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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方法,合同管理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1日

合同管理方法十篇篇1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会计核算 会计准则适用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25号,下简称25号文),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完善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暂未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范。近年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理论研究也有不少,而在实践中,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或合作方式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会计处理也是方法各异。在此笔者想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培训、维护甚至节能量监测等一条龙综合,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成本及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

  2.能源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准则适用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关键是节能设备的核算,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适用。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合同条件,对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观点或方法:

  1.适用存货准则

  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单位提供自产的节能设备及节能服务,并分享节能效益,这种情况下,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

  2.适用租赁准则

  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租赁准则的理由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解释: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括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改造需依赖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在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由用能单位使用和管理。可见,合同能源管理符合会计准则关于租赁的规定。虽然。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租金的收付,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亦提到:某些情况下企业签署的协议所包含的交易虽然未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但该交易就经济实质而言属于租赁业务。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租赁会计准则。

  由于租赁又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应归类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也有不同观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外的为经营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备了融资租赁的第1、2、5项特点,应视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另有观点则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且在合同期内节能效益由双方共享,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单位,再者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因此,建议按经营租赁核算。

  3.采用BOT处理

  BOT(buiI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可采用BOT处理的理由是:该项业务有着明显的建造一经营一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进行处理。

  4.作为长期摊销的费用处理

  又有观点认为由于未来的节能收益不能准确确定,每期的节能收益都不相同,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按合同期平均计提的折旧与每期的节能收益不配比,因此可考虑把节能设备投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期限内按与确认收入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尤其是在25号文未前,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不明确,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考虑到加速折旧及合同期满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的涉税问题,在实务中不少能源服务公司采用此种处理方法。

  三、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

  前述的几种会计准则适用,就形式特征而言。似乎适用租赁准则的理论依据比较充分,在理论研究领域倾向于适用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准则的观点也比较多。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能源服务公司,特别是非上市的小型能源服务公司却绝大部分将节能设备投资作为待摊销的费用处理,在合同期内进行摊销;个别上市的、或纳入上市公司报表合并范围的、或规模较大的能源服务公司则把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直线法以合同期为限计提折旧;销售自产节能产品同时提供节能改造服务的生产型能源服务公司则将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按融资租赁或BOT处理的极少,甚至可以说是零个案。

  因此。笔者认为,在以会计准则为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我国能源服务公司的发展现状,本着简化核算和便于操作的原则,可根据不同情况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进行以下会计核算处理:

  1.节能设备作为特殊的固定资产核算

  节能设备作为能源服务公司一类特殊的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既不作融资租赁处理,也不完全等同于经营租赁。因为,合同能源管理下未来的节能效益只是一个理论上的预期值,每期的实际收益一般不能在合同明确,也不会规定一个利率。但在融资租赁的会计

  核算中。需要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和最低租赁收、付款额,从而计算资产及融资费用或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再者,合同期内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没有完全转给用能单位,所以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不主张采用融资租赁的处理;而如果作为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处理,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合理确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预计净残值,按税法规定生产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年,为了使会计与税法处理趋同。企业往往按税法的规定制定折旧年限,并预留残值。但合同能源管理下,合同期一般都远短于上述规定的折旧年限,目前实际工作中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多为五年左右。因此,笔者认为节能设备可按合同期为折旧年限进行平均摊销。又因合同期满时节能设备一般会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对于能源服务公司而言预计残值的意义不大,建议残值预计为零。相应地用能单位按合同约定比例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效益分成建议作为费用列支,不再区分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的支出。合同期满用能单位接受无偿移交的节能设备时,将其作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入账。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与25号文的精神也是一致的,据25号文的意见: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会计上按捐赠处理,税务上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处理,并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半”;对于用能单位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如果用能单位是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该支出作为能源费用或相关支出列支,如果是企业,其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合理区分或单独计量的,作为费用列支。

  至于现阶段实际工作中,很多能源服务公司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或直接在“在建工程”进行核算,一定程度上是考虑了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时计提折旧以及合同期满设备转交用能单位时的涉税问题,随着25号文的公布及具体实施办法的陆续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得以明确,节能设备如按前述作为特殊的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其实质与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无太大差别。

  2.采用BOT处理

  对一些政府招标的公共基础设施节能改造项目,也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采用BOT处理,但这种情况下能源服务公司可能要确认一项金融资产一能源服务公司可以无条件地从合同授予方收取的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确认一项无形资产一合同授予方授予能源服务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力,即用基础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并向其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力。如果由能源服务公司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则要由合同授予方确认固定资产。如前述在合同期内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未完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笔者认为采用BOT的处理不如按能源服务公司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恰当。

  3.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

  能源服务公司用自产节能产品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服务,属于正常的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设备部分按产品销售处理则可,在此不赘述。

  4.后续服务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能源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为用能单位提供的设备维护、技术咨询等后续服务支出,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按照“十二五”规划,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任务是难巨的,但同时节能的潜力也是巨大的,节能产业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在此背景下如何本着创新和扶持的原则完善、细化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制度以及财税优惠政策,切实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有着更大的现实意义。而对这些问题进行一点思考,亦是笔者拟写本文的初衷。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2月15日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

