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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权分配方案,股权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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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股权分配方案篇1
一、七大类国有股减持方案概述
1、配售类方案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常指国有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按一定的比例和一定的价格转让(或优先转让)给流通股股东;转让后,被转让的股份成为流通股。
配售价格:以净资产向原有流通股股东配售;配售减持价格综合净资产和其他指标确定;以净资产为底限,向上浮动一定幅度确定配售价格;市场价折价配售;按市盈率定价;竞价配售。
2、股权调整类方案
在对国有股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回购、缩股或扩股,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使国有股比重降低,流通股比重加大,以便国有股上市流通。
3、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
指将国有股、法人股在A股市场以外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并减持;建议采取的市场形式主要包括专门交易国有股和法人股的C股市场、创业板市场、原有的NET和STAQ市场、协议转让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三板市场、四板市场)、B股市场、H股市场等。
4、预设未来流通权类方案
对各股票统一公告,宣布从现在起将来的某一日为“国有股、法人股流通底价计算日”;以“国有股、法人股流通底价计算日”的收盘价为“流通底价计算基价”。
5、权证类方案
国有股减持主体向原有流通股东或其它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股权证,权证持有者可以按照减持价格认购国有股,并使其转为流通股上市流通;认股权证发行后可以上市流通,老股东可以通过出售认股权证获得收益而无需执行认股权获得补偿;同时,由于延迟执行认股权,可以减缓对股票市场的压力。
6、基金类方案
基本框架包括国有股组合减持(或流通)基金,盈富基金模式,国有股折价转让给国有股减持基金,ETFs(交易所交易基金)。
7、其他类方案
方案包括存量发售,股债转换,资产证券化,分批或一次性划拨社保基金。
二、七大类国有股减持方案对市场的影响
国有股减持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其最终目的就是要维护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争取多方共赢。而作为管理层,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市场的承受力。从征集到的七大类国有股减持方案来看,尽管他们对市场均有影响,但影响的程度却不同,下面将就各方案对市场的影响作一具体分析。
(1)配股类减持方案对市场影响
配售类减持的关键是配售的对象和配售的价格。一般来讲,配售的对象包括:市场所有投资者和老股东;配售的价格包括:净资产、市场价格或在两者之间的某一价格。下面仅对两种具代表性的可能方案作一简单的分析。
方案1、以净资产价(或略高于净资产价)向老股东配售
这种配售方式对市场的影响较小,表现在:一方面该方案对老股东不会造成太大的伤害,尽管由于股价摊薄使老股东在股价上有所损失,但由于老股东足额地获得了股份增加的补偿,在总市值不变的前提下,老股东不会有经济上的损失,同时这种减持方式也能达到降低股市市盈率和消除股价泡沫的目的。此外,由于减持价格接近市场预期,从而增强了投资者持股的意愿,可在一定程度上稳定股价。
方案2、向所有投资者竞价配售
该减持方式对市场的影响相对向老股东配售要大,表现在:在具体的竞价过程中,一方面有可能出现一些试图打压或空抬价格的现象,比如对股票市场本身或对流通股股东来说,从自身利益出发,他们希望国有股流通的价格越低越好,并有可能在竞价中选择刻意打压股价;另一方面,作为国有股股东当然是希望国有股减持价格达到最大化,在公开竞价过程中有可能选择空抬股价。因此在向市场所有投资者竞价配售这一方案中,减持价格设计,及如何防止竞价失败显得非常之重要。
(2)股权调整类减持方案对市场的影响
股权调整主要是指通过回购、缩股或扩股,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使国有股比重降低,流通股比重加大,以便国有股上市流通。国有股回购是一种最为直接的国有股减持方式。
方案1、回购方案
国有股回购的方式有非现金回购和现金回购两种。前者不需要现金流出,对上市公司的压力较小;后者尽管需要现金支出,但维护了上市公司股价。因此该方案对市场的影响应该是正面的,因为在这种方式下,公司股票的含金量在提高,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升,股票市盈率降低,对股价的支持作用加大。股指不但不会下降,还有可能会上涨。
但如果国有股减持大规模采用现金回购的方式,势必造成大量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增发,再将每年发行新股的因素考虑进去,市场的承受能力受到挑战。而且,回购从本质上说只是一种国有股的变现方式,不是专门为国有股流通而专门设计的,特别是现金回购需要公司有大量富余现金,这对缺乏现金的中国上市公司来说,这种方式存在较大的不现实性。
方案2、缩股方案
缩股方案是指将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按照一定比例折成可以流通的股份,然后上市流通。缩股方案中的核心问题就是确定缩股比例,我们可以尝试用流通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值来确定缩服比例。首先,计算出缩股时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缩股实施前3个月的市场流通股股价的平均值;其次,用流通股股价的平均值除以每股净资产值;最后,在流通股股价平均值与每股净资产值的比值基础上,根据各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一定的浮动,如经营业绩、成长性等,然后就可以计算折股比例,并将需要变现的国有股以接近流通股股价平均值/每股净资产值的比例折股卖出,从而达到减持国有股的目的。缩股上市从表面上看有悖于同股同权的证券市场准则,但对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同股不同权的现象来说,缩股上市可以实现同股同权。
(3)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对市场的影响
开辟第二市场的核心内容是:专门设立国有股投资基金,或直接将所需减持的国有股划归国资管理部门或社保基金,然后在沪深交易所开辟一个国有股减持市场。售卖的国有股的价格应为十倍市盈率以上或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样,在国有股减持的同时,逐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提高其投资价值,从而在股市可能出现的崩市前将股市风险化解于无形之中。采用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来解决国有股减持问题,虽然缓解了二级市场的压力,短期内对市场的影响有限。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注意到如果这部分存量国有股在第二市场定价很低,就会分流一级市场上的部分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另外,在第二市场上市的国有股最终都要重新回到A股市场,回归的预期也会对A股市场造成影响。
(4)预设未来流通权类方案对市场的影响
“预设未来流通权”解决方案可一次性解决国有股、法人股全流通问题,可同时解决国有股减持和国有股流通问题。按该设计方案,快则2-3年,慢则3-5年,国有股法人股全流通问题便可较平稳地基本解决。该方案是一个可实现全社会和利益各方多赢的方案,各方都可获得满意收益,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有利于激励上市公司上进,有利于扭转目前市场上弄虚作假之风和股价操纵之风。
(5)权证类方案对市场的影响
采用认股权证方式实施国有股配售,就是将原有流通股股东按比例认购国有股的权利以认股权证的形式发放,在权证交易期限内,原有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交易,取得认股权证的投资者有权利按其所持认股权证所对应的国有股配售比例和配售价格认购相应数量的国有股。权证类国有股减持方案使原有流通股股东在配售选择权上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克服了直接配售的缺陷,配售方式会使一些原有流通股股东可能因为配售比例较高、所需资金量较大等原因而不愿意或无法参与配售,从而选择在股权登记日之前纷纷抛售股票,造成市场大幅振动。采用股权类减持方案,偏低的配售价格可以在不影响每股收益的基础上摊薄原股东的持股价格,从而降低实施国有股配售股票的市盈率。对二级市场的影响来看,若配售股份在国有股配售工作(认股权证交易)结束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或一段时间后即可上市交易,由于国有股配售部分上市较为集中,因此对市场的短期冲击较大。若借鉴可转换债券转股的交易过程,让国有股随着认股权的形式而逐渐上市,就可以分散并减缓国有股上市所产生的瞬间冲击。从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来看,认股权证方式虽然有效地缓解了原有流通股股东的配售压力,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市场对国有股上市的恐惧心理,仍然有可能引起市场的剧烈波动。同时,如果国有股配售企业素质不佳和配售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不大,那么还有可能出现权证价值为零甚至为负的情况,权证交易失败。
(6)基金类方案对市场的影响
设立国有股投资基金,并面向社会公众,各类符合法规要求的法人,以及外国投资者公开发售,所募资金专门用于认购减持的国有股,基金的收益为每年企业分红和购买时国有股价格与上市流通后该股价格的差价。证券主管机构可以每年给该类基金所持国有股上市可流通数额规定一个额度,由该基金自主决定何时何种国有股以何种数额上市流通,分期分批地将持有的国有股上市流通。使用该种减持方案,市场化程度较深,而且可以制约市场上有些主力试图哄抬股价,进行“恶炒”的不良行为。但要设立具有跟踪股指的国有股投资基金,除了要逐步规范指数基金以外,设立全国性统一的市场指数也尤为重要。从目前两个市场的情况来看,沪市有上证30指数,深市有成份指数。按哪一套指数进行模拟,是指数基金能否超越大盘的关键。另外,由于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较大比例的国有股,而国有股的非流通性使得指数基金如按各成分股市值分配资金量,将与可流通市值产生很大的偏差。
投资股权分配方案篇2
