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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8日

固定资产清理篇1

  【关键词】医院;固定资产清理;核对

  一、前言

  固定资产是指医院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针对近年来各医院普遍在接受外部审计在审计抽查、盘点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管理中账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规范和加强医院财务及资产管理部门、科室的固定资产管理,由医院内部审计部门推动开展此项工作并通过医院办公会,具体工作由医院财务处牵头,并聘请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对医院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全面摸清医院固定资产“家底”,查找医院内部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医院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科学、动态管理。

  二、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制定固定资产清理与盘点工作方案

  (1)明确清理目标。医院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医院的固定资产全貌,全面摸清医院固定资产“家底”。逐项核实固定资产总账与明细账、明细账与资产实物的具体差异,详细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查找医院内部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完善医院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实现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

  (2)清理范围。包括清理的资产范围、资料范围、时间范围。根据医院实际情况,所清理资产为医院本级全部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本文主要对设备类资产清理模式进行探讨)、图书等。

  (3)明确重点工作内容。根据本单位资产管理特点和薄弱环节制定工作重心,围绕工作重心重点投入人力、物力、时间成本,理清账簿;查清各类资产及相关文件手续,找准使用、管理责任部门,为清查后的清理、整改工作打好基础。工作包括:固定资产账表、账账核对,固定资产账实核对。

  2.实施阶段

  (1)在启动工作中需要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做到全院全员彻底动员,取得大家的支持和重视是清理工作成功的一半。①工作始终取得领导重视,上下思想统一一致。②在不同层面传达、动员。工作知晓率高,配合度好。医院先后在院办公会、由主管院领导、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会计咨询公司及全院各科主任、护士长参加的动员会等多次会议上宣传工作的意义并提出清理工作相关要求。

  (2)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包括和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①重视账账核对工作。理清账簿层次,做好账实核对工作,首先要进行账账核对,在账账核对过程中,要理清账簿层次,包括财务处所管理的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资产管理部门(后勤、医工处、图书等)所管理的实物资产明细账、各资产使用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卡片账。在此基础上层层核对,找到具体各级差异。特别要注意的一点,在以往的检查中,往往存在因管理疏漏或直接拨付经费购置设备导致个别固定资产只在财务账列支,未登入固定资产账的现象,此项内容也应作为核点,补登补记,避免造成资产流失及报表不准确。②账实核对。理清账簿基础上,分组分科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核对。由于医院固定资产具有较强专业性,一般财务人员很难辨认清账和资产对应关系的特点,需有资产专业管理人员跟随盘点。采用了逐步推开,第一步为报名试点进行盘点科室,由医工处工程师及咨询公司、医院财务人员、科室资产管理员一同核对,确认盘点情况,并依次逐步推开。最终盘点结果经科室资产管理员、科室主任签字确认。

  3.总结阶段

  汇总问题、分析类别。固定资产盘点,其结果单项设备存在盘盈或盘亏。但造成原因多种多样,同时,对于初步盘点结果,往往需要资产管理部门的再次核对,排除设备在同科室不同区域一边盘盈一边盘亏的现象。分析如下:

  (1)盘盈设备情况。①接受捐赠。②报废后重新拾回使用,尤其一些家具类资产。对策:统一加强教育、宣传,加强对报废回收资产的管理,科室设备或家具达到年限尚可使用,可先协调科室间调配使用,及时变更资产管理部门与科室账卡,到达账、物协调一致。③存在基本建设、装修改造工程中购置固定资产现象,如工程中购置大型空调等,最终上账全部包含在基建工程中,资产表面造成盘盈,实际未体现在资产账上,为日后管理、折旧及报废等工作带来周折。对策:加强管理,协调基建处、财务处与资产管理部门,对于工程中不必要购买的固定资产,禁止其购置;对于工程中需配套购置资产,应取得资产单独发票及相关资料并经资产部门验收,在竣工决算时做好账务工作。

  (2)对科研课题经费、教育经费及研究所购置资产应做好归口管理。在盘盈盘亏资产中,往往还涉及一类资产,即科研课题经费、教育经费及研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因有些不是医院资金自有资金置,也非科室年度计划采购,存在资产管理部门上账不及时,或漏上账现象,发现了这一问题后,内审部门及时建议科研课题经费、教育经费及研究所购置资产应归口专业部门统一管理,防止财务单边走账,资产部门遗漏未上账的现象发生。

