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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论文范例,自然辩证法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3日

自然辩证法论文范例篇1

  一、分解法庭辩论的内在涵义

  辩论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和“开庭审理”章节都有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当中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行政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由此可见,法庭辩论是行政案件庭审的必经程序。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案件不存在辩论程序”或者“行政案件不需要辩论程序”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所谓分解法庭辩论,就是指在肯定法庭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中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将辩论内容肢解,分散体现在事实认定、行政程序和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的质辩过程当中,以充分展示质辩混合的审理特点,彻底揭示案件争点和争点中的焦点,避免重复辩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应有的功效。

  二、分解法庭辩论的可行性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唯一对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第43条至第53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以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等,第54条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中间关于开庭审理程序立法空白。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是“参照”而不是“依据”或“依照”,由此可见,该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隐含了行政案件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的不确定性和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况且《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3节的规定以及第12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辩论程序”、“法庭调查必须前置于法庭辩论”,其本身值得商榷。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对分解法庭辩论未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根据条款理解,事实上赋予了合议庭在此问题上的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分解法庭辩论从法律角度是可行的。这一点也可以从当前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中得到印证。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辩论”的概念,但在不同审理阶段规定了“事实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实际上隐含了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内容分解的框架。虽然该《规程》同时又要求在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前要“逐一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无新的意见”,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有质的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中和性规定,至多只能是补充辩论性质的内容,而不能成其为独立辩论阶段。

  从诉讼原理上来讲,分解法庭辩论不仅不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且能够使当事人或其人更加清晰自己的辩论思路,更加充分发表自己的辩论观点,更加有可能展示自己的辩论技巧。

  三、分解法庭辩论的必然性

  行政案件当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单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2、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行政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行政事实展开辩论;3、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展开辩论;4、对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展开辩论;5、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程序的单项程序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6、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7、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维持等展开辩论。当然,法庭辩论还应包括个案当中的受案争议、期限争议、处罚公正性争议等等。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首先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单项事实证据和程序证据的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内容?笔者认为是肯定的。对事实证据、程序证据的证明“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质”,二是“辩论”。质辩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对质方式确认证据的形式状态、取得方式、待证事实等,然后提出对证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大小问题的看法并充分发表自己的理由。在当事人提出看法并加以解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论。因此,证据质辩既是事实调查的过程,又是认定事实问题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庭辩论过程,是调查和辩论的混合过程。审判实践过程中,有些人将证据质辩理解为“对质辩认”或“对质辩解”,在证据质辩时,只要求当事人陈述“有无异议”、“哪些异议”,不许可当事人解析理由,不许可质辩双方展开辩论,这是对证据质辩的曲解,是人为割裂调查、辩论的做法。然而,证据质辩过程中,调查内容和辩论内容是不可能人为厘清的。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原告的诉词和被告的答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的内容?笔者认为也应当是。一方面,原、被告在诉辩阶段,对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自己的主要观点,这本身就包含事实问题辩论和适用法律问题辩论的内容。另一方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原告展开辩论的开端,是原告作为“正方”立论的诉讼环节。反之,被告提出答辩请求,是被告作为“反方”反驳原告观点并同时确立辩点的诉讼环节。在之后的各审理环节,双方对事实认定、适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程序问题的质辩过程,就是双方以充分的论据来论证各自论点、抗辩对方论点的辩论过程,至最后陈述结束辩词。这样,才能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结构和庭审架构的内在缜密性质。 由此可见,法庭辩论从当事人双方的诉辩开始,至最后陈述结束,贯穿于庭审的各个环节。单独设立辩论阶段,从理论上是无法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性和庭审架构的。从审判实践来看,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就必然要将所有辩论内容包括对诉讼请求的辩驳、对证据的辩驳等,一揽子纳入法庭辩论当中。只有这样,才能称其为调查和辩论完全分离,但是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在证据质证时只能作出“有或没有异议”的机械陈述,这当然是极其荒谬的。法庭辩论不仅应当分解而且事实上已经分解。

  四、分解法庭辩论的可塑性

  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体现了庭审的调查与辩论混合特点及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辩论内容分解于各庭审环节的精神。主要体现在:1、《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的概念;2、没有单独设立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3、对事实证据、适用规范性文件、行政程序问题当事人可以分别进行质证辩论。《规程》规定的庭审架构总体科学合理,是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必须参照执行的,但有几处内容笔者认为仍值得商榷。

  其一,《规程》第35条规定了原告、第三人可以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笔者认为,事实证据的质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单项事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问题的质辩;另一方面是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否足以证明行政事实或者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问题的质辩。因此,在事实证据质辩阶段,庭审中应适当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后一方面的内容展开充分辩论,《规程》当中亦应当作出明示。尤其是在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举证、质证采取逐一举证、一证一质的情况下,如果不予适当提示,当事人就会自然按照法庭设置的庭审架构局限于单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质辩,而在此后的审理环节,由于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就没有合适的环节就上述后一方面的问题充分发表质辩观点。

  从《规程》关于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和行政程序问题质辩的规定来看,对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规程》规定当事人可以展开质辩,那么与此相对应,事实认定质辩问题亦应作出明示,而不应笼统地提示为事实证据的质辩。

自然辩证法论文范例篇2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6)-18--02

  辩证法,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开始追溯起,到近代经过康德、费希特、谢林,到了黑格尔那里有了一个重大的理论发展,并且在其理论形式上几乎达到了完美。但是辩证法在德国古典哲学阶段的发展却是受到限制的,它被深深的包裹在唯心主义哲学的外衣之中。康德把辩证法理解成思维方式自身的矛盾,黑格尔把辩证法卷入到概念的运动之中。这虽然促进了辩证法理论的丰富,但也没有科学的说明辩证法思想。