  [3]《完善会计核算方法加速推进节能减排》作者:尹桂凤宋佳璐《经济视角》2007年第10期

合同管理方法十篇篇2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管理;方法

  前 言: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周期长、投资金额多、建筑工程量大,并且涉及到的相关施工单位众多,很容易出现违约和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正常履约的现象。因此在水利水电施工中尤其要注重索赔管理。

  1工程索赔的发展

  近十五多年,随着国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不少有实力的施工企业开始选择承接国际工程。在具体工程实践中,索赔管理意识和操作得到锻炼,其重要性凸显,索赔开始成为企业工程管理的常规工具。国内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同时,国外承包商也大量进入我国市场,“索赔管理”也开始日益频繁的出现在水利工程管理中。

  2水利工程索赔管理遵循的几项原则

  该案例是一个典型的水利工程,其施工周期长、投资大、建筑工程量大,且涉及相关施工单位众多,很容易出现违约和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不能正常履约。因此尤其要注重索赔管理,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预防为主、友好协商。索赔管理的目的,不在于索赔,而在于管理,是为了尽量降低双方潜在的损失风险。因此,预防为主是首要原则,合同各相关方应加强沟通协作,随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调整实施方案。而当索赔事件出现时,应本着公正合理、友好协商的原则及时处理,合理合规索赔。

  (2)按照合同约定,以合同为衡量依据,进行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出现分歧,应当客观实事求是地调查履约事实,而不能捏造事实,为索赔提供虚假证据。

  (3)在具体操作上,应由合同各参与方参与,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并通过建立相关制度,及时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上为可能出现的索赔提供保障。

  3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管理方法

  3.1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索赔有据可循

  尽管索赔管理是为了尽量减少双方违约风险而遭受赔付损失,但是难免会出现未履约也即需要索赔的情况。对未履约行为如何有效界定,最重要的依据就是签订的合同。通常作为索赔对象的承包方,尤其要针对合同条款尤其是发包商的施工要求,逐条审视评估,尽量给自己留足缓冲的余地,并且尽量使自己承担的履约责任清晰可衡量,从而避免发包商通过附加隐含一些条款而导致自己遭遇索赔。

  例如,在该案例实际履行中,发包商为了惩罚承包商延期完工可能发生并给自己造成的巨大损失,在合同条款中,针对发电机组安装和调试的周期,进行了限定:超过预定的调试期,每超过1天罚款5万元。而承包商在进行评估后,认为要按照发包商要求完成施工进度,就必须要投入额外的人力、设备等资源,而这需要额外增加成本投入才可以实现,因此要求在合同中追加奖罚对等条款,也即如果逾期未完工,则接受惩罚,但若提前完工,则应当有所奖励。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采取多种努力,提前两个月完成安装调试,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条款,承包商拿到了60万元的奖励款。合同索赔管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3.2注重工程质量,防止由于工程质量引起索赔

  工程质量是水利工程中最重要的履约责任,也是索赔管理的“重灾区”,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瑕疵,就可能遭遇发包商的索赔“刁难”。尤其类似于该案例这样的水利枢纽工程,工程量大,涉及面广。因此要求承包商技术人员必须要针对工程进行详尽、完善的评估,并结合自身的施工实力,客观评估施工条件和施工进度。以便能够在后期施工中,不至于偏差过大项目管理失控而导致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工期和规定施工标准完成,出现索赔。在该案例中,承包商先后多达5次召集各施工单位,就施工进度、施工水平、客户验收标准进行详细的技术评估,不断修改完善施工方案并最终向发包商提交,并与发包商协商通过后写进合同。实际施工过程中,除了个别环节出现临时调整外,项目整体进展顺利,超标完成发包方的标准要求,未因质量不过关导致索赔。

  3.3建立统一的合同索赔管理机构,保持信息通畅

  施工的过程,既包括各项物料流,也包括各项信息流。只有保持信息的通畅,才能有效保证施工进度按照既定方案顺利进行。同时,信息通畅统一也有利于规避合同文本、技术图纸、标书等关系后期索赔争议的关键性文件上的分歧。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商往往注重对资源物料、项目施工等实际业务的管理,却恰恰容易忽视对这些文件信息的统一管理,甚至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这就为后期的索赔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例如在招标工作中,商务标的拟定和技术标的拟定往往存在归口不一的情况,也即商务标多由商务部门起草撰写,有的甚至是照搬固定格式而成,而技术标则多由专业的技术部门来完成。

  站在商务的角度,为了尽量能够拿下资格,往往会高估自身能力和资质条件,以便获得发包商的认可;而技术部门往往是谨慎的,对自身的施工能力留有一定余地。这很容易造成因为商务条款与技术条款间内部的自相矛盾。而作为水利枢纽工程,由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共同组成,这就需要多个不同的专业人员协调工作,如果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就极其容易出现“各管各、一些空白无人管”的尴尬局面。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及时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证据,包括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工程各项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工程各项会议纪要,施工计划和现场施工记录等。

  3.4工程施工合同中引入保险机制,索赔风险分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机械物资、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施工天气气候变化、原材料及人工价格波动等一系列因素,都可能会造成工程施工过程中难以预料的情况发生,这些风险的发生,往往会给工程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为了尽量减小这种不可预知风险对工程的损失,应该在合同中引入保险机制,有效分担索赔风险。