  三、问题处理及改进建议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加强维护,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不定期进行检查。除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外,有条件的科室可以明确责任人进行管理。

  第一,做好资产管理宣传工作,不论新购资产上账、报废资产下账或者长期借用等及时做好更新维护,账、物时时一致的关系。第二,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设备扫码、贴签工作。便于核对、管理,使具体管理人员不受限于对资产识别困难这一问题上。第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盘点工作。第四,对资产购置原始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购买合同、设备合格证、验收单及内部管理文件进行妥善归档、保管。第五,科室资产管理人员具有责任心强、切实起到管理作用。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清理篇2

  一、折旧政策的变化及新旧衔接

  相对于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规定有两大变化:一是预计净残值,二是折旧年限。在残值的估计方面,新税法取消了原所得税政策按照一定比例估计残值的规定,而是授权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主合理确定,但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预计残值率的改变相对折旧年限的变化来说是单纯的,不易引起混淆,但在折旧政策改变的衔接过程中,它也必然影响到调整事项的因素之一。

  在折旧年限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即新政策主要发生了三点变化:一是将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二是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三是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规定的变化,使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购置的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在新税法框架下计提折旧成为企业账务处理过程中遇到的比较棘手的问题。针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折旧的过渡衔接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明确。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文件中“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即对以往年度已经是既成事实的折旧不再追溯调整,而对于新税法实施后此类资产继续使用的情况下,政策规定“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可以继续执行”,即一方面是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遵照一贯性原则继续当前的折旧政策,而另一方面,上述政策中也指出,允许企业重新确定残值按照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减去已提折旧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那么如果企业开始按照新规定改变了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率,那么则可能出现需要调整的情况,以下分类进行分析。

  二、折旧政策衔接过程中的具体处理方法

  企业感到容易混淆的折旧事项主要体现在对2008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在新税法实施后需要继续计提折旧的情况,在继续计提折旧时,企业要面对的变化无外乎是残值率和折旧年限的改变,而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残值率的调整必然影响到折旧的调整,但从过渡衔接政策规定来看,因为残值率的调整不实行追溯调整的办法,因此残值率的调整主要是在改变折旧办法后计算过程需要加以注意的环节,相对于年限改变来说是单纯的、不易混淆的,那么折旧年限的改变则必然成为引发纳税人困惑的重要因素。其实对折旧年限的变化也无外乎两种情况,即比较“已折旧年限”和“新税法折旧年限”两者孰长孰短,进而确定在新办法施行后的折旧计算方法。以下分情况举例分析:

  (一)“已折旧年限”>“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且预计残值率改变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那么,对于企业账面中2008年1月1日后尚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果其2007年末“已提折旧年限”大于“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则企业可以将该部分固定资产截至2007年末的折余价值在2008年度全额计提折旧。该部分固定资产2008年度月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2008年折旧额=资产原值-资产原值×(1-原残值率)/(原折旧年限×12)×截止07年末已折旧月份数

  例1:A公司于2002年12月4日购入一辆轿车,资产原值为300000.00元。并且自2003年1月1日起,按3%的净残值率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企业进行了会计估计变更,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所有车辆的计提折旧年限改为4年,净残值率为零。那么,2008年度A公司该如何对该车辆计提折旧呢?

  截至2007年末该车辆已提折旧年限为5年,已超过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4年,又考虑到新办法确定的残值为零,那么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的过渡衔接办法,A公司可以将该车辆截至2007年末的折余价值在2008年度全额摊销,即:

  该车辆2007年末折余价值=300000.00-300000.00×(1-3%)/(8×12)×60=118125.00元

  2008年度该车辆月折旧额=2007年末折余价值×(1-0)/12=118125.00/12=9843.75元

  (二)“已折旧年限”>“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且预计残值率不变

  继续采用上述A公司案例,根据例1的分析我们不难得知,在残值率不变的情况下,无非是计算时需要加以考虑残值而已,基本方法与上述相同。即:

  2008年度该车辆月折旧额=2007年末折余价值×(1-3%)/12=118125.00×(1-3%)/12=9548.44元

  (三)“已折旧年限”

