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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产品,信托投资产品
信托理财产品篇1
关键词:信托理财产品;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1 我国信托产品简介
信托理财产品也是-种理财计划的形式存在。回顾世界信托的发展史,信托被当做一种行为广泛存在于各种经济活动中。当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推出的掺杂了信托关系的理财产品都可算作是信托理财产品,如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2005年后快速发展起来的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信巧公司与养老金公司及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的企业年金基金。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金融业开始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设立了专口的信托机构即信托投资公司。我国的信托业务由信托投资公司来开展,其中的资金信巧不仅是信托业务也是理财产品。本文所讨论的信托理财产品系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信托资金计划(金融信托)。
2 我国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表现
2.1 产品流动性风险
产品流动性较差主要集中于集合资金信托,流动性差主要表现为:受法律法规的限制,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收益权转让过程中只能转让给机构投资者,且转让时不能对信托产品进行拆分;缺乏信托产品集中交易平台,投资者需要独自承担高额的交易成本;信托产品投资项目如房地产、基础产业建设等项目建设周期较长、资金需求量大的特征为信托产品的转让及赎回增加了难度。信托产品流动性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瓶颈,如果产品流动性问题能得到解决,对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2 产品管理风险
从信托产品分类表中可以看出,单一资金信托一直在信托产品中处于重要地位,其占比在整个信托资产中达70%以上。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多为机构,在资金运用上多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基本是委托人利用单一资金信托的通道借款给指定资金使用者,通常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具有完全的私密性。在这样的业务中信托公司仅起到通道、中介的作用,在产品管理能力上没有任何的体现,且极易引发内部关联交易风险。如果不注意产品管理,信托资产严重受到威胁。
由于在中国经济的特殊背景下,对信托业赋予的可“跨市场”的独特制度优势,使得信托公司整体上存在产品创新的惰性,其产品投机性之强也是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在这种优势下,信托发展的规模并非得益于其产品管理能力,而是制度优势,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外生机会所赋予的,在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也积累了风险,压抑了产品创新和管理能力。泛管理时代的到来,信托业这种优势不再,原有行为模式不可持续,转型需要迫切。
2.3 信托公司内部风险
2.3.1 违规经营风险。由于信托I在传统体制下的定位,为了弥补银行信用不足,在这种体制下对信托就有规模上的限制,导致信托业资金来源有限。为了扩大经营,突破制度性的限制,信托公司采取各种手段筹集资金,夺取资金市场,采取超范围经营业务、超限制、超利率、超期限招揽存款的手段吸金,更甚的是,从拆借市场和证券回购市场违规拆入大量短期资金,一旦债务链中断,资金回收困难,极易引发社会经济不稳定。对信托业财务管理方面法规的缺失,导致部分信托公司存在表外经营,财务账实不符的情况。
2.3.2 操作性风险。信托公司对项目、交易对手等的尽职调查是事前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是降低违约风险的一个手段。现存在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能力不足,使得存在信息不对称,增加了隐形风险。从多数被曝光的风险事件中可以看出,风险频发的原因与信托公司尽职调查能力不力有着很大的联系。对交易对手的财务及债务信息了解并不充分,信息来源不够全面,缺乏对交易对手经营管理能力的评估体系,忽视作为风险保障的质押物评估,均是造成信托风险事件频发,信托公司需要反省的管理缺陷。
2.3.3 项目管理风险。信托公司在信托项目过程风险管理不力,对事前风险管理及过程风险管理重视度有差别,过于依赖一些既定的风险管理控制手段,对于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交易对手恶意违法行为及风险预见能力不足;风险管理工具简单,与极具灵活性及广泛性的信托产品不匹配;管理人才缺乏等都是导致信托项目存在风险的原因。
3 我国信托业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3.1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和基础,是风险管理的第一层次。科学、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和控制风险,保证企业平稳有序运行的根本。如果内部控制足够有效,可将风险甚至危及及时、有效地避免。