  一、康德的理性辩证法

  康德的辩证法以理性辩证法的样态而出场。为了论证科学知识和形而上学的可能性和普遍必然性,康德对纯粹理性和形而上学进行了批判。在批判的过程中,理性辩证法作为一种逻辑矛盾和逻辑分析方法而产生。作为一种逻辑矛盾,康德在论证科学知识的可能性和普遍必然性时,通过先验的方法引进了先天综合判断、先验自我、先验能力等概念,使科学知识的有效性得到了保证。但由于人的先验能力的限制,人只能认识被先验能力加工过的事物表象,而不能认识事物本身。而在论证形而上学的可能性和普遍必然性时,陷入了逻辑矛盾。在康德看来,纯粹理性完全可以脱离经验材料而根据两个相互对立的逻辑命题而分别作出一番符合逻辑的推论,最终得出两个相互反对但又各自成立的命题。因而理性辩证法就陷入了谬误的推理。具体来说,产生谬误的原因在于范畴的不正当使用,将原本用于经验世界组织整合知识的范畴用于脱离材料的超验世界――形而上学领域――进行先验逻辑的演绎,因而出现了“先验幻相”这种在自然界并不存在内容的假象,因此就陷入了“二律背反”的谬误推理。作为一种逻辑分析方法,康德把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理论理性作为认识能力追求的是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一方面通过理论理性构造了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科学知识,另一方面通过理论理性构造了一个对象世界、一个有规律的世界;实践理性作为意志能力追求的是客观道德法则,保障形而上学的可能性与普遍必然性。

  康德的伟大之处在于论证了人类的认识能力,但令人惋惜的是他把辩证法仅仅看作是人们头脑中的思维的产物,只是人的一种思维形式。

  二、费希特的主体辩证法

  费希特的哲学重点在于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他在考察了康德哲学之后受康德影响,充分赞扬了康德哲学中先验自我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他认为康德并没有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问题,相反康德哲学的缺陷仍然是理论与实践、必然和自由的分裂,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康德肯定“自在之物”这个毫无意义的幽灵在其哲学世界里不可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费希特把康德受自身条件限制的先验自我发展成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自我作为其哲学的出发点,提出思维创造存在。具体来说,这种哲学思想表现于费希特建立的知识论三大基本原理:第一,自我设定自身;第二,自我设定非我;第三,绝对自我统一自我与非我。在费希特看来,自我是不证自明的、唯一的实在,是不依赖于任何别的东西的自我产生、自我肯定,也即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先验存在。非我是与自我相对立的事物,自我创造了非我、非我以自我的存在为前提。这也就是说主体创造客体。而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是由于自我本身的运动产生的对立,所以自我和非我最终又在绝对自我中得到了统一。绝对自我仍然是一种无条件的、不受任何东西决定的绝对主体。这样主体和客体最终在绝对自我中得到了统一。

  费希特的先验主体辩证法是一种先验主观唯心主义这哲学。他把主客的对立理解成“自我”本身产生的对立,客体完全依附于主体。最后又在绝对自我中得到了两者的统一,而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无限过程构成了主体统一的基础。这是一种主观理解,事实上自我始终无法克服与非我的对立。但费希特突出强调了主体因素在辩证法中的作用,主体在认识世界时所发挥出来的积极性与能动性。

  三、谢林的客体辩证法

  谢林是继康德、费希特之后的德国哲学家。他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发展了辩证法,以此来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他提出哲学的出发点和原则是“绝对同一性”。谢林认为,主体和客体是有差别的、矛盾的,要解决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需要一个超出两者之上的最高原则,那就是“绝对同一性”。绝对同一性既不是主体也不是客体,也不是同时的两者,它是客观的、绝对的“自我意识”,它凌驾于主体之上,是万物的本原,是主体和客体相统一的依据。“绝对同一性”是没有差别的和绝对的,同时“绝对同一性”又先于一切差别和矛盾而存在,是差别和矛盾的根源,差别和矛盾最终又回归到了无差别的“绝对同一性”中。进而谢林把康德、费希特的主观辩证法推广到自然界和人类历史领域形成了客观辩证法,认为人类历史如同自然发展的历史一样,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推动事物发展的是事物本身的矛盾。

  谢林一方面强调了自然对精神的能动作用,另一方面强调了精神对自然的能动作用,客体和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事物和认识前进的动力,其构成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法。但是这种对于辩证法的认识,谢林没有解释清楚。无差别、无条件的绝对同一是如何过渡到有条件、相对的差别和矛盾,并且其统一的终点是客观的绝对的自我意识,就不得不陷入唯心主义的窠臼。谢林的客观辩证法对黑格尔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黑格尔正是在谢林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前发展了对于辩证法的认识。

  四、黑格尔的绝对理念辩证法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他的辩证法思想启发于康德的“二律背反”,在积极吸收了费希特、谢林的哲学思想后,批判了他们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提出了他的理念辩证法。

