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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制度,工作纪律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工作纪律制度篇1

  一、请、销假制度

  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执行请假制度。请假期满,应当到给假领导处按时销假。未能按版权所有时销假的,视为假期的继续。

  未经请假,无故不按时上班的,视为旷工。每旷工一个工作日(一个工作日即为一天,下同),即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标准见附表)。旷工满天的,还应当扣除半个月的误餐补贴;超过天未满天的,不享受当月误餐补贴;旷工天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天逾期不归的,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所有请假、销假,均应到局纪检组备案。

  ⒈事假。工作人员因事不能上班的,应当申请事假。每人每个月的事假不能超过一天。

  事假的时间计算可分为小时、半天和全天,累计满小时的,即视为一天。事假无故超过一天的,超出的时间按旷工处理。极特殊情况下(比如:父母、子女、配偶生病住院需要本人护理等),事假需天以上的,需经主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事假期间按旷工扣款标准的%处理。同时,事假超过天不足天的,还应当扣发半个月的误餐补贴;超过天以上的,不能享受本月误餐补贴。

  科员申请事假,应当经股(所)长批准;超过一天的,应当经过主管局长批准。

  正、副股(所)长申请事假,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告局长。

  实职副科级领导申请事假,应当经局长批准。

  ⒉病假。工作人员因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申请病假。每人每个月的病假一般不能超过天。确因病情较重不能上班的,应当有正规医院(不包括个人诊所)的诊断书或者主治医生开具的病休建议书。

  病假的时间计算比照事假。

  病假期间的误餐补贴比照事假处理。

  科员申请病假,应当经股(所)长批准。超过天的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

  正、副股(所)长申请病假,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告局长。

  实职副科级领导申请病假,应当经局长批准。

  ⒊学习假。工作人员因参加各种非公派的函授、刊授、进修等学习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申请学习假。每人每个月的学习假不能超过天。

  学习假的计算方法比照事假。逾期应当作为旷工处理。

  ⒋产假。对计划内生育的育龄妇女,自生育之日起应当按规定申请产假。产假标准按照《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逾其应当作为旷工处理。产假期间不享受工作人员误餐补贴。

  ⒌婚假。工作人员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申请结婚的,应当申请婚假。婚假按照《辽宁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逾期应当作为旷工处理。

  科员申请婚假,应当经股(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局长。

  正、副股(所)长申请婚假,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局长。

  ⒍丧事假。工作人员因亲属去世而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申请丧事假。丧事假一般为天,特殊情况不能超过天,逾期作为旷工处理。

  科员申请丧事假的,应当经股(所)长批准。

  正、副股(所)长申请丧事假的,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并报局长。

  实职副科级领导申请丧事假的,应当经局长批准。

  ⒎其它假。工作人员因其它正当理由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申请其它假。其它假期的时间、核定,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参照以上条款执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同上。

  ⒏基层所(队)应当设立“请、销假登记册”,并应掌握在所(队)长手中,以备局纪检组随时检查调阅,并为进一步的处理保留依据。

  二、签到、签退制度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班、下班,应当执行签到、签退制度。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签到(迟到)、签退(早退)的,每次罚款元。

  因公出差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应当在出差前报纪检组备案。

  因执行任务不能按时签到、签退的,应当在执行任务前或执行任务完毕后及时向纪检组说明情况,以便备案。

  基层所(队)应当设立“签到簿”,并由兼职纪检员负责签到、签退,局纪检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处理。版权所有

  三、学习制度

  每周五的政治、业务学习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的必要手段。特别是政治学习,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不参加学习。

  无故不参加学习者,以学习点名簿为准,每出现次,即按旷工天处理。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主管局长请假,准假后报主持部门备案。否则即视为未参加本次学习。

  基层所(队)应当设立“学习点名簿”,局纪检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处理。

  四、着装制度

  工作人员工作日内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做到仪表端庄,整洁严肃。对不按规定着装的,发现一次,罚款元。局纪检组和人事教育等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局机关和各基层所(队)进行检查处理。

  五、工作日岗位责任制度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工作日内应当严守工作纪律。

  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六条禁令》上面的规定严肃处理。

  六、执罚方式及罚款的用途

  本制度所规定的执罚部门是局纪检组。执罚方式是:纪检组将考核材料上报局长批准,由局财务科统一在工资款中扣除。

  罚款由局纪检组统一管理。

  所有罚款将作为本局临时性奖励支出。

  七、本制度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如有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工作纪律制度篇2

  在战争年代,没有铁的纪律,就没有铁的部队,也就不会有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辉煌战绩,也就不会成为让敌人闻风丧胆,让人民精神振奋的人民军队。

  令行禁止是对一个革命者最起码的要求。否则,那就会象是散沙一盘,看似堆积如山,高不可攀,实则一冲即瘫,四处溃散。作为一个革命集体,没有铁的纪律约束,人人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我行我素,集体就不能称为一个集体,组织也就不能称为一个组织,也就和一盘散沙没有任何区别。