风险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包括多个方面,不仅是内部控制制度,还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公司风险管理模式、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高素质人才培养等多方面。如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例,设立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四个结构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中董事会拥有实际控制权,股东大会拥有最终控制权,监事会拥有监督权,经理拥有经营权,四项权责分立又相互制衡,共同为公司的治理负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优良与风险管理效果密切相关,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进行有效风险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3.2 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就是整个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能力,是政府监管的必要补充。行业自律是信托企业个体自律基础上的团体自律,是信托机构风险的第二层控制圈。通过成立信托行业自律组织作为引领者,引领信托行业自律性的提高。信托行业自律组织一般由企业自愿组成,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管理规定、道德规范等章程来规范、约束和管理组织内的成员,对声誉维护和风险规避起促进作用。
3.3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指社会团体和社会投资者对信托机构的监察和督促,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投资者和社会舆论、中介机构的监督,是风险控制的第三层次。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对信托机构进行监督和约束,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解任受托人,并依法给予赔偿。信托业务的直接关系人对信托的积极监督与约束,为信托公司加强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外,要求信托公司建立规范、严格、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全面披露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评估情况、风险情况、信用评级等信息,利于督促信托机构改善风险管理,利于社会公众了解并关注信托机构内部管理状况。社会监督是信托行业外部对信托机构风险的控制圈,虽然这种控制作用并不是直接作用于风险,有时候是间接甚至是不明显的,但这种风险监督是必要和不可忽视的。
3.4 政府监管
政府对信托机构的风险监管是不可缺少的,是对风险最强劲有力的外部监管作用。虽然信托机构出于自身利益和安全需要会主动防范风险,但是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使得仅依靠信托业内部控制不能完全有效控制风险。
因此,客观上要求有一种具有强制性、权威性、执行力的外在力量进行风险的外部控制,达到稳定金融环境,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这种外在力量主要就是政府监管。现今,信托业是与银行、证券、保险并位的四大金融支柱,是重要的金融种类之一,其健康发展更需要严格的外部监管规范,已达到金融市场稳定的目的。监管部门不要将眼睛只盯着风险,需要加强对风险管理文化及风险管理能力的重视度,将风险管控能力作为比业务规模更为重要的评价信托公司的衡量标准。
综上,通过以上四个层次的有机结合,以内部控制为本,外部监管为辅,在行业自律的影响下,相互促进,互相依存。建立内外有效,适度有弹性的风险管理模式,是促进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曲延英。分工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N]。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
信托理财产品篇2
近两年,与信托产品的发行热潮同时出现的,是第三方理财公司热潮,这也让不少人误以为,“第三方理财公司主要靠卖信托产品为生”。虽然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只能推介合格投资者,然而,“目前他们中大都在灰色地带中游离。”相关人士直言,这已经成了业界公开的“秘密”。
作为渠道,为不少信托公司的推荐客户解决了燃眉之急的第三方,在为信托公司贴上“热脸”时,并不一定获得相应的热情。无论是在获取产品以及市场占有,都要受到信托公司的“掣肘”。
还只占很小的份额
与传统的金融机构不同的是,第三方理财公司在信托产品的发售比例上还比较小。据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国内信托资产规模是4.8万亿元,其中新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数量为3768个,规模达到6839.74亿元。而在这个“大蛋糕”中,切分给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却只是小小的一块。
以诺亚财富为例,其2011年信托产品达到250亿元的规模,如果以诺亚财富在第三方理财市场20%的占比来算,一千多亿元 可以认为是当前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信托产品发行规模。而这样的“第三方”规模,也仅仅是整个市场新增集合信托产品规模的10~20%之间。