  在黑格尔的哲学里,辩证法是作为最高存在的绝对理念的运动法则。黑格尔认为辩证法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他把辩证法提升为一种客观真理和普遍规律,是一种贯穿于一切事物的哲学方法。绝对理念本身发生着辩证运动,使自己完成自己的发展,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逻辑学》是黑格尔关于辩证法理论阐述的重要文献,在《小逻辑》一书中黑格尔对辩证法作了一系列的解释:“概念的运动原则不仅消融而且产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作辩证法。”[1]“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2],“不可以只限于在哲学意识内才有辩证法或矛盾进展原则。相反,它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其他高级意识和普遍经验里的法则,举凡围绕着我们的一切事物,都可以看作是辩证法的例证。”[3]这就说明,在黑格尔看来,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说,辩证法是绝对理念本身所固有的东西。而从方法论意义上看,“自然界和精神世界的一切特殊领域和特殊形态,也莫不受辩证法的支配。”[4]任何事物都抗拒不了这一方法的力量,“这是理性企图在每一个事物中发现和认识自己的意向。”[5]所以,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也是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讲的。但无论是作为本体论的意义,还是作为方法论的意义,事实上黑格尔都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去说的,在黑格尔哲学里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就是同一个东西。

  绝对理念的运动坚持辩证原则。绝对理念从自身中外化出整个自然界,自然界的产生正是绝对理念运动发展这套逻辑运作的结果。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说道:现实事物是没有客观实在性或对象性的,一切实证的、对象化的事物都是观念的外化,是自我意识进行“否定”的结果。“对象本身表明了自己对于自己说来是消逝着的东西……自我意识所以认识到对象的这种虚无性,一方面是由于他外在化它自己;因为它正是在这种外在化过程里把自身建立为对象……另一方面,这里同时还包含另一环节,即自我意识又同样扬弃了这种外在化和对象性,并把这种外在化和对象性收回到它自身中,因而它在它的异在本身里就是在它自身中。”[6]而上述的这一过程,黑格尔又把它搬到了《逻辑学》里。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把这一辩证运动表述为概念从普遍到特殊再到个别。

  在逻辑学阶段中,绝对理念是作为纯粹概念而存在的。否定之否定是一系列纯粹概念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规律、原则。纯粹概念之所以是相互联系并且相互转化而保持统一,原因在于事物总是一个许许多多纯粹概念甚至是由纯粹概念组成的概念群复合在一起而构成的总体。在黑格尔眼里,具体事物就是具体概念,整个纯粹概念的发展是一个有着内在必然联系的、由低级向高级转化的、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和其他环节内在的联系在一起而不可分割。所以黑格尔认为只要说明了“具体概念”自身所包含的各个环节是如何相互转化、如何内在的联系成一个统一体,那也就是说明了和认识了具体概念,那也就是说明了和认识了具体事物。只要说明了这些联系,也就说明了这些环节,说明了这些环节也就说明了这些联系。因而具体概念内部的各个环节,都是由许多逻辑规定有机联系着的,并且是相互转化着的一体。

  所以,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不但是理念的运动法则,还是哲学本身。这一判断的依据在于哲学的独立性是使用自己证明自己、自己回归自己的圆圈式的论证方法。黑格尔说“哲学是独立自为的,因而自己创造自己的对象,自己提供自己的对象。而且哲学开端所采取的直接的观点,必须在哲学体系发挥过程里,转变成为终点,以及成为最后的结论。当哲学达到这个终点时,也就是哲学重新达到其起点而回归它本身之时。这样一来,哲学就俨然是一个自己返回到自己的圆圈。”[7]

  小结:

  辩证法思想在近代得到了发展。从康德到费希特到谢林到黑格尔,关于辩证法思想理论越来越丰富,我们透过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的棱镜,审视近代辩证法思想,加深了我们对于辩证法问题的认识。从康德的理性辩证法、费希特的主体辩证法、谢林的客体辩证法、黑格尔的理念辩证法,马克思也是在充分考察了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对德国古典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进行了扬弃,提出了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思想。所以,对德国古典哲学中辩证法思想的考察为我们进一步去认识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奠定了基石。

  注释:

  [1]【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刷馆2004年版,第88页。

  [2]【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刷馆2004年版,第177页。

  [3]【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刷馆2004年版,第177页。

  [4]【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刷馆2004年版,第177页。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00页。

自然辩证法论文范例篇3

  [关键词]医哲结合;自然辩证法;教学模式

  [作者简介]张洪雷,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部讲师,博士;张宗明,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部副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江苏南京210046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8-0195-03

  自然辩证法是理、工、农、医类硕士研究生的一门学位必修课,其教学目标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自然观、科技观,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与科研创新素质,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目前,在自然辩证法的教学实践中,存在着重阐述自然辩证法的一般原理而轻结合研究生专业实际进行讲解、重理论讲授轻实际运用的倾向。如何把具有思辨性、抽象性和理论性的教材内容内化为研究生的科学素养、科研方法、创新思维;提高课程教学的实效性、针对性,需要在自然辩证法的教学中,结合研究生专业特点,联系各门具体学科特点,创造性地开展自然辩证法教学,这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关键。针对中医药院校的具体特点,结合研究生的专业实际,我们以“医哲结合”为特色,创新自然辩证法教学。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加强具备医哲知识结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更新教材内容、增加医学辩证法的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初步实现了中医院校研究生自然辩证法的教学目的。

  一、建设一支具备医哲知识结构的师资队伍,为创新自然辩证法教学奠定师资基础

  师资队伍是否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是教育成败的关键,对于中医药院校自然辩证法课程的教学而言更是如此。中医药院校自然辩证法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的创新,对师资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自然辩证法教师应该从多方面充实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与储备,了解医学科技发展前沿的最新成果;对于大多数是文科学历背景的教师来说,特别要补上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知识,尤其是与医学相关的知识,才能真正驾驭这门课程。其次,中医药院校自然辩证法教师还要具备一定的中医哲学、中医方法论、中医文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自然辩证法课程教学中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具体做法是,对非医学专业毕业的自然辩证法教师进行医学知识方面的培训,而对医学专业毕业的自然辩证法教师应强化当代西方科学哲学、中国哲学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最后,中医药院校自然辩证法教师还应加强科研,并正确处理好科研和教学的关系,以科研成果充实教学内容,把教学过程中的难点、疑点作为科研的方向,二者相辅相成,不能偏废。事实上,合格的自然辩证法教师应该是教学人员与科研人员的统一体,这样才能使自然辩证法教学在一个坚实的基础上不断提高。

