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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0日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篇1

  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 经济开发区实验小学 。

  第二条 本单位是经 xx市人民政府 批准,由 xx市教育局 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xx市教育局 。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

  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教育教学为学校主要活动方式。

  第七条 本单位 经济开发区实验小学。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出终止动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xx市教育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查阅 本单位 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本单位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单位副职职务受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委托或经xx市教育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十条 单位负责人职务由 xx市教育局任命。

  第十一条 经苏州华瑞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开办资金为100万元。

  第十二条 本单位属全民经济性质,经济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单位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xx市教育局审查同意,自 xx市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本单位提出终止动议,并报 (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 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 xx市教育局、xx市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事业单位,在报举办单位的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x年8月25日本单位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小学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 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在充分酝酿、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

  (二)聘用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三)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四)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五)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实行聘任制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工作纪律;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流动期。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享受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确定。对工资中活的部分,可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20xx年以上(含20xx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七)出国人员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七条 在聘用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服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待聘人员无正当理由,又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立即解除: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 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二条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四十四条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和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收取。

  第四十六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第七章 待聘管理

  第五十条 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能力、身体不适等原因而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为待聘人员。

  第五十一条 聘用单位对待聘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其待聘期间,应在单位内部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待聘人员的待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岗位待遇,不参加本单位晋职、升级。待聘人员在待聘期,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第五十三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交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施人事代理,进入人才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也可委托主管部门或系统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代管,委托管理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委托管理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聘用单位可解除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四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本人自愿,经聘用单位批准,可在聘用单位内部实行提前离岗退养,其提前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我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行聘用制的改革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定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政府人事部门及时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五十九条 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厅按国家人事部的要求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对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篇3

  第一条 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各方和谐,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位全称: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人民医院(实验区中心卫生院)。

  第三条 单位住所:xx市实验区xx镇中梁大道。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类事业单位,隶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管理。

  第五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向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六条 单位的宗旨:为人民的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

  第七条 单位的业务范围:预防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受卫生局和所在乡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

  第八条 本单位是经实验区编制委员会;毛编字

  [ ]9号《关于实验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文件批准成立,配有编制50名,现有50人。分13个内设科室。

  第九条x年1月12日根据毛组字[ ]59号《关于纪正式任职的通知》文件任命纪为本单位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二条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

  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起草或修改,经举

  办单位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单位签字盖章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单位和举办单位各一份,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一份。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则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篇4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 。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 。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 。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

  。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应载明事业单位的公益目的,文字精炼。一般不超过20字。】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 ; ;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如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与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确认的业务事项相一致,且应载明行业资质证书名称全称、证书号和行业许可内容、项目。一般不超过130字。】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党委会、行政办公会、举办单位或其它】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 ; 。【如:(一) 制定、修改章程;(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等。】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 ; 。【如:(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决策机构】 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等。】

  第十三条 根据《 》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 、 、 等

  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 ; ; 。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xx]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

  (…)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 (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决策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年月日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篇5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站档案的科学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中心站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站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中心站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书、基建、资料、业务等不同载体和内容的文件材料,它是中心站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反映中心站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中心站工作查考、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中心站档案工作是中心站相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中心站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中心站历史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中心站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心站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中心站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档案,包括文书、基建、资料、业务等档案,均由中心站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条 中心站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材料,由各部门初步整理后,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业务档案则由业务部门整理完毕之后,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负责档案材料接收后的归档、管理工作,对各门类、载体的档案,都要进行系统化整理,保持归档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便于利用管理,并编制各类档案的检索工具,积极主动提供档案利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准确编制档案工作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综合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审核、分管档案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 中心站的档案库房应做到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高湿等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综合档案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档案人员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档案管理的有关专业知识,熟悉业务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档案工作岗位人员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应按时向上级机关移交由本单位制发的、或由本单位收到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政府部门颁发的正在执行的非秘密现行文件;在本单位保管已超过20xx年的永久、长期文书档案,连同档案目录和有关的检索工具一并向上级机关移交。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篇6

  第一条 为促进本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本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xx小学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xx市xx镇xx村(居)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市教育局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小学义务教育,幼儿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社会服务

  第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滕州市教育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了解本单位的人事编制、使用和管理;

  (三)查阅学校支部行政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民主选举产生,经教育上级主管单位任命。

  第十一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人事工作安排;

  (五)财务管理实施;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全额拨款。

  (一)财政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滕州市市教育局、滕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滕州市教育局、滕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xx年8月31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本单位和举办单位各一份,呈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一份。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奖励,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二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三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四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三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四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综合管理行政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 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六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九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 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 有其他功绩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5种。

  第九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市政府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种类。其中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只能由市政府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有权给予本办法规定的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其中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本办法规定的记三等功及其以下奖励,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权批准给予嘉奖,并分别报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由人事局审核或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励证书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式样,由人事局统一监制。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由财政局、人事局共同商定。

