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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篇1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创新涵盖的内容涉及到多个方面,归结起来主要是高等教育观念的创新、制度的创新、模式的创新、方法的创新。观念的创新。行动是以观念作为先导的,高等教育创新的基础是管理观念的创新。无论是办学理念还是教育发展规划,都是观念创新的领域。只有改变思想观念,把在教育实践过程中不符合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不符合时展要求的思想观念转进行转变,才有高等教育管理的创新。一方面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管理者观念引起的。如一些高校仍然存在“等”、“靠”“贪大”的思想,严重依赖政府投资,贷款大搞校园建设,却不重视软件建设,把校园建设作为学校是否发展的重要指标,把金钱和精力耗费在华而不实的园林景观上等等,而没有对高等教育过程中的教育形式、教育手段、教育方法和教育内涵进行深入的改变,更没有真正地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衡量高等教育培养成效的检验标准,这样的事实不仅造成高校的债务危机,造成巨大浪费,教师待遇难以提升,从而影响到教师上课的积极性和教师稳定性,最终导致学校发展也受到影响。管理者只有更新观念,使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才能解决管理创新中的其他问题。制度的创新。高等教育管理创新中较为核心的一项内容就是制度创新。一项与时俱进的制度,才能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提高好的环境,才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我国旧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是在旧有的经济体制和环境中形成的,具有计划经济的特征,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随着教育观念、教育方式、教育方法的转变,必须创新教育制度,将其作为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障,将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变革,倡导和尊重学术独立、学术自由,以使高校教育管理与知识经济时代相匹配。模式的创新。
二、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的创新
主要包括两类管理活动形式上的创新。第一类是对已有的管理模式革新和改造,称之为局部创新。例如在一些学校,已经在运行分权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基础上对权利分配方式进行革新。第二类是已有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用一种崭新的管理模式去将之取代。例如为了在学校创造一种宽松的氛围,以激发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全放弃过去那种管得太多、太死的集权管理模式,用分权管理取而代之。方法的创新。
三、管理者在分析
现有的高等教育管理方法优缺点基础之上,结合高等教育的特点及当前社会现状,将社会先进管理技术应用到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从而使管理方法满足新时期高等教育管理要求,这就是管理方法的创新。例如,在上世纪教育管理者将目标管理引入教育管理领域。
四、高等教育管理创新的思路
不断创新教育管理观念。理念创新决定着制度和模式、方法等的创新,因此必须遵循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立足现实、与时俱进,创新管理理念,才能使我国高等教育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以教师为本,以学生为本。在管理过程中,充分相信教师,关心教师,满足其不同层次多方面的需求,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将教师参与度和满意度作为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要摈弃过去的官本位思想,淡化行政权力,突出教学和学术的重要性,确保教师的知情权和决策权。要针对每一位教师进行相应的职业规划,让教师在钻研教学的同时还能提高自身的发展。要让教师有一个自由独立的研究领域,实现教师的个性发展。要不断提高教师待遇,以最大限度的使学校对于教师有吸引力,从而增强高素质教师队伍的稳定性。此外还应尊重学生在教育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将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管理的目标之一,从学生被动遵守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学生能主动参与的模式。例如学校提供相应的平台为学生提供创业基金、创业项目;让学生更多地参与到教师的科研中去,使课程理论知识与实践更好的结合;广泛培养学生的业余兴趣,开辟更多地领域,使学生的兴趣爱好更为宽泛,从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就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让今后的择业面更为广阔。二是要坚持教育管理就是服务理念。教育管理者要认识到,高等教育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学生的可持续、全面发展服务,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合格的公共教育产品,即为社会发展培养各类创新型人才,教育不是为了管理而是为了服务。三是要坚持开放理念。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管理较多处于一种封闭状态,教师和学生参与度不够,基本沿用教师教,学生听的传统方式,使得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得不到很好的锻炼,创新能力还需加强。管理体系自身也较为守旧。当前的管理者应保持教育管理的开放性,激发教育管理中各参与者的创新精神。
高等教育法篇2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法律教育;法律素养;德育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0-0071-02
教育是全面而系统的,单一的教学形态是无法适应社会对教育的需求。高等职业教育中的学生法律教育,是学生全面培养、形成健康价值观和人生观的重要依托,是全面贯彻新教育方针的重要举措。不过,从实际的教学形态来看,法律教育的地位和内容无法构成教学效力,其真正的教学价值无法彰显。据此, 就如何实现法律教育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是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职业技能教育的重要基础。