  二、更新教材,增加医学辩证法内容,为创新自然辩证法教学提供教学蓝本

  由于自然辩证法面对的研究生学科背景不同,专业特点相异,因此,使用全国统一的教材、采用统一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时展要求与研究生创新素质提升的需要。针对不同专业研究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更新教材内容,创造性开展教学活动成为自然辩证法教学改革的重点。对于如何结合研究生专业特点更新教材内容,我们也做了一些尝试,即在遵循教育部自然辩证法概论教学大纲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高等中医药院校研究生的特点,通过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引导中医药研究生运用自然辩证法的一般原理,探讨中医药学的学科性质、思维特征与发展规律,从而提高中医药研究生专业理论思维水平与创新素质。为此,更新教材内容在体现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可读性的同时,应突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色:首先,突出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在每章后增加“中医问题与思考”阅读内容,启发与引导研究生在掌握自然辩证法一般原理基础上,联系中医药专业实际,提出与思考中医药发展中存在的重大理论问题。其次,突出医药科技发展的历史及其与医学观的联系,体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的原则,便于学生更加深刻理解中西方传统医学观的差异以及对中西医学发展的影响。最后,融入教师中医方法论的研究成果,突出科学技术方法论的比重,以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素质。

  三、改进教学方法

  传统的自然辩证法教学一般采取单一的、灌输式的教学方式,这已经不能适应自然辩证法教学的需要。事实上,自然辩证法教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学科本身的交叉性和综合性,使教学活动显得更为复杂。在影响教学效果的众多因素中,以什么为中心来组织这项复杂的活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到教学的理念、方法、过程和手段,更重要的是对教学效果有十分显著的影响。因此,在教学内容安排方面,我们将教材内容专业化、专业专题化、专题问题化。同时,在教学方法层面,我们从独自式的封闭式教学转向开放式的研讨式教学,从静态的PPT走向动态的视频多媒体,从理论世界走向现实世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专题讨论法、问题启示法、网络互动法。最大限度地利用学校多媒体和网络资源进行教学,从而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创新意识,提高其理论思维和创新素质。

  (一)专题讨论法。在通常情况下,研究生已经历了大学本科的完整教育,具备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自学能力,在信息的获取、问题的理解和观念的形成上具有自主性。对多元知识摄取和自身创造力发挥的需要,使他们渴望超越传统教学的授课模式,真正实现个性的张扬。因此,在课堂上开展专题讨论,有利于研究生获得合理的和正确的思维模式,并为他们观点交锋、思想碰撞提供良好平台。经过专题讨论的训练,有利于实现其思维方式从线性向非线性转变、从二元对立向多元共存转变。事实上,在自然辩证法的教学中,对某个问题给出答案或结论,远不如让学生自己多角度、多层次去思考并去寻求解决的方法更好,自己独立思考的东西远比书本上或老师给出的结论印象深刻,也更有意义。

  组织好专题讨论的关键就是要选好讨论主题。首先主题的选择要结合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在教学大纲的规定范围内,结合课堂教学、根据课程进度、遴选相关的主题。专题设计与研究生的专业相结合,有助于研究生从自身专业出发深入讨论问题。根据中医药院校研究生的专业特点,我们选择与设计的专题一般都是与中医药发展实际相结合,如在“自然观”、“方法论”和“科技观”三篇中,我们分别设计了“中西传统自然观差异对中西医学发展的影响”、“中西医方法论之辩:在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之间”和“中西医文化与中西医发展”等三个讨论专题。其次,主题的选择应结合社会热点。如前段时间的“张悟本事件”,我们就设计了“张悟本事件与中医”的专题讨论。通过专题讨论,学生上课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提高。同时,学生课前准备充分、课堂讨论热烈、课后还在继续。专题讨论

  的教学方式不仅增强了自然辩证法课堂的教学效果,而且也增强了他们对自身所学专业和社会现象的理解。

  (二)问题启发法。爱因斯坦曾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问题也许仅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待旧的问题,都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因此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首先应从培养他们的问题意识开始。其实,疑问最能引发研究生的好奇心,激发他们学习自然辩证法的兴趣,变被动听课为主动参与、变“要我学习”为“我要学习”,从而提高课堂的教学质量。