  第三章 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7种。

  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二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三 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以上处分;

  四 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受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或承办机关以文件形式(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1)向主管机关报批。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由行政任免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一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 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 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解除:

  一 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 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三 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四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满后满3年。

  改正错误,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为:

  一 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 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 原批准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 将解除处分决定(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样表见附件2)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受处分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实行备案制度。有关单位应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报送重庆市人事局。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篇8

  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档案室实行专人、专柜、专室、集中统一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鼠咬、防烂、防潮、防尘、防光工作。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员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及信息开发与管理,应建立档案数据库,做到帐目与实物相符。

  3、档案载体与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书写材料、数据填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年检等文件材料应收集及时、整理、归档,不得遗漏、丢失。

  5、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要求,资料存放整齐、编排有序、内容数据填写准确规范。

  6、档案区分全宗,按类别一一登记,分类整理成相对独立的保管单位,严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登记管理档案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盒。

  7、外来人员查阅档案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对档案勾划、涂改、标记号、折叠、抽取、污损、添加内容等。

  8、档案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损坏和遗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篇9

  为使机关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务车辆,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机关所使用的公务车辆,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障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

  二、 车辆使用管理

  (一)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准备。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时,两人(含两人)以下的原则上不派车。

  (二)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至行政办公室,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

  (三)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派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出车。

  (四)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行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位。

  (五)公务车辆驾驶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提前向行政办公室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六)公务车辆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三、车辆用油管理

  公务车实行定点加油,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设备物资科、资产财务科辅助配合监控管理。行政办公室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四、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一)工作职责

  1.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

  2.驾驶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能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二)工作流程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①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②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③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或更换。

  ④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⑤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篇10

  (一)餐厅要建立卫生制度,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从采购、验收、操作等环节严格把关。严禁使用发霉变质的原料和霉坏变质的食品。

  (二)加强宣传教育,使炊管人员充分认识加强卫生管理是防止食品污染,直接关系就餐人员身体健康的大事,食品卫生的因素主要是环境污染、食具消毒不严、厨具和个人卫生不彻底。因此,炊管人员必须执行卫生法,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提高法律意识和食品卫生意识。

  (三)实行食品“五四制”。1从原料到成品实行“三不”。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原料,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原料。2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3餐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六不”“勤洗、勤剪指甲、勤洗头理发、勤洗衣服和更换工作服。“六不”不用手拿食品、工作时间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对着食品和就餐都打喷嚏、不随地倒垃圾和脏水、不穿工作服上厕所。

  (四)保证就餐人员专用餐具的保管和清洗,做到勤消毒,勤更换。

  (五)落实卫生管理责任,厨房卫生由红案、白案师傅负责,餐厅等环境卫生由服务员负责,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

  (六)实施卫生责任追究,如发现违规操作及卫生不合格现象,第一次提出口头批评,如不改正则采取经济处罚。 工作场所要站立服务,注重个人仪表,按规定着工作服并保持衣物、鞋帽干净整洁。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篇11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 xx县第二实验幼儿园 。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 未分类 。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 xx县西路15号 。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 财政拨款 。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93.2 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xx县教育局 。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 xx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

  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为3周岁以上未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园长办公会 。

  制定修改章程;制度的制定;决定重大业务计划。

  上级主管单位任命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 单位聘用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决策机构的决议;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 》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 、 、 等 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xx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xx]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

  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

  依法年度报告公开的信息。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2 月 20 日 园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园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

  x年2月21日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篇12

  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x4年2月,是以发电、配电两大核心支柱产业为主的电力板块公司,承担着相关产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任务,履行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职责。其中,发电产业涉及燃煤发电、水力发电、燃气发电、能源服务等类型;配电产业涉及220千伏及以下输配电网的规划、建设、营销、服务等职责。

  一、招聘条件和对象

  1、x7届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

  2、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开拓进取精神,热爱电力事业;

  3、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操守,遵纪守法,无犯罪、违反校规校纪等不良记录;

  4、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5、籍毕业生优先。

  二、所属招聘企业简介

  1、保德煤电有限公司

  保德煤电有限公司成立于x4年2月,负责保德2×660mw超超临界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的筹建和运营。该工程建设两台660mw超超临界直接空冷发电机组,同步建设高效除尘设施,实施烟气脱硫、脱硝,主要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是依托xx集团王家岭煤矿建设的大型煤电一体化坑口电厂,计划于x7年7月实现机组双投。

  专业及名额10:热工自动化3、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2、电厂热能动力装置5.

  工作地点:xx省忻州市保德县。

  2、耀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耀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是xx省“”重点热电联产工程,公司2×mw机组项目总投资20亿元,安装两台mw超高压抽汽凝汽式直接空冷汽轮发电机组,配两台705t/h循环流化床锅炉。电厂投产后所发电力并入电网,并承担平遥、祁县两个旅游城市集中供热任务。公司2×mw机组工程1#、2#机组分别于x2年9、10月投产发电。

  专业及名额10: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科)5、电厂热能动力装置(专科)5.