另外一方面,信托产品却以较大的份额占据了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产品库。据《投资有道》杂志社做的一份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调查统计显示,信托产品在第三方理财公司中的占比大约是在60~80%之间。产品量巨大的诺亚财富,其信托产品占的比例也达到了48%。在一些小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中,占比更是巨大。
这种需求不对等的现象, 以去年为例,社会资金的偏紧,让部分信托公司的相当部分业务都来自于银行,银行通过信托公司设计产品构架,并通过银行自身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有不完全的统计显示,这些合作的规模占了70%左右,然而由于不是主动管理型产品,既让信托公司受制而没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也让第三方理财公司无缝隙可插足。
两类信托模式为主流
“去年将近6900亿的新增集合信托产品规模中,业内人士估计,其中的70%是与银行合作,只有不到30%的产品,信托公司才能决定选择是靠建立自销渠道或者通过第三方理财公司去寻找客户。”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朱俊杰表示。
据他介绍,信托产品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种是融资类的,往往是一个项目公司有融资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信托类的产品就是针对某一个项目给项目公司提供一个的短期的融资,或者是以贷款的形式或者是以融资的形式,期限一般都是在一年、两年之间,回报要看项目。当然按法规规定,信托合同上都会有这么一句:“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而且对于收益率,使用的都是“预期收益率”概念。但在实际操作中,近年来100%的固定收益信托均实现了保本、保收益。所以,这一类产品也被约定俗成地称为“固定收益信托”。由于收益稳定,流动性灵活,通常为第三方理财公司所青睐。这也是第三方理财公司对信托产品有所依赖的重要因素。
第二类是信托的基金化产品。基金跟单一一个特定项目的主要区别是基金类是先募集资金,它是会有一些备选的项目,但并不一定所有的钱会投到成立之前就已经确定的项目,它的重要性会远远大于刚才的第一种类型,就像公募基金一样,告诉客户一个投资的策略而不会告诉客户会投哪一些股票,然后管理客户的钱。通常情况下,这类基金化产品期限会比较长,比如说五年,在这个五年里面管理团队会来运作这些资金,根据投资策略将资金投资到若干个项目里面去。
第三类就是股权类的投资。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投资到一个项目里面去。往往这样的项目期限会比较长,因为运作一些大的项目可能会超过5年,这类产品不是一个固定收益信托,它必须按照一个市场五年之后或者三年之后实际的运作,现金流加上市场对这个项目的评估而决定一个市场价并推出。对于投资者来讲,就要知道这类产品的风险,它的收 益可能会更高,同时风险可能会更大。这类产品由于发行规模大,专业要求高,信托公司往往通过银行渠道去发行。
利益所趋难“和谐”
出于各种渊源,一些大型的信托公司与银行有着良好的关系,与银行之间项目的合作也比较默契,“在销售渠道上,维护和银行渠道的良好关系一直是信托公司的工作重心之一。”朱俊杰表示。
由于有着固定的渠道,使得一些大型的信托公司对于第三方理财公司较为强势,甚至并不和第三方理财公司进行合作。如上海国际信托也几乎不与第三方理财公司有业务往来,更有甚者,有着强大的销售体系平安信托,也从不与第三方理财公司有瓜葛。
相比之下,一些中小型的信托公司却没有那么好的运气。他们有的是刚刚换牌的,有的是其它机构转型过来的。无论是项目源还是资金源都无法建立直销渠道,这些信托公司自然而然就选择与第三方理财公司进行合作。
虽然这样的合作方式能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但是诸多问题也“突显”。业内人士反映,相当多的小型信托公司找到第三方理财公司销售产品时,照理说信托公司是需要安排相应人员去见证客户和说明风险,但是目前这块工作已经缺位。这些工作如果指望第三方理财公司来完成,“这既不是他们的义务,他们也不会去这样做。”
同时,据业内人士介绍,如果信托公司的项目和客户都在第三方理财这里,信托公司想要客户的真实资料是不可能的,而一旦项目出问题,需要信托公司去做风险揭示和刚性兑付显得很困难。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项目的进展如果发生了变动,“后续服务显然也无法跟上。”朱俊杰表示,这是埋藏期间的定时炸弹,最终损害的只是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指引也是相违背的。
这种让人又爱又恨合作模式,也让信托公司与第三方理财公司共同找寻未来发展之路。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朱俊杰表示,“不管标的是地产矿产还是另类投资,在过去几年有相当部分是融资类的项目,相当于信托贷款,今后信托公司会强化主动管理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
信托理财产品篇3
近两年,国家加大经济宏观调控的力度,继续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收缩信贷。这一举动为信托行业发展带来机遇。信托行业资产总额在稳步增长,特别是2011年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规范信托产业政策后,信托业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再创新高,资产总额达到5.30万亿元,增幅超过10%。信托行业资产规模有望超越保险业,坐上金融第二把交椅。由此可见,人们对信托产品依然青睐有加。
随着央行降息和利率市场化,下半年信托理财“钱景”依然。对普通投资者来说,他们也许不会关注信托理财的产品构架和风险控制,或许将其理解为另一形式的银行理财产品。针对这样一个迅猛增长的庞大金融投资领域,众多金融机构的客户参与到此类理财当中。信托理财如何在钱景依然中立于不败之地,理性与谨慎至关重要,要学会在火热中降温,详细了解信托产品条款的内在含义,降低风险投资,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正确甄选到好的信托理财产品。那么,我们该如何选择?
