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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范文,公租房
公租房范文篇1
一、工作思路
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政府以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租房的积极性。
二、组织领导
为加大项目推进力度,保障项目完成时限,我市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市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的日常事务。
三、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我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以及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居住满一定年限且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对象等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建设方式
2012年我市10万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要采取集中新建的方式进行建设。分别由、市商投公司、镇作为实施主体进行新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面积均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应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订。项目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1、作为实施主体,建设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由自行解决,土地采取国有划拨形式,建成后产权归企业所有,若上级财政有补助资金,按投入比例共享产权。后续管理按照公租房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2、市商投公司牵头实施,建设4.7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入住物流园区企业筹集,土地采取国有划拨形式,公租房建成后其产权归企业,若财政有补助资金,按投入比例共享产权。后续管理由市商投公司按照公租房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3、镇作为实施主体,修建0.3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结余资金中全部解决,建成后产权归镇,后续管理由镇按照公租房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签订责任书。2012年5月20日前由市政府与各实施主体签订责任书,责任书中明确完成时限、责任追究等事项。
(二)项目选址及确定可研编制、规划设计单位。2012年5月20日前完成,具体任务分解如下:
1、作为实施主体修建的5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在清纺围墙边至工商学院间地块解决约40亩地,用地性质为新增。可研编制、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由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牵头,负责准备用地报批资料。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制作征拆方案,青龙办实施征拆工作。
2、市商投公司牵头实施的4.7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在物流园区内选址建设,用地性质为新增。可研编制、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由市商投公司牵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牵头启动实施征拆工作。
3、镇作为实施主体修建的0.3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选址在政府大楼后西南方向存量地,可研编制、规划设计由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三)立项。2012年5月25日前市住建局牵头,由发改局及相关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完成。
(四)手续办理。2012年5月1日-30日涉及项目的土地、环评、选址意见书、规划等手续,由市住建局牵头,各实施主体负责,分别由国土、环保、住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开工建设。6月30日前由具体实施主体单位按程序组织招投标后开工建设。
公租房范文篇2
一、抽签分配时间
2014年11月19日上午9点半
二、抽签分配地点
乡政府四楼会议中心
参加单位人员
1、县监察局2人、县公证处2人、派出所2人、卫生院2人、12个村支部书记、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记者;
2、参加抽签31户申租家庭代表;
3、县房管局、乡工作人员。
三、抽签分配房源
一号楼的一单元二单元,总计36套;一号楼的柴间30个。
四、抽签分配流程
(一)请乡党委书记同志介绍乡公租房基本情况。
(二)主持人主持分配仪式
1、宣布会场纪律
为了确保仪式有序进行,请参加仪式的所有人员,自觉遵守如下纪律:
(1)请不要在会场内随意走动;
(2)请保持会场空气清新,场内禁止吸烟;
(3)请保持安静,不要互相交谈及大声喧哗;
(4)请把手机设置在静音或振动状态;
(5)请保持会场清洁卫生,不要乱扔杂物。
2、主持抽签分配程序
此次抽签分配程序,按抽签的顺序进行抽签。
(1)请31户申租人依次上台抽取抽签顺序号。
(2)请申租人将顺序号交公证处的公证员,并请县监察局同志查验;请工作人员将房源的房号交公证处的公证员,并请县监察局同志查验。
(3)请工作人员将36个房号放入抽签箱中。请31户申租人按顺序号依次抽取房号,并到工作人员处登记。申租人将按照此次抽到了房号进行申租入住,乡政府将对此次抽取的顺序号进行登记备案。
(4)请抽到房号的申租人在所对应的楼抽取柴间号。
(5)请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宣读现场抽签结果和公证词。
(6)请抽到房号的申租人立即到台上领取实物配租通知单,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
(7)请申租人在2014年11月28日前到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签订租房合同,逾期视为放弃承租权。
五、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乡政府
1、制作好顺序号和房源房号、通知特邀群众监督员2人、31户申租人和各村村干部参会,并组织参会人员提前30分钟入场;发放抽签通知单、制定签到表、填写实物配租通知单。
2、制作抽签分配仪式标语(乡公租房公开抽签分配仪式),会场布置,仪式现场摄像,联络媒体记者,通知各有关单位人员参会,通知乡派出所派2名警察维持现场秩序。
3、做好申租对象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4、责会场茶水,负责签到事宜,负责会场纪律及抽签事宜,负责现场登记事宜,主持,负责拍照。
(二)监察局
指派监察干部负责抽签分配现场监督。
(三)公证处
1、负责抽签分配的公证工作,进行全过程公正;
2、指派2名公证员负责摇号现场公证。
(四)派出所
1、安排2名警员负责会场内外的治安秩序和安全稳定工作;严禁其他无关人员入场;
2、防范和控制申租人情绪失控冲击会场,发现异常人员及时组织劝离。
公租房范文篇3
绕不开的运营难题
研讨团队以为,随着我国各地公租房建立进度的推进,县政府的工作重点将逐步从建立期的保证资金和地盘供给,转向运营治理。个中,以公租房运营能够面对的财务担负加剧和公租房社区建立等社会问题尤为惹人存眷。
“公租房建完了,谁来管?是延聘物业公司、县政府机构本人打理,照样由第三方组织治理?物业治理的收费规范若何设定?运营资金从哪里出?”满燕云透露表现,“公租房建成后的运营治理是个长期而深重的工作,需求县政府赐与补助、添加财务支出。美国欧洲等良多当地在二战后纷繁树立保证性公共住房系统,但最终不少国家在公共住房上的财务补助支出难认为继,县政府被逼中止了此类什物补助政策。因而,若何选择合理的公租房运营形式、节制运营治理的财务支出、进步运营效率,是县政府在公租房运营治理初期急需思索的。”