《管理》特约评论员认为,减持国有股意义重大。(1)它是政府利用国有股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手段。(2)增强了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性。同时也是国有资本退出相关产业或调整所有权结构的重要方式。(3)为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国有股走向统一奠定了基础。减持国有股是证券市场规范、健康的必由之路。(4)真正实现了国有控股股权多元化的功能,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陈淮认为,减持国有股这一举措力图要解决的是国民经济发展与改革过程中的四个重大难题。第一,通过国有资产变现补充保障基金。第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一方面,减持国有股可以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改造和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将企业的内在运行机制转换到市场经济方面来;另一方面,在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通过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可将所得资金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第三,从总体上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一方面,减持国有股可以推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吸收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第四,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实现国有股、企业法人股与公众流通股的“并轨”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一项迫切任务。
曹远征认为,国有股减持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资本市场的操作性,也不仅仅是一个股票上市或资金需求的问题。国有股减持本质上与三个方面的问题联系在一起: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结构的改善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从微观而言,形成真正的企业制度,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从宏观而言,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作为支持,从而形成企业的淘汰机制。这些问题集中在一起,国有股减持的真正意义和目标就凸显出来。
二、国有股减持的基本原则
《经济管理》特约评论员认为,减持国有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全面发展;(2)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积极稳妥地实现退出目标;(3)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资源配置效率;(4)有利于国有企业调整财务结构,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5)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者进入国家垄断产业,建立企业战略联盟;(6)有利于建立起一种长期的经济政策调控手段,不断积累调控经验;(7)适应于规范的建设和资本市场的,发育状况,减持办法上不拘一格。
中国人民大学与证券所“国有股减持”课题组认为,国有股减持必须坚持公平、稳定、效率三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国有股减持方案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所有股东而言应当都是公平的,也就是说要使各方利益分配相对公平。稳定原则是指任何成熟的减持方案都必须切实考虑二级市场的承受能力,不能伤及市场的稳定性。效率原则是指在考虑公平和市场稳定的同时,应兼顾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在设计减持方案时,必须要考虑行业、地区差距,让市场力量发挥应有的作用,尽量避免政府行政命令对市场机制的替代。
陈湘永、金永忠认为,减持国有股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点。(1)坚持“三公”原则,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使其能在国有股减持中获取与强者一样的获利机会;(2)要采取多种途径相结合的方式,不可只求“被减部分立即全部流通”;(3)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以市场的稳定发展为前提,要充分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
三、国有股减持的思路和方案
在讨论中,界和证券界提出了十多种国有股减持方案,对国有股减持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和尝试。然而,由于对国有股减持基本含义的理解不同,因而提出的减持方式和途径就会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完整的国有股减持概念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即减让、变现、流通和充实社保基金。减让是指国有股按一定比例地减少;变现是指被减持的国有股由实物资产形态或金融资产形态转为货币形态;流通是指被减持的国有股由不流通状态转为流通状态;充实社保基金是指被减持的国有股变现后部分划给社保
基金,以解决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社会保障补偿问题。国有股减持概念应是以上四个内容的完整统一,缺一不可。按照我们对国有股减持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把国有股减持方案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种思路:直接减持方案
这
种思路是让国有股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在较短的时间内满足国有股减持的减让、变现、流通和充实社保基金四项基本要求。该思路主要有三种具体方案。
1.配售上市方案
国有股配售方案的操作要点是:上市公司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优先配售给该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如有余额再配售给证券投资基金。流通股股东的配售部分可以立即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配售部分在两年内上市。配售价格在净资产之上、市盈率10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国有股配售方案已经在中国赢陵和黔轮胎的国有股减持试点中试行,是被中国证监会推行实施的主要方案。然而,由于中国嘉和黔轮胎的试点方案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试点的效果并不理想。针对这一问题,在讨论中,不少人士提出了补充、改进和修正国有股配售方案的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国有股减持”课题组提出了国有股配售修正案。他们建议:(1)在配售定价上限的确定上,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在行业、资产获利能力、成长性等方面的差异,把10倍市盈率的上限放宽至25倍左右,甚至可以考虑用市价折扣定价法来确定上限。(2)在配售余额的处理上,应在承销商以外引入新的机构投资者例如新成立的国有股减持配售基金来承购配售余额。
张训苏等人提出国有股配售方式应市场化。他们建议:(1)取消对市盈率标准的规定。只要配售的国有股股票具有一定的成长空间和较好的业绩,市场认同度较高,超过10倍市盈率也是可以的。如果企业处于传统行业,缺乏成长性,业绩较差乃至亏损,那么低于10倍的市盈率甚至以净资产值出售也是可行的。具体可参照增发新股的模式,通过网上和网下的询价来确定最终的配售价格。(2)配售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原有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而应面向所有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扩大认购群体的范围乃至吸引场外观望者的入市是必要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减持”课题组提出了国有股配售价格的定价机制。(1)国有股配售价格的确定应是企业内在价值和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价值的统一。(2)国有股的内在价值以证券市场股票综合指数的增长为所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以当期二级市场中长期国债收益率作为市场无风险收益率,以公司预期未来成长作为未来各期股权自由现金流,然后采用股权自由现金流模型出国有股的内在价值。(3)国有股的市场价值可以用如下确定:采用以市盈率为被解释变量、流通股所占比重为解释变量建立回归模型的方式,确定国有股配售实施后的预期市场股票价格,再用无套利计算出国有股的市场价值。(4)以国有股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的交叉作为配售定价的底价,以此为基础采用无上限价申购或按一定的送价比例确定配售价格。(5)为充分保护原有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可以按照配售定价的10%比例折扣向老股东配售,或者采取分阶段区别定价配售的方式,给老股东以一定的配售价格优惠。
沈凯祥、潘立韫建议,国有股配售价格可以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按一定的净资产倍率确定。净资产倍率N的决定可设定一个浮动范围(一般在1—3之间),由证券监管部门指定专业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来具体完成,以保证定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陈梦根、孙罡提出了国有股配售的改进方案,即“定向认股证+配售”方式。其要点是:国有股减持采用配售方式,上市公司根据待配售国有股总额与有权参与配售的原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数量比例关系,确定一个配售比例。再根据所持股份数,按照这一比例向有权参与配售的老股东发放定向认股证,认股证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在沪深两市上市流通,这些认股证的持有者有权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定向认购该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认股证在沪深两市上市流通期间,所有企业、机构、人或其他单位都有权进行买卖,但是到最后交易日为止,在市场中购买了并持有该证的交易者必须接受认购国有股。
杨安明提出了综合定价、定向配售的建议。综合定价、定向配售的规则是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综合考虑每股净资产与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差距制定配售价,然后实行定向配售。定向配售出现的弃权部分由承销商包销。依照综合定价、定向配售办法获得的股份,在配售缴款截止日后的5日内,即可上市流通。综合定价、定向配售的价格公式是:每股配售价=每股净资产+(股权登记日收市价-每股净资产)×净发率×含权率。式中,每股净资产的依据是最近公布的年报或中报;净发率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每股净资产占发行价的百分比;含权率指国有股股东代表已履行配股权认购股数占国有股减持前应履行配股权认购股数的百分比。
2.折股上市方案