  对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中2008年1月1日起尚需要继续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果其在2007年底时“税法规定使用年限”大于“已折旧年限”,那么根据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可以以该部分资产截至2007年末的折余价值为基数,在“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已折旧年限”的剩余期限内计提折旧。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项固定资产截至2007年末的折余价值=资产原值-资产原值×(1-原残值率)/(原税法折旧年限×12)×截至2007年末已折旧月份数

  新办法年度计提折旧额=某项固定资产截至2007年末的折余价值×(1-新残值率)/(新税法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已折旧年限)

  例2:B公司于2006年12月4日购入一台空调,资产原值为80000.00元,并且自2007年1月1日起,按5%的净残值率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企业进行了会计估计变更,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所有电子设备计提折旧年限改为3年,净残值率为零。那么在2008年度、2009年度B公司该如何对该空调计提折旧呢?

  截至2007年末,该空调已折旧年限为1年,小于新税法规定折旧年限3年。B公司可以以该空调2007末的折余价值为基数,在“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已折旧年限”的剩余期限内计提折旧,即在2008年、2009年两年内就2007年末的折余价值计提折旧(说明:新税法规定的3年减去已提折旧的1年,剩余年限为2年,即2008年、2009年)。具体计算为:

  该空调2007年末折余价值=80000.00-80000.00×(1-5%)/(5×12)×12=64800.00元

  2008年度折旧额=该空调2007年末折余价值×(1-0)/(3×12-12)×12=64800.00/(3×12-12)×12=32400.00元

  因仅剩两个年度计提折旧,则2009年度折旧额也为32400.00元。

  (四)“已折旧年限”

  继续采用上述B公司案例,根据例2的分析我们不难得知,在残值率不变的情况下,无非是计算时需要加以考虑残值而已,基本方法与上述相同。即:

  2008年度折旧额=该空调07年末折余价值×(1-3%)/(3×12-12)×12=64800.00×(1-3%)/(3×12-12)×12=31428.00元

  因仅剩两个年度计提折旧,则2009年度折旧额也为31428.00元。

  在以上四种类型的处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企业在调整折旧政策时忽略了“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剩余年限”的概念,往往是以“资产原值在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或以“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在全部新年限内计提折旧”,这样的处理都是错误的。

  另外,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的折旧调整并非强制性要求,而是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调整。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新所得税法实施前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对年限的限制,企业可以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调整,也可以按照原会计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继续计提折旧,不做调整。

  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之后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估计办法计提折旧,不存在因新旧折旧年限差异而出现的调整事项。

固定资产清理篇3

  一、清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这次清理,是对所有在建、拟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的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正在施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各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1、清理的重点。在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重点清理以下两类项目:一是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二是*年以来所有新开工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2、清理的标准。清理工作要严格审核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1号)的要求;

  (8)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明电〔*〕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3、清理的处理意见。在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逐个审核后,要区别不同情况,分以下四类提出处理意见:

  一是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和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是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是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四是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二、清理的工作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38号)要求和省长专题会议的部署,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江少伟任组长的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清理工作由县发展计划局牵头,县经贸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人行*县支行、审计局、环保局、统计局共同组织全县的清理工作。

  职责分工。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具体组织和督查落实清理工作,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并对全县清理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县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分别从行业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清理、督导和检查。县监察局、人民银行、审计局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县统计局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信息方面给予支持。

  三、清理步骤

  自查整改阶段(5月18日—27日):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各项目单位逐个填报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上报审核阶段(5月28日—6月15日):将项目清理情况汇总上报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省市抽查督导。

  审定阶段(6月15日—30日):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项目,并上报国家。

  四、清理的工作要求

  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从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出发,扎扎实实做好清理工作,不折不扣完成清理任务。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坚决维护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权威性,提高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固定资产清理篇4

  关键词:固定资产 全面清理 使用年限估计 会计调整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154-02

  由于新旧《医院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科目的定义、标准和核算要求上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从旧制度向新制度进行过渡时,不能直接结转,有必要进行固定资产全面清理,对未转入清理的所有固定资产重新估计使用年限,根据固定资产购置资金来源对相关会计科目作出调整,才能准确反映“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待冲基金”等科目余额,正确体现财务信息。