“公租房运营治理发生的经济担负,不只触及县政府财务支出,也能够关系公租房租户的荷包子。比方公租房的物业价钱规范假如设定偏高,能够会加剧某些租户的经济担负;而假如设定偏低,物业公司又能够难以进出均衡。这些问题都需求考量。”北京大学—林肯研讨院研讨员景娟引见,“在此前的廉租房中,就有因物业费、取暖费等较高添加租户经济担负的状况。”此外,公租房所需的房子维修、共有设备改换等费用,谁来承当,在将来也需求逐个在准则上清楚、保证。
比拟经济问题,公租房能够带来的社会问题,则更需求县政府未雨绸缪。“上世纪70年月,美国公共住房社区内,陆续发作了因极端贫穷家庭过度集中激发的社会治安恶化、暴力犯罪和贩毒活动猖狂等社会问题。尔后,欧美国家逐步中止了此类公共住房的建立。”满燕云如是说,“此外,国际上早期的社会保证性住房遍及存在间隔寓居者工作就业以及医疗、教育等根底设备较远的问题,甚至呈现了所谓的‘睡城’。这不只形成了交通压力,也不克不及为寓居地的社会发展、税收带来奉献。”
借参考之资未雨绸缪
关于处理公租房的财务担负和社会问题,一些国家逐步探索出一些应对经历。据相关机构的研讨标明,从欧洲和美国的成功经历看,比拟县政府本人治理这些社会保证性住房,外包给第三方非营利机构进行详细运营治理更有用。县政府则担任筹集资金进行补助,还根据律例对其进行监视、监管。
“本人详细治理运营、处置房子胶葛,县政府的财务和精神担负将十分重。欧洲遍及的经历是县政府不必亲力亲为,采纳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非营利机构或许企业,依照合同进行详细物业治理;县政府对该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补助和严加监管,使其在非营利状况下平稳运转。”据满燕云的研讨团队称,“非营利机构在国外住房范畴发扬了很大的效果。比方英国,从建房子到治理都剥离给非营利机构‘住房协作社’进行治理,县政府只需求赐与必然的财务补助,相当于甩失落了一个财务负担。”
关于低收入者过于集中聚居易激发社会问题的状况,美国政策和荷兰的成功经历都是采纳“夹杂”的战略。“荷兰在这一点上做得最好。县政府会要求在某些地产项目中,有必然比例的社会住房是面向低收入群体租赁和出售的,剩下的是作为商品住房面向市场出售。但和我们的配建分歧的是,这些社会住房和商品住房完全夹杂,而不是像我们的廉租房、公租房是一栋栋完全分隔的。”满燕云的研讨团队如许引见,“在荷兰,很能够你买的是商品房,你邻人家就是公租房租户,或许廉租房租户。如许就大大添加了社区的夹杂水平,不会报酬地发生按收入切割寓居区。”
“还,这种‘夹杂区划’的政策,也从某种水平上包管了低收入者住房的建造质量。房地产商并不晓得哪一间是卖给哪类住户,都邑依照一样的规范进行建造,最终建完的房子也都是依照市场价钱来卖。县政府再经过把握的收入状况赐与保证对象补助。这种做法,可以让房子的属性可随收入的转变而转变。”
“补砖头”“补人头”或可同步
当前,西方国家曾经较少呈现对住房进行“补砖头”这类供应方补助的什物补助政策。在上世纪七八十年月后,欧美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政策逐步转向了需求方补助的方法。
“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国家此前为处理严厉的住房缺少,曾经兴修了很多的公共住房,从供应方面赐与了增补支撑。另一方面,鉴于什物补助以及后期治理给县政府带来的过重财务担负,加之低收入者集中寓居带来的社会问题,列国纷繁中止了供应方补助的方法,逐步转向需求方补助。美国开端施行住房券准则,欧洲开端实施住房补助准则。”满燕云如是剖析。
她分析道:“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讲,这也是合理的。在住房缺少的时分,供应方补助更有用,此时即便发放钱币补助也租不到房子;在后期房子存量根本知足需求量时,需求方补助效率则更高于供应方补助。”
公租房范文篇4
提要:科学系统的处理好城中村问题,已成为众多城市发展面临的巨大挑战。笔者试图使城中村问题与公租房建设供应联系起来,设想以产权及其收益分配为核心,以BOT为改造开发方式,最终实现城中村改造及其功能的合理替代,以期对统筹解决这两大难题有所帮助。
在工业化、城市化全面加速的今天,城市持续扩张发展,城郊结合部不断外推,许多农村在外生型的城市化进程中迅速完成了非农化转变,但这种转变并没有使这些村落社区顺利融入城市,而是在众多因素的影响下演变成了城市中难以彻底城市化的区域,即形成了所谓的“城中村”。与此同时,城市化的高速进行也使得我国各大城市流动人口剧增,而由于我国特殊的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结构,这些进城务工农民、小手工业者以及刚刚踏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成了游离于社会保障体制之外的弱势群体,其住房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对在社会经济二元结构与城市发展碰撞磨合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错综复杂的城市问题,本文尝试用统筹系统的思维研究以下两个困扰众多城市政府的难题:城中村问题和保障房问题。
一、城中村形成机理
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化进入了“跨越式突进”的快速发展时期。这种现象在我国一些沿海城市更为明显。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城市空间迅速向周围城郊农村扩张。这些条件启动了城郊农村的“外生型”城市化进程,即由外部经济力量推进村庄自身的城市化。
首先,外生型城市化改变了这些村落土地的相对区位,提高了集体剩余土地的地价。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的基础设施迅速向周边延伸,原来处于城郊的农村陆续被繁华城区包围,周边环境的优化带动了地价飞速飙升。地价的上涨提高了剩余农用地继续保持农用的机会成本,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剩余集体农用地陆续被土地收益能力更高的非农产业占用。这就促使了这些村落在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后集体剩余土地也陆续非农化,进而经济结构也向二三产业转变。
其次,城市外来人口的剧增,促进了城中村廉价出租屋市场的“繁荣”。城市经济的发展为人口城市化提供了拉力,大量异地农民工和欠发达城市的非正式务工人员向这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迁移。由于老城区内的生活设施难以承载这些突如其来的外来人员,城中村利用良好的地缘优势和几乎不计成本的土地,填补了这一巨大的廉价出租屋市场缺口。在这一过程中,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村民,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地利用可支配土地的面积和空间,密集搭建违章建筑,形成了今天城中村的外在建筑形态。
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往往是城市建设投资主体追求的唯一目标。特别是在缺乏政策引导及法规约束的条件下,投资方往往选择征地费用低廉的农田菜地,而有意避开了居住密度大、拆迁安置费用相对较高、建设周期较长的居民点。这种投资主体的效益回报心理,造成了改造建设成本高的农村,未能像那些条件优越的地区一样被“整体消化”,而被有意避开,这是都市村庄被遗留下来的又一原因。
二、城中村在城市系统中的功能与特征
都市村庄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他们为城市发展提供了空间,从而失去了土地;他们发展房屋租赁业,为暂时无房的城市人群和进城的流动人口提供了住房;他们经营的企业和各种店铺,提供了很多的就业岗位,帮助政府解决了一批人员的就业问题。据河南省社科院刘道兴估算,目前在郑州,一个城中村庄最少居住1万人,最多的5万多人,他们大多是进城来的农民工,或者是刚毕业的大学生,郑州100多个城中村居住着外来人口大约有200万人。可见城中村对社会“夹心层”的居住问题起到了重要缓和作用。
但与此同时,城中村也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脱节,其基础设施落后,空间形态紊乱,建筑风格低劣庞杂,几乎没有立意和美感,严重影响了城市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层次性和完整性。由于城中村人员复杂,管理不力,抢劫盗窃、吸毒、、等刑事治安案件发生率大大高于城区。同时,由于规划的滞后和管理的被动,村民多划地为院,乱占乱建,土地利用率低,更不能通过规划进行功能组合,发挥土地的级差地租效益。村民又进行高密度、超容量建设,牵手楼、贴面楼随处可见。这种缺乏科学规划的建设,给远期的更新改造增加了成本。
三、目前我国夹心层住房保障需求及保障住房现状