  在自然辩证法教学中问题的设计一般应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专业性。问题的设计一定要贴近研究生所学的专业或与他们所学专业相关,只有这样的问题,才能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他们参与回答问题的热情。如在讲授科学技术的性质时,可联系中医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在讲到科学技术发展模式的时候,可结合中西医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等问题。由于问题选择密切结合研究生所学专业,可以启发学生运用自然辩证法的相关原理和方法去思考和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同时,也加深了研究生对自身专业的认识,拓宽了他们的研究视野、培养了他们独立思考的精神。二是新颖性。教材中已提出的问题,引导研究生自学理解就行,关键在于教师提出的问题相对来说比较新颖,或虽是老问题,但是分析或理解的视角比较新,这同样会引起学生的兴趣。如关于中医的科学性问题,这是一个争论很久的老问题,但如果从当代西方科学哲学家――费耶阿本德的视角来分析并加以理解,就是一个新问题。三是时代性。问题的设计要与时俱进,要努力反映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及其带来的影响,努力反映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巨大成就及其需要完善的地方。只有选择的问题贴近社会现实、贴近学生生活、贴近时代,才具有说服力,才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网络互动法。传统的自然辩证法教学多采取课堂讲授法,但由于受课时等因素限制,有些教师在结合学生专业问题开展教学活动时,单向灌输偏多,缺少与学生的交流、互动,没有发挥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性与参与性。结果导致教学效果不太好,经常是教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干自己的事情,教的过程与学的过程出现了脱节现象。专题讨论法可以激发研究生的求知热情,调动他们学习自然辩证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如自然辩证法课程作为硕士研究生的公共课往往采取大班教学,人数多达一两百人,虽然能成功地组织专题讨论,但要让每个同学都有发言的机会相对来说比较困难。问题启发法固然可以启发每一位研究生的独立思考,激发其学习兴趣,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但自然辩证法的教学活动从头至尾都运用问题启示法比较困难,因为并非每一章节都能找到合适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自然辩证法的教学实践中,尝试运用网络互动法来弥补其他教学方法存在的不足,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网络互动法,就是教师运用网络技术,建立自己的教学网站,把教学信息、课程简介、教学大纲、课件等相关资料等放在网络平台上,学生可以通过讨论区和留言板来与教师进行交流沟通、讨论学习,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对自己教学效果的反映,及时调整教学内容的一种教学方法。学生在学习、复习或科研过程中遇到与自然辩证法所学的知识相关的疑惑,可以主动与教师联系,并从老师处得到指导或解答。这样网络平台成了研究生学习自然辩证法的第二课堂,自然辩证法的学习就从课堂延伸到课外。我们在网站设有“硕博论坛”、“习题选集”、“影视辅导”、“中医文化”、“讨论园区”等栏目。“硕博论坛”是研究生的天地,专题刊登研究生在各级刊物上正式发表的自然辩证法课程论文,主题涉及中医方法论、中医药现代化、中西医结合、中医教育等。这些论文由于是研究生自己的研究成果,一方面可以调动研究生参与研究与讨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为下一届学生撰写课程论文提供了范文。“习题选集”主要包括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等,这些习题集可供学生在学习之余根据自身的需要查看或者下载学习。“影视辅导”是经过精心选择与自然辩证法教学相关或与中医药相关的内容,注重知识性、趣味性、战略性、启发性、哲理性、前沿性、权威性。如中央电视台的《大家》、香港凤凰卫视的《世纪大讲堂》、中医药方面的《刮痧》《国医大师》等视频以及部分科教影片。这些影视资料可以让研究生在教室或宿舍就可领略到科学大师的高尚品德、爱国情怀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国医大师的精湛医术、高尚医德和情怀中医、心系苍生的使命感,使研究生的精神受到洗礼、思想得到升华。“中医文化”包括“研究成果”、“系列讲座”、“报刊文摘”等子栏目。

自然辩证法论文范例篇4

  关键词:项目管理;自然辩证法;系统方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科技的进步,工程项目的规模也越来越大,项目管理越来越系统化、专业化,我们需要一个正确的理论作为依据对项目进行全方位地管理。自然辩证法中的系统方法在项目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一、自然辩证法的实践指导意义

  (一)自然辩证法简介

  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是关于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的科学理论体系。自然辩证法属于哲学门类,它研究的是自然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而不是自然界发展的某一具体规律、科学技术某一学科发展的特殊规律以及科学技术中具体学科的特殊研究方法。

  自然观是人们对自然界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1]。它吸取了历史上自然观的精华,摒弃了旧自然观的糟粕,研究和认识自然界存在和演化的科学图景及自然界存在和演化的特征和规律,并研究和认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

  科学技术观是关于科学技术及其发展的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的总看法、总观点[1]。马克思、恩格斯把科学和技术作为一种社会想象来考察,科学技术发展到现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成果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

  科学技术方法论是人们对自己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运用的认识和实践方法的哲学概括[1]。科学技术方法论是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常用的一般方法的理论,是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一般方法的性质、特点、内在联系和发展变化的理论体系[2]。科学技术方法论对社会认识实践具有重要的自导意义,唯物辩证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系统阐述了我们在实践中所用的方法、技术和逻辑过程。

  (二)自然辩证法的实践指导意义

  恩格斯指出:“一个名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哲学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我们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通过他的发展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度,需要一个正确的哲学理论来指导我们进行研究,自然辩证法为我们提供这一整套理论,要求我们要用系统的观点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二、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自然辩证法

  (一)工程项目管理

  “项目”一词越来越多地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定义很多,国际标准《质量管理——项目管理质量指南(ISO10006)》定义项目为:“由一组有起止时间的、相互协调的受控活动所组成的特定过程,该过程要达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目标,包括时间、成本和资源的约束条件。”

  “项目管理”就是以项目为对象的系统管理方法,通过一个临时的、专门的柔性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实现项目的目标[3]。

  工程项目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典型的项目类型,是项目管理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对象通常是有着预定要求的工程技术系统。项目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它由许多子项、分项和工程活动构成,项目管理必须包括整个系统的管理。完整的项目管理工作过程包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反馈等。项目管理应该包括全部的管理任务,有工期、费用、质量(技术)、合同、资源、组织和信息等的管理。

  (二)运用系统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自然辩证法中的系统方法就是从系统整体的观点出发,全面地把握和控制对象,综合探索系统中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系统与系统的相互作用和变化规律,以达到最佳的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运用系统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科学的管理理念。

  系统方法的一般步骤:阐明问题目标选择系统方案系统分析系统选择决策实施计划。系统方法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着广泛的应用空间。并将给工程项目管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4]。