选择期限合适产品
信托理财产品在期限设定上要比一般理财产品复杂,投资者必须明确自己资金的使用周期:有些信托理财产品标明可提前终止,但这项终止权利属于信托公司而不是投资者;产品标明是1加1年期的,就是说这个产品可能是1年期也可能是2年期;产品标明是1年期可提前半年结束,这样的产品实质很可能是半年期(因为监管规定信托产品不能少于1年期),这是信托公司在产品结构上预先做好准备。所以投资者在选择产品前要对期限心知肚明,合理安排,既要生财,又不被套。
投资熟悉认可的领域
信托理财产品非传统理财,也有其业务范围和领域;对于投资人而言,他也有自己的圈子与领域。这两个领域的交集一般都会成为投资者的首选。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商场如战场,为了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这也是一种最保险的选择。例如:如果自己不了解房地产行业,对这一行业知之甚少,就不要轻易购买地产信托理财产品,甚至是假如产品结构涉及土地、地产工程等内容的也要规避。因为投资者熟悉并有足够的信心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心理储备,而一时冲动或心血来潮就购买自己不熟悉的产品,反而会在产品持有阶段提心吊胆、自怨自艾,就像身边埋了颗地雷。
多咨询资深行业人士
金融行业最不缺的就是钱,稀缺的就是赚钱的机会和抓住机会的高智商头脑。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前,最好提前咨询一下理财专家,而不要盲目听从所谓的“砖”家忽悠。尤其是信托理财产品的构架设计非常复杂、重要,一款好的信托理财产品一定有比较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由于信托产品人良莠不齐,业务素质也会有差别,所以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前有必要考察一下产品人。古人说欲治兵先治将,投资信托理财产品也一样。
信托理财产品篇4
一、信托的特点
从形式上看,信托是将自己财产交给他人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托有四个独特的法律原理: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1.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最大的特征就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一方面,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他可以像真正的所有权人一样,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而与其从事各种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又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不同,受托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信托财产权,必须妥善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的利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相分离,正是信托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特征。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独立性是信托财产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一个信托成立后,在信托关系内部发生如下法律效力:a。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b。从受托人的角度来看,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指信托关系成立前受托人即所有的财产)。受托人虽然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所有权,因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这种所有权并不能给他带来该所有权的收益。同时,为了避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淆,信托合同和相关法律都应该在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之间设立防火墙。c。从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只享有受益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因而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3.信托财产的有限责任。信托财产的有限责任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然结果。信托财产的有限责任体现在信托关系人内部以及信托关系人与第三人之间。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便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除非在信托契约中保留了相应的权限,否则退出信托关系之外。受托人因信托关系而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即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同时,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而使第三人享有债权时,最多不过以全部信托财产赔偿第三人的损失,不会发生以其自有财产负无限责任的法律后果。
4.信托财产管理的连续性。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突出表现在已经成立的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更迭而影响存续。信托设立后,即使受托人死亡、解散、丧失行为能力或其他原因终止其处理信托事务的职务,信托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此时可以根据信托文件指定新的受托人。新的受托人承受信托财产所有权,负有继续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
二、信托与理财产品的整合
要理解理财产品,先得明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这是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其委托和授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与储蓄相比,银行理财产品在流动性、收益、交易方式、产品类型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更加侧重于“投资”的功能。