一、高等职业教育中学生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分析
(一)法律教育彰显教育方针,构建了新形势下的教育培养目标
目前,高等职业教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技术培养,而更多地是综合素质的培养,并以职业道德和思想教育为主线,形成新形势下的教育培养目标。在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法律因素成为了学生走入社会、从事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储备知识。在法律教育之下,充分体现了当前的教育方针,以职业为导向、以全面培养为依托,形成的系统培养机制,有效地做到“培养学生技能、培养学生怎么做人、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等,这是现代教育优化的缩影和需求。
(二)法律教育凸显教育的全方位,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补充
法律教育作为思想道德教育的补充形式,以其切合实际需求的角色,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成分。学生处于个性、思想发展的关键期,其内在道德元素的须知,强调了法律教育补充教育形式的重要性,以规范和引导学生正确的行为和思想,这对于学生面对社会环境、熟知社会关系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职业道德素养对于职业教育而言,其重要性是等同于技术教育,是学生在全方面的素质培养下,更好、更有利的去适应社会、创新工作素。
(三)法律教育的良性促进作用,是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树立依据
我国社会处于改革发展的转型期,学生如何审视和面对社会元素,是学生全面发展的关键。在法律教育的良性促进作用下,学生可以很好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适应社会元素的变化、以符合当今人才素质的需求。社会在变化,人的思想意识也在转变,如何审视好社会变化、如何正确的自我引导,是学生通过法律教育所能有效实现的。据此,在法律教育的良性促进下,学生的成长更加的健康,对于预防学生犯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高等职业教育中学生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把法律教育兼容在德育教育之中
高等职业学校在法律教育的层面上,缺乏足够的重视,把法律教育兼容在德育教育之中,造成了法律教育的实质性缺失,无法形成其真正的教学效力。目前,学校的法律教育教材是德育教材的一个次要部分,没有形成相对系统而全面的加血体系,这就谈何构成教学效果了。我们要分清楚,道德人和法律人的区别,两者在本质上是存在差异的,而学校恰恰把两者等同兼容,造成了广义上的学校德育教育。所以,法律教育在实际的教学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进而造成本质与现实的巨大反差。
(二)法律内容被孤立,法律素质置于素质教育内容之外
在谈及法律教育的同时,不得不说道法律素质这一概念,其是基于法律教育以形成自我行为的约束与规范,是一种内在的法律品性和特征。面对现在的法制社会,法律素质的需求已成为现代人立足长远发展,审视发展事业的重要内容。但是,高等职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内容被孤立,法律素质放置于素质教育之外,对于教学的目标和培养的机制,缺乏明确的说明和实践,造成了法律素质教育的实质性“空白”。所以,法律教育成为了表面式的教育,无法构成实质意义上的教育价值。
三、高等职业教育中学生法律教育的完善措施
加强学生法律教育已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方面。在完善教育的进程中,要审视好已有的教学问题,以开拓新的教育形式和框架,进而够好地形成法律教育的效力。
(一)强化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尤其是专门课程建设的推进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识,是给予法律教育正确教育地位的前提。教育部门要认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审视好学校教育的缺失面。在足够的重视之下,可以稳固的推进专门的课程建设,把兼容的教学内容分化出来,以独立的联系性的教学关系,来进行全面的法律教育。
(二)健全素质教育理论,把法律素质教育提升到应有的高度
要逐渐地健全素质教育理论,要切实的跟进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求,形成全面而有效地素质教育理论。在全面的素质教育理论中,要明确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以形成法律教育在教学体系中的真正价值,当然,法律素质教育的健全发展,还要依托了教学体系的优化,把法律教育以独立而联系的内容模式,来形成有效地教学效力。
(三)强化学生法律基础的培养,以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
法律教育的开展不能“一竿子”的把其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这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法律教育更多地是(转上页)(接下页)强调学校的教学形式,以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行为习惯,诸如:知法、守法等行为品性的养成,是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同时,在法律教育中,让学生学会如何用法,进而全面的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自觉的形成法律效力的意识。
四、结语
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模式已发生了本质性的转变,关于如何构建全面的培养机制,是强化职业教育效力的关键内容。基于法律教育的教学形态,已成为德育的教育、职业教育等的重要内容支柱,其潜在的教育价值是社会发展、国家建设所需求的。据此,高等职业学校要审视当前存在的法律教育问题,以构建系统的教育体系,进而更好地迎合教育改革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龙屏风。高等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实践性教学方法探究[J]。职业教育研究,2006,(10)。
[2] 谢东鹰。浅论我国高等职业法律教育的几个基本问题[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1)。
高等教育法篇3
