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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例,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2日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例篇1

  农村先进性教育活动实际效果的体现,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不断推进,关键在于我们每位农村党员的积极参与,关键在于我们每一位农村党员体现应有的先进性。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要求共产党员必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以及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集中体现了党的先进性,是党员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每一名党员都能够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党的先进性就有了保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党员权利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规定党员义务和权利的重大意义

  第一,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保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需要。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就是规定了共产党员的具体标准。全党同志按照提出的标准去做,全党就会思想统一、纪律严明、步调一致,就能胜利完成我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历史任务。否则,对党员没有一个统一的要求或党员不履行自己作为组织中成员的义务,那么我们的党就会是一盘散沙,就会失去先进性,就无法提高党的战斗力,更不能正确领导全国人民。同样,规定了党员的权利,有利于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完成党的历史使命,把握好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

  第二,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保证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的需要。党员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群众不仅通过党的组织和路线方针政策等来认识党,更重要的是通过党员的言行来认识一个党组织,并由此来决定对党的态度。我们党历来重视同群众的关系,长期以来形成了良好的作风,取得了群众的信赖,是一种“鱼水关系”。这种关系的取得最重要的一点是党员的作用,体现在党对群众的领导作用和群众对党的监督作用之中。有了群众的监督,就能防止一部分党员,防止犯这样那样的错误,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因此,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就牢牢地把握住了这一中间环节,把群众的呼声带到党组织中来,把党的温暖送到群众之中去,密切党群关系。

  第三,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需要。党员行使民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只有赋予党员充分的民利,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了解和参与的机会才能增强党员的政治责任感,激发党员为实现党的目标勤于思考、敢于直言、勇于探索的精神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民主集中制是我党民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集中就是党员和党组织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不能只讲民主,只讲民主意味着削弱党的领导,也不能讲集中,只讲集中会导致独断专行。这些目标要靠对党员的思想、言论、行为的要求和规范来实现,要靠党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作为实现的保证既给予民主,赋予权利,又要实现集中,实现义务。

  (二)新形势下农村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我们街道(镇、乡)来说,农村党员队伍总的状况是好的,绝大多数农村党员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能积极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为区域开发建设贡献了很多,付出了很多。但也应当看到,我们农村党员中,有部分党员思想观念滑坡,先进意识淡化,混同于普通群众;少数党员既不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活动,也不完成党组织安排的工作,成为“挂名”党员;个别党员忘记了自己的党员身份,缺乏大局意识,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有的党员还因违纪违法被群众举报,被组织查处。据统计,自2001年到2005年10月,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共受理反映农村党员违纪违法的来信来访664件,占全部件总量的55%;受理反映农村党员违纪违法行为的集体访31起,占全部集体访的89%。从反映农村党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来看,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类问题约占65%,、违反管理制度等管理类行为约占20%,、非法占地、违章建房、生活作风等其他问题约占15%。五年来,共查处农村党员违法违纪案件104件,占查处总数的44%。而且,近年来农村党员违法违纪案件在数量上还呈现出不断上升的势头。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极不相适应,与保持党的先进性要求极不相符。而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根源其实也是由于党员权利义务意识的淡化和错位引起的。

  由此来看,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加强我们农村党员的权利义务教育,深刻理解对党员权利义务的具体内涵,促使每一位农村党员牢记党员身份,铭记党员标准,自觉对照检查,克服缺点错误,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开展农村先进性教育的重要任务,是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也是党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和时展的迫切要求。

  二、正确理解党员权利义务的具体内涵

  《》中有关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说明了作为党员哪些能够做,哪些不能够做,实际上也就是党员条件和标准的规定。从党的一大到十六大,先后经历过十几次的重新制定,其中关于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完善的过程。党的十六大修改通过的新《》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这里分别进行一下阐述。

  “义务”第一项: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在新时期,共产党员不但要“红”,而且要“专”,尤其是对农村党员来讲,无论是作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头羊,或是作为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的带动者,还是宣传法规政策、密切党群关系的热心人,都需要对党的指导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为民服务本领进行认真的学习,否则就难以在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项: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在认识上,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把改革开放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在行动上,要站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前列,带领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奋发图强,走共同富裕之路;另外,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要严以律己,率先垂范,争做“三有三好”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项: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共产党员必须把人民的利益作为第一生命,看得高于一切,当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要无条件地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毫不犹豫地牺牲个人利益。共产党员要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勇挑重担,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毫无保留地奉献自己的一切,甚至生命。那些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甚至假公济私,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是同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格格不入的。