  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可以给工程进行投保,从而适当转移部分索赔风险,以此来达到风险共担的目的。如该案例的水利工程,因为地处长江中上游,每年6~8月是长江的主汛期,此时水流量大,非常不利于施工作业,并且很可能会遇到洪灾等不可抗力导致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既可能给发包商带来损失,比如对已经验收合格的部分子工程导致损害,也可能给承包商带来损失,比如因工期延误导致不能按时交工、现场施工机械被破坏等。

  因此,发包商和承包商基于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详细的风险归责体系文件,明确划定了哪些是双方需要共担的风险,以及哪些是需要单方面承担的风险,作为主合同的附属文件,并在风险共担的基础上,按照合适的比例共同缴纳保险费用,实际上是实现了双赢。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注重完善施工合同细节、抓好施工质量、建立统一的索赔管理机构等措施来降低索赔的发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在工程施工中可以引入保险,从而达到风险共担,降低索赔损失的目的,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和经济性。

  [1]李广林,张亚军。浅谈水利水电工程索赔策略[J]。水利建设与管理,2008(8):124-127.

合同管理方法十篇篇3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合同管理

  随着时代的不断变迁,建筑工程行业也取得了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项既重要又艰巨的任务,重要性表现在其对整个建筑业的支撑作用;艰巨性表现在除一些不可抗因素,人为可操作性因素也占很大部分,如同行内存在的各种竞争,甚至恶意扰乱建筑行业的发展等。对建筑行业的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关键,需严格按合约规划进行,通过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带动工程顺利开展。本文就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的全过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研究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就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了简明的阐述。

  1建筑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具体措施

  1.1注意建筑工程在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

  建筑工程的投资决策阶段是整个建筑工程的开端,其造价的控制将影响整个项目的造价。在本阶段影响工程成本造价的主要有两方面:(1)工程投资的预算,这是进行投资方案选择的重要依据,只有将投资估算做到位,才能决定整个项目的可行性;(2)项目的决策是否合理,合理的项目决策是决定整个工程造价合理的前提,同时对最佳投资方案的选择也有一定的影响。在进行项目决策估算时需采用灵活的投资方式,以基准年的计划资金和固定投资方向调节税作为全面统筹的标准,以此可提高预算的精确度。在确定投资估算后,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及动态性,所以需结合实际的投资情况对投资预算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投资预算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1.2重视建筑工程筹备阶段的造价控制

  对于建筑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主要指在工程的具体施工过程中,依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资料,建设过程中所需材料价格及其他可能消耗的成本对建筑工程的设计阶段的成本进行计算。进行必要的调查,在充分满足广大业主要求的前提下展开设计,将不同的结构设计进行评选,确定最适合的结构设计类型,最大限度地降低建筑工程的设计造价并保障经济效益,促进建筑设计结构的不断优化。建筑结构的设计是建立在地基设计稳定的前提下,地基的工程造价占整体建筑工程造价的20%,所以促进地基的优化可极大提高整个工程造价的优化。还应注重建筑结构上部的结构设计,该部分是整个建筑的主体部分,在具体的建筑过程中需使用大量的混凝土、梁板结构、各种不同的管道及具体的施工材料,涉及的材料规格、型号和种类繁多,对这部分进行优化设计是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的重中之重,故首先需对各部分的结构形式进行灵活的选用,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型,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优化使用类型。其次,应尽量选择轻质建筑材料,以此可将建筑物地基的整体负荷减少,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1.3重视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的控制

  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是整个工程的核心阶段,对该阶段进行良好的工程造价的控制,首先需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其次对施工的处理过程需要严格把关。对于影响工程造价稳定的因素及时进行排除,若在施工过程中需修改合同,则需充分考虑到工程质量和造价,须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修改。在施工过程中需采购大量的施工原料和设备,须通过正规渠道买入。为保障材料设备的质量和价格合理,必要时可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以此可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是一项漫长复杂的工程,施工设备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极大,所以需相关的管理人员及时了解价格的动态变化,最大限度地保障计价的精确性,控制施工阶段的成本。

  1.4重视建筑工程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

  建筑工程的竣工阶段是整个项目的最后一个阶段,在此阶段须严格控制项目的竣工结算,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规定的价格进行精确的审核。在竣工阶段的价格控制过程中需对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计价标准进行严格的审核,还应严格审查工程的质量,确保工程质量达标,造价合理。

  2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方法

  2.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合同管理

  在促进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时,需严格按合同条款开展,做好合约规划。合约规划首先需控制工程成本,将目标成本同合同合约结合分析,对目标成本进行控制,需不同的责任人共同控制。只有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才能将目标转化为实际行动,因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考量实际情况同合约相背,若实际情况未达到合约要求,需进行反思,如此才能不断促进合约履行能力提升。

  2.2促进项目款项结算行为的规范

  由于建筑工程的工程款在结算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很多建筑工程在已竣工1,2年还未将工程款结清,所以由于工程款的阶段存在不确定性,严重打击了建筑主体及建筑施工方的施工积极性,对建筑工程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碍,所以须在合同条款中将建筑工程的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写清,一般而言,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较长,且施工过程的总体费用较高,故为保障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不可在竣工时一并支付工程款,需分阶段进行工程款项的支付。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某项目完成后,待验收合格方将工程款及时结清。以此类推,待整个工程全部竣工之后,需将其余未结清的工程款一并结清,若未结清需承担相应的拖欠后果。