《教育法》共九章八十四条,其中涉及高等教育的规定不是很多,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由于《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它不可能也不必要对各级各类教育都作详细规定,所以大多条文只是对各类教育具有导向性的概括性规定;二是《教育法》对高等教育的规定本身确实存在缺陷或疏漏,许多应规定的内容而未作规定,或是规定不够明确、合理。笔者的建议主要是针对第二个原因而提出的。
一、总到部分
1.《教育法》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笔者认为应增加有关倡导学术自由的内容。大学的发展一靠科学研究,二靠教育教学,而科研必须以一定的学术自由为保证。近年来国家贯彻“双百方针”,鼓励学术发展与交流,而现实中学术的发展与交流尚存在诸多观念因素的影响,无形中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术自由应当具有法律上的保障,所以只有在我国《教育法》中对学术白由加以保护,坚持实践标准,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学术发展。
2.《教育法》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本条是扶持特殊地区和特殊人群教育的原则,也是对平等受教育机会原则具体实施的保障。笔者认为,除了本条所规定的三项措施之外,还应有国家鼓励教师、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内容,因为这不仅是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切实政策,同时也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高等教育法》第59条对此也规定:“……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所以建议《教育法》中也应对此加以规定。以此既适应了现实情况,又与《高等教育法》合理衔接,达到了法制统一与满足现实需要的双重口的。
3.建议在《教育法》总则部分增加关于民办教育的内容。近年来各类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迅速,成为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而原法中对民办教育无相应规定,使其地位、权利、作用被某些地方主管部门所忽视,客观上阻碍了它的发展。事实证明,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只有通过法律对其鼓励、引导和监督,才能促进其健康发展。只有在法律中对其权利、地位加以明确规定,才能确保其合法地位不被忽视、其合法权利不被侵犯。
4.《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有突出贡献者是国家重视教育事业的表现。但什么是“突出贡献”,达到什么标准才能称为有“突出贡献”,本条对此规定不明确,从而给实际操作增加了难度,一旦就此发生纠纷,将难以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会给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而,有加以明确规定之必要。
5.《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1,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对比《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关于高等教育管辖权的规定,显然《教育法》中的规定不明确,关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分工不清和位阶不明,易产生或相互推诱的混乱局面。同时,高等院校的白治权应得到必要的原则性肯定。笔者认为应比照《高等教育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同时达到二者的合理衔接。建议作出如下修改:“高等教育山国务院和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享有一定的白主白治权”。
6.《教育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白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高等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骨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法》第十五条与《高等教育法》第十四条所存在的缺陷十分相似,即在管辖界定上不够全面。对比《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可以看出,应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的规定补充到《教育法》中。这是因为,教育领域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对该领域实施管理的行政部门具有广泛性,除了专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也承担着大量的教育管理及与教育管理相关的职权。而且鉴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的原则,所以一旦法律出现空白,很可能成为一些主管部门逃避责任,推姿搪塞的借口,因而只有在《教育法》中对其职权与职责加以规定,才能为其实施管理职能提供法律依据。
二、教育基本制度部分
7.《教育法》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本条是对义务教育保障措施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增加有关进城打工人员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规定,这是由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出现的实际情况决定的。目前我国城市大量涌人农村进城打工人员,对其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经常发生纠纷,而《教育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使之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和教育法中有关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的规定相违背,如不对此加以规定,势必影响全民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进城打工人员子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能因其户口、经济、家庭等原因而遭受不公平待遇,国家对此应给予法律保障。