  一、新旧《医院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的差别

  1.固定资产标准上的差别。医院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起点由500元提高到为1000元,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起点由800元提高到为1500元。

  2.固定资产核算上的差别。在资产类保留“固定资产”科目,增加“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在净资产类取消“固定基金”科目,增加“待冲基金”科目。

  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累计折旧”科目。

  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如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购入的固定资产,在“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科目中列支,同时将购置金额在“待冲基金”科目反映。在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时,按份额冲减“待冲基金”科目。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已转入清理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该固定资产对应的尚未冲减完毕的待冲基金余额后的金额,冲销“待冲基金”科目。

  二、新旧《医院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的衔接

  1.全面清理固定资产。成立固定资产清理小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人员组成,分管领导督导。

  确定清理时点:(1)时点数据要求。进行对账,确保财务部门总账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账账相符。(2)清理表格设定。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按固定资产卡片要素,根据实际,分科设定固定资产清理的Excel表格,进行登记,注意标明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数;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按低值易耗品类别,分科设定低值易耗品清理的Excel表格,进行登记。(3)数据清理汇总。按固定资产分类级次,进行逐级汇总。

  2.重新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因为在以前的医院会计中,固定资产是不计提折旧的,对于清理出的固定资产不能完全按照现有的使用年限确定折旧年限,有些设备在使用中已对关键部位进行了维修更换,使该项设备的使用年限和设备性能得到了提高。因此,很有必要重新核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作为今后年度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时限依据。

  3.固定资产新旧账务衔接。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结合固定资产清理状态,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酌情处理,同时对“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作调整,以保证数据调整同步性。

  笔者认为通过以下六个步骤,可以完成固定资产核算新旧衔接的处理。(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在库设备,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2)对于已领用出库的,应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实物领用科室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登记管理工作。(3)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已转入清理但尚未从原账核销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连同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在执行新制度后发生的相关清理费用以及取得的清理收入等,通过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4)对剔除以上(1)至(3)项后的固定资产,根据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结合核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确定每项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5)对于使用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购置的在用固定资产,将净值转入“待冲基金”科目。(6)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转入清理权属医院自筹资金购置的,将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三、实例说明(以清理后数据为例)

  某医院于2011年12月31日组织人员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了清理,清理表汇总如下:

  表中数据说明如下:

  1.用自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中,尚未调拨到使用科室的价值在1000元以下在库固定资产为20万元。

  2.用自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中,已调拨到临床科室使用的价值在1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为30万元。

  3.用自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中,已调拨到临床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为50万元,因技术落后被淘汰,已联系买家。

  4.用财政项目补助资金购置设备为X光放射机,原价100万元,其中:财政项目补助资金80万元,自筹资金20万元,按规定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该项设备在清理后经技术鉴定核定尚可使用年限为2年,前3年应计累计折旧60万元,按资金比例分摊为48万元和12万元。

  5.用科教项目资金购置设备为彩色B超机,原价50万元,其中:科教项目资金20万元,自筹资金30万元,按规定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该项设备在清理后经技术鉴定核定尚可使用年限为2年,前3年应计累计折旧30万元,按资金比例分摊为12万元和18万元。

  然后,根据以上清理情况,作调整会计分录:

  (1)调整在库且价值低于标准的固定资产。

  借: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 20

  贷:固定资产―专用设备 20

  (2)调整在用且价值低于标准的固定资产。

  借: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 30

  贷:固定资产―专用设备 30

  同时根据实物领用科室的划分类别,作调整会计分录:

  借:医疗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材料费―低值易耗品 30

  贷: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 30

  (3)调整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贷:固定资产―专用设备 50

  (4)调整用财政项目补助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基金 32

  贷: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 32

  (5)调整用科教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基金 8

  贷:待冲基金―待冲科教项目基金 8

  (6)根据累计折旧调整固定基金余额。

  (7)根据固定基金余额调整事业基金。

  (8)调整后科目汇总。

  1.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

  2.唐风华,潘修银等主编。卫生财务会计学

  3.。浅论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改革。时代金融,2011(6)

  4.黄龙斌。关于新《医院财务制度》中固定资产核算衔接问题的思考。新西部(下旬・理论版),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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