折股上市又称缩股流通,它是指将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按照一定比例折成可以流通的股份,然后上市流通。折股上市从表面上看有悖于同股同权的证券市场准则,但对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同股不同权的现象来说,折股上市并不存在同股同权的障碍,相反倒是为了实现同股同权。何诚颖等人认为,国有企业在上市之初,资产普遍进行了评估增值。股份化时有些公司按66.7%的比例进行了缩股,有些并未缩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新股价格一般都在14倍市盈率以上,而国有股以1元/股的成本享受企业的经营成果,这对于普通股的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可以考虑将现有的国家股按照当初的发行价进行并股,使国家股的每股价格与公众股的发行价一样。因此,折股正是为了实现同股同权。
陈湘永、金永忠就折股流通方案提出了操作建议。(1)用流通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值来确定折服比例。首先,计算出折股时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折股进行时前3个月的流通股股价的平均值;其次,用流通股股价的平均值除以每股净资产值;最后,在流通股股价平均值与每股净资产值的比值基础上,根据各公司的具体情况(如经营业绩、成长性)作出一定的浮动(浮动范围不超过15%),即可得出折股比例。(2)借鉴香港盈富基金的经验,将折成的可流通股比较分散地予以流通。
刘晓兵对折股方案提出了自己的设计。(1)折股依据。它是指在同一股份制企业的同一次认股行动中,国有股东、法人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的认股成本应基本一致。(2)折服公式K=S/G。其中:K为折股比例,表明多少国有股或法人股相当于1股社会公众股;S为社会公众股股东在公司股票初次发行及历次配售发行中的平均每股累计认购金额;G为国有股、法人股股东在公司股票初次发行(含公司组建时净资产折股)及历次配售发行(含以实物资产净额配股)中的平均每股累计认购金额。(3)折股比例。折股比例为原有各类股票认购者之间的认股成本之比。根据市场资料统计,截止到1999年中期,市场平均折股比例为3.59.当然,具体上市公司的折股比例需要单独计算。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国有股减持”课题组提出了折股修正案。其要点是,将需明确变现的国有股以不大于市价/净资产值的比例折股后卖出,不需变现的国有股不折服,以维持国有股的投票权。折股修正案的操作原理是:(1)确定国有股市价的计算基准,比如基准日前一年或半年的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或按交易量加权平均值;(2)确定国有股净资产值的计算基准,比如以上年末或前三年的平均净资产值为计算基准,得出每股净资产值;(3)将每股市价与净资产值两者相除,在此基础上定出一个不大于市价/净资产值的折股比例,按该比例换算出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国有股折算为可流通股份的数量;国有股股东在二级市场上折股出售股票后,办理折股变更手续,注销掉相应数量的国有股。
3.直接上市方案
(1)限时限价方案。为了避免国有股上市导致股市暴跌的风险,可以使国有股在时间上和价位上分散地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林义相提出了国有股直接上市流通的限时限价方案。首先由政府有关部门于某一天(国有股流通宣布日)宣布,以一段时间(如两个月)以后的某一天(国有股流通定价日)的收盘价为基准,上浮100%定为国有股有条件流通的价格低限,然后将从次日起的2年—3年规定为国有股流通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国有股原则上可以自由流通,但能否流通,还要看的股票价格是否达到了定价日价格的100%以上。只有当企业的股票价格达到了定价日价格的一倍以上时,国有股才能自由流通,如果在定价日企业的股票价格是12元,那么,只有当该企业的股票价格达到24元时,国有股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通。这样,在国有股流通之前,尚有100%的赢利空间,在定价日前后入市的投资者将有足够的离市时间和赢利空间,国有股流通在短期内不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实际的利空。
(2)指数基金法。郝联峰提出了以国有股全流通和由股市供求决定转让价格为特征的指数基金法。其操作要点是:第一,新股发行中不再设立国家股、法人股,所有公开发行的股票都是公众股,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国有股流通。第二,设立指数基金的启动资金由财政提供,待国有股转让取得收入后归还。以后设立指数基金的资金,部分由国有股上市转让收入提供,但也要吸引国家以外的投资者加入。第三,初期设立的指数基金是封闭式基金,待条件成熟后也可以设立开放式指数基金。第四,以国有股转让收入设立的指数基金应该有很多家,让他们之间以及他们与其他投资基金之间展开竞争。第五,指数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所有A股,对某种股票的投资额占指数基金投资总额的比重与该种肥票在A股综合指数中所占的权重相同。这样,指数基金投资业绩就与A股指数的涨跌相一致。第六,从长期看,随着大盘的趋升,指数基金一般都能盈利。指数基金的盈利分配给国家的部分,主要用作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基金。第七,以后,国家持有股份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国家持有的股票在股市上转让所得的收入也主要用于设立指数基金,少部分可拨入社会保障基金或设立普通的投资基金。
(二)第二种思路:间接减持方案
这种思路是想通过一些中间环节来转换国有股的持有主体,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满足国有股减持的减让、变现、流通、充实社保基金的四项基本要求。这条思路的主要想法是:国有股减持不宜直接面对市场,即国有股不宜直接上市。国有股减持应参照香港盈富基金的运作方式,由中间机构操作完成。先由中间机构以一定的价格将减持的国有股从国家手中接收过来,将国有股的国家持有转换成机构持有,然后再通过一定的退出方式实现国有股变现和流通的要求。但有人不同意这种看法。袁钢明认为,国有股减持不应由中间机构(特别是国有投资机构)操作完成,而应走真正民营化的道路,即国有股减持应直接面对市场。第一,股权转让直接由买卖双方进行,中间不设中转投资机构;第二,股权转让过程不是完全由国家控股方或与国家控股方站在同一立场的有关机构控制进行;第三,股权转让一开始就应明确国有持股退出控股地位,以便创造出买卖双方公平对等交易的市场条件;第四,接手国有股权的资金完全来自市场,而不是来自国家;第五,股权买卖的任何一方不应得到国家给予的偏向性鼓励政策或优惠政策;第六,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及市场供求的市场机制所决定。国有股减持的民营化道路最好一步到位。
虽然对间接减持思路有这样或那样的批评意见,但还是有很多人赞同这一思路。间接减持思路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的方案。
1.把国有股转给大型投资公司
该方案的基本思路是:搭建“一级半”市场,由投资公司在场外将减持的国有股承接下来,然后再通过一定的退出方式使这些股权加入市场流通。投资公司参与减持国有股的过程有四个关键环节。第一,投资公司筹集资金环节。投资公司购买国有胶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用股票质押贷款;二是国家以出资人身份给予投资公司一定量的现金或实物资产增资,作为启动资金;三是成立由投资公司负责管理、专门用于减持国有股的若干投资基金。第二,定价及利益分配环节。建议在减持方案中,由中央统一确定减持比例,并明确规定按净资产定价,投资公司按此价格接受国有股权;减持的现金收入由中央和原持股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成,中央的收入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原持股公司的收入用于下属非上市的国有企业改造或资产重组;投资公司在股权再转让时的溢价收益要按一定比例上缴国家。第三,国有投资公司持股和参与上市公司产权重组环节。国有投资公司承接所减持的国有股,并非是简单地将股权从一个国有股东转移到另一个国有股东,而是通过“变现”的形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产权再配置,促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造,推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确保出资人真正到位。国有投资公司应当是一个不断买进产权,参与企业资产重组,通过改善资产质量而提高资产价值,然后通过股权的再转让而获取增值收益的公司。其获利并非来源于股市中另一部分投资人的损失,而是来源于在服市之外的资产增值。第四,投资公司退出环节。一是在条件成熟时直接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出售;二是在资本整合的过程中向其他国有企业或基金等市场中的战赂投资者协议转让;三是将所持有股份组合为新的企业上市或募集新的基金专门持有;四是向海外投资者转让。
2.把国有股转给国有股投资基金
该方案的实施可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在统计国有股减持数量及其净资产数额的基础上,由基金管理公司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大致相同金额的“国有股减持基金”份额,然后,用由此筹集的资金,按国有股的净资产价值,一次性购买有关上市公司所减持的国有股数量,使这些国有股转变为基金持有的服份。第二步,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股市走势,逐步出售所持股份(但不可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份),井进行有关信息的披露;售股的资金收入,交基金保管人统一保管;每年年终时,进行结算,将售股盈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第三步,经若干年售股后,或规定的基金存续期满后,撤消“国有股减持基金”,同时,归还基金持有人的本金。
3.将国有股转给社会保障基金
有人提出,可以将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国有股的一部分)剥离给社会保障基金,并允许其有计划地在证券二级市场上出售。这样既解决了国有股流通问题,也解决了社会保障基金不足的问题。王国刚不同意这种思路,他认为,如若实施,必将引致一系列严重问题。第一,从体制上说,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并非一家,而是由分属于不同级政府管理的诸多机构组成。在这种条件下,要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划入社会保障基金,就必须首先解决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如何在各级政府间进行产权分割。而要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在各级政府间的归属关系,目前是极其困难的,几乎是不可能的。其二,由于各家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净资产含量不同,各家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实际资产价值相差甚大,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如何在各家社会保障基金之间分配呢?第二,从财务上说,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以什么价格划入社会保障基金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第三,从操作上说,难以避免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市场投机和操纵股价行为的发生。所以,将国有股直接划给社会保障基金的思路是不可行的。
(三)第三种思路:半性减持方案