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备物质条件。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住有所居”与“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一起,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向世人展示了和谐社会的新图景。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需要在总结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和成功做法,推进保障性住房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从重庆公租房的实践看,大规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
尽管近些年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农民工公寓等供应形式,使一部分低收入群体有了住房保障,但保障面不到总人口的10%,事实上形成了住房供应主要靠市场来解决的“单轨制”。新生代城市居民、大学毕业生、外来工作人员等“夹心层”则被排斥在现有体制之外,既得不到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短期内也买不起商品房,这部分群体约占住房需求总量的20%以上。实践证明,无论完全由政府保障,还是完全由市场调节,单轨的供房体系都存在制度缺陷,难以满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住房需求。
目前的城中村改造多数采取推倒重建的消除做法,由于没有对原村民的物业出租收益较为合理考虑,改造成本和难度都非常大,同时也完全没有考虑到城中村住房租户的刚性需求,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城中村。因此,探索在城中村或有可能形成城中村的区域修建保障性住房,如公租房等,显得可能而必要。
四、新型城中村开发机制构想
(一)基本思路。从城中村形成原因可知,大量的外来人口对廉价住房租赁的刚性需求是城中村生存和发展的核心推动力,正是如此,才使得居民抢着违章建房,一方面可以出租收益,另一方面等政府开发时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给城中村的再开发或改造带来了望而却步的成本。同时,目前保障房源不足,政策设计的缺陷使得大量外来人口别无选择。这也使得城中村改造几乎成为恶性循环的死结。
鉴于此,笔者设想在进行涉及城中村的城市开发时,可以由政府规划建设公租房(B),多方协商投资与经营(O),最后移交给政府(T),最终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运行轨道。这样既考虑城中村目前所发挥的为夹心层及其他弱势群体提供廉价居住场所的功能,又考虑到原村民的收益,同时这种社会选择也使得那些在经适房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经适房小区内屡现宝马车等现象有效过滤,使其真正达到设计效果,改善居住民生。(图1)
(二)需要明确的问题
1、产权问题。产权问题既是城中村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也是各方利益的核心载体。因此,首先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立征地补偿标准,按规范程序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从而实现产权转移,但同时政府应该承诺由原集体优先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即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仍归集体或村民,由他们按照政府的统一规划开发利用,并给予多种政策优惠进行引导。
2、有限期经营。允许和采用此种BOT模式的核心动力之一是化解政府与集体利益的冲突,避免城市再开发成本过大而出现新的城中村,实现二者能接受且利于城市发展的双赢。有限期的经营既可以保证当前集体仍能在较长时期内获得物业出租收益,而产权的事先确定使得有限期过后政府的再开发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得城市发展理性而和谐。
五、结论与建议
在进行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开发的过程中,采用此种BOT模式既保证了原有城中村的夹心层居住功能的更好发挥,又由于较少的损害原有居民的租赁收益,同时有力的配合了城市住房保障体制的良性运转,值得研究与推广。但同时由于村民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其安身之本,为此,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坚持以人为本,关心都市村庄居民的切身利益。除合理提供征地补偿外,在采用合营或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经营时,要给予村民以较高利润分成。在有限期经营方式中,应结合当地经济实际及村民就业竞争力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建议以商用土地使用权年限40年为宜。
(二)完善社区配套服务,建立村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机制。为了较为彻底的解决城中村问题,使其完全融入城市建设与现代经济,政府应加强规划,加大此类地区公共教育卫生服务系统建设,同时建立专门就业培训机构对失地村民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使其及时参与城市就业,完成村民城市化的最后一环。
主要参考文献:
[1]郑庆昌,钱鼎伟。城中村:农村城市化的困境与出路[J]。东南学术,2004增刊。
公租房范文篇5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两型”社会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盘活资源,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人才创业发展和劳动力有序流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把推进旧城改造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现住有所居。
二、总体目标
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以有效缓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为目标,以高新区、经开区、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各区的产业园区等区域根据需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加快推进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房源筹集坚持新建与盘活相结合。各区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各负其责”的要求,负责组织筹建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各自行政区域内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公共租赁住房以盘活存量住房为主,统筹多方资源,实行筹建模式多样化。
(二)资金投入坚持政府与社会相结合。在政府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投入的同时,要通过土地、财税、补贴、贴息等支持措施,引导、支持各类用人单位通过建设、租赁员工公寓或发放租房补贴等有效措施解决本单位职工的居住问题,并大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三)保障方式坚持实物与补贴相结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采取实物配租与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对住房不同层次需求。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他区域还可以通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四)租金补贴坚持财政与用人单位相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行政府补贴和单位补贴相结合,以单位补贴为主。政府租金补贴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分年度、按计划实施和发放。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租金补贴标准,并定期向职工发放。
