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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0日

电子商务法篇1

  诚挚邀请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 我们诚挚邀请您参加本次《电子商务法》权威解读法律研讨会,此次会议由电子商务法起草人、专家教授为您倾心奉献、权威解读《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应用。本次研讨会将由500名电子商务、法律等行业领域律师、企业共同学习、智力交锋。我们诚挚地邀请您莅临本次研讨会现场进行交流、见证!

  培训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颁布实施,无论对电子商务企业、从业人员,还是政府监管部门及法律实务部门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预测,到“十二五”末,中国网民总数将达7亿人,电子商务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将分别增长至18万亿和3万亿元以上,中国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产业将成为最具发展潜力、最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

  阿里巴巴的集群效应使得杭州集聚全国超1/3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了全国85%的网络零售和60%的B2B交易,今年10月杭州市政府更提出打造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行动计划。为此,选择在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电子商务节,在杭州举办《电子商务法》权威解读法律研讨会意义重大

  培训意义

  为满足华东地区电子商务企业和律师对《电子商务法》普法宣贯及实务研讨的迫切需求,本次培训会邀请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领导及《电子商务法》起草人对《电子商务法》进行权威解读。本次研讨会将有助于提升电子商务企业和互联网法律服务领域专业律师的理论和实务水平,全国律协信息委与江浙沪皖四地律协互联网相关专委会联合举办本次《电子商务法》权威解读研讨会可进一步引领和提升华东三省一市律师在全国互联网法律服务领域和新经济服务领域的行业影响力。嘉宾阵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

  培训主题:从行政监管角度看《电子商务法》的落实

  薛 军

  培训主题:《电子商务法》重要制度解读

  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兼任北大法治与发展研究院秘书长,北大电子商务法律与发展研究基地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

  张 韬

  培训主题:《电子商务法》之实务与常见问题解析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中国市场监管学会网络市场监管专家委员会委员;部级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评审专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调解中心首席调解员、副主任。

  寿步

  全国律协信息委 主任

  汪政

  浙江律协网专委 副主任

  吴卫明

  上海律协网专委 副主任

  邹毅

  江苏律协网专委 主任

  沈国庆

  安徽律协网专委 主任

  举办部门

  【主办单位】

  全国律协信息委

  浙江省律师协会互联网专业委员会

  【协办单位】

  上海律协互联网业务研究委员会

  江苏律协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业务委员会

  安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

  【会务支持】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同道律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合众法律科技智能研究院

  【技术支持】

  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律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会议流程

  8:00—9:00

  嘉宾签到

  9:00—9:30

  开幕致辞

  9:30—11:30

  《电子商务法》重要制度解读

  13:30—15:00

  《电子商务法》之实务与常见问题解析

  15:15—16:45

  从行政监管角度看《电子商务法》的落实

  参会须知

  【会议地址】

  杭州之江饭店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188-200号

  【参会对象】

  江浙沪皖四地《电子商务法》理论与实务爱好者、律师、企业

  【会议规模】

  500人

  【会议费用】

  1280元/人,交通、住宿费用自理。

  注意咯,福利来啦!

  即日起前三天报名享1111元/人优惠价。

  全国律协信息委和江浙沪皖四地网专委委员参会的,可获赠《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编撰的《电子商务法条文释义》(2018年9月版,中国法律出版社)签名版一本。

电子商务法篇2

  20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商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产业结构和市场的运作方式,电子商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势头。联合国贸法会在EDI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这个示范法为各国立法人员提供了一整套国际上能够接受的电子商务规则。例如,如何消除以无纸方式交流重要法律信息的一系列法律障碍,其中包括这些信息的法律效力或合法性的不确定性;如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运作环境等。示范法也可用来解释妨碍电子商务的现有国际公约和其它国际机制。示范法的颁布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订本国电子商务法规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

  自1996年以来,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制定之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合作,制订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发展期,其成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WTO的三大突破性协议

  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制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产生了一个《电信业附录》。这一附录的制定开始了全球范围内电信市场的开放。WTO建立后,立即开展了信息技术的谈判,并先后达成了三大协议,即

  (1)《全球基础电信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2月15日达成,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

  (2)《信息技术协议(ITA)》,该协议于1997年3月26日达成,协议要求所有参加方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3)《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12月31日达成,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在WTO历史上,一年内制定三项重要协议是史无前例的,这三项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确立了新的法律基础。

  2.国际性组织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易规则。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现有的国际商务惯例已远远不能满足商业往来的需要。近年来,国际商会正以大部分精力集中抓紧制订有关电子商务的交易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安全进行。目前,国际商会已于1997年11月6日通过《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UIDEC)》,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术语。国际商会目前正在制订的还有《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等交易规则。