由于我国社会公众所具备的基本金融知识和技能与银行业的发展速度相比明显滞后,个人的金融管理能力与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有专业的理财机构来管理个人庞大的资金,而国民经济的长期高速发展迫切需要资金的支持,中介机构的理财业务必然应运而生。正是在此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纷纷加大对理财业务的开拓已成发展的需要。信托公司更是专门从事财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大量交叉。从资金供给到资金需求的管道,财产管理业务或者叫理财业务,不仅存在迫切的需要,而且几乎各类金融机构为了提升经营水平,不断推出信托理财产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理财对专业性知识、技能及硬件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目前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监管,可以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下,可以委托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也可以另行投资设立财产管理公司,进行跨行业投资,专门从事理财业务。这本身也没有违反分业经营的法律要求,因为这是自有资本投资业务的一种跨行业投资。跨行业投资设立的机构仍坚持分业经营,并受不同监管部门的分业监管。
信托理财产品篇5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 信托 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 “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主权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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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产品篇6
2008年的上半年已经过去,对于那些沉浸在前两年丰厚回报记忆中而没有及时调整投资思路的投资者而言是难言满意的。震荡的行情让许多投资者信心受到打击,对市场都失去了投资热情,纷纷寻求更稳健保本的投资方式。另外,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要应对高通胀和银行存款利息倒挂的事实,人们纷纷寻求财富保值的方法,因此票据类、信托型理财产品就在此波震荡行情中迅速走俏,成为投资者理想的避风港。
短期票据类产品显现魅力
如今,票据类理财产品和信贷资产类产品共同撑起了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大部分天空。投资者青睐短期浮动收益类产品,主要是因为:一是流动性强,大部分产品的投资期限为3个月或6个月一般不超过一年;二是风险较低,收益可预计,如目前一些3个月期票据型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达3.8%至4.2%左右,高于同档期储蓄存款收益,甚至超过一年期定期存款。
所谓的票据型理财产品主要是投向银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由于票据风险相对较低,因此该类产品收益保障度较高。目前,银行设计的票据类理财产品一般有两类:一类主要投资于已承兑或保贴的商业汇票等票据资产;还有一类是直接投资市场上票据类中信用等级最高的央行票据。
前一类是商业银行将自己已经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所对应的权利,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而对应的理财计划的投资者,作为特定理财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相对应的理财收益率。而后一类票据产品投资标的则是目前市场上信用等级最高的央行票据,它的本金安全度高,收益也相对稳定。作为普通投资者一般是无法具备直接参与到货币市场上的投资机会,而购买该类产品其实就是间接投资了央行票据,加之有些银行推出的此类产品是滚动发售,具备了良好的流动性和延续性。
信托贷款类产品大打稳健牌
同期深受投资者青睐的还有信托型理财产品,该产品的投资领域主要有三种:信托贷款、票据资产、证券市场。一直到今年2月份,证券市场是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投资领域,其中尤以新股申购类产品为甚。进入3月份以后,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开始占据信托型理财产品的主流。
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将存量或新增贷款替换成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发行该类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的方式,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或向企业新发放贷款。
从理财角度来看,信托类理财产品因其稳健的收益情况而颇受好评。首先,该类产品的发行意味着客户可投资品种的拓宽,同时在承担相应风险的前提下,可享受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略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水平。其次,因为目前该类产品的期限一般比较短,最多为一年以内。这在目前全球股票市场整体欠佳的背景下,不失为一个期限较短的资金避风港。
信托理财产品篇7
【关键词】泛资产;创新;理论;特点;对策
一、泛资产的相关理论
1.泛资产产生的背景
2010年夏,由于房市遭遇打压,股市低迷,流入股市、楼市等传统金融资产的资金不断的减少,越来越多的资金因为没有好的投资渠道,纷纷逃离实体经济,向具有投资特征的实物及金融资产聚集,例如农产品、玉石、红酒、信贷资产、票据、国内信用证等。那些原先定义为消费品、奢侈品、金融资产的物品,因为大量资金进入,越来越具备金融特征,可统称“泛资产”。
2.泛资产管理业务产生的原因
传统的实体经济或产能过剩,或利润微薄,或国家垄断,留给社会资本投资的空间狭窄,社会资本不愿或无法介入。具备投资特征的资产炒作空间巨大,供应量很难随着价格的上升而大幅度的增长;而监管机构对信贷规模、投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严格控制促使金融机构必须通过非标途径实现曲线放款,从而创造了大量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券商产品,产生了大量的“泛资产管理”业务。
二、泛资产管理业务创新的特点
泛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具有如下特点:
1.产品创设机构的多样性