(五)规划布局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符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以相对集中建设为主,其他区域以配建为主。
四、房源筹集
(一)培育专业机构。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要组织和扶持1-2个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运营管理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融资、开发、筹集、运营和管理,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和运营。运营机构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
(二)实行资格核准机制。拟投资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专业机构,需向所在地的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才能按本意见的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税费减免、政府补贴等优惠。
(三)多渠道筹集房源。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回租、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合建、其他住房按规定转换等多种方式取得。
1、回租主要是由专业运营机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市场长期租赁包括安置房、保障房、自建房、商品房在内的闲置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由运营机构通过协议的形式与产权人或产权人委托的人就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后管理等事项进行约定和规范,按照集中回租、完善配套、健全功能、规范管理的方式进行改造,再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实施配租,政府按标准对运营机构予以补贴。对集中回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四统一”,即统一市场监管、统一租赁标准、统一物业管理、统一财政补贴。对按市政府第60号令和市政府第103号令组织建设和待建的村(居)民安置保障性住房,要采取政府引导、村(居)民自愿、村集体组织、专业机构营运、财政予以补贴的方式,积极鼓励和扶持村(居)民将空闲的安置保障性住房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已建、在建的村(居)民安置保障性住房,可以鼓励村(居)民相对集中腾空闲置房源,委托村集体组织统一完善配套、健全功能后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待建的村(居)民安置保障性住房,可以引导村(居)民选择住、租分离的方式,委托村集体组织按相关要求,先期对多余房源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从而直接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2、新建主要有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政府供地引资筹建,以及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等四种主要方式。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采取集中选址、园区供地、统一规划、政府支持的方式,引导公租房专业运营机构和用工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常年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土地的15%进行自建。自建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同意。政府供地引资筹建,主要是通过“建设-运营-转让”等方式,采取政府供地、公开招标、确定回报、限期经营、差额补助、到期回收的方式筹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其他项目中配建,主要是各区政府根据需要,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安置保障性住房、新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在立项或土地供应环节明确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建设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成套住宅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以一居室和二居室为主,并要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一居室每套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二居室每套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新建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宜统一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装修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质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电视、电话和宽带等网络到户,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气三表出户,分户计量。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按有关规定缴纳。
(五)产权归属。政府投资或采用“建设-运营-转让”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住房保障部门所有。政府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份额按投资比例确定,使用权、管理权及收益权由政府和合作机构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用地性质由用人单位拥有应有的产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可依法转让,但不得转变用途、改变房屋性质,不得出售给个人及家庭。
五、租赁管理
(一)保障对象条件。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定向配租和非定向配租两种形式,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定向配租为主。
1、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定向用于本开发区、工业园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产权单位安排符合标准的对象入住并办理相关手续。
2、各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定向用于本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标准的对象入住并办理相关手续。