  第四项: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是贯彻执行党的决定,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每个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严格遵守,坚决维护。党的各项决定,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了广大党员的意志,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对于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交给的任务,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出色地完成。

  第五项: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自觉地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是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党员的具体要求,也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具备的政治素质。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就应该对党忠诚坦白,光明磊落,尊重科学,不因每个人的顾忌和私欲歪曲真理和真相。要当老实人,办老实事,说老实话。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就必须坚决反对派性,反对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第六项: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每一位党员都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于自己的缺点要勇于承认;对于他人的缺点,要满腔热忱地给予帮助;对于好人好事,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对于坏人坏事,特别是消极腐败现象,要毫不留情地进行批评和斗争。

  第七项: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共产党员尤其是农村基层的党员要善于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使党的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做到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群众请教;要随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八项: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做群众的表率。在农村,封建迷信、等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仍较为严重,每位农村党员不仅不能参与其中,而且应该勇于宣传科学知识,破除陋习,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同时,在危难关头,发扬共产党人的献身精神,甘于奉献自己的一切。

  “八项权利”第一项: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这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的会议,在会上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党员有权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以及时了解党的主张和意图。党组织要为党员的教育和培训创造条件。

  第二项: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这项权利,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党内发生“一言堂”错误的重要措施。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集思广益,使党的领导机关更好地听取广大党员的意见和要求,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使党员在讨论中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坚定性。

  第三项: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这项权利,对于发挥党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着重要作用。党的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全体党员积极性的发挥。尤其对农村来说,村级事业的发展需要每个党员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多一点,想得远一点,对村里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

  第四项: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这项权利是党内正常民主生活的重要表现,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它对于促使党员积极关心和维护党的利益,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顺利贯彻。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干部受到自下而上的监督,保持党的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五项: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这是党员享有的基本的民利。从转为正式党员起,党员就有表决权,在党的会议上就某一个问题进行表决时,党员有权表明自己赞成或反对的态度;在党内进行选举时,党员有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强迫选举人违背自己的意愿。

  第六项: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申辩权是党员民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享有这项权利,可以使党组织对党员进行鉴定或处分时,能够充分听到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做到恰如其分,不出差错,尽量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可以使被鉴定或犯错误的党员心悦诚服并受到教育,也可以使其他党员受到教育,提高认识,增强团结。

  第七项: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我们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党内按多数人的意志决定问题,以保证党在思想上行动上的统一。党的决议和政策一经作出,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坚决执行,这是保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统一的一项政治纪律。但是,如果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异议,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提出。如果党员所提出和保留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就要虚心听取,认真研究,及时修正,避免由于决策的失误,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

  第八项: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这项权利中所说的“请求”是指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提出。“申诉”是指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上级党组织提出重新处理的陈述。“控告”是指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犯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为本人伸张正义的强烈要求。这项规定,既可以使党组织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情况,尽快地解决处理党内某些问题和消极现象,又有利于弘扬党内正气,增强党员坚持真理,同党内不正之风进行斗争的决心和信心。

  三、如何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一)必须认员义务和权利的辩证关系

  任何一个政党在章程中规定其成员在该组织中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是辩证统一的。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亦是如此。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一文中就明确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明确表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义务和权利的辩证关系。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每位党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认识到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党员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都是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党员履行义务是为实践党的纲领、完成党的任务而必须承担的责任;党员享受权利,决不是个人特权,而是为了发挥党员的积极作用,维护党的利益,更好地完成党交给的任务。

  正因为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这种辩证统一性,我们每位农村党员要想很好地履行义务,就必须正确严肃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样,要想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就必须严格忠诚地履行党员的义务。只有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又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二)必须消除对义务和权利的错误片面认识