所谓半性减持方案也称不完全减持方案,它是指设计的减持方案只是部分地而不是全部地满足国有股减持的(减让、变现、流通、充实社保基金)四项基本要求。
1.国有股回购
国有股回购就是上市公司出资购回国有股并进行注销的国有股缩减方式。许民利认为,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回购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股本结构的规定;第二,公司目前有足够多的现金余额且暂无项目可投;第三,回购价格一般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贺强、刘桓认为,国有股的回购价格以每股净资产除以一个系数为宜,该系数为国有股当初发行时的折股比率。人民大学与证券所“国有股减持”课题组建议,(1)可采取现金以外的方式回购国有股。第一,以上市公司资产回购。在上市时,控股公司将资产折股后装入上市公司,回购时将资产出售给控股公司,换回国有股权并予以注销。第二,上市公司向国有股股东定向发行可流通新股,国有股股东以其持有的不可流通的旧股按一定比例折股认购,上市公司换回不流通的旧股后即注销。(2)利用企业的非现金流量支付回购款,即通过向社会公众特别增发新股或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回购国有股。
2.债券(权)转换股权
所谓债券(权)转换股权是指通过债券或债权的形式,将国有股权从公司中退出或转换到证券市场一般投资者手中的国有股减持方式。这种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的方案。(1)发行可换股债券。可换股债券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以所持有的国有股为基础发行的债券。债券到期后,其持有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也可将所持债券按一定比例转换成发行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转换后股票可直接上市流通。换股比例等于换股价格除以债券发行价格,换股价格可按债券发行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市价的60%—80%。(2)国债的“债转股”。第一步,在每年发行的国债中拿出一定的份额(比如500亿元)作为“可转换为股份的国债”,这些国债在发行时,就公告其转换期限、价格标准、转换方式等,然后向投资者发行此类国债。第二步,在国债到期时,办理国债本息的“债转股”手续,将上市公司减持的国有股按规定的价格交付给国债持有者。第三步,投资者将所得的股份按规定条件在二级市场上逐步卖出。(3)股权转债权。具体来说,国有股通过资产评估和一定的程序,直接变更为国家对股份公司的债权。国家与股份公司之间可以约定一个逐步归还债务的合同,以防止国家即时收回债权而造成股份公司现金流不足。这样,通过股权换债权的途径,国家逐步从股份公司股权中退出。(4)零息回购债券。公司以折价方式发行债券,债券存续期间不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到期可按面值赎回,也可转换成股票。以发行债券所得现金协议回购并注销部分国有股。零息回购转债是集回购、零息债券、可转换债券于一身的组合工具,能实现国有股按预期比例减持的目标。
投资股权分配方案篇3
【关键词】 股权转让; 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1-0107-02
在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今天,如果投资者手中有足够的资金,那么,既可以进行直接投资,也可以进行间接投资。对于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优劣暂不讨论,这里仅讨论当机构投资者面临股权转让时,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如何选择股权转让时机。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股权转让涉及的主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影响不大,暂不考虑。
一、间接投资方式下,股权转让时机选择的纳税筹划
间接投资方式中最常见的就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从中获利,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炒股”,这种方式下获得的投资收益可分为两类:股票转让价差收益和股息红利收益。
例1:甲公司于2012年3月10日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了乙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50万股,2013年3月1日乙公司股票价格升至每股17元,当天乙公司发出公告:2013年3月12日发放股利,每股2元(税后)。2013年3月8日,甲公司急需资金900万元,董事长决定出售这支股票以收回投资款,当日乙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18元。假设乙公司除权前一天股票交易价格为每股18元,除权以后股票的净值不变,即每股16元。甲公司如何决策才能取得最大化的收益?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甲公司于3月8日以每股18元的价格出售这支股票,获得银行存款900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于3月12日以每股18元的价格出售这只股票,获得银行存款900万元,3月8日,向银行取得短期借款800万元,利率8%。
首先分析方案一:取得的900万元包括两部分,其中100万元(50×2)为股息红利收入,由于这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在乙公司宣告股利发放日之后,实施发放日之前实现的,且时间没有达到12个月以上,所以属于应税所得。其中的800万元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甲公司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00-50
×10)×25%=100(万元)
甲公司税后投资收益=900-50×10-100=300(万元)
再看方案二:取得的900万元也包括两部分,其中100万元(50×2)为股息红利收入,甲公司2012年3月10日取得该笔股票,并于2013年3月12日通过二级市场转让乙公司的股票50万股,连续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如果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达到或者超过12个月以上,其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其中的800万元属于股权转让收入,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需缴企业所得税=(800-50×10)×25%=75(万元)
甲公司借款5天的利息费用=800×8%÷360×5=0.89(万元)
现行税法规定,向银行的借款利息费用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
那么甲公司的税后收益=100+800-50×10-75
-0.89×(1-25%)=324.33(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方案二的税后收益优于方案一,应选择方案二,在连续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时转让股权,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
二、直接投资方式下,股权转让时机选择的纳税筹划
在直接投资方式下,股权转让时机该如何选择,笔者通过下面的例子来说明。
例2: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食品专业生产企业,投资者为乙财务公司和一自然人股东。其中,乙财务公司的投资额为2 400万元,占实收资本的60%,开业以来取得了良好的业绩,至2012年末,其实收资本为4 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 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6 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1 000万元。
在一次展销会上,乙财务公司的董事长李先生认识了农业大学的刘教授,刘教授是食品领域的专家,甲食品公司发展前景良好,刘教授也想入股,李先生觉得刘教授的加入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很有好处,于是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乙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份转让给刘教授,转让价格按照所有者权益乘以持股比例来决定。现在又遇到一个问题,乙公司是在利润分配之前转让股权还是在利润分配之后转让股权对乙公司更有利呢?
方案一:利润分配前转让股权。
转让价格=11 000×30%=3 300(万元)
乙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3 300-4 000×30%=
2 1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文件同时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
乙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2 100×25%=525(万元)
乙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实际收益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股权转让净收益=2 100-525=1 575(万元)
另一部分是股息红利收入=6 000×(60%-30%)=1 800(万元)
那么乙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净收益=1 575+1 800
=3 375(万元)
方案二:利润分配后转让股权。
甲公司对未分配利润全额分配,乙公司可分得利润3 600万元(6 000×60%),属于股息红利收入,不需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的资金比较紧张,支付大额股利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可以把这部分资金暂时挂在“应付股利”账户上,待以后分期支付。
分配股利后,甲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1 000-6 000
=5 000(万元)
股权转让价格=5 000×30%=1 50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1 500-4 000×30%=300(万元)
乙公司股权转让所得需缴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乙财务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净收益=3 600+300-75
=3 825(万元)
两种方案的对比如表1所示。
通过两个方案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方案二比方案一多实现收益450万元(3 825-3 375),其实这450万元就是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50万元(525-75)。
从乙企业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那么,对于股权的受让方刘教授来说,哪个方案更好呢?