3、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的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新就业大学生是指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就业并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配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选择政府提供的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其中一种方式。选择实物配租的家庭或个人,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供应制度。同时,已取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尚在轮候的家庭可优先配租,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于孤老残疾、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以及重点工程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优先配租。
(三)供应程序。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申请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工作单位的个人,由单位统一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请单位必须对其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统一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居委会必须对其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对审批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按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请顺序等因素排列轮候顺序。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或管理单位以及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制订,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由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提交申请材料。除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须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提交原件供查验:
1、《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以及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证明;
4、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不同地类最高限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产权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最高限价以内自主确定租赁价格,报市物价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
(六)政府补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补贴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自行租赁普通住房,并同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产权人签订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租金补贴资金不直接支付给保障对象,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直接支付给住房出租方。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租金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七)租金支付。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一次租赁期限最长三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八)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享受了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含享受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不符合公共租赁条件的;
9、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单位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过渡期;期满仍拒不腾退的,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并采取在用人单位公告通报、纳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九)档案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收集、管理及利用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人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档案动态管理。
六、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集。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主要有以下渠道:
1、中央、省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补助资金;
2、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及住房公积金贷款;
4、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的资金;
5、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6、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
(二)资金使用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账户,再由财政部门全部转入市安居工程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建设(筹集)资金拨付、使用、核算及各项管理费用监管。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年依据当年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情况及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支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七、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障。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以财政投资方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用人单位利用自有非住宅用途的土地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程序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手续(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途的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配套用房的,不需要办理土地改变用途的审批手续)。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