  WTO对于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已提出了工作计划,特别针对服务贸易提出了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如电子商务定义、司法管辖权、电子商务分类、协议签署等,至于其它如关税、个人隐私、安全保证、国民待遇、公共道德等问题也提出了讨论和研析。

  3.地区性组织积极制定各项电子商务的政策

  目前已经或正在制订电子商务政策的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盟等地区性组织和国家。1997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动议”(AEuropeanInitiativeinElectronicCommence),就发展电子商务的问题阐明了欧盟的观点。该文件强调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适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与管制框架,管制应该深入到商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任何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问题都应该予以重视。这些问题包括数据安全、隐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透明和温和的税收环境。欧盟应该积极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的政府加强对话,确保形成一个全球一致的法律环境,共同打击网络国际犯罪。

  1998年月10月,OECD公布了3个重要文件:《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作为OECD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性文件。欧盟则于1997年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1998年又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或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了《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这些地区性组织通过制订电子商务政策,努力协调内部关系,并积极将其影响扩展到全球。

  4.世界各国积极制订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为了解决网络发展带来的种种法律问题,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采取措施。一方面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另一方面针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新问题,制订新的法律。后一方面的工作最初是从电子签字开始的,即通过立法确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1995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数字签名法》,随后英国、新加坡、泰国、德国等上开展了这方面的立法。此后,各国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问题,如公司注册、税收、交易安全等都制定了相当一批单项法律和政策规则。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许多国家开始制定综合性的法律以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据UNCITRAL统计,截止2000年9月底,已经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综合性的电了商务立法。它们是:新加坡《电子商务法》(1998)、美国伊利诺斯州《电子商务安全法》(1998)、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百幕大群岛《电子交易法》(1999)、哥伦比亚《电子商务法》(1999)、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99)、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交易法令》(1999)、法国《信息技术法》(2000)、菲律宾《电子商务法》(2000)、爱尔兰《电子商务法》、斯洛文尼亚《电子商务和电子签字法》等。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我国涉及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

  我国的计算机立法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公安部开始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手制定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986年4月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委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针对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为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1996年2月1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设立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并重新。1997年6月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主持了召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大会”,宣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并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具体办法。与此同时,信息产业部也出台了《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这表明我国计算机法制管理正在步入一个新阶段,并开始和世界接轨,计算机法的时代已经到来。

  2000年9月,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草案)》和《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草案)》,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2.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1998年11月18日,国家主席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1)新《合同法》

  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法,其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三点:

  1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

  2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人大常委会

  2000年3月5日,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上海代表团张仲礼代表提出的“呼吁制订电子商务法”议案,成为此次会议产生的第一号议案。这份议案指出,全球化信息浪潮正迅猛推进,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更快捷、准确的交易形式,也在中国全面开展。目前亟需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适应的法律环境,建立安全便捷的电子付款系统的法律规范。

  (3)北京市

  2000年4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规范网上经营行为,包括在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利用互联网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为经济组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拍卖、广告等的行为。网络经济组织可通过互联网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红盾315()网站申请登记备案。

  2000年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了《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针对网络广告的现状,对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作出规定。同时还出台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务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

  (4)上海市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作为2000年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来抓。为了促进上海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上海市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已经开始起草。其基本思路是从电子商务的本质入手,抓住电子商务的主要矛盾,形成电子商务管理办法,然后针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管理办法。目前已对电子商务认证办法提出了初步的管理意见。

  三、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问题,涉及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首先的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究其原因,还是上述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因而面对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这种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的新的交易方式难以出台较为完善的安全保障规范性条文。

  然而,电子商务的跳跃式发展已不允许我们等待原有法律制度完善之后再考虑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21世纪的竞争是高新技术的竞争。发展电子商务,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生存发展的又一次严峻挑战。通过专门立法,使国家在下个世纪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我国传统的“先改后立”的立法思想和技术,对于高新技术的推广来说是弊大于利的。电子商务技术,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它已经基本成熟,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技术已经能够保证交易的安全进行;但另一方面,这种技术又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更新,具有相对的不稳定性。这种二重性使得电子商务的推广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具有超前性和独立性,以打消人们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的恐惧心理。

  我国现行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四类:

  (1)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

  (2)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3)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险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4)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且长期以来注重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确认和静态的安全保护,未能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活泼、迅速的特点。虽然上述法律制度体现了部分交易安全的思想,但大都没有明确的交易安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按照这些制度执行。如《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则视为同意”,体现了交易安全中表见的思想,但却没有形成一套清晰的表见制度。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悖离交易安全精神的规范大量存在。在立法上,如《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过分扩大民事行为无效的范围,有损于交易主体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信赖即交易安全利益。在司法解释方面,198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解答》中,明显过分偏置于静态的安全,而忽视动态的安全,悖离交易安全保护的精神。