  1.系统方法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内在要求性

  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系统性、产品固定性、成果的不可挽回性、体积庞大、操作空间有限、技术复杂、规模宏大等技术经济特点,从而对立项的正确性和目标的实现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每个工程项目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许多的子项目,也包括管理项目的人——管理者。工程项目管理者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技术素质、经营素质与方法等,是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主导因素。:

  (1)现代项目管理具有特征:“1)项目管理理论、方法、手段的科学化。这是现代项目管理最显著的特征。现代项目管理吸收并使用了现代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具体表现在现代管理理论的应用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行为科学等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最显著的是计算机的使用。2)项目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由于现代社会对项目的要求越来越高,项目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需要职业化的项目管理者,这样才能有高水平的项目管理。3)项目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项目管理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复杂的工作,要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多,使得项目管理日趋国际化。”[5]

  (2)工程项目管理过程的内容:包括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采购管理等。

  项目管理是一种综合性的工作,在某一工作区域内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都会对另一个工作区域产生影响。这种内在的相互作用可能是很明确的、可以把握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难以把握的。由于存在这种内在的相互作用,所以需要管理者对各种项目目标进行权衡。在各种管理中,要有整体和全局观念。任何一个子系统、子项目都不能脱离整体,一旦脱离整体,其组织就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2.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系统方法

  系统不仅是整体的,也是开放的。系统的内外部环境也会影响到管理者对项目的管理。如何处理系统的开放性问题,管理学中的SWOT方法为我们提供了工具,其哲学依据就是开放性原理。SWOT是在进行项目选择时最常见的对项目优劣进行分析的方法。如下图所示:

  左右框代表内因,上下框代表外因;Ⅰ、Ⅱ代表积极因素,Ⅲ、Ⅳ代表消极因素。框内内容表示:(1)上边的Ⅰ为内部积极因素,即自身优势(Strength);(2)左边Ⅱ为外来积极因素,即外部机会(Opportunity);(3)下边Ⅲ为外来消极因素,即外部威胁(Threat);(4)右边Ⅳ为内部消极因素,即自身劣势(Weakness)。

  在承接一个项目之前,以项目团队为中心进行SWOT分析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理性,减少决策的失误。其方法是:(1)列出团队自身的优势以及如何充分地发挥这些优势,并填入Ⅰ。(2)列出该项目提供了什么外来机会以及如何充分利用这些机会,并填入Ⅱ。(3)列出可能影响项目成功的威胁以及如何处理这些威胁,并填入Ⅲ。(4)列出团队自身弱势以及怎样将影响降至最小,并填入Ⅳ。

  SWOT方法就是如何利用内部的变化去适应外部环境。项目目标要能实现,就必须发挥优势克服劣势,抓住机遇避免威胁。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事物质和量的统一体现在“度”的范畴里。“‘度’是一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是事物的质所能容纳的量的话动范围。辩证法认为,事物矛盾双方的比例、事物发展的过程。都是有‘度’的,事物在‘度’的范围内的变化是量变,它能保持事物的稳定状态,维系事物特定的质。此时,事物总体上处于协调、稳定、有序的和谐状态。”[6]协调是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取得一个成功的项目,协调具有重要的作用。

  协调可以使矛盾的各个方面居于统一体中,解决它们的界面问题,解决它们之间的不一致和矛盾,使系统结构均衡,使项目实施和运行过程顺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是协调的中心和沟通的桥梁。在整个项目的目标设计、项目定义、设计和计划、实施控制中有着各式各样的协调工作。

  三、结语

  工程项目由于诸如市场条件越来越苛刻,项目变得越来越大,行业变化速度加快等原因,越来越需要更专业、更高级、更系统地进行管理,自然辩证法对项目提供了重要的管理理论基础。运用自然辩证法的观点和方法,来指导我们工程项目管理及其他学科的学习和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告诉我们一个正确的思维方式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自然辩证法贯穿在我们学习工作的各个方面。

  参考文献:

  [1]赵修渝。自然辩证法概论[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1.

  [2]沈杨。软件工程中的自然辩证法[J]。中国科技信息,2005,(6)。

  [3]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俞慧玲。运用系统方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J]。水路运输文摘,2005,(2-3)。

自然辩证法论文范例篇5

  [关键词]《易经》 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B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7)09-0067-06

  纵观整个易学研究史,自远古以来而至清末,《易经》从来都不曾被称作过“辩证法”。然而,现在说起《易经》的哲学思想来,人们便会不假思索地认为它即是中国古代朴素的辩证法,《易经》的思维也被冠之为辩证思维,中国民族的思维方式也以辩证性而区别于西方的静止的形而上学。实际上,不只是对于《易经》,包括对老子的“福祸相倚”、“反者道之动”等重要思想,人们仍然是用“朴素的辩证法”一词含而括之的。其实,《易经》,包括道家思想,向来就不是辩证法,它们与泊自西方的“辩证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的不同深刻地反映着中西方不同的文化观念。