方案一中刘教授需支付转让款3 300万元,方案二中刘教授需支付转让款1 500万元。对于刘教授来说,方案二能使现金流出减少1 800万元(3 300-1 500),刘教授可以少支出1 800万元,同时也降低了1 800万元的机会成本。并且,刘教授之所以加盟甲公司,看重的是未来的发展前景,而不是目前的留存收益。所以,对股权的受让方和转让方来说,在利润分配之后转让股权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三、结论
综上所述,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在利润分配之后转让股权对双方都有利。由此,可以找到一条有关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思路,即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之前先进行利润分配,合法降低股权转让价格,就可以少缴所得税。同时,对于股权受让方来说,也可以用较低的价格取得相同的股权,降低资金的机会成本。同时,对于间接投资而言,要注意股息红利所得免缴所得税的前提条件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股权12个月以上。
【参考文献】
投资股权分配方案篇4
关键词: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股息所得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3月25日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的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股东又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了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金额可分为三部分:投资成本、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第一部分相当于是投资成本的回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部分为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对于企业投资者即法人股东而言,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自然人股东则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部分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若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则要求该部分应并入应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若是转让损失,经过专项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不同方案下股权转让的税负
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可采取以下四种方案:直接转让、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这三种方式决定了企业能否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享受优惠的金额。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所得税税负差异较大,现以案例方式分析企业在这三种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和税后净利。
例:A企业2010年2月以1,200万元投资于B企业,持股比例为100%。后因A企业投资战略调整,拟于2015年2月取消对B企业的投资,终止投资时,被投资企业B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资产总计1亿,负债合计5,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200万,未分配利润3,3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为案例分析方便,假设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1、股权直接转让方案。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因此投资企业可按公允价值将其所持100%股权直接转让,转让价格为5,000万元。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股权转让所得为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该方案下投资企业A的股权转让所得为3,800万元(5000-1200),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50万元(3800×25%),投资企业的税后净利为2,850万(5000-1200-950)。
2、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方案。在该方案下,由于被投资企业B存在未分配利润,因此先进行利润分配,投资方A可按持股比例100%收回可供分配利润的3,3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部分所得无需纳税。被投资企业B分配完毕后,其所有者权益从5,000万元降低到1,700万元,因此,企业此时对外转让股权,只能以公允价值的1,700万元的价格转让,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为500万元(1700-1200),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25万元(500×25%)。投资企业的税后净利为分回的投资收益加股权转让收入扣除投资成本和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即3,675万元(3300+500-125)。
3、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方案。这个方案先用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再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后,再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在本例中,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的留存额至少应为300万元(1200×25%)。因此,被投资企业B用以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限额为200万元,而《公司法》对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没有限制,因此在该方案中,被投资方可用200万元的盈余公积和3,3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对于投资方A而言,被投资方转增资本行为可分解为向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该分配的股息、红利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被投资方相当于从投资方取得分配的股息、红利3,500万,可享受免税待遇。与此同时,投资方增加对被投资方的投资成本3,500万元,转增资本后,实收资本增至4,7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仍为5,000万元,因此转让价格5,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等于300万元(5000-4700),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75万(300×25%),投资企业的税后净利为3,725万元(5000-1200-75)。
二、税负差异分析
在本例分析的三种方案中,企业所得税分别为:950万元、125万元、75万元,税负依次减少。究其原因,第一种方案中,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所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第二种方案中,只有未分配利润享受到了免税待遇,而盈余公积所对应部分未享受免税待遇,第三种方案中,不仅未分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而且盈余公积中有200万元也享受到了免税待遇。可见,通过股权转让方案的选择,可充分利用免税政策,为股东节约税务成本。在低税务负担的情况下,更容易促使股权转让行为的完成。
主要参考文献:
投资股权分配方案篇5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历来是会计学习和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内容,在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较之以前有了改变和扩展。随着资本运作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被日益强调,这种调整将使得会计人员对于成本法的熟练掌握更加必要。
一、成本法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其持有期间内,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始终保持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判定的标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力大小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变动能否可靠计量。
(一)形成于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达到可以实施控制的程度
实施控制表现为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二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50%,但通过协议或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而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即母子公司间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日常记账适用成本法。
(二)形成于非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就控制力度而言,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适用成本法
共同控制,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50%以下表决权资本,且仅当投资各方一致同意时,被投资企业相关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方可成立,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合作经营,并能在决策表决上一票否决。
重大影响,有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表决权资本,其否决选择并不一定导致被投资企业相关财务和经营提案的搁浅,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联合经营、参与决策;二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20%,但在重要权利、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的派驻、技术的提供、经营决策的制定等方面的参与度将影响被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行。
可见,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两端,前者与控制型股权投资的经济实质吻合,并更多的是从防范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角度考虑;而后者则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应用。
二、成本法的另类会计处理技巧
正常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投资生效后取得的投资回报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二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而这两项获益数额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总规则是:当某项投资使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部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以前留存收益积累的无偿分享,应视为该项投资代价的减少,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即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以后年度再进一步进行初始成本冲减额的补充登记或转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会计处理中,焦点都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或转回额的确认上。实际上,投资企业关注的是被投资企业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业真实获得的投资收益,以下的处理方法即是以投资收益的确认为核心进行的。其步骤为:
(一)进行账务处理的时间
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进行当期投资收益的确认。在年度末不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出现了净资产的其他增减变化,投资企业均不进行账务处理。仅当投资双方形成母子公司而应编制合并报表时,才需要按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报表项目调整。
(二)确定“应收股利”科目的入账金额
按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确定“投资收益”科目的入账金额
1.计算两个累积数:一是投资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为累积分得股利);二是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产生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以下简称为累积享有收益)。其中:
累积分得股利=∑投资生效后历次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积享有收益=∑投资生效后投资企业产生的净损益×持股比例