  2.3不断促进合同纠纷的优化

  由于工程合同并不完善,所以在施工时出现合同纠纷在所难免,解决好合同纠纷对于工程的投资方和建筑方间的纠纷而言是工程保质保量顺利实施的关键,一般合同纠纷均是由于合同的规划阶段未将一些细节性问题讲述清楚,易引发误会,导致实际的施工未达到合同的原本要求,为减少合同纠纷需在合同制订时不断完善,将每个细节考虑在内,并就敏感性问题表述清楚,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一旦发生纠纷需采用平和的方式解决,将双方的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全过程的造价控制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系统性工程,其不是简单的对于成本的控制,而是涉及具体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等综合性的工作,可以说对建筑成本的管理始终贯穿于工程建筑的全过程,所以对全过程的成本管理是一项动态的管理工作,须将全过程的造价管理做好,减少不必要的支出,不断促进建筑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有效性,实现建筑项目收益的保障。建筑工程的合同是保障工程顺利完成的关键性指导文件,需重视合同的管理,真正将合同条件落到实处,通过严格履行合同促进建筑工程管理的有效性,在签订合同时需集思广益,将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面考虑在内,反复推敲,探讨促进合同细节的完善,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文献

  [1]赵宁。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全过程造价控制[J]。江西建材,2015,(8)。

  [2]杨晓燕。建筑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与合同管理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7(5)。

  [3]段贵发。建筑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与合同管理研究[J]。住宅与房地产,2017(11)。

  [4]赵启柱。浅谈建筑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与合同管理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6(19)。

合同管理方法十篇篇4

  1对合同履行实时监控不足

  合同在签订之前,企业对合同高度重视,一旦签订成功,企业就会忽视合同的作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是实现权利与效益的关键时期。企业对合同的管理的核心工作主要是合同的履行阶段与实现阶段。对合同履行实时监控不足主要表现在合同管理人员不能够及时掌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不能做到及时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缺乏主动意识,这样就会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且对应该发出的书函没有发出,无法在合同履行阶段进行必要的内容调整与更新。同样对应该鉴定的部分没有及时鉴定,当合同出现纠纷时,因为信息不及时往往会在双方举证阶段处于很不利的诉讼地位。监控的不足往往造成应该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3]应该保留的资料没有保留,很容易造成诉讼的失权。

  2企业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企业上到高层管理人员下到实际执行的业务人员均存在法律意识薄弱问题。在企业管理者中对《合同法》、《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了解,没有将合同管理归入到企业日常管理中,对合同管理工作思想上没有足够的重视,只有在问题出现的时候才进行相关法律咨询。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在企业进行合同管理中,只要认真对待合同,进行必要的管理,提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就能够有效地避免合同欺诈行为的出现。企业管理者缺乏相关的信用意识。我国的企业信用体系还在逐步的建立中,这就导致了企业在违背信用之后产生的后果认识不足。企业要想持续发展就要依靠诚信,只有建立企业信用体系,才能够将市场规则融入到企业日常管理中,但是目前企业普遍缺乏信用管理意识。

  3解决措施

  3.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在面对经济全球化要使合同管理向规范化发展,通过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台账以及档案制度,这样才能够实现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监控,要在合同的归口、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专用章等方面对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并且要对合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指导,将合同管理与绩效考核挂钩,企业通过实行合同管理制度,能够在管理上实现程序化发展,使签订的合同更加具有合法性,能够在出现矛盾问题时,有效地进行解决。

  3.2掌握合同签订必备知识,提高合同签约质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掌握合同签订双方的基本情况,对签订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应用规范的合同签订文本,这样能够防止条款出现歧义情况。针对资金较大等担保合同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这样才能够保证合同签订的有效性。合同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审核职能,不能仅仅充当合同资料保管员的角色。

  3.3完善管理流程在业务、合同及财务部门之间建立一个管理互通的流程,以实现有专门人员完全掌握一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并保管合同相关所有资料,一旦合同出现变更或者需要终止、解除情形,能够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并立即采取措施,维护公司权益。

  3.4建立一支专业的法律经营管理队伍,在根本上提升法律信用观念,实行规范化营销同时对非法律专业的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要保证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能够使企业管理人员充分地掌握合同相关法律知识,不断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以及法律意识。在具备专业支撑的条件下提高认识,降低经营风险。

合同管理方法十篇篇5

  【关键词】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方法

  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施工过程中的最高的行为标准和行为准则,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核心部分。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加强合同管理,首先要牢固树立企业形象,本着依法治理企业的要求,对于合同管理要牢固树立其法制观念、对于合同管理义务要自觉进行履行和熟知、对于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要提出一系列避免措施,并制定相关方案,从而应对企业在市场中所面对的一系列竞争,有力保证企业的应变能力,保护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的合法权益。其次,从施工企业的管理角度层面上讲,定期组织一系列有效的检查指导工作、监督管理措施等经济活动,以保证合同管理游走于企业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任何一个环节,且在施工和结算正常运行的过程中不出现任何差错和漏点,合同管理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最为有效的措施,它保证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一、强化全员的管理意识