  一、《易经》变成“辩证法”的过程

  《易经》的辩证法化,起始于“古史辨派”之后兴起的“唯物史观派”。最早提出这一理论的是郭沫若先生。郭氏在“五四”之后,就接受了刚刚传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正是他最早主张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中国古代历史进行研究,这亦使他成为了“我国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研究《周易》的第一人”。[1] (P99) 郭沫若在其文章《周易的时代背景与精神生产》(1927年)中首发了《周易》的矛盾思想及辩证观念,他说:“八卦的基础本来是建立在男女两性的象征……所以《易经》的观念就根本是阴阳两性的对立。一切万事万物都是由这样的对立而成……八卦是四对相对立的现象,六十四卦又是三十二对相对立的事物,就这样宇宙是充满了矛盾。”[2](P65) 而且他又从《序卦传》中发掘出了“一个唯物的社会进化观”,[2] (P72) 认为“人类社会的进化就是由这样相反相成的两对立物先先后后地产生出来的。”[2] (P73) 然而郭沫若认为,《易经》的辩证法不是一种彻底的辩证法,因为它将变化绝对化,而使之成为了“道”,而“道即是易,易即是神”,“结果辩证法一变而与形上学妥协,再变而与宗教妥协”。[2] (P78) 郭氏进一步认为正是《易经》辩证法的不彻底,致使它必然地走向了折衷主义。当然,郭氏认为《易经》辩证法的不彻底性、折衷性,从根本上讲,是意在认为古代的《易经》朴素、原始与落后,不及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科学、完整、深入,但它具有的辩证性仍然标明了它思想的先进性。其后金景芳、冯友兰、张岱年、任继愈、高亨、李景春、沈瓞民等等大家著文述见,对《易经》的唯物主义思想、辩证法观念都做过深入的研究。虽然他们在方法上及对《易经》思想的认识上都有着极大的不同,但是在《易经》的辩证法观念上却表现着一致的认识。所以,随着上世纪50、60年代的学术思想向辩证唯物主义的统一,于是对于《易经》思想的辩证唯物论研究即成为学术的主流。“易学”最后走向了完全的辩证唯物化。

  客观地讲,我们确实可以从《易经》阴阳观念、变易观念中看到矛盾、变化、发展等辩证法观念的影子。正是它们两种思想体系的“似是”最后沿袭成了它们之间的“就是”。于是几千年从来没有被称作“辩证法”的《易经》终于戴上了一顶“辩证法”的帽子,而它自身的意义本体被遮蔽了起来,它再也不是它自己了。这实在是对《易经》哲学的一个极大的曲解。实际上,这也是近代以来的“据西释中”的哲学解释范式的一个典型个案。“辩证法”成了中国古代易、道思想的一个“后设陈述”。

  二、《易经》与辩证法的不同

  笔者以为,虽然表面上看易学的阴阳观与辩证法的矛盾观、易学的天道观与辩证法的辩证发展观等之间存在着相似的架构与相近的表述,但二者却有着更为根本、更为明显的区别。

  (一)辩证法的因果决定论与《易经》的“时”观

  辩证法的发展观念强调的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内在因果链条的客观性,从根本讲是一种带有必然性的决定论的“因果”逻辑,而《易经》的变易观念突出的是现象上的生老盛衰的“时”的逻辑。

  众所周知,中国的唯物主义辩证观念来自于黑格尔哲学的辩证历史观。而黑格尔哲学的辩证历史观则有着一套严密而自洽一致的哲学体系。这一体系视事物的发展为一必然原因的推动。因此,它是一套因果决定论的历史观。由此而产生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虽然倒置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历史观,使历史的进步由客观精神性“理念”的自我否定式运作,而变成了物质的生产方式的发动,但它仍然是一种因果决定论的历史观。它过多强调了事物发展变化过程的内在因果性、客观性、必然性、规律性,而且其存在表现为一种典型的思辨理性的形式。这是西方一种根深蒂固的基本信念之一。正如分析心理学的创始人荣格所说:“根据我们理性的假定,凡事都有它的自然规律与可以觉察出来的原因,对此我们深信不疑。像这样的因果律就是我们人的最神圣的信条之一。在我们的世界里,我们不允许任何无形的、专断的和所谓的超自然的力量存在”,“因为不久以前,我们才摆脱那充满梦和迷信的恐怖世界,才塑造出一个理性的意识宇宙。这是人类最近的最伟大的成就。”[3] (P123) 因此,因果论是西方人用理性与思辨构创出的事物客观发展的逻辑过程,是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辩证过程的主观辩证法,具有规律性与必然性的意义。①

  而《易经》则表现出一种另外的理论形态。《易经》仅是初民对四季更替、万物盛衰、② 天道周旋等自然律动的从“时”的维度上的直观掌握;仅是对事物的出生、生长以经验性、以卦象的形式作外观的现象性的描述。大自然运行的 “时”的节律化如一年四季、十二月、七十二候等都是对自然运行的掌握形式,它并不对其内在的因果链条作客观的揭示,作思辨的理性分析,因此《易经》的思想带有以“时”度物的直观经验性,这也是整个中国思想的根本特征之一。荣格亦曾通过《易经》对中国的思想特征进行过精辟的分析:“《易经》中的科学根据不是因果原理,而是一种我们不熟悉因而迄今尚未命名的原理,我曾试图命名为同步原理(synchronistic principic)”。这一术语,“仿佛时间远不是一种抽象,而是一个具体的闭联集合体(continuum),它具有这样一些性质和基本条件,能够以一种非因果的平等对应方式,在不同的地点同时表现出来,就像我们在那些同时发生的同一思想、象征或心理状态中发现的那样。”[4] (P251) 荣格不但通过《易经》看到了中国民族不同于西方的思想方式,而且他还从中看到了中国民族哲学思想的时间性以及中国民族时间意识的具体性。即是说中国思想对事物的掌握与思索是在时间中进行的,从不像古希腊哲学那样把世界看成是铁板一块的实体性存在,而把世间万物看成是一变化的过程。所以,时间在中国民族的观念中从来就不是一抽象的存在,它就体现于大化流行的自然万物的生生灭灭之中,体现于具体的存在之上。