若累积享有收益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投资企业累积应承担的损失;若投资生效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按投资实际发挥效用的时间对相应年度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折算。
2.将上述两个累积数进行比较,按谨慎性原则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两者中较小者确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日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总金额,即累计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3.将确定的该项投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与前一期确定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相比较,以此确定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的登记数额和借贷方向。
(四)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规则推定当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冲减或转回额
三、案例解析
2002年1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3.8元的价格购入F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80万股作为长期投资,并支付交易税费16 000元。该项投资占F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F公司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可靠确定其公允价值。鉴于此,华联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2004年度,F公司继续亏损60万元,未分派现金股利。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资料引自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的《中级财务会计》一书中的例5-42,文字部分略有改动,以方便读者进行成本法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验证。)
华联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华联公司购入股份。
因交易税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故该项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800 000×3.8+16 000=3 056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 3 056 000
贷:银行存款 3 056 000
2.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0=160 000(元)
因分得股利源于华联公司资金注入发挥效用之前的F公司盈余积累,故此次分得的现金股利均应作为华联公司投资成本的一种收回。
借:应收股利 1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 000
3.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5=20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160 000+200 000=36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15 000 000×2%=300 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期累计投资收益=300 000-0=300 000(元)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300 000
-200 000=100 000(元),计算结果为正数,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 2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300 000
若从经济实质的角度,这笔会计分录可解读为截至当期华联公司应享有的净收益共计30万元,而实际获得的现金股利超出了6万元,即“长期股权投资”共应冲减6万元,而前期已经冲减了16万元,故本期应将以前多冲减的10万元还原为初始投资成本。
4.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
当期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10=8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360 000+80 000=44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2 600 000)×2%=300 000
+(-52 000)=248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24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248 000-300 000=-52 000(元),计算结果为负数,表示“投资收益”科目登记方向与其正常性质相反,即作为一项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52 000
-80 000=-132 000(元),同样计算结果为负数,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80 000
投资收益52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132 000
可见,当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时,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登记金额和方向恰好可由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合计数乘以持股比例来确定。以下的账务处理将重点演示投资收益的确定。
5.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
累积分得股利=440 000+800 000×0.18=440 000+144 000
=584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248 000+(-600 000+12 000 000)×2%=248 000+228 000=476 000(元)
由于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故当期投资收益=∑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净损益×持股比例=(-600 000+12 000 000)
×2%=228 000(元)
借:应收股利144 000
长期股权投资84 000
贷:投资收益228 000
6.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
累积分得股利=584 000+800 000×0.22=584 000+176 000
=76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476 000+14 000 000×2%=476000+280 000
=756 000(元)
同样,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故当期投资收益=∑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净损益×持股比例=14 000 000×2%=280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280 000(元)
借:应收股利176 000
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104 000
贷:投资收益280 000
7.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
累积分得股利=760 000+800 000×0.16=760 000+128 000
=888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756 000+11 000 000×2%=756 000+220 000
=976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888 000-756 000=132 000(元)
借:应收股利128 000
长期股权投资4 000
贷:投资收益132 000
本期出现了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的情形,按谨慎性原则要求,累计投资收益以其中较小者,即累积分得股利888 000元为上限。
8.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
累积分得股利=888 000+800 000×0.15=888 000+120 000
=1 008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976 000+9 500 000×2%=976 000+190 000
=1 166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1 00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1 008 000-888 000=120 000(元),恰为当期应分得的股利。
借:应收股利120 000
贷:投资收益120 000
根据以上会计处理,某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Min(投资后至本期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持股比例)-投资企业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投资收益]。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被投资企业当年没有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则不论被投资企业上年末盈利或亏损,投资企业都不进行投资收益的增减处理。在本例中华联公司2004年末和2005年度都不需要就该项对F公司的投资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但在以后年度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须将历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一并纳入累积享有收益的计算中,不可遗漏。
[1] 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投资股权分配方案篇6
A,在新股份发行时换股。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吴晓蕾提出,应当以存量发行方式解决国有股的减持问题。符合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增发流通股份,公司原股东或特别机构投资人可参与配售,其中原公股股东可按一定比例将公股通过换股来认购流通股份,该比例由发行价格和拟定的回购价格折算确定,其余股东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换回的公股注销。增发新股的数量、原公股股东继续留存的非流通股数量、换股数量及变现数量等,在具体方案中可各有不同。特别机构投资人可在增发实施之前,以回购价格认购并持有公有股份。
B,限价流通。林义相主张,国有股只有在企业的股票价格达到定价日价格的一倍以上时才能流通,如果在定价日企业的股票价格是12元,那么只有当该企业的股票价格达到24元时,国有股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通。这样,在国有股可能流通之前,尚有100%的赢利空间。国有股流通这个“利空”只有在股价大幅度上涨后才有可能对市场产生实际的影响,而在定价日前后入市的投资者则有足够的离市时间和赢利空间,因此,国有股流通问题在短期内就不可能是实质性的利空。
C,有步骤地变现。中国社会科学院张曙光、赵志君认为,随着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的加快,我国的证券市场开始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向成熟阶段迈进。股市的规范和发展为国有上市公司退出竞争领域创造了条件。从短期看,有步骤地让部分国有股变现不会给股市带来大的波动;从长期看,通过国有股的变现,有助于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竞争行业,以更好地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也有利于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提高效率,使股市在更高层次上健康发展。
D,向二级市场股东配售。这种方案已经在中国嘉陵和黔轮胎的国有股减持试点中试行过,也是目前被中国证监会推行实施的方案。
E,分别情况出售。湖北省十堰体改委的杨安明提出,国有股减持应根据历史演进过程而采取不同方法。1、国有股满权上市。满权的条件是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每股净资产与发行价相符,并且股东全部履行了配股权力。满权国有股可以直接上市流通。2、综合定价,定向配售。这种方法是针对非满权国有股而设计的。综合定价、定向配售的规则是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综合考虑每股净资产与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差距,以此来确定配售价,然后向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定向配售。3、风险定价,定向配售。对于从未进行过配股的上市公司,这种方式就成了国有股减持的最佳选择。
变性思路
这种思路也有三种具体的方案:
A,把国有股的一部分或者大部分甚至全部都改成具有债和股双重性质的优先股,让国有股的股东只有优先获益权而没有投票管理权。还可以把国有股转变为累积优先股,以便使国家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这种观点早在多年前就有人提出,近来在讨论《公司法》的修改和国有股减持问题时,这种主张又渐渐多了起来。
B,使国有股从股票形态转为债券形态,从而减少总的股本,在流通股本不改变的情况下来提高流通股的比例,达到股票全部流通的目的。北京标准公司的刘纪鹏就持这种主张。这种方案的具体作法是:第一步,企业用自有资金回购国有股,而国家暂时不把资金拿走,把它作为长期负债投在企业,三年之后企业逐步归还,五年内还清;第二步,需要一个第三者,它可以是资产管理公司,由它代表国家来管理这笔债权,如果国家社会保障急需用钱,可以将其在债市上挂牌。由于这种企业债券的利息高于储蓄存款,并且每年兑付,因而老百姓一定会踊跃购买。这样来解决公股流通问题,对市场就不是利空而应该是一个重大利好。