8.《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子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学校向学生授予学位和学生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体现了教育的互动性,明确了学生具有申请授予学位的合法权利,有利于提高受教育者的积极性,而《教育法》只对学校向学生授予学位作出规定,并未赋予学生和应的权利。这是传统行政思维的体现,已不符合现今由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的总体趋势。笔者建议,在《教育法》中增加“受教育者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申请条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的规定,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部分
9.《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往册或者备案手续。”
口前某些教育机构在设立时确实严格遵循了《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然而设立后由于某些原因已不再符合办学资格却仍在继续办学,严重影响了我国教育机构的质量标准,不利于教育事业的普及、提高和发展。因此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对其进行定期评审,加强监督管理。笔者认为应补充下列内容:“国家有权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定期评审,对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学资格。”从而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10.《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是保障国家教育发展水平的两个重要制度,《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已作出明确规定。而《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在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时却忽视了教育评估制度,造成《教育法》内部内容互不统一,不相协调,同时与《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也不衔接。所以建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改为“依法接受监督和评估”。
四、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部分
11.将《教育法》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的“教师”均改为“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这是因为,从立法技术上看,一部法律每一章节的标题与其相应的法律条文的用语应体现一致性。套教育法》第四部分的标题为“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其下的内容却仅提到教师,忽视了对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规定。从内容上看,作为非教师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事业的发展进程,1,也发挥着一定作用,拥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立法应给其以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这样的修改也与《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五、五十条的规定相衔接。
五、受教育者部分
12.《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人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随着高考取消年龄限制政策的实施和国家一直实施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办学,提倡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的方针,我国的受教育人群已不仅仅限定在儿童、少年、青年,还应包括成年人、老年人等更为广泛的主体,笔者认为应将‘儿童、少年、青年”改为“受教育者”,以此使所有公民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此外,应对本条中的“经济困难”的标准给予具体化(理由同本文4),便于法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操作。
13.《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笔者认为此条中有以下内容值得商榷:(二)中有关贷学金的规定应具体化。市场经济条件下,贷学金这一形式日益受到重视和普及,而贷学金制度已突破了以往单一的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涉及的法律主体比较复杂,如果对贷学金的规定不详,就可能导致社会现实中有关金融机构推脱责任,使受教育者的此项权利实际上得不到实现。有必要将(四)中的“处分”加以明确,而且对“处分”的救济手段除“提出申诉”外,还应包括诉讼救济在内,并在(四)后新增一款学生的权利,即“国家和学校在一定限度内,允许学生白主选择和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这才能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六、法律责任部分
14.笔者认为本法的法律责任部分,采取列举的方式列明责任条款,显然不能将其全部涵括,建议增加概括性法律责任条款,以使其更好地适应现实要求。
高等教育法篇4
文章以中国、加拿大、英国、美国、德国与俄罗斯六国高等教育教学模式中教学内容及方法为切入点,结合当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教育生态环境下独立学院的办学特点,探析出新时代下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学模式。
关键词:
高等教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中国高等教育质量报告》指出:“2015年在校生规模达3700万人,毛入学率40%,远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近年来,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日趋显现,国内高等教育教学模式悄然发生变革。从中我们不难看出,高等教育的普及化显而易见。有很多高中生毕业后会选择出国深造,这就奠定了高等教育全球化的必然发展轨迹。因此,中国高等教育教学模式往往会借鉴加拿大、英国、美国、德国与俄罗斯等发达国家教育理念,旨在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与变革。