  工作地点:xx省晋中市平遥县。

  3、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国峰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x2年10月,由xx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电力集团有限公司(80%)与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20%)共同出资组建。负责开发、建设、运营包括2×300mw低热值煤综合利用电厂、城市污水处理厂、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及城市集中供热相关配套设施,是循环经济和新城镇建设的典型项目。#1机组、#2机组分别于x5年7月30日、x5年10月3日通过168小时试运行。

  专业及名额5:热工自动化1、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1、电厂热能动力装置3.

  工作地点:xx省吕梁市汾阳市。

  4、国金电力有限公司

  国金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我公司),规划建设2×350mw超临界循环流化床空冷煤矸石发电项目和2×万吨/年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目前,发电项目1#机组已于x5年9月18日正式投入商业运营,2#机组已完成全部工程量的90%,即将开始单机调试;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第一条生产线正在安装建设,计划于x7年6月30前完成安装并具备单机调试条件。

  专业及名额5:热工自动化1、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2、电厂热能动力装置2.

  工作地点:xx省吕梁市文水县。

  5、国锦煤电有限公司

  国锦煤电有限公司成立于x8年,由xx有限公司与美锦能源集团按51:49的出资比例投资组建。x2年12月9日,国家发改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美锦交城低热值煤热电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x2〕3894号),正式核准国锦一期2×300mw煤矸石发电供热工程。本工程于x3年4月开工建设, x5年1月2日#1机组顺利通过168小时试运,x5年7月25日#2机组汽轮机冲转一次成功,具备168小时试运条件,拟于x6年9月正式投产发电。

  专业及名额5: 继电保护1、电厂热能动力装置3、热工自动化1.

  工作地点:xx省吕梁市交城县。

  6、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大型上市火电企业。其前身为阳泉第二发电厂,是国家“八五”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约55亿,工程总装机容量为4×300mw燃煤汽轮发电机组。

  专业及名额5:热能动力2、电气自动化2、热工自动化1.

  工作地点:xx省阳泉市平定县。

  7、长治热电有限公司

  长治热电有限公司装备两台330mw亚临界直接空冷供热机组,年发电能力约35亿千瓦时,供热面积1000余万平方米。x9年9月30日开工,x1年10月两台机组投产发电。

  专业及名额5:电气专业3、自动化专业1、热动专业1.

  工作地点:xx省长治市郊区。

  8、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地方性省属电网企业,承担着xx省吕梁市离石区、柳林县、中阳县、方山县、交口县、石楼县、临县、兴县等8县(区)、临汾市乡宁县、安泽县、蒲县等3县和朔州市城区共12个县(区)的供配电业务。

  专业及名额: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4、继电保护1

  工作地点: 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县级分公司。

  四、招聘流程

  1、报名

  应聘者认真填写《应聘申请表》(见附件),以电子版发送至,邮件标题为“应聘单位名称+专业+姓名”。截止日期为x6年11月10日。

  2、笔试、面试

  经过初步筛选,接到通知的应聘者参加笔试,笔试内容主要是对应聘者综合能力的测试。笔试合格者参加面试。笔试、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实习

  通过考试的应聘者到相关企业实习,实习期三个月,经考核合格后录用,签订就业协议书。

  联系人:张女士、李先生

  电话:

  email:

  附件: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篇13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为 (单位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是经 (审批机关) 批准,由 (主管部门) 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登记管理局) ;业务主管单位是 (主管部门) 。

  第四条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必须具体明确,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宗旨和业务范围用语”填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七条 本单位 (决策机构或领导和决策形式) 。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四) 。

  (五) 。

  (六)提出终止动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举办单位) 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 (决策机构) 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 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决策机构) 的决议。

  特殊情况下,(单位副职)受(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委托或经 (举办单位) 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十条 (单位负责人职务)由 (举办单位) 任命。

  〔⒈ 设董事会、理事会等机构的单位在本章增加相关条款;

  2.由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政策法规确定的权限任命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不设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五)有关部门及组织委托开展的 (专项课题或工作名称) 等专项资金。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六) 。

  (七) 。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 (收费批准单位、文件) 规定收取 (收费名称) 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仅限于按规定收费并纳入财务收支且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单位〕

  第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 (决策机构) 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举办单位) 审查同意,自 (举办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⒈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事业单位,修改的章程在决策机构通过后,还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再报有关机关审查同意;

  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事业单位,在报举办单位的同时,还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 (决策机构) 提出终止动议,经 全体(在编)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 (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 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 (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xx月xx日 (决策机构) 表决通过。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事业单位,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 (决策机构) 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x年x月x日

机关档案工作制度篇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0xx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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