  作为一项重要经济管理工作的合同管理,它的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作为如此重要的管理工作,它的设计面比较广,因此要将合同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即人人都重视、人人都有着强化管理的意识。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经济管理部门要将管理意识进行规范化,确保合同管理的高度重视性,并且在全员范围内形成合同管理的强化意识和人人参与意识。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要实行管理落实到位的措施,紧密衔接好合同管理全过程,做到落实到位、控制有效、检查到位、反馈及时,将合同管理工作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好。

  二、抓好合同管理的签约和履约

  合同管理过程必须保证是规范化管理的,并且管理措施贯穿于全过程中,规范管理主要应该做好:

  1.订立合同前的管理。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在进行合同签订前的合同管理针对方主要是工程建设方,即对发包人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相关评审,且与经济效益相挂钩。施工企业要定期组织好对于项目经理、合同管理人员等的相关培训工作,开展合同管理法的法律和法规教育,可以邀请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做此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施工企业要进行合同法律法规内部宣传工作,将重合同守信用工作进行到底。

  2.合同谈判签订的管理。发包人所对应的程序是施工企业建设合同谈判和签订,由于发包人是企业谈判的对象,所以发包人也是合同签订的对象。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合同谈判本着平等一致、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发包人进行实质性的合同谈判,并且在谈判之前,对于发包人是做过调查和了解的,即认定其的项目工程承担能力方进行谈判。施工企业逐条研究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要求,确定承诺性。鉴于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繁多的内容,大多情况下对于发包人的合同条款都是经过谈判的。在与发包人谈判时,在依据通用条款的条件下,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进行,对于承包人所承担的义务条款项,应该引起充分重视。谈判后,如果双方对于合同管理的各项条款没有见解,并且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文件便可立即签订。

  3.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企业施工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所以在进行施工合同的履约方面,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必须包含在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要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对于合同管理必须依法实施,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为确保合同管理的圆满完成而依法实施。(1)执行合同交底制度。施工企业建设部门应该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权力和义务等,对于合同的执行情况,施工方应该定期对项目部进行反馈内容:招标文件、图纸、招标资料和合同文本等。对于变化的合同文本,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工程洽商记录的办理工作,收集有关双方的变更资料。对于项目部所反馈的信息,经营处和法规处要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如果出现大的误差,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汇报,收付工程款情况、合同重要内容等也要及时进行汇报,对于出现的合同违约情况是由于非施工方造成的,必须及时报送建设规划部门,研究原因,找出责任人,具体内容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2)合同履约过程管理。一是项目部要做好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和资金方面的控制工作,切实履行好施工方的义务。要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工期时间,制定施工计划方案、组织好有关进度的工作,如果中间出现延误,必须采取切实有效可行的赶工措施,以确保合同工期的顺利进行。要严格依据合同管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制度的执行,以应对发包人、建立的质量检验工作,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工作要保质保量进行供应,确保工程质量。对于施工项目的预付款和进度款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并办理工程的竣工结算,工程款进行结清。同时,还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关竣工资料并参与竣工验收工作,此外,对于质量保修期必须履行到位。二是对于履约期间产生的一系列动态管理,必须严格加强和管理,以防违约事件的发生。项目部在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必须对合同的实施和进行状态进行跟踪对比,及时纠正错误,本着效益为先的原则,提高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向施工单位提出承包价格,做到有理可依。三是加强合同履约期索赔与反索赔管理。承包商为了减少项目损失,依据合同条件的变化提出索赔要求;客户根据合同管理规定将工期的拖延、质量问题无法弥补的和责任人事故进行反索赔。对于项目管理工作施工方必须在签约后及时进行,对于一些技术资料等及时进行归档管理,重要性的资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客户代表进行签证,变更性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双方签订,为索赔和反索赔提供重要的保证依据。

  三、建立健全网络管理

  将合同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落实到位,以层层建立合同领导小组的方式进行,确立相关管理部门,如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经营处)、配合部门(法律处)。研究的可行性内容是:首先,做好调查工作,即施工方主题资格性的合法调查。主要调查内容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依法注册和登记。其次,做好施工方资信和履约调查工作,即施工方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信誉度和资金保障。再次,做好施工活动的合法性调查工作,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必须具备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进行。

  合同的签订过程漏洞是避免不了的,所以要减少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的漏洞,确保严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合同管理,采取施工合同的三权相对对立(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企业经营处人员在办理合同谈判和形式洽谈权前要依据所授权的范围,进行办理合同权限办理以内的合同谈判;对于洽谈所形成的的合同文本,施工处法规人员和顾问要进行审查,然后交由企业领导进行审批,最后由企业经济处人员进行对外签订合同手续的办理工作。

  总之,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就是施工企业从上向下建立起的一支专业管理队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势必要求更加规范化和合理化。作为建设方和发包方而言,要严格按照合同管理进行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合同管理方法得当,措施切实有效可行,严格化、标准化进行运作合同管理法,确保建设施工期间不必要事件的发生,使得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下去。

  参 考 文 献

  [1]刘尔烈,刘戈。项目采购与合同管理。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5)

合同管理方法十篇篇6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的契约作用越来越重要。无论是对建设方还是承包方,合同管理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其核心地位也愈发凸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管理存在着各种问题。如何解决建设工程中合同管理存在的弊端,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1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配套