(二)资金保障。积极探索通过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产业基金等方式,拓宽和加快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集。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批准组织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积极争取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社会机构参与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组织的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市政府审定的租金回报标准高于政府制定的同类公共租赁住房最高限价的差额部分,由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在运营期内予以全额补差,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政府组织面向社会的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差资金由市、区政府按7:3的比例分担。补差资金最高限额计算公式为(租金回报标准-政府同地类公共租赁住房最高限价)×市政府公布的届时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人数。
(三)鼓励投资新建。鼓励各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具体办法根据中央和省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四)完善配套政策。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金缺口较大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商业用房的比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结合实有人口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应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就学和就医等问题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公共租赁住房集中连片达到一定规模的地域,确保开通公交路线。
(五)税费优惠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的减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八、责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并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为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提供优质服务;要为项目审批开设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努力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负责完成本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和管理等工作,要把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纳入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计划,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把资金安排纳入年度预算。
发改部门负责将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申报计划争取中央和省专项建设资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状况的认证,指导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牵头组织项目联合验收,负责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居住证管理、家庭人口数的认证及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居民经济收入比对系统,科学评估、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金预算、筹集、拨付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参保登记及社会保险管理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指标的落实和土地使用监督等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整体规划、布局选址及配套设施设计规划等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组织对全市住房保障对象及住房存量进行统计,并定期公布相关统计数据。
物价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审核监督等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政策、操作细则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审批、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核算及贷款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三)建立问责机制。将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实行问责制。对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各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单位,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追缴其已享受的政策优惠等价款,并依法追究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公租房范文篇6
近年来,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这部分游离于中国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住房困难群体通常被称作“夹心层”。
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当前,如果全部依靠扩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覆盖面,一方面财政无力承受,另一方面,部分“夹心层”群体随着收入增长,几年后将具备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支付能力,对政府保障房的需求是阶段性的。因此,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
重要提示:
1.政府加强了资金投入
意见明确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公租房范文篇7
一、项目选址
我县公租住房小区项目规划选址在温泉开发区天恒温泉东侧。
二、项目概况
用地总面积4258平方米,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建筑密度25%,容积率1.5,绿化率40%,住房2幢,户型套数共100套,套型面积约50平方米,房屋为砖混结构4层。
三、投资金额
该项目总投资720万元。
四、资金来源
公租房范文篇8
一、制度先行,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供保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要以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政府为主导,增加廉租房房源,扩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努力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真正做到“住有所居”。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全省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目标任务。通过两年的实践,目前,xx已经建立健全了“3+2”的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即:以廉租房制度保障低保家庭,以经济适用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以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新就业人员为主体,以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租赁补贴制度为辅助的住房保障体系。