  党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是赋予党组织中每位党员的,不能把权利和义务看成是等价交换的关系,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我们每位农村党员更要有充分正确的认识。如果大家把权利和义务看成了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现象,好像尽义务只是为了获得权利,没有权利,就不尽义务;或者党给多少权利,我就尽多少义务。那么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有这种想法的党员就是不合格的党员。或者说有的党员只要求享受权利,而不愿意履行义务,这样更是错误的,中国共产党是不允许这样的“特殊党员”存在的,而事实上这种党员也必然会丧失作为党员的权利。

  还有一种片面认识是:有的同志认为,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才是党性强的表现。这种认识也是不对的。因为在党内不享受权利就难以履行自己的义务,就难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党员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党的活动漠不关心,麻木不仁,实际上也就没有尽到党员的义务,没有起到共产党员应起的作用。

  (三)必须强化农村党员三种意识

  对于农村党员来说,要认真履行好义务,正确行使好权利,关键在于强化三种意识。

  一是责任意识。入党代表着一种责任,作为农村党员,应该自觉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与农村党组织的形象联系起来,与农村的发展联系起来,要善于为村党组织出谋划策,要协助做好农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纠纷,敢于同各种不良行为作斗争,真正做到平时看得出、关键时刻站得出、危难关头豁得出。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例篇2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其中一项议程是审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为新形势下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强调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取得重要成效。

  与时俱进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有利于充分体现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把全体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条例》时隔16年再度修订,主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规定更加规范完善,内容更加具体丰富,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必将激励全体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奋斗。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广大党员只有直接而广泛地参与党内事务,党员的主体作用才能很好发挥。一方面,《条例》有利于激发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党的事业兴旺发达提供重要保证。另一方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组织原则和纪律约束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抓好学习宣传,开展经常性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行落实,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要引导党员开展民主监督,旗帜鲜明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同一切可能动摇党的根基、阻碍党的事业的行为作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条例各项规定,既要以上率下,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上立标杆、作示范,又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激发党员投身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例篇3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党的细胞,是党组织的组成部分。党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吸引力。因此,增强党员的素质是十分必要的。而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之前,充分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以后更好地服务人民的基础。

  熟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么,一名共产党员,当然也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在八项义务中,我觉得最关键的是,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中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知识;最重要的是,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充分起到带头作用。

  学习可以武装自己的头脑,而且学无止境,只有不断地深入学习才能让自己进步。学习经典的,富有哲理的理论知识,更能让思想从本质上提升一个层次。而作为一名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因此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应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同时,作为一名党员,也应该正确行使党员的八项权利。对党员来说,党员的权利是为了完成党的任务的一种政治权利,不充分利用权利,就无法全面履行义务。但是,也不能在党员的光环下,高高在上,脱离群众。只有正确认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充分利用党员的权利,保证履行党员的义务,这样才能健全和发展党内的民主生活。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例篇4

  文章来源八一学习网

  敬爱的党组织:

  4月18日,彭伟忠老师给我们上了一节内容丰富的《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经过学习后,我对党员的了解得更多了,也越来越明确自己的前进方向了。

  《章程》里面写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凸显我们党的重要性。我们党是由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组成,因此,党员的素养直接影响到党组织发挥功能、保持战斗力的水平。也就因为如此,彭伟忠老师给我们上的这一节课非常有意义。彭伟忠老师给我们详细讲解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我也知道了,只有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被执行,才能维护党内团结。我觉得,在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这一股先进的力量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而对于我们来说,我们现在也要深刻去认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从细节上认识和理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思想上做好准备,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生活中形成为人处世的标准,处处锻炼自己,磨练自己的意志,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从党员的义务我们可以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要走的路还很远很远,我们的思想境界还很低很低。但是,只要我们有决心,在生活中不断以党员的标准要要求自己,在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团结同学、热心助人,在学习上做到刻苦认真、勤奋好学、精益求精。为人正直,在遇到社会不公现象或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能够挺身而出,用自身行动弘扬“真”“善”“美”。只要坚持,所有的困难我们都可以克服。而从党员的权利可以知道,党员拥有很大的空间去进行自我的一个提升,能够不断地发展并能够保证自身的权利。只有党员发展了,我们的党才能拥有更强大的力量。也许对党员来说,这只是个小小的进步;但对党组织来说,党员的进步能够对组织产生重大的影响,有时候还能使党的事业向前迈出一大步。党员的发展最终会汇成一种力量,让党组织在实现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不断跨越障碍,不断前进,带领我们的人民描绘出更加美好的明天。