  目前,我国涉及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刑法》。其中,《合同法》只是对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合同签订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原则的规定和说明,《刑法》中有对利用合同进行犯罪规定处罚措施。上述两部法律对由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国务院和住建部等部门也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的部门法规,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管理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规定仍停留在框架上,规定还不够深入具体,对很多建设市场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和措施。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合同管理无法做到有法可依,阻碍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的各种工程建设开展的轰轰烈烈,工程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作为工程建设最基本的合同管理工作却被忽视,很多建设方和承包方缺乏强烈、敏锐的合同法律意识。主要表现在合同签订双方订立合同流于形式,对合同条款研究不深入、不细致,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约定不明确,合同内容简单,形式不规范,责、权、利不清晰,承包方随意肢解工程,假借分包的名义转包工程的现象层出不穷,从而引起了一系列质量、安全问题。但由于合同规定不详细、对合管理的重视不够,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违约,为合同纠纷留下了隐患,直接导致建设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受损,最终影响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1.3 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

  由于建设方的强势地位,很多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方的权、利多,责任少,承包方的责任多,权、利却有限,履约双方的权责严重不对称,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公正。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存在各种缺陷,从而降低了承包方的积极性,偷工减料、暗箱操作等现象屡屡出现。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索赔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索赔计算原则、造成损失应该承担的责任。承包方对于非己方责任造成的损失不敢索赔、不会索赔;而由于建设方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往往转嫁到承包方身上,进一步削弱了承包方的地位,减少了承包方的经济利益。

  1.4 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专业人才缺乏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管理方式已经进入了“无纸化”办公时代。但由于我国的工程建设延续着粗放式、传统型管理方式,大部分建设方和承包方仅仅利用计算机作为合同档案管理的手段,专业化的合同管理程序远远跟不上时代要求,合同管理软件的开发满足不了工程建设的需要,这些问题在承接国际工程项目时表现的尤为突出。同时,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也体现在管理人员只关注合同条款的研究,忽视了整个工程合同的系统管理,缺乏对合同的跟踪控制,管理手段粗放,合同执行完成后没有进一步的合同履行后评价,管理思想和手段都比较落后。由于工程建设行业比较辛苦,很多优秀的人才不愿意从事相关工作。很多企业更注重技术人员的培养,合同管理人员都是从别的岗位转岗而来,没有合同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缺乏合同管理所需的系统性、严谨性思维,合同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也不够高,从而导致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匮乏。

  2 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2.1 历史根源

  受计划经济影响,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实行“大锅饭”的传统机制,当时的工程建设企业根本就没有合同管理的理念。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建设工程领域表面上也接受了许多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方式,但实际上受传统的管理思维和模式影响,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在工程建设中,建设方和承包方最重视的是工程进度和经济效益,却忽略了作为基础和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缺少合同管理的概念。

  2.2 制度根源

  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还在实行十多年前甚至上个世纪的法律法规,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合建设行业迅猛发展的需要,甚至阻碍建设行业的良性发展。尤其是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规定笼统,缺少必要的实施细则,导致工程建设中无法可依的现象非常严重,合同违约之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设方和承包方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不规范,即使有合同管理制度,也流于形式,执行力度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2.3 认识根源

  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领域出现众多问题的原因中,最重要还在于认识根源上。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没有把合同管理提升到企业经营发展的战略高度,投入的人力物力不能满足合同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工程合同的具体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也没有特别深刻的认识,缺少认真专研、与时俱进的职业精神,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岗位的重要性,管理思想落后。

  2.4 诚信根源

  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对于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至关重要,诚信道德体系的缺失是倒是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由于合同签订双方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执行合同,合同欺诈现象频发,甚至置国法于不顾,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压榨工程价款或长期无理拖欠工程价款,导致建设市场恶劣的诚信环境。同时,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对于信用不良的企业缺少有效的制裁措施,诚信违约成本过低,这也间接助长了企业不诚信的风气,导致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问题。

  3 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3.1 建立并健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建设市场的发展,完善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律法规,对一些已经不满足时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进行规范。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参考国际上先进的理念,力争与国际接轨,这样企业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并在国际工程项目中能够更快的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同时,无论是建设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加强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尤其是制度的执行,加强合同管理方面的培训和责任落实,使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和合同的执行者都有明确的合同管理观念,促进工程合同的科学管理。

  3.2 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很多国际工程按照FIDIC 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或者参照FIDIC 合同文本制定了适合本国建设工程实际的合同文本。事实证明,FIDIC 合同文本条款全面、严密,具有很强的适用性。我国已经参照FIDIC 合同文本制订了建设工程示范文本,但是推行和适用的力度还不够,除了在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较多外,其他工程建设使用的合同文本比较杂乱,与示范文本偏离较大,随意性很强,这就为合同纠纷留下隐患。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使合同签订的当事人详细了解合同条款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有效的维护各方的利益,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控制各主体的行为,也为发生纠纷之后,相关的仲裁、检查机构的仲裁作出了合理的参考依据。因此,应大力推行建设工程示范文本的使用。

  3.3 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

  在培养合同管理人才方面,应规范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持续学习的观念,不断努力创新。加强对合同管理人才的奖励措施,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合同管理方式上,应该加快合同管理的信息化进程,加大对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投入,积极鼓励企业对工程合同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开发,建立企业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业合同管理的效率,充分利用计算机的优势,加强对合同执行的跟踪和合同履行完成的后评价,提高企业的合同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

  3.4 加快合同管理的制度建设和信息化进程

  应加强合同诚信制度系统的建立,完善诚信档案制度,提高违背合同诚信的成本,加大对违反诚信的企业的打击力度和制裁措施,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构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合同签订的双方应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坦诚相待,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履行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按时支付工程价款,增强企业合同履约的责任感。

  4 结语

  现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正处在快速发展的时期,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从传统的人治模式向现代的法制模式转变,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未来建设工程管理的必然趋势和要求。加强合同管理体制建设,健全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使建设工程行业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必然会提升行业的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1]胡季英,关柯。我国建设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5-27.