  加强组织纪律,除了对各项纪律的条文条款熟记于心,更主要的是要自觉地、积极地去执行和落实各项纪律和制度。真正把自己的一切言行置于纪律和制度的约束之内,一切言行都在纪律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执行纪律的自觉性,一切纪律都有它的约束性和强迫性,但是执行纪律的好坏,效果如何,单靠约束和强迫是不行的。根本的问题在执行纪律的自觉性,只有自觉地去执行和落实纪律和制度,才能达到制定纪律和制度的最佳效果和最终目的。否则,单纯的依靠纪律和制度的约束性和强迫性,而行为人不能自觉地去执行和落实纪律和制度,也就失去了制定制度和纪律的最终目的,以及执行和落实纪律和制度的最佳效果。

  只有纪律和制度得到了真正落实和自觉执行,才能促进和改进工作作风和机关作风。

  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些人和一些具体事情上工作浮漂,作风松散,连最起码的上下班制度和值班制度都不能坚持和执行。上午八点上班,可就有一些同志不能按时到岗。我们每位同志都是成年人,应该具有最起码的工作自觉性。如果连上下班都不能自觉地去坚持和执行,那就不是一个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和其他同志也多次强调,可有些人就是我行我素,不理不睬,自由来往。如果都象这样的话,工作作风和机关作风的改进和提高都只是一句空话。

工作纪律制度篇3

  二、严格会议签到制度

  参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提前5分钟到会,自觉签到,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虽参加会议但不履行签到手续的,一律按会议迟到处理。

  三、严格遵守会场纪律

  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后,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按座签有序就座,不得擅自调换座签位置,主动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抽烟、打瞌睡、接打电话、玩手机、随意出入会场以及做与会议无关的事。如有特殊情况要离开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严格会议传达落实

  参会人员要认真听会,认真记录。会后,要及时汇报、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确保全镇政令畅通。对因缺会、替会等问题造成会议部署的工作不落实,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五、严格督查和责任追究

工作纪律制度篇4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激发体制机制活力,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强化法规制度保障,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党员干部在福州市闽清县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中心接受警示教育

  深化“三转”,激发体制机制活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也对全面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

  落实中央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随之成立。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作出明确安排。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规定和中央要求,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聚焦中心任务,回归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

  中央纪委调整内设机构,在行政编制、领导职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增设纪检监察室,新设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执纪监督部门数量和人力进一步加强。省级纪委也相应完成内设机构和人员调整,并从90%的议事协调机构中退了出来,把更多力量投入到党风廉政建设“主战场”。

  ――抓住“两个责任”,形成党委纪委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首次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将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体制和责任主体的认识上升到了新高度。

  ――落实“两个为主”,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为纪检监察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7.2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2014年,立案22.6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2万人;2015年,立案33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3.6万人;2016年,立案41.3万件,处分41.5万人。

  5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结案数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数等,均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立足全面,创新监督执纪方式

  7月20日,中央纪委通报2017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情况。通报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49.2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27.8万人次,占56.6%;第二种形态占33%;第三种形态占5.7%;第四种形态占4.7%。

  按照“四种形态”的分类对纪律审查情况进行通报,这是2017年以来的新做法。把纪律挺在前面,探索实践“四种形态”,是各级纪委创新监督执纪方式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以来,立足于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推动党内监督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

  推进派驻监督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

  2014年12月,中央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为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确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2015年1月,中央纪委在中办、中组部、等中央和家机关首次设立7家派驻机构。同年11月,中办印发方案,明确中央纪委设置47家派驻纪检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派驻机构全覆盖。在47家派驻机构中,27家为综合派驻。综合派驻“吃一家的饭,管几家的事”,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派驻监督的“探头”作用充分彰显。实现全面派驻后的2016年,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共谈话函询2600件次,立案780件,给予纪律处分730人,分别增长134%、38%、56%。

  将巡视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赋予巡视制度新的活力。

  从探索巡视工作“三个不固定”,到常规巡视的同时又着手开展专项巡视,到开展巡视“回头看”和试点开展“机动式”巡视,再到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中央巡视工作不断在改革创新中向纵深发展,新思路、新打法层出不穷,定位越来越明确,站位越来越高。

  以中央巡视带动省级巡视、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和市县巡察工作。

  截至目前,12轮中央巡视共巡视277个单位党组织,实现了党的历史上首次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各省区市党委顺利完成8362个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任务,实现了一届党委任期巡视全覆盖。已有62个中央单位探索开展了巡视工作。市县巡察共巡察党组织14万多个。

  巡视监督的“利剑”作用愈显锋芒。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案件中,超过60%的问题线索来自于巡视。根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厅局级干部1225人,县处级干部8684人。

  着眼长远,强化法规制度保障

  7月1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正式。这是2015年8月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之后再次修订。条例修订吸收巡视工作最新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为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指引和保障。 2017年3月9日,厦门

  市思明区委巡察组工作人员在一

  处被巡察单位查阅相关财务资料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

  将改革的成果通过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通过法规制度的保障推动改革不断前进,是党的十以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特征。

  5年来,纪律检查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度密集制定或修订出台,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不断推动管党治党迈向标本兼治。

  明确监督执纪的“尺子”。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把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画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明确遵循。

  打造问责的“板子”。2016年7月,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实现了党内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

  构建起系统完备、职责清晰的党内监督体系。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及相应监督制度进行清晰界定。

  用制度回应“谁来监督纪委”之问。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明确规定。

  实践不断发展,认识不断深化,改革不断深入。

  2016年11月,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帷幕。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将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O察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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