作为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主要解决的是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2008年7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民生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以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解决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问题”。要求保障新就业人员的住房权益,新就业人员随劳动关系就地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用工企业按月随工资发放就业人员的住房补贴,提高新就业人员的住房消费能力;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原则,引导社会资金建设适应新就业人员租住的租赁型住房,鼓励新就业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单位建设一定数量的集体宿舍和公寓,供新就业人员租住;到2012年,基本解决新就业人员租得起、租得到住房问题。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们在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过程中,积极引导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城市、县城、乡镇、工业园区、大中型企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努力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项目建设和租赁经营管理模式。据统计,全省已累计投资191.8亿元,建成各种类型的公共租赁住房1034万平方米,可入住160多万人。常州、无锡、南通、江阴等地印发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经营的管理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已形成《xx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内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基本制度和方法已经形成。
二、多元投资,多种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需求量大,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必须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建设员工集体宿舍或公寓。通过行政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采用企业自建、政府与社会共建、政府投资建设等多种途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主要有四种渠道:
一是财政投资。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改善投资环境,由政府财政进行投资,建造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新就业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如苏州工业园区的菁英公寓,规划33幢高层,总投资超过10亿元,建筑面积29.66万平方米。这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在可供出租的房源较少的地域。
二是机构投资。通过政府直属的融资平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供企业承租。如xx市组建成立了注册资本达10亿元的常州公共住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融资,目前已落实银行信贷额度30多亿元,到账银行贷款27.9亿元,开工建设了华康家园、华盛家园、金润家园、金泽家园等6个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总投资8亿多元,建筑面积22.86万平方米。xx市工业园区、开发区和观音山镇的四海家园等3个项目,总投资5.03亿元,建筑面积39.2万平方米。
三是企业投资。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需要,申请使用定向用途的土地,建造员工宿舍,以解决本企业内外来人员的住宿问题,同时也作为企业引进人才解决住房困难。如xx市的永馨家园,总投资1.4亿元,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苏州工业园区的和舰科技集体宿舍楼,总投资近1亿元,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四是社会投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征地补偿款和农民入股组建富民合作社等形式,投资性的建造集体宿舍,由用工企业承租,以租金收益作为投资回报。如苏州工业园区的青年公社,总投资7亿多元,建筑面积29.7万平方米,一般以多人居住的集体宿舍为主,每人月租金在100元左右。基本生活设施齐全,租金较低,管理灵活,用工较少的加工企业比较愿意承租,主要解决一线操作工的居住问题。
目前,我省在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中,财政投资占20.93%,机构投资占14.05%,企业投资占62.51%,社会投资占2.51%;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财政投资形成的房源可安置8.7万人,机构投资形成的房源可安置49万人,企业投资形成的房源可安置95万人,社会投资形成的房源可安置7.5万人。企业投资占六成以上,政府投资占三成以上,完全符合省委省政府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要求。全省现有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率在90%左右,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不论是蓝领工人,还是白领管理人员,都能够“住有所居”。
三、政府主导,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服务
解决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是地方政府的职责,必须在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的同时,坚持政府主导,配套优惠政策,加强管理和服务。
1、政府主导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密集的地区、企业提出建设申请,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建设,以便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社区的流动人口管理、治安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卫生防疫管理、社区服务管理、物业管理、租住人员的入住和退出管理。其中,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向社会上用工企业开放,由用工企业根据申请条件,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实施机构申报,经批准后由企业安排申请人入住。