以银行为主体,加上蓬勃发展的基金、券商、信托、保险等,开办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不断增加,挂钩红酒、农产品、非标资产的金融产品大量被创设。
2.产品品种的多样性
由于投资标的五花八门,客户对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需求不同,挂钩红酒、农产品、非标资产的金融产品大量被创设,从1天到几年,从保本保收益到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纷纷出现。
3.可投资资产的多样性
除股票、债券外,投资于衍生品、非标资产、商品、境外资产等的金融产品不断被创设,甚至理财管理计划或理财产品本身也成为投资资产,为计划而生的资产或因资产而生的计划,构成了一道相互促进的投资与组合管理关系。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大概可分为11大类50多小类。
4.客户对产品的流动性要求提高
从产品端而言,一方面,投资者希望理财产品期限短,收益率又要高于同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另一方面又希望各类理财产品可以进行交易、流通、质押融资等。T+0产品目前已不鲜见,根据对5万名理财投资者的调研表明,约有67.73%的被调查者支持理财产品应该设有转让或者质押融资的功能。
5.资产的透明度和充分集中的信息披露需求日益提升
对于多样化的资产管理而言,投资者越来越关注理财产品或计划本身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以及信息的易于发现和检索的特点,同时,投资者也越来越关注资产的信息、信用评级与价格价值的变化情况。
三、泛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对策分析――以信托公司为例
信托公司要持续健康稳步发展,需充分利用其“跨市场配置”及“多手段运用”的天然优势,注重加强股权投资、资本运作能力,着力提升信托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打造成核心业务突出,资本运作能力强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机构。
1.强化股权投资,提升资本运作、资产配置能力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信托公司不仅可以进行金融类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经银监会批准,还可以进行实业投资。信托公司应充分利用其充当资源整合平台的优势,通过固有资产配置,以控股、参股、金融产品投资等方式参与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企业的经营,实现信托公司与其他资管机构的“融合”,并且充分利用制度优势,有针对性地涉足实业领域。与此同时,不断加强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的联动,强化公司整体的资本运作和资产配置能力,从资本运营的角度为公司发展谋篇布局。
2.完善产品体系
目前,信托公司服务性产品缺位现象还较明显,产品专业性、连续性不强凸显了信托公司产品设计能力较低、产品创新及市场开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完善产品体系需兼顾“信托普惠服务”和“高端理财服务”,前者基于信托服务的社会责任,满足社会对信托的需求,后者主要是提升资产管理能力,满足客户理财需求。两类产品或服务体系要根据信托公司发展战略的选择,实现信托产品的连续性、专业性、流动性的融合。连续性体现了信托产品的品牌效应,专业性体现了信托产品收益与风险控制的微妙平衡,而流动性则是信托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在“泛资产管理”市场中实现优胜的关键。
3.提升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虽然实现了信托资产规模的巨大跨越,但信托业务仍主要集中在融资领域,风险管理也主要体现在对信用风险的控制上。如何从市场中寻找业务机会,真正有能力实现高风险高收益,信托公司必然要提升投资能力。这不仅是信托公司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的要求,亦是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企业本质属性的要求。
4.加强营销渠道建设
营销是信托公司的血液。首先,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分析客户需求,制定营销策略。其次,营销工作更应该树立服务的理念。服务包括内外两个部分――对外是指客户,通过客户服务打造公司服务品牌;对内则是产品设计部门,通过信息服务指导经营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营销工作的价值最大化。
5.增强风险控制能力
信托公司是经营风险的金融企业,对风险的定价和控制能力是信托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信托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确保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可控、在控,并能将风险成本通过适当的路径体现在信托产品中,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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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产品篇8
【关键词】理财产品 合作模式 发展 银信合作
我国金融业起步相对国际较晚,而商业银行与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合作在金融行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下面,本文通过信托公司为例,分析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间理财产品合作发展概况以及其目前具体的产品形态。
一、投资公司与商业银行产品合作的发展概况
(一)萌芽时期
从1997年左右开始,中国市场经济渐渐有了起色,我国国民此时还没有产生对于理财产品的一种需求,金融机构欠缺,并且其对自身认识不足,缺乏对产品创新的动力,也没有系统的财富管理理论作为支撑。此时,我国的刚刚走上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步伐,业务管制处于一个比较严厉的时期,这些都极大程度上的限制了我过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发展。直到2001年,这样的情况才得以渐渐改善。这个时期的理财产品的产生和提升主要源自于基金公司,于是证券投资基金成为了我国理财市场的先行者。
(二)艰难前进时期