C,回购减持。西南证券有限公司闫莉持这种看法。股份回购会导致公司股份总数的减少,但并不影响公司的净资产值和股东权益值,因此在公司经营状况不变的条件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都将会有所提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也会增加,这将促使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大幅上扬。云天化和申能股份已作过这类尝试。
综合思路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认为,国有股减持应结合中国上市公司实情,采取配售修正案、回购修正案和折股修正案并行的办法来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配售修正案”的操作原理类似于我国已经试行过的配售方案,但有所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定价标准不强求一致,在确定每股净资产值作为下限的前提下,在价格上限的确定上考虑了行业、历史差异等多种因素,使得定价更为科学,也更能为各方所接受;在配售余额的处理上更为灵活,在原有承销商单独包销之外考虑引进新的机构投资者,并给予其在税收等方面的一定政策优惠待遇。“回购修正案”是以上市公司为主体通过向社会公众增发特别新股或债券的方式获得资金,利用所筹得的专项资金分次回购国有股。由于回购股票之后予以注销,因而这种方式不会对二级市场形成压力。“折股修正案”是指将国有股以市价与净资产的比例作为折股系数来折股卖出。这一方案实际是两个步骤的组合:首先是国有股股东在数量上单方面减资,按折股比例将所持股份缩股,然后是转让,以市场价出售股份,社会公众股东支付兑价购买股权,同时补偿国有股股东。由于折股系数的存在,因此这一方案大大减少了二级市场上投资者的恐惧心理,有利于保持市场稳定。这一方案适用于上市以来业绩较差、微利甚至亏损的上市公司。
转换思路
这种思路中,可细分为三种具体方案:
A,把国有股转给大型投资公司。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课题组持这种观点。该方案把国有投资公司承接所减持的国有股看成是以“变现”为形式来实现国有资产的产权再配置的过程,是促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造和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过程,是确保出资人真正到位的过程。国有投资公司参与减持,实际上是在改造股权过度集中于单一股东的上市公司的产权结构及其董事会。投资公司应当是一个不断买进产权、参与企业资产重组、通过改善资产质量而提高资产价值、然后通过股权的再转让而获取资产增值收益的公司,其获利并非来源于股市中另一部分投资人的损失,而是来源于在股市之外的资产增值。
B,把国有股转给国有股投资基金。中银国际、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和南方证券的郭夏南、陈占强等人都持这种观点。中银国际和梁定邦先生都主张建立类似香港盈富基金那样的投资基金来承接减持的国有股,以便使国家在减持上市国有企业的股权时,不致让股票充斥市场而使股价受压。南方证券的郭夏南、陈占强指出,设立国有股投资基金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国有股上市流通中的平稳性问题,并且将国有股的运作主体由行政式操作的政府部门转变到市场化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国有股投资基金,类似于“蓄水池”原理,即通过设立专门的投资基金先将尚未流通的国有股购买过来,然后根据未来市场状况逐步地、平稳地上市流通或作为股权投资而长期持有。一旦国有股出售给国有投资基金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其性质就不再是“国有股”,日后可以按照市场供求状况来选择持有或变现出售。
投资股权分配方案篇7
关键词:股权分置 圈钱 以股抵债 内在价值
“股权分置”的由来
股份制和股市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就已经在我国出现。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20世纪80年代中期,股份公司首先在我国的城乡集体企业再次出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并在80年代末出现了全流通试点,股票市场表现出来的超强的集资能力迅速被部分学者和政府领导发现并神化。他们认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要搞活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企业的问题则主要集中体现在资金不足,股票市场的优势就在于能够筹集无需还本付息的长期资金,只要抓住了股票市场,就抓住了问题的核心,因此,无论是扩大企业规模,增加企业投入,还是摆脱企业困境,发展国有经济,首先都是想到要让股票市场解决问题,发行股票融资成了当时推出股票市场的根本目的。于是国有企业便开始实行股份制改造与上市试点。而当时有人认为国有企业上市后采取全流通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就是搞私有化。为了既保住股份制和股票市场,又消除人们的担心,只能采取机械的国有控股比例来解决。于是最终采取股权分置办法,国有股占大头而且不流通,社会公众股占小头全流通。
“股权分置”反映了传统经济体制在新体制的胚胎中的延续,同时也使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体制转换过程中继续存在和加深。
“股权分置”的负面效应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证券市场原有制度设计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并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股票市场暴露出来的大量问题,究其根源就是“股权分置”。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股票市场完全异化
人为分割的股权结构使目前的股票市场融资功能凸显并异化成“圈钱”工具,而股票市场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创新企业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的深层功能难以发挥。由于国有股权居控股地位且无法上市流通,能够上市流通的社会公众股票即使全部买完,也无法取得控制权,使得国有企业上市后大股东永远是大股东(只要他愿意的话),同时由于大股东占股比例足以控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因而企业的经营机制和治理结构根本就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往往是“换汤不换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已。
同时,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股票市场也无法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众所周知,资源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优化配置,而股权分置导致大比例的国家股份不能流动,这就使得通过股票市场对经理人员的外部监控机制也不存在。更为不利的是,由于国家股与该公司股票的市场行情根本就不挂钩,或者说国家股的价值不会因为该股票流通股份价格的涨落而升跌,即国家股份只负盈不负亏。结果,股票市场的功能便只能体现为浅层的融资层面;而且,这是一种既不改变企业控制权结构,又无须还本付息的融资,对众多依赖借债艰难度日的国有企业来说,无疑是“免费的午餐”,以致包装上市盛行。
股票市场投机盛行
股票具有收益证券、支配证券和由此派生的投机证券特性。由于股权分置导致国有股权居于支配地位且无法上市流通,从而导致股票的支配证券特性无法体现。结果股票市场便难以吸收众多把股票看作支配证券、希望通过购买企业股票支配企业经营决策、具有积极股东特性的机构投资主体入市。虽然我国股市也有不少的基金,但它们的投资行为也已沦落为投机行为,与普通的中小散户并无两样。QFII不愿进入A股市场也是因为该市场投机气氛太浓。另外,收益性特征也难以发挥。纵观我国证券市场可以发现,我国的上市公司如果不是为了迎合配股或增发,就不会给股东分红派息。当然,没有分红派息也是正常的,但上市公司必须给股东其他回报,如公司经营效益一直良好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不断攀升从而带来丰厚的价差收益,这也未出现。相反,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不但谈不上高成长性,而且效益与市场占有率每况愈下,一年优,二年平,三年亏,四年ST,这在业内已是很平常的事了。既然这样,流通股股东就只有指望股票的投机性证券特性,即投资者只关心股价波动造成的价差收益。结果是,证券公司、庄家、上市公司联合起来制造概念和题材,要么进行所谓的资产重组,要么假信息,要么传播谣言,要么搞黑嘴股评,政府也时不时进行鼓与呼,于是银行、企业违规地将资金推入股市,中小投资者也借取更多的资金进入股市,企图使股市不断攀升以获取可观的价差收益。股市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高技术市场,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和庄家拥有的信息和技术经验远远地优于中小投资者,结果是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市场的投机性太盛最终会吓跑中小投资者,最终剩下的也就是几家或几十家深陷其中的大庄家或大寡头在支撑市场,一旦有重大利好消息,便有一些短期资金入市两三天或三五天便迅速离场,接着又是沉寂。可以说,“股权分置”是我国股市成为投机市的制度基础。
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
首先,国家股与流通股购买价格迥异,但分红配股权利基本相同。据统计,非流通股股东原始折资入股成本平均为1.55元左右,而流通股股东的购股成本平均为7-10元。这个1.55元是怎样来的呢?1992~1995年间,按中央统一部署,国企普遍开展了清产核资,固定资产按重置成本进行评估计价,这样一来,资产总值大致上升了50%以上,一些早已折旧完毕或已经不能使用的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不仅具有了新的价值而且新价值的数额甚至超过了原先的购买价。而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依然按账面价值进行计算,资产与负债一比较就得到后来折为股份的第一笔净资产。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背景下,经过资产评估,国有企业的资产总值大多又上升了30%~50%,而按账面值减去负债额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更大。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折股,根据国资委1994年相关规定,国有净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一般不会超过1.5:1.在此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净资产含有不合理部分(按理应报废或淘汰的固定资产)。而流通股股东的7~10元主要是由于我国股票上市采取政府控制且向国企倾斜的办法,从而导致供求失衡,供小于求,从而可以高溢价发行,其实,证监会就曾经规定发行市盈率为20倍左右。国企改制上市后,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非流通股股东每股权益和每股净资产得到大幅度提高,而流通股股东的权益被大量稀释。而随后的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很多情况下又都是非流通股股东放弃,流通股股东掏钱认购。另一方面,尽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获取股票时支付的成本悬殊,分红时却享受了同等的待遇。统计表明,到2003年底,流通股股东累计从上市公司拿到的扣税后分红约500亿元,仅为历年上缴印花税的1/4.而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分红和公税金转让等,权益增值达到50%以上。其次,流通股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因市值缩水而损失惨重。统计显示,2001年6月,上证综指达到2245点,两市A股公司1115家,流通市值为17362.81亿元,而2005年7月1日,两市A股公司1312家,流通市值却缩减到11798亿元。若按近三年融资2740亿,新股首日上市升幅30%计算,被蒸发市值约9126.81亿元。从1991年到2001年二级市场波动导致的市值蒸发估计也在1.3万亿左右。但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历年可分配净利润为1007.7亿元,年平均分红不足100亿元。再次,非流通大股东大肆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淘空上市公司,使流通股股东利益严重受损。
“股权分置”的解决思路
“股权分置”的严重危害不仅为全社会所共识,而且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桎梏,社会各界对此提出了很多的解决方案,其核心是非流通股的定价问题,主要有以净资产定价、以上市公司资产折价的历史成本和流通股股东认购股份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定价以及以市盈率定价三种方法。这三种方法都分别存在较大的缺陷。第一种方法的缺陷在于:首先,用静态指标──反映企业过去的净资产来代替动态指标── 企业未来潜在的盈利能力和未来收益的现金流;其次,导致公司分红越多,非流通股流通价格越低,从而产生对非流通股股东不公平的矛盾;此外,该方法依然忽略了流通股股东支付的流通性溢价的问题。第二种方法最明显的缺陷是否认了创业资本的合理溢价。第三种方法的缺陷则是表现在:一是非流通股定价无法与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管理及技术水平等很好吻合;二是市盈率到底为多少才合理缺乏科学依据;最后,它忽略了流通股股东支付的流通性溢价的问题,没有兼顾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方案,虽然理论上显得更为合理,但很难进行操作。既然如此,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否就没有最优方案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大家都承认“A股流通股含权”这一基础,承认市场化的原则,因而最早推出的方案就可以说是在现有约束条件下的最优方案。因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分割,使得这个问题解决的时间拖延得越长,对于流通股股东越不利,整个市场付出的代价也越高。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和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包括制度建设和措施出台),中国证监会终于在2005年4月29日正式启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试点。