  通过学习,我发现自身还有很多很多的不足,还有很多缺点需要改进。在生活和学习上也找到了前进的路标,对自身的要求也更加明确了。我希望自己能在以后的日子里,和自己赛跑,不断进取,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范例篇5

  关键词:党员主体地位;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和科学含义;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途径。

  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明出:“要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1)。把“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放到了与“坚持民主集中制”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加以强调,这在党的建设史上尚属首次。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2)这不但丰富和深化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科学论断的内涵,更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努力方向:只有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才能确保党内民主的实现,才能真正实现党内和谐。

  一。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

  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坚持党员主体地位问题,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加以肯定,这是党的建设中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共产党的历史发展上,从创立开始就非常重视党员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虽然共产党的创始人并没有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问题,但从不同的角度对发挥党员作用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阐述。这些阐述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理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活动中,创立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民主制度,这为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奠定了基础。列宁在党内民主的实践中,使得党内民主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为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进行了探索。他们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确立了民主建党原则。恩格斯曾就共产主义同盟组织非常明确地说:“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进行”列宁也曾明确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

  第二是强调党员一律平等思想。在*年6月共产主义者同盟创立时,马克思、恩格斯为之起草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章程的基本精神,是将党内的生活制度、组织制度完全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在党内党员一律平等,这个思想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前提和条件,党员不平等就谈不上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恩格斯认为:“任何一个身居高位的人,都无权要求别人对自己采取与众不同的温顺态度。”为此,他主张党的领导人要认真听取和善于采纳群众的不同意见,不要热衷于强制手段。他认为,在党内没有上下级党员之分,所有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正因为如此,恩格斯在晚年,特别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突出和个人迷信。他在*年9月写的《给萨克森工人报编辑部的答复》中,明确提出在党内每个人都应该从当兵做起,必须自愿把自己列入战士的行列。恩格斯在*年2月给考茨基的信中指出:“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作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在党内的每个成员都必须接受监督,党的组织必须对每一个成员进行监督,任何人都不能例外,不能享有任何特权。

  第三是确定了党内的选举制度。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之初,马克思、恩格斯建议党的各级领导机构,从基层到中央,都必须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而且可以随时罢免;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全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央委员会是全党最高权力执行机关,有义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些民主制的基本点,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通过党内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党员作用的很好发挥。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必须通过制度来规范。而选举制度是确立和维护党员主体地位的根本保证,也是重要途径。

  第四是提出了保障的实践形式。*年4月恩格斯给考茨基的信中明确地说:“在一个大党内不能继续存在严格的宗派纪律”。次年9月的信中又强调:“拥有几百万人的党,其纪律同只有几百人的小宗派是完全不同的。”特别是建议党“应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让全党哪怕一年一次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一般说来也是重要的。”恩格斯的这个主张涉及到一个极有价值的思想,即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及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问题。现在一些基层党组织进行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实践就是很好的探索。实践证明,党员的主体意志可以通过党代表大会这种制度形式得到体现。

  第五是确立党员作用发挥的组织载体。列宁强调,党是有组织的整体,党不是单个的简单相加,是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列宁特别提出党员必须加入一个组织。这提出了党员需要通过组织发挥作用的问题。毫无疑问,党员的主体作用是在组织内的主体作用,组织是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也是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这个思想在实质上是明确了党员主体作用的定位问题。离开了党的组织,党员的主体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第六是规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组织原则。列宁强调在党内生活中应该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列宁认为,党内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发扬党内民主来实现思想的统一。为此,他指出:“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稍微称得上工人党的党”。并强调在党的各级组织内部同样需要少数服从多数。要确立和维护党员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这个原则。