从2002年开始,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稳步提高,国际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促使着我国对金融业的改革加快推进步伐。直到2005,我国理财机构在艰难的寻求创新。不过,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我国各大金融机构纷纷推出自己的理财产品,由于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还没有完善,违规操作时常发生。于是,这一阶段我国产生了一个“创新——整顿——规范——再发展”的发展模式。在这一阶段,利用银行的网点渠道资源寻求投资客户,信托公司通过与银行的合作,解决了集合信托计划规模和份额的瓶颈限制。同时,银行则通过推介信托计划获得推介费用等中间业务收入,同时满足本身的高端客户对不同投资理财品种的需求,以维系客户关系。
(三)初尝成功阶段
从2006年开始,我国金融业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果,从2002年到2005年间,金融理财产品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各个金融机构在产品种类、投资运作、产品创设等诸多方面都具备了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代客资产管理的概念已经在各类金融机构中获得广泛的认同,针对不同市场的各类理财产品形成了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适合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也正是从2006年开始,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业务合作也不断的创新,一举成为理财产品市场的主流,同时引起了全社会各方面的极大关注。不过,此阶段如何规范理财产品的创新便成为了我们急需问题。
(四)转型与创新阶段
从2010年8月至今,银信合作开启了转型创新的新阶段。2010年8月12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理财业务合作模式与监管大步进入了创新规范阶段。信托公司全程介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几乎所有的过程,标志着其获得了在管理上的主动权。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操作优势、工具优势、和政策优势协同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社会公信力优势、网络优势,形成了理财产品业务链中紧密合作的关系。
二、投资公司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合作模式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与投资公司间的合作业务不断展开,我国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形成了一个相对较大的体系。通过对这些产品的认识和总结,我们可以谋求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设计上的更大突破。我们简单的将这些合作模式分为以下四类:
(一)信托贷款模式
商业银行将募集的资金通过信托公司贷给指定客户。这样一种信托贷款类银信合作模式曾经占据了中国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产品中的半壁江山。商业银行利用这种产品有效地规避国家对商业银行在信贷规模等方面的限制。在非常严厉的货币政策下面,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受到限制,致使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信托机构利用这种产品有效规避了对合格投资者自然人的人数和投资规模起点的限制。同时,信托机构利用商业银行的巨大资金链,构建起了自己的战略合作机构网。商业银行通过此类产品获得了很高的收益,同时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及时的对产品做出优化,及时的对产品进行更新。信托机构利用此类产品获得了广泛的资源,增加了其在与公司融资谈判上的筹码。
(二)信贷资产转让模式
商业银行通过已经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基础,同时和信托公司相互协商后签署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时间预定期限来转让信贷资产。商业银行通过这类业务激活了商业银行的存量信贷资产,增加它的可用信贷额度,并将表内资产转为表外资产。同时,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的出售,能够改变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调整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期限结构。此外,商业银行通过这样的方法为客户提供投资期限多样化、收益率较高的理财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提升了商业银行的收益。
(三)票据模式
商业银行将募集到的资金用来购买信托计划,而再利用信托计划再去购买商业银行的票据资产。商业银行利用票据类产品将其部分票据资产转让给信托计划,提高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由于追索权、真实贸易背景以及处理票据资产的背书等问题,信托公司在处理该类产品时存在一定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商业银行与信托机构的合作业务发展。
(四)组合投资模式
通过货币市场类两种投资类型的产品和信托贷款类债券进行组合而成的一种新模式。这种模式在业内处于一个主导地位。此类产品模式在银信合作产品中风险较低,收益水平相对较高,投资期限极其灵活,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很容易获得满足。信托公司通过大力发展组合投资类业务,将对解决信托行业的转型困局起到一定作用。在立体式多元化的组合投资类产品中,充分的展现了信托公司的综合优势。
三、总结
投资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通过理财产品合作的模式不断拓宽了两者之间的业务,使两者各得其所,为我国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个极其有效的选择,对银行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都具有大意义。但是,这种模式中也存在不足之处。目前,投资公司和商业银行除了在理财产品合作中谋求发展和突破,同时开展渠道合作模式、股权投资模式、信用增强等进行模式创新。相信通过几方的努力,我国银行于投资公司间的合作一定能走上健康、持续高效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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