2、给予优惠政策。在用地政策上,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加大扶持力度;对集体建设用地入股和集体性质用地用于建造外来人员集宿区,按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收费政策上,按工业用房收费标准收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尽量减免收费,降低建设成本;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的收费,均按为居民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在税收政策上,对租赁时符合“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条件的,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3、不以盈利为目的。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租金水平普遍比市场价低得多,利润空间相对较小,投资回报的周期较长,一般在15-20年左右。我省现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租住的多人间集体宿舍,平均租金在每人每床每月100元左右;企业自建安排本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入住的,由用工企业象征性地收取每人每床每月20元到60元不等的租金;租住集体宿舍单人间,每人每月每间400元左右;引进人才租住的成套住房,每月租金800-1500元之间,租金标准相当于同类地块市场租金的三分之二左右。苏州工业园区优租房的租金还可从承租人的公积金中直接抵扣。苏州工业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租赁期满后可以就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也可以利用公积金申请购买商品住房。
4、方便生产生活。目前,我省现有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都实行了公寓化管理和社区化管理,努力满足职工的居住需求。在实际建设和管理中,坚持做到:一是在生活设施的配置上,着力体现实用和简约。公共租赁住房在建设上注重生活设施的配套,做到设施齐备、简约实用,满足了入住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受到了入住人员的欢迎和好评。二是在环境营造上,着力体现完善和方便。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各地都十分注重配套建设。住房建设时同步建设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公交车站、银行、饭店、网吧、书店,以及活动、运动场所等,做到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生活方便,满足入住人员的日常生活需要。三是在管理方式上,着力体现制度化要求和人性化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不仅在建设上做到配置齐全、设施完善,更在建成后的管理上,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真正使入住人员住得满意、住得舒心。对面向企业整体出租的项目,企业派员参与管理,可以更好更及时地反映和解决入住对象的诉求,从而使管理和服务更为周全,也更为人性化。
四、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几点思考
1、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公共租赁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或集体所有。从当前我省各地的实践看,目前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以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为主,未来发展目标将涵盖城市的各类夹心层家庭和外来流动人口。因此,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应定义为: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限定租赁标准,规定房租价格,供给新就业人员承租居住的保障住房。其中,新就业人员是指中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院校毕业新就业人员、非就业地户籍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就业地户籍城镇居民新就业人员。
2、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特征。我们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以下五大特征:一是体现出政府的干预性。公共租赁住房是在政府的公共政策下,由政府直接负责提供或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机构、企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二是需求对象的限制性。因其是保障性住房,其保障对象具有严格的准入标准;三是非营利性。不论是政府直接负责建设,还是企业承担开发建设,都以解决这些特殊群体住房困难为目的,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四是租赁价格的优惠性。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价格低于一般的市场价,而又要高于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五是退出的灵活性。当新就业人员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则可以推向租赁市场,当一些特殊群体家庭收入水平发生变化时,政府可随时停止发放补贴,退出程序简便易操作。
3、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来自新建和收购两种方式,包括: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投资,新建、配建、收购用于新就业人员租住的公有住房;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街道办事处投资或组织社会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收购、租用的用于就业人员租住的青年公寓;企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就业人员租住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退出的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房管部门闲置的公有产权房,可改变用途,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4、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原则,谁投资谁收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期间前5年营业税先征后返还,所得税减半征收。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人或经营人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由住房保障部门撤销租赁经营资质,补征减免的行政事业规费,补缴有关税收。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按照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物价水平和市场住房租金水平测定,并定期调整、。
5、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住房保障部门投资公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按照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规定,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并在用地计划单独列出,采用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中对于住房保障部门投资的公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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