一、中西高等教育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比较
作为中国的高等院校,教学内容强调理论知识的传授,注重课程知识的系统性。教师一般以某人主编的一本教材为指南,“照本宣科”式地讲授本门课程。有的教师往往又将课程以多媒体课件的形式呈现。无论是何种方式,教学大都以教师讲授为主,师生互动少,往往呈现“一言堂”的态势。后来随着中国教学改革全方位启动,渐渐鼓励学生参与课堂,努力在课堂设置上加强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育,学生参与度仍十分有限。与中国高等教育格局截然不同的是加拿大。加拿大高校的教学内容强调“独创性”“实用性”“关联性”,教材的选择并不局限于某一本特定的教科书,而是将多本教科书和讲义进行“回路”融合,从而产生“新”的教材。教材的作用不再是教师上课时照本宣科的内容,而是作为学生课后阅读、温习的模板。教师主要以引导、述评与总结为主,教学重心在对教学内容的理解与实践上面。课堂中以举例为主,师生互动较多,学生参与度较高。在学习中,教师和学生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讨论、质疑,这种教学方式有助于理论和实际不脱节,便于学生全方位、多角度地了解本门课程。英国高等教育的授课模式与加拿大较为相似,他们没有固定的教科书。在英国,教师多采用讲座课、讨论课和辅导课这3种教学形式。其中,课程设计和现场讲演是英国独具特色的教学方法。英国高校极其重视“项目”建设,又将它细化为分组课程设计和个人课程设计。对于低年级学生来说,教师往往会让其自由结组,形成一个小组展示作品。而对于高年级的学生来说,教师鼓励个人作品展示。英国教学方法力争将灵活性与单调性相结合。至于最终的结课形式,教师往往鼓励学生以作品展示的方式阐述对本门课程专业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美国高校注重培养学生的知识掌握、运用与创新,其教学方法比较灵活。课堂上,教师通常根据自己的兴趣点进行讲授,启发学生的自身思维,鼓励其形成自己的观点。在实践课上,学生通常被分为10~20人的小班,强化以学生自学为主兼以教师辅导的课堂教学模式(辅导制模式)。其教学方法及教学内容较为自由化,突出其民族特性———“个体本位轮”。高校教师统一安排学生的阅读文章、阅读书籍和课后作业,而学校没有统一的课表,学习计划也是学生自己制定。这样看来,美国高校教学具有独立性和自觉性。其指导教师每周会集中对阅读文章及阅读书籍进行评价。与此同时,美国大学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突出“三个融合”,即强调课堂教学与教育实践相融合、学校与用人企业相融合、教学与科研相融合。相对传统的德国大学以讲座课、练习课和专题课为主要的教学内容。讲座课一般由教授担任主讲,其授课内容依据专业不同进行区分。开学之初,学校会公示讲座课的时间、地点内容、要预习的材料等,供学生任意选择。练习课要求学生通过教师的引导,解决在讲授课中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至于专题课,包括为低年级学生开设的初级、为高年级学生开设的中级、为博士生开设的高级课程。中级专题课的专题题目是针对学生所学专业而设置,学生需要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中探索问题,从而通过研究得出结论。由于选题难度很大,指导教师会允许一个选题由几名学生共同完成,结课形式是交给任课教师一份有关专题的书面报告。至于初级专题课,学生须事先对课程的选题作充分准备,例如查阅各类参考文献,写出报告并在课上宣读;然后采用师生互动讨论的方式进行问题探讨和难点剖析,教师会根据学生论文和课堂表现进行综合测评作为结课成绩。而对于俄罗斯来说,高校只有自己的教案而不发课本和教材书。上课时,多采用教师讲、学生记的形式。虽然说这样的授课方式让学生平时学习的时候感觉比较吃力,也相对单调,但通过这种方式大大地减少了旷课率。在每门课的第一堂课上,教师会告诉学生学习的参考书目,学生可以去图书馆借阅。每门课程都分为以公共课或基础课的大课和分班上课的小课。值得一提的是,俄罗斯考试是以抽条的形式呈现,考试时教师会在讲台上放很多写有两到三个问题的纸条,供学生抽选。这样看来,看似严苛的俄罗斯高等教育教学理念的背后还有鼓励学生个性化、独立性发言的举措。
二、借鉴与启示
高等教育教学模式是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笔者只是选取教学模式中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这一方面,试分析中西方的差异性及异同点。我国独立学院作为20世纪90年代末兴起的一种新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为高等教育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重视高等教育建设,教育部及高教司出台一系列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迫在眉睫。众所周知,高等教育教学模式与其独特的文化背景密不可分。要提高我国本科生教育的质量,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第一,夯实对本科生专业知识教学,提高教师对教学重要性的认识。就高校教师而言,教学工作不要被视为他们进取路程之中的包袱与牵绊,应视教学为天职。第二,适应新时期的发展,不断整合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本科生教育质量的提高,必然离不开有效的教学,而有效的教学须奠基在科学而又合理的课程之上。没有合理的课程、教师完备的教学内容和互动式的教学方法,高质量高等教育也就无从谈起。作为从事高等教育的工作者,需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整体氛围,将创新创业教育嵌入专业教育,构建多元联动型学业评价模式,推动产学研合作,有效整合实践教学资源,将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统一,为有效培养创新人才创造条件,不断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同时,独立学院应牢固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从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学业评价等教学环节层层推进,由注重知识传授向注重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转变。在“十三五”和“双创”大背景下,需改变传统“填鸭式”教学模式,努力营造“互动式”“案例式”“教学与实验相结合”的新型教学模式。我国高等教育的课程设置应加大选修课、实践(实习)课、创新创业课,着力改变培养“应用型人才”,落实以“夯实基础,够用为宜”为原则的专业基础课程,进一步加大专业课权重,精简专业基础课;同时还需不断充实专业课程体系建设,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作者:姚伊忱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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