  [2]丁晓欣,宿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3]梁鉴,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合同管理方法十篇篇7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131-02

  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必须在遵循市场行为规则的前提下参与竞争、规范管理和经营。因此,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有效预防和积极消化市场经营风险,堵塞合同管理漏洞,强化合同管理,树立“外讲信用,依法经营。

  一、当前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经营风险分析

  1.机构虚设,职能软弱。由于体制和观念上的原因,企业对法律事务、合同管理机构设置不够重视,许多企业没有专设法律事务、合同管理部门,而是合并于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只设置合同管理岗位(1~2人),且合同管理员往往还兼任其他工作,这样就造成合同管理人员分身乏数,疲于应对,被动管理。由于企业管理观念及法律意识淡薄,使得法律事务、合同管理人员难以真正介入重大合同的谈判、审查及企业的经营决策法律论证、项目评估、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经营活动中,造成各项经济活动缺少法律论证、法律审查环节,从而埋下许多经济隐患和经营风险。

  2.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不高。由于法律专业不是企业行业生产活动的主要专业,企业重点招募本行业专科人才,而对法律专业人员的招聘少之又少。大多数企业法律事务、合同管理人员都是非专业边干边学人员,并且有的身兼数职。随着企业法律职能范围涉及到企业改制、合同管理、欠费清缴、民事纠纷、对外协调、土地赔偿等等诸多方面,这就更加凸显职能需求与人员配置不合理、专业素质不强的矛盾,使得在法律服务、合同管理上存在法律条文理解不透、具体事务操作出现漏洞的问题,影响了管理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3.合同法律意识不强,管理不到位。表现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把法律事务、合同管理纳入日常经营管理之中,对法务人员参与签订合同事先审查、论证、调研工作重视不够。有的经营人员不走流程,违规操作,甚至仅凭哥们意气、人情关系就先事实履行,事后草率签约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不平衡,责任追究困难,损害了企业利益。

  4.契约意识淡薄,签订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由于经营管理人员契约意识淡薄,企业在合同签订前不够全面深入调查对方资信,出现合同主体资格模糊,履约能力不足现象,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方面约定不明确、不恰当,这就造成合同纠纷隐患,责任追究无凭可据,难以保证合同目的实现。

  5.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先天不足。一些企业高级管理者和财务主管人员信用意识仍然薄弱,对现代企业必须具备的信用管理特别是如何防止合同诈骗和纠纷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出现授信不当和对合同履行计划缺乏管理等现象,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埋下了一定的信用风险。也有一些企业尽管对企业信用越来越重视,但具体管理仍不得要领,对合同诈骗和纠纷的预防束手无策,以报案和诉讼为唯一手段。

  6.合同履行监控管理不到位。合同签订后,由于合同承办部门与各业务职能部门配合不协调及合同履行监控管理不到位,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约定条款全面执行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协商解决,从而产生纠纷且不能有效地实现合同目的。

  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1.健全机构,强化职能。 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合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之中,常抓不懈。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合同管理机构,设置专职法律顾问、合同管理员,并具体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地位、职能,谨防人微言轻而削弱了职能效力。制定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完善合同审查机制,实行合同签约人负责制和重大合同履行报告制度等,强化职能,努力构筑法律事务、合同管理的立体化工作网络,外靠法律中介机构,内靠法制机构,把企业经营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之下。

  2.优化人力资源组合,提高法律业务人员素质。企业法律事务、合同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服务的质量。因此,在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的同时,要不拘一格,把精通法律、熟悉经营的人员充实进来,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落实应有的职级待遇(人微言轻),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为法律工作人员提供外出培训和进修的机会,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参与企业经营,防范、降低市场经营风险。同时还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合同法规的宣传教育。

  鉴于一些企业经营人员合同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不高的现状,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对企管部门、供应部门、财务部门、市场管理部门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大合同法、企业公司法、财税法、担保法、金融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强化依法营销和市场契约意识。建设一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经营队伍,从而保障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参与竞争,实现合同目的,化解合同风险,维护企业权益。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合同管理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职责范围、合同相对人资信调查、签订、审查审批、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合同文本及资料归档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4.做好“事前防控”,预防法律风险。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是否能真正履行的先决条件。所以在合同签约前应首先对对方的营业执照、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企业的生产资格、经营许可等资信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重大合同)应组织主管领导、专业、法律、财务等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因合同的内容侧重不同,还应去法院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诉讼案件,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及时上缴情况,去环保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等。签约前的严格把控,是预防合同纠纷的前提。

