损失。8

  2、 申请对象错误

  申请对象错误指申请人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不应保全的对象,即应申请保全甲的财产却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乙的财产。从财产保全的目的来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应为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当事人,只可能是诉讼中的被告或是承担实体责任的第三人。而申请人由于其主观的原因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与本诉无关的,根本不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无辜的案外人的财产,从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应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申请金额错误

  申请金额错误系申请人申请财产的金额超过了其诉请金额。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诉讼制度,人民法院仅在原告的诉请范围内审理案件,被告或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第三人仅可能在原告诉请范围的内承担责任。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被申请人到时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不应当超出诉请范围,否则系权利过度行使,侵犯了被申请人应有之权利。

  在存在违法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法官应有自由裁量之权利,综合考虑相当之诸多因素予以确定。笔者认为:申请对象违法和申请金额违法属于明显错误,申请人应当注意到其财产保全申请已经超出其拥有的权利范围,并预见到此违法行为之法律后果,但出于故意或过失仍为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但是对于前提违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过错则复杂得多。笔者曾了一起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华信公司与旭华公司因参建合同发生纠纷,华信公司遂起诉旭华公司,要求其按协议支付利润900万元并申请保全了旭华公司价值700万元的财产。但是法院最终判决协议无效,旭华公司仅需向华信公司返还400万元。旭华公司认为华信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其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公司赔偿损失。华信公司在前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全部支持,从而使财产保全金额低于其诉请金额但超出其判决实际支持的金额,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这一事实是不是足以认定被华信诚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呢?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当事人仅能根据其所掌握的知识提出诉讼请求,但并不足以知晓判决的结果,也无从知晓。因此诉讼请求与实际判决结果存在差异是相当普便的。而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其金额的确定是以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诉请金额为限。这里就有一个 “reasonable”的概念,对于基于现有证据并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从而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来说,判决金额与诉讼请求金额不符是其不可预见的;以这样的诉讼请求为限提出财产保全也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笔者认为:对于前提错误,如申请财产保全金额在诉讼请求范围以内但超出判决实际支持金额的,申请人只要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则不能认定为其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主观过错,只有在申请人其恶意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存在过错。在上述案件中,华诚公司基于善意履行合同的原则根据双方一系列协议的约定的权利义务提出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已经尽到谨慎的理智。至于相关协议被确认无效,系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进行审理后所做出的国家干预,并不能因此而认为,华信诚公司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系错误的申请。华信诚公司没有权利,也不可能在起诉时明知合同无效,只能善意的按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因此判决金额与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对被告来说是不可预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从诉讼角度而言,华信诚公司所提出的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其在合同有效基础上能得到的权利的保障,因此华信诚公司在财产保全的申请上无主观过错,经过激烈的辨论后,法院深刻理解了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原意,最终采纳了笔者的意见。

  二、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

  认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范围与数额,是正确认定责任的先决条件。若认定不当,要么就是不合理的加重申请人的责任,要么就会使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合理弥补。确认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二是损失的出现与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有因果关系。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是申请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9但在实践中可能涉及的种种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1、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可能是全部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或是部分错误(如保全金额错误)。对于全部错误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可以就全部保全范围引起的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对于部分错误的情况,情况就复杂得多。如甲对乙提起诉讼,诉讼请求500万元,但申请保全了乙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包括200万待售房产、200万资金、200万股票和100万实物),保全金额高于诉请金额,对于高出部分,即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存在明显的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全的财产的不同,给乙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同的,究竟应以保全的哪一部分的财产带来的损失来赔偿呢?这里就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范围的确定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处于主动的地位,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承担保全的后果。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申请人未尽到谨慎义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无辜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有权选择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往往是造成损失最大的部分),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敦促申请人谨慎行使财产保全之权力。

  2、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类型及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形式是多样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申请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项财物或产品,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造成的损失;4、因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的损失;10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实物等进行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出售,造成的跌价损失;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等采取保全措施,请法院予以划扣,造成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11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保管费用支出。除以上类型以外,还存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物进行保全,由于实物无法长期保存或自然损耗造成的损失等其他情况。