  第七是强调党员必须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明确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若是只强调党员的义务,而忽视权利的体现,是不可能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的。列宁也就履行义务问题指出:“应当学会不仅要求普通党员,而且要求‘上层人物’履行党员的义务”。党员义务是一种党员在党内责任的体现,只有明确党员的义务,党员的主体性作用才有明确的指向。同时,党员的权利的体现,也才能真正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权利与义务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八是提出党员要直接参与的思想。列宁指出,“党内的一切事务由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并且,党的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还强调:“应该努力做到对代表大会的决定进行最广泛的讨论,应该要求全体党员以十分自觉的、批判的态度对待这些决定。”党员只有直接而广泛地参与党内的事务,党员的主体作用才能很好发挥。

  二。必须正确理解“党员主体地位”的含义。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党员主体地位,简言之,就是党员在党内的“主人翁”地位。它实际上包含“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方面的含义,是两者的有机统一。所谓“权利主体”,即党员是党内行使各项权利的主体。党员在党内拥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言论自由权、表决建议权、批评监督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申辩申诉权、讯息知情权、求助和控诉权等。所谓“义务主体”,即党员是党内履行各项义务的主体。党员的权利和党员的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严格落实。。

  只有坚持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目标。如果仅仅强调党员的“权利主体”地位,片面地提倡党员的权利或权力,那么党就会变成一片散沙。反之,单单强调党员的“义务主体”地位,单纯地以“工具”规则要求党员,那么党就失去了现代政党的根本特色,就会削弱自己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因此,我们必须从两者统一的前提下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

  三。党内民主是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民主集中制实行得好不好,归根到底在于能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而党内民主的发挥则取决于党员主体地位发挥。

  第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取决于民主推动力的强弱;民主推动力的强弱则取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发挥程度。俞可平先生认为民主就象驼骡,它需要动力。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应从培育民主的推动力入手,党内民主只有建立在党员以党的主体身份,通过各种意见的交流、协调、平衡而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党才能充满活力,党内民主才能真正得到体现。但当前由于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党员因参与党内事务不够,党员的主体意识不强,对民主的推动力不足,在组织满足不了他们的一些要求时,通常会对组织表现出离心离德的倾向。同时在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掌握利益分配权的格局下,党员维护民利、监督领导者,常常有自身利益安全的考虑,因此在维护个体利益和要求民主难以兼顾的取舍中,不得不偏向前者。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都得不到体现。在党组织方面,目前没有在民主条件下掌控局面、推进工作的有效方法,尚离不开传统的权力后盾,因此有强烈的集权情结。同时也不排除一些党组织负责人抱有发展民主会削弱他们权力的和触动他们利益的考虑,对于普通党员的主体地位的发挥,采取阻挠的态度。上级党组织方面,担心局面混乱,增加掌控难度,内心深处存有“发展民主是自找麻烦”的心理障碍,对于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扩大党内民主的尝试也因担心缺乏党内法规依据或不被上级认可而不愿冒这个风险。同时也有和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相似的维护自已权力和利益的考虑。上述原因导致党员主体意识缺失,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发挥,民主所必有须的推动力不足,造成党员对民主的漠然态度,党内民主得不到应有体现。

  第二。解决党员主体地位发挥的途径和思路。

  1.加强对党员的思想理论教育,培养党员的主体意识。为使广大党员群众有自觉的党员主体意识,这不仅需要在党的建设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党员主体机制,也需要党员自身的努力。主体自身的认同、欲望、追求、能力、知识水平、个性修养等,往往对主体意识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在党员中深入细致地开展党员主体地位的教育活动,使党员认识到党员主体地位在新的形势下的重要意义,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准确含义,培养党员的主体意识。要改变各级党校只重视培训各级领导干部的传统做法,加强对普通党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对老党员进行民主意识教育,改变普通党员无原则的服从上级的错误思想。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发挥,固然和党组织领导者的个人作风以及民主制度的不完善有关,但民主也是党内各方力量正确开展党内斗争的结果,如果党员对民主采取消极态度,专制也就自然产生。因此要加强对党员如何正确开展党员斗争、积极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培训。使党员认识到:正确开展党内斗争,争取民主,不但是党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党员的义务。其次,将党员主体地位意识的培养与党员的生产、工作、学习活动联系起来,与党员合法合理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与党员在党内的政治权利联系起来,在现实生活中培养党员的主体观念。再次,增强党员义务主体意识的严肃性,对那些党员主体意识尤其是义务主体意识一直淡薄的党员,应该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必要的组织处理。