  再者,发展是辩证法的重要观念,而在通俗理解上,发展即表现为一种理想化的进步性,而在《易经》中却没有这样的思想,而只有“变”与“化”的观念。变化是《周易》的思想核心,所以《系辞传》说:“易之为书也,不可远,为道也屡迁,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上下无常,刚柔相易,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易”字本身即是变、化之义,所以,以变易为中心,即生出简易、不易、交易等意义。① 而变、化的意义与发展则有着迥然的差异。变,《说文》解为:更也,即转变。化,《说文》作变。实际上,“化”就是生长,化育,就是指自然界生成万物更新万物存在形态的功能。如《礼记・乐记》中说:“乐者,天地之和也,……和,故百物皆化。”《周易・咸・彖传》说:“咸,感也。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止而说,男下女,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因此,化即是指事物在外因的作用下发生的潜移默化的改变,而且,“化”是“和”的结果。引申开去,又指教化、感化。所以《周易・贲・彖传》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周易・恒》中亦说:“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礼记・学记》中亦说:“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乎?”综之,变、化并不是一种强性的改变,而是指事物从一种形态到另一种形态的渐变与生成,因此它并不带有发展进步的理想性前景的意义。恰恰不同的是,中国民族并没有发展的观念,而且他们并不认为变化后的就是最好的,变化的理想前景只是人们的一种期待,相反,他们只有崇尚天道之常的循环性观念。实际上,化、变的观念,正是来自于农业生产中的对植物生长的体验性观察,它带有浓重的道家自然主义色彩。

  (三)辩证法的方法论性与《易经》的信仰性

  辩证法一般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解读:一是指物质运动发展自然的客观过程,即客观的辩证法;一是人们出于对世界的此种客观发展过程的掌握而将之作为一种科学的方法论,即主观的辩证法。而即辩证法本身,它并没有给人们提供一种判断善恶是非的价值和信念,它只是一种手段、工具,只是为解决问题提供的方法。笔者以为,唯物论才是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基础,辩证法与唯物论必须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其正确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单纯的方法论,当它面对千变万化的自然万物客观发展过程的时候,这种极具抽象性、普遍性的原理即捉襟见肘、治事乏术了。于是,面对复杂现实不能有所作为的一种方法论――辩证法就成了绝对正确的无用话语,作为一种哪说哪是理的浑圆无缝的方法,也就变成了一种庸俗的扯皮哲学,一种耍玩概念的语言游戏。特别是在现实的实践中,当人们将唯物论与辩证法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相反却将二者割裂开来的时候,方法脱离了对现实的准确掌握而只剩下抽象的道理时,就更显空洞了。如“没有继承就没有发展”、“既不能肯定一切,也不能否定一切”、“要吸取精华,剔其糟粕”,等等类似的话语毫无针对性可言。其中“既不能……,又不能……”格式成为了一种最具特征性的辩证法的表述格式,一种空洞无物的形式,一种以空言为实的套语。理论界经常会听到这样的声音,如“我们要吸取所有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创造出具有时代气息的新理论形态”,“我们要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文论相结合,实现中国文论的创造性转换”,等等。而结果是大家争论了一番之后,什么理论也没有创造出来。当然,辩证法的这种结果,亦与它的被形式化、庸俗化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方法一旦离开了信念,它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

  《易经》则与之不同。它虽然也与辩证法有某些相一致的形式。但它即是一种方法,又为人们提供了信仰、信念。《易》象“开物成务”,天空、大地、自然万类通过易象向人敞开自己,中国先民亦透过易象窥探天地自然幽隐的奥秘,正如《易传》所谓:“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周易》是人天相通的甬道,因而也体现了中国哲学价值与本体的统一。天地的德性即人之精神及人生意义的生成之源:人法天,即效法天德,天道向善,天德辅善,如周人所说:“皇天无亲,唯德是辅”。人亦应当刚健有为,精进不息;人法地,地德纯厚,仁民爱物,包孕万类,人亦应效其载物之厚德,具有包容一切的宽广胸襟。天地自然都是人生发意义的本源之所。《系辞》云:“天地大德曰生”,是说天地本有好生的善性,正是在这里,大程明道发明天地的好生之性为仁,将仁规定为天地自然的本性,即为人的善性寻找到了终极根源,亦为人生的修养树立了至高的价值目标。(《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人本天地而生,自然秉有根深之仁。人秉天地之德而行,则达至纯至诚之境,然后则行无过错亦无悔咎,参天地之化育。所以《系辞》又云:“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天地之德”是人行世做事的信念。作为方法的《易经》在其运用的过程有了天地之德的信念保证而不会只流于语言的游戏,因为以天德作根基,它即不会被用作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目的的挡箭盾牌,也不会成为故作高明而自我掩饰其虚脱贫乏的遮羞布。它做到了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本体是价值的本体,价值是本体的价值,而达即体即用,体用一源。相反,如果《易经》丧失了提供信仰、信念的功能,不能以德性作支撑,它也就流为了扯皮的哲学乃至邪恶的方法了,所以孔子说:“易之失也贼。”(《礼记・经解》)在这一点上,《易经》与辩证法具有着相似之处。

  [参考文献]

  [1]杨庆中。 二十世纪中国易学史[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郭沫若。 郭沫若全集・历史篇(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3]荣格。 探索心灵奥秘的现代人[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

  [4]荣格。 心理学与文学[M]。 北京:三联书店,1987.

  [5]威廉・白瑞德。 非理性的人[M]。 台北:台湾志文出版社,1977.

  [6]郭沫若。 周易时代的社会生活[A]。 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M]。 上海:群益出版社,1950.

  [7]吕思勉。 先秦学术概论[M]。 北京:东方出版中心,1985.

  [8]唐君毅。 中国哲学原论・原道篇[M]。 香港:新亚研究所,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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