  5.做好“事中控制”,降低法律风险。企业对合同管理要实施从签订—履行—验收—结算—售后(保质期)服务等全过程跟踪管理。首先要规范合同签订行为,包括签订书面合同,使用用国家标准合同示范文本(无标准的也需经企业法律事务人员拟定),条款完善,责权利约定明确,意思表达清楚,审查审批程序严格等。其次是密切跟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搜索相关资料,在对方违约包括预期违约时及时采取有效法律手段,避免和减少自身损失的发生,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在对方有违约或其他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时可行使抗辩权,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进行合同保全。(1)行使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发现对方有违约或预期违约的行为时,合同一方拥有不履行或中止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目的是在对方违约时当事人可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和扩大,以维护守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角色不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则买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不支付货款。乘客未购票,航空公司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其登机。卖方如得知买方正濒临破产,可要求买方提供担保并在买方不提供担保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履行与买方签订的供货合同。(2)及时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合同不能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应就他方当事人因合同成立遭受的损失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包括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责任和泄露商业秘密的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一种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合同保全。合同保全也称合同的对外效力,是指为确保债权人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代债务人行使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决定的一种制度。目的是保持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合同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6.做好“事后补救”,减少经济损失。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决定企业经济损失的大小。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救济手段,追究对方的违约经济责任。协商不成,可请主管部门或权威第三人调解;调解未果,可依约进行合同仲裁,仲裁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企业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通过诉讼程序追究相对方的违约经济责任。

  7.重视合同后评估,借鉴经验吸取教训。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它是对合同签订、履行等全过程管理的好坏、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合同项目管理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影响合同履行的不确定因素可分为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可预见不确定因素应作为普遍性问题,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作为可追溯事件加以标识,通过合同后评估加以鉴别,并在以后合同管理中加强重视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所以合同后评估对合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管理方法十篇篇8

  关键词:合同管理;探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在计划经济指令的体制下,不断向市场化、法制化的经济行为转变。由于经济体制转变和企业高管管理水平有限等诸多原因,导致企业合同管理出现了大量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做好企业的合同管理是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1.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1 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很多企业高管只注重经济效益,注重经营管理,而不知道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合同条款的内容、合同的法律风险全然不知,虽然自己重合同、守信用,但没注意到对方是否是重合同、守信用。而且很多企业高管并不知道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对合同能否引发的经营风险也估计不够,合同管理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不强。

  1.2 企业合同管理部门不健全

  很多企业没有合同管理的专门部门,有的企业即使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也将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并入到经营部门、纪检部门等。导致合同管理没能专业化、专门化和专人化。合同管理没能形成制度和体系,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

  1.3 合同订立前的审查工作不够

  很多企业签订合同前缺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往往仅凭熟人介绍、广告宣传、网络信息等渠道就与对方当事人盲目的签订合同,致使合同出现纠纷后找不到正确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因对方当事人没有商业信誉而最终蒙受损失,或者因对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履约能力而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因为审查工作不够,往往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最终可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1.4 合同的内容、条款不规范

  因为对合同管理的不重视,所以导致很多企业草拟的合同不够规范。合同中语言不规范,条款不齐全,甚至出现条款冲突,自相矛盾的现象。对于违约条款,不是约定不明确,就是约定的过于苛刻,甚至违反法律规定。有些合同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的过于笼统甚至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现象在企业合同中大量出现,说明企业合同管理的水平亟待提高。

  1.5 合同履行中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很多企业合同签订后,没有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合同的履行没有进行监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手续不够完善,使合同管理漏洞百出,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和经营效益的实行,甚至出现了法律风险。

  2. 做好企业合同管理的几点探讨

  2.1 增强企业高管的法律意识

  企业领导在企业管理中起着核心作用,只有企业领导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才会引导和指导企业员工去更好的遵守法律、重视法律。作为企业高管,在对企业进行全面管理的同时,不仅要重视经营管理,更要重视合同管理,因为企业的一切经营行为都是合同行为。

  2.2 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

  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内部的法律人才,在企业法务和合同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很多企业法律顾问不仅是法务方面的专家,而且也是相关专业和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士,在企业管理方面有着比律师更多的优势。企业高管可以将法律顾问作为参谋,以弥补企业合同管理上的漏洞,同时使合同管理更趋于专业化和专门化。

  2.3 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就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管理部门,合同签订前的调查、谈判、草拟、会签、审查、登记、保存和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档案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情况登记,合同纠纷的处理机制,合同的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办法,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合同管理奖惩与绩效考核等。

  2.4 制定常用合同范本,使合同条款规范化

  使用统一的合同范本,有利于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使用常用的、统一的合同文本可以加强合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有利于合同使用人员的法律水平和语言表达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合同条款的规范化,有利于降低法律风险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2.5 做好合同的签顶前的审查工作

  合同签订前,要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全面的审查。主要是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商业信誉、履约能力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因为这些对合同的顺利履行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要索取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资信材料及身份证明,例如企业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等。其次是审查合同文本的条款,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主要是标的、履约期限、履行方式、争议的解决等主要条款的审查。最后是要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审批、备案、登记的合同一定要履行其相关法律手续。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要对企业的重大经济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2.6 做好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合同签订后,要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关注己方信守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同时也要密切注意对方的履约情况。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情况,都要及时的进行反馈和处理,以免发生更大的合同违约情况或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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