  2.以保障党员民利为基础,加强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克服党员民利虚泛化倾向。十七报告指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要确保党员主体地位,当前特别要落实以下几点:

  (1)在尊重、遵守有关党员权利、义务以及民主集中制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其内容、顺序进行调整,使其既反映时代要求,又便于党员掌握。

  (2)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作为一个比较完整的党员主体地位的规范系统来学习、贯彻和落实,使党员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意识同时得到增强。

  (3)推进党务公开的制度化建设,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规范参与途径、方式,使“党员主体地位”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4)要把落实普通党员选举权和体现上级意图真正结合起来。落实党员主体地位根本在于保证党员的选举权。十七报告指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3)各级党委侯选人应先在各侯选人所在基层党组组织进行公推直选,再提交到上级党委批准,最后返到本级党代会进行差额选举。侯选人在本单位所在党组织内如果不能获得通过,则不能提交上级党委,更不能提交到本级党代表会,有效实现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结合、民主和集中相结合。

  (5)必须建立普通党员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是否发扬民主,是否正确执行民主程序进行定期评估的制度。要把评估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去留的标准,执行一票否决制。评估的主体不能局限于上级。要把上级对下级领导班子的评估和普通党员对本党组织领导班子的评估结合起来,更侧重于普通党员对本单位党组织领导者的评估,真正体现党的权利来源于党员。

  (6)要改变普通党员监督无权的局面。对领导班子的监督不仅是党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党员的义务。党员权利的实现是党组织权力获得正当性的唯一源泉。但在当前体制下,普通党员相对党员领导者,政治上处于无权地位,同时由于普通党员对党内信息的相对封闭,“监督无权”最终成为“无权监督”。要监督权力,很重要的是要有监督的主体。在监督问题上,我们有两个问题没有解决:一是监督者有监督被监督者的责任,但监督者的命运掌握在被监督者手中;二是监督者要监督的是被监督者的用权行为,但是被监督者的用权行为往往是看不见的,或是用堂而皇之的理由掩盖起来,被监督者和监督者之间信息系统严重不对称,监督缺乏力度。因此要确保党员的主体地位,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除了专门的监督机构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外,有必要在各基层党组织内部建立一个新的党员监督体,这个监督体由党员通过选举组成,领导干部不能成为监督体的成员,但可以参加选举。监督体成员实行五年一换制。监督对象为本组织的领导干部,主要监督本党组织领导干部是否在重大问题上特别是在人事问题和涉及大额资金的使用上,及党务信息是否公开上体现了民主。党员监督体有权力要求监督对象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并进行改正。否则党员监督体有权力要求罢免监督对象,并提交上级党委讨论。最终提交到党的代表大会。这样,普通党员不但能充分享有权利,而且也拥有了一定的权力,实现了权利与权力的有机结合,党员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党内民主有了必要的前提。

  (7)要在各级党委内设置专职的反映党员意见,制裁无视或侵害党员权利行为的机构:政治部。其目的是通过分解权力,保障党员的民利,以使更多的党员参与公共事务,保证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其职责是经常性的开会、调研、审议本级党委常委做出的决策是否坚持了民主原则,受理同级和下级单位党员或党组织的意见并做出调查,报送同级党的委员会讨论,最终作为议题提交党代会表决。如果同级及下级各党组织民主监督体三分之一负责同志认为政治部没有真正保障党员民利,没有对党员及监督体所提出的对本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及上级党员干部是否严格执行党内民主制度,是否保障党员的正当权利的质疑做出及时回应,政治部成员则必须全体辞职。政治部主任由下级各党组织民主监督体负责同志共同民主选举产生。政治部主任应当选同级党委常委,其职权是对党员提出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民主制度的提案提交常委会讨论,要求常委会做出答复和解释,对错误进行更正并及回应提案人,如提案人不认可,则应提交同级党代会讨论,同时向上级党委常委会报告,作为领导干部是否留任的主要依据。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从而实现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上级指导和下级主体作用的有机结合。有效改变党员意见不被重视的现状,真正坚持党员权利主体地位,实现党内民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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