到目前为止,“股权分置”改革的流行做法是,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按一定比例送股、派现金、发行权证或承诺等一系列对价方案,各公司互不相同。怎样使各公司的对价方案的实施确确实实不会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呢?业内大多专家认为,只有在全流通之后,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市值不低于全流通之前的持股市值,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才不会受到损害。
从短期的角度来看,全流通既不改变公司的获利能力,也不增减公司的资产,因此可以合理地假定全流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公司价值仍然保持不变。这样,只要能够推断出公司目前的价值,并把当前流通市值占目前公司价值的比重,当作全流通之后公司股权分配比例的基础,就可以保障流通股投资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对于股票市价高于净资产的公司来说,则由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非流通股高于净资产的溢价幅度,以满足前述的股权分配比例;对于股票市价低于净资产的公司,则由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全流通后股价不低于现行市价。当然,在确定对价方案时也应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市盈率、融资情况、流通股发行价格、国有股东最低持股比例、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等因素。最后,为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相关部门必须保证“股权分置”改革规则的公正性、操作的严格程序化、监管的严格有效性与持续性以及配套措施的紧紧跟上。
参考文献:
1.王宏伟。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人为分裂的危害和对策。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投资股权分配方案篇8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股利分配
股利政策是指公司如何确定分配给股东的股利占净利润的比率(即股利支付比率),以及选择和确定股利分派的时间、方式、程序等方面的方针和对策。长期以来,国内外财务管理学者对于股利分配与企业价值、股利分配应该采取的政策都有很多争论。本文主要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提出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对策。
一、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主要类型和影响因素
股利支付的方式主要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等。在我国,股利分配方式在派现送股的基础上,还衍生出派现并送股、派现并转股、送股并转股、派现送股并转股等多种方式。本文所指派现指的是上述现金股利,送股指的是股权式股利,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向股东转送股份的行为。
股利政策的基本类型有以下几种:固定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低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这些股利政策的优点和缺点比较如表1:
一般而言,投资者更倾向于固定股利政策和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但是企业在制定股利政策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主要有:
1.法律因素
法律为股利政策限定了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决策者再根据其它因素决定其具体的股利政策。法律对股利政策的规定各国之间的差别比较大,但是主要有资本保全约束、资本积累约束、偿债能力约束、超额累积利润约束等。我国目前有关的法规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做了明确规定,如盈余分配顺序一般为: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按10%的比例计提法定公积金;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分配优先股股利;分配普通股股利。
2.债务契约因素
债务契约是指债权人为了防止企业过多地发放股利,影响其偿债能力,增加债务风险,而以契约的形式限制企业现金股利的分配。这种限制通常包括:规定
每股股利的最高限额、规定未来股息只能用贷款协议签订以后的新增收益来支付,而不能动用签订协议之前的留存收益、规定企业的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低于一定标准时,不得支付股利等。这些措施都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自身因素
公司自身韵影响因素是指股份公司内部的各种因素及其面临的各种环境、机会而对股利政策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现金流量、筹资能力、投资机会、资本成本、资产流动性、盈利稳定性、股利政策的惯性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有充足的现金,否则就会发生支付困难,因此这往往也是是股利政策最重要的限制因素。公司在分配现金股利时,必须考虑现金流量以及资产流动性,过多地分配现金股利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持有量,影响未来的支付能力,甚至可能会出现财务困难。公司的股利政策也受其筹资能力的限制。
4.股东因素
影响股利政策的股东因素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稳定的收入,规避风险。部分小股东主要依赖于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维持生活,如一些退休者,更倾向发放现金股利。二是控制权的稀释。有的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因为担心公司过分分配股利后需要后续融资造成控制权被稀释,往往倾向于公司少分配现金股利多留存利润。三是为避税而要求少分股利,一般比较富有的投资者出于对避税的需要,希望公司少分现金股利,将盈余留存在公司中。
二、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主要问题
1.股利分配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缺乏长远打算,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机性,导致股利政策波动r性大,缺乏连续性,而且连续分配能力较差。据统计,上市后连续五年进行派现的公司累计不到10%,所占比重极低。即使是一些连续派现的公司。派现数额在各年度间的分配也很不均衡,有的年度很高。有的年度却很低,往往受到公司管理层影响,随意性很大。一般认为不稳定的股利政策则往往会降低投资者的信心,最终会影响公司的发展。
2.股利支付率低。据中国证监会数据显示,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平均值仅为40.15%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股利支付率(比如美国为50%以上)。另外,我国上市公司的平均派现率仅为35.5%,与国际证券市场50%现金股利支付率有较大差距。积累与分配的比例关系到企业的现期利益和未来利益,和可持续发展问题。股利支付率低会同样会的打击投资者的热情,促使投资者过度关注投机利益而忽略企业的投资收益,造成整个资本市场的恶性发展。
3.派现水平较低,股利分配行为欠规范。
2000年,证监会提出把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面对该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不派现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是整体派现水平还是很低。我国上市公司派现率普遍低于国外。以我国上市公司1999年到2006年为例:
《证券日报》市场研究中心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2月9日,沪深两市共有63家公司披露2010年年报,实现净利润92.37亿元,同比增长82 28%。同时,有52家公司披露了分红预案,只有36家公司打算派现,比例不到60%。虽然最近几年,上市公司派现水平有所提高,但是规范性仍旧欠缺。
我国上市公司不仅派发现金股利,还大量送股、配股、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采取各种混合股利,我国上市公司为了般本扩张或者
“圈钱”需要。在股利分配方案宣布的同时,往往伴随配股、公积金转股等扩张行为。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不规范具体一般认为主要表现在:(1)同一公司多种分配方案并存。为了迎合投资者的不同要求,有些公司对不同投资主体采取多种分配方式或者多种分配比例的股利分配政策。(2)某些公司的董事会对股利分配方案制定的严肃性不够,经常随意更改分配方案,造成二级市场股价的异常波动。有时候,有些已经获得全体股东大会通过的股利分配方案因为各种原因不能落实和实施,同样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4.超能力派现的情况严重
超能力派现是一种恶性分红行为,从表面上看给予了投资者非常高的现金收入,是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但实际上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长期发展,使得原本缺乏资金的企业缺口更多,投资受到严重影响。
这四个方面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存在问题的集中表现,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行动,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对策
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股权分置改革等政策尝试,但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的不彻底问题仍旧突
出。公司董事会所做出的决定往往偏向于国有大股东,忽视中小股东。因此,必须改变目前的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股权结构多元化和分散化,形成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制衡的有效法人治理结构,以此促进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在此基础上,须建立合理的董事会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大股东的行为对高管人员采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完善外部监控机制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等措施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最大程度上消除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通过企业实实在在的发展提高盈利能力,实现股东价值和公司经营目标的统一。
2.完善法律环境。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
稳定的股利对保持股票价格的稳定具有直接的作用。对公司而言,意味着公司实力和盈利的稳定。可以从法律层面要求上市公司公布从长远发展考虑的长期股利分配政策。同时指导公司年度的股利分配计划,维持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减少控股股东对公司股利政策的干扰。这样可以促使上市公司以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为重,认真制定包括长期股利分配政策在内的长远计划,并接受广大股东的监督。
3.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应该从真实、完整、及时三个角度进行规范。对于上市公司鼓励政策的规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对于当年不分配的公司,应要求在报表中详细披露不分配的原因;对于采用送股或转赠股本方式的公司,应要求在报表中详细披露货币资金状况、资产质量、未来发展机会以及转作股本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投资方向、投资收益等情况;对于申请配股的公司,应要求在配股方案中详细披露股资金投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以前年度配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减少配股资金投向的盲目性。
4.提高上市公司经营能力
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为改善股利分配现状打下坚实的基础。上市公司经营能力的好坏,盈利能力的高低。是决定上市公司制定股利分配政策的基础。很多学者的实证分析结果所表明,影响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主要因素是盈利能力。相比较而言,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各行业的中较具实力的公司,加上我国股权融资成本较低和享受优惠。性政策较多往往具有是某一行业中的垄断地位,应该其获利水平较高。但事实上,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因为公司治理结构、浪费严重等原因经营情况并不理想,造成派发现金股利的比例较小,即使派发,也大都属于“微利”股利。所以应该从根本上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
5.严格限制超能力派现行为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监管部门应明确对超能力派现的界定,如果企业分红派现比例高于公司盈利或远远高于长期债券利率水平,则可以界定为“恶性派现”。一旦对上市公司界定为“恶意派现”,证监会等机构应直接干预,撤销分配方案。追回已分配资金重新投入公司经营,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另外,作为投资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当上市公司出现恶性派现,可以对公司提出集体诉讼,使公司高层管理层慎重决策,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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