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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9日

出生医学证明篇1

  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三人民医院:

  因xxxx原因,导致出生证信息错误,现申请换发出生证明,修改出生证信息,我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望贵院给予换发。

  原出生证编号:xxx新生儿姓名:xxx性别:xx出生日期:20xx年xx月xx日母亲姓名:xxx身份证号:xxx父亲姓名:xxx身份证号:xxxxx需修改信息:xxxx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xx]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四、《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五、《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六、《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七、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篇3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

  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医学证明篇4

  派出所:

  兹有____________前来我处申请办理/代为申办的出生公证。据其称现(原)户口登记住址为北京市,请协助调查,并将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其生父母姓名填入下列表格,交办理人带回,以便及时为申请人办理公证书。

  此致

  敬礼!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篇5

  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____________结婚,双方系初(再)婚,并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计划内(外)生育第________胎男(女)孩,取名____________,该子女已在我计生办上报出生,该育龄妇女已纳入我地计划生育管理。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篇6

  xx县xx院:

  申请人:xxx,男,x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女:xxx,xx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于xx年x月x日x时x分在x村委会x村家中分娩一婴,取名:xxx,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xx村委会x村x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出生医学证明篇7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缘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书。我国《出生医学证明》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于20xx年1月1日开始启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我识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程序为:省卫生厅-各省辖市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各县(区)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助产服务机构-产妇。

  《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定签发机构为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由接生的助产单位直接签发。

  凡在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活产新生儿的居民,均可在分娩单位直接领取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任何接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应由分娩医院加盖公章,收费标准为4元/本。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办方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为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由所在省辖市卫生局签发,补发程序由各省辖市卫生局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有关规定自行制订。

  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书》。

  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于1995年6月1日开始施行。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92)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不再生效。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

  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卫生、公安两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篇8

  委托人:妈妈的名字 性别:女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妈妈的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爸爸名字 性别:男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爸爸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上地医院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宝宝的名字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妈妈的名字 受托人签名:爸爸的名字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篇9

  ____妇幼保健院:

  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来领取本人在贵院分娩的婴儿姓名:_______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委托_____同事到你处代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委托人:(签字)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篇10

  __县妇幼保健院:

  因不慎将孩子出生证明丢失,现申请补办出生证明,出生信息:___(女),20__年4月18日在___妇幼保健院出生,我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望贵院给予补办为盼。

  申请人:___ ___(夫妻)

  ___年5月12日

出生医学证明篇11

  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x结婚,双方系初(再)婚,并于xxxx年xx月xx日计划内(外)生育第xx胎男(女)孩,取名xxx,该子女已在我计生办上报出生,该育龄妇女已纳入我地计划生育管理。

  联系电话:xxxxxxxx,经办人:xxx。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出生医学证明篇12

  兹我镇____村(社区)组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__日与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结婚,于____年____月日(顺、剖)生一____(姓名:____),属政策内生育。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医学证明篇13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委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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