  无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属于何种类型,由于此种损失系侵权之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负担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2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应在诉讼中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失负举证责任。如果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无法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那么其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仍至败诉的后果。这种后果,可能是部分的败诉或是全部的败诉。13

  3、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该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负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14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赔偿,仅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损害结果并不足以使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还应当证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就是错误的申请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关联性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普遍要求。15如果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并非由于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就不能归责于申请人。如何认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应结合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要性、充分性和关联性三个角度进行考察,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认定。

  4、 被申请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

  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害赔偿,笔者认为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与《合同法》规定的防止损失扩大义务16相类似这一义务实际上是一种不真正的义务,即如当事人违反这一义务,并不会因此承担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不利后果,仅仅是丧失对扩大部分的损失应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本来有权请求某事项,但其没有履行某义务,致使其丧失了这一权利。17这一原则这与《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18也是一致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被申请人本可采取措施避免,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没有尽到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致使这部分不应发生的损失出现,被申请人自行承担。如申请人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原材料进行保全,被申请人本有能力另行购进或借用却有意不予作为,造成停产,使得非必然出现的损失人为的出现了;又如申请人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保全,致使被申请人无法履行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完全有能力提供其他等值财产以供保全或提供担保,但被申请人既不通知法院或申请人,又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其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法院在财产保全中的义务及其责任

  对于法院在财产保全中的法律地位及其义务,法律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法院在财产保全中没有审查义务,仅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保全,因此对于财产保全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有人认为法院在财产保全中有实体审查义务,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经过法院实体审查并审批的,并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定后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没有法院的认可,仅有申请人的错误财产保全申请不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有共同过错,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还有人认为法院在财产保全中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对财产保全错误仅在法院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首先,当事人毕竟没有权利对他人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仅能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法院作出裁定后,由法院对被申请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在财产保全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自然会承担一定的义务。从程序上来看,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并不是当然照准,而是应当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由保全组以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法院的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全主体审查,即审查申请人是否为诉讼中的原告或是反诉原告。第二、保全对象审查,即审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否为诉讼中的被告或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第三人。第三、保全金额审查,即审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是否在其诉请范围以内。第四、保全担保审查,即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合格的财产保全担保19.经过法院的形式审查后作出的财产保全,法院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的义务,对可能出现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如果由于法院没有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致使本不应当发生的财产保全错误出现,法院对于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此以外,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还应承担谨慎义务,合法的合理的进行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无过错,而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过程中或保全了非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超额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或对法院保管的保全财产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损失在法律属性上并不属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而是与法院错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同属于法院违法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通过国家赔偿程序予以救济。20

  其次,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毕竟不同于对案件的判决,审判程序是从实质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则是一种中间性的暂时性的程序,其目的并不是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之争,而是为了保全交来可能发生的强制执行。21财产保全裁定是在判决之前由立案庭或审判庭作出,不应也不可能对案件的实体结果作出判断和认定。因此,要求法院在案件尚未作出实体判决前对财产保全申请(包括诉请的合理性及合法性)进行实体审查明显对法院过于苛求,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仅能按照法律对于诉讼保全的形式要求进行审查,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则可以通过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予以司法救济。

  1 王铁汉著:《关于财产保全若干法律思考》(《当代法学》,2001年第6期),第71页。

  2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佟柔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版),第564页。

  4 错误是包含主客观两方面的含义,而过错则属于主观范畴,两者是既密切相关但又不是完全一致。

  5 下文所使用之“错误”和“过错”皆具有同等法律含义。

  6 财产保全申请的违法性包括前提违法,即诉请违法、对象违法和金额违法三种类型。

  7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 柴发邦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263页。

  9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损害的处理》(《审判业务》),第17页。

  10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损害的处理》(《审判业务》),第17页。

  11 此处所指利息损失包括两种可能:一、在法院划扣款的情况下,一般不予计息,被申请人无法按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享有利息;二、由于被申请人无法使用被划扣款,向金融机构贷款或是向民间借贷,由此所支出的合理贷借款利息。

  12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3 柴发邦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226页。

  14 佟柔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版),第564页。

  15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人损害的处理》(《审判业务》),第17页。

  16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7  李国光编:《合同法释解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版),496页。

  18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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