  四、目前急需制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为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政府需要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业法律环境。法制环境应着眼于保护交易公平,保护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之苦,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之害和保护个人隐私,制定鼓励监督、有助调节、打击犯罪的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目前我国急需制订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电子支付系统安全措施、信息保密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定、税收征收办法、以及广告的管制、网络信息内容过滤等。

  1.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

  参与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互不相识,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相互认证。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也有一个认证问题。目前急需成立类似于国家工商局之类的机构统一管理认证事务,为参与网络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而且,目前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成立的虚拟交易市场为提高自身的可信度,大都冠以“中国××市场”的头衔。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急剧扩大,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也迫在眉睫。

  2.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

  电子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重要保证。其内容包括:

  (1)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规则和范式,规定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鼓励政府各部门、厂商认可和接收正式的电子合同、公证文件等。

  (2)规定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支持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

  (3)推动建立其它形式的、适当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证据。

  3.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是金融电子化的必然趋势。美国现在80%以上的美元支付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我国目前尚无有关电子支付的专门立法,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有关信用卡的业务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详细规定了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发送方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

  4.安全保障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已是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

  (1)在民法基本法的立法上,应反映出交易安全的理念。为此,要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造一套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

  (2)在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上,可以基于商法的特别法地位及其相对独立性,满足商法中商业行为较高的交易安全要求,在某些方面可以适当突破民法基本法中的某些制度,以期强化这方面的交易安全保护。

  (3)在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运行的特点,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

  (4)在法律解释上,当务之急是全面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剃除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结论,并在以后的解释中注重考虑交易安全的因素。

电子商务法篇3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则;研究

  一、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

  电子商务经营方式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出现,其意义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乃至某一经济合作区域的范围,涉及诸多国际国内法律法规。这使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从一开始就具国际性和全球运作统一性。

  (一)法则的基础

  电子商务的性质决定了其法则必须建立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框架之下。系统、全面地构建电子商务法则,从运作模式和技术层面上将传统市场法则与电子商务法则、行业间法则、国内法则及国际法则进行调整和融合,考虑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之间所处的环境及兼容、接轨问题。电子商务法则的基础在于它的统一性、广泛性和实用性,它来源于传统贸易,与传统贸易法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共存。同时,它打破了传统贸易法则国别、行业、管理方式的限制,随着经营方式和技术手段的更新而不断修订,这也就是目前仍未有统一的、适合世界各国使用的电子商务国际法则的原因。构建电子商务国际法则并不是缺乏法则的基础,而是缺乏人们的统一认识,这既包括政治、经济问题,也有社会意识、法律和道德问题。

  (二)法则的发展

  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电子商务法则,这些法则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三个层面。一是对电子商务发展起着决定作用,最直接、最基本的法则,涵盖了商务活动和技术层面等重大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如1998年10月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从基本原则、行动计划、数字化市场和信息基础结构方面为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了方向。1999年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提出了电子商务的适用范围、电子信息有效性、数字签字效力、电子信息证据性、电子信息保存、认证机构许可、信息系统安全、消费者保护等。二是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法则,它们是电子商务正常运行应有的法律环境和必要条件。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被称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为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奠定了基础。1998年欧盟的《私有数据保密法》涉及到输入网络站点、存储于因特网服务器上的及内联网上传播的私有数据保护问题。三足与电子商务相关、间接的法则,着眼点在于如何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法则上的调整。2000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中对涉及到电子商务中的商务合同、消费者合同、侵权管辖原则、分支机构管辖权、经常性商业活动管辖权等问题作出了修改。

  (三)法则的定向

  第一,电子商务法则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立足点首先表现为电子商务法则是传统商法的延伸。有人认为,电子商务活动是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传统商务活动的翻版,电子商务法则也应与传统商务法则相似。事实上,传统商务法则中对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不能直接套用。但也应该看到,电子商务法则是商务法则的一个分支,电子商务的盈利模式和管理方式充分借鉴了传统商务模式,是传统商务管理和经营在IT条件下的发展。为此,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也借鉴了传统商务法则的理念和框架。从这个意义上看,电子商务法则是传统民商法在新技术经济环境下的发展和延伸。第二,电子商务法则是国内法则与国际法则的有机结合,是整个世界经济法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各国电子商务法则存在着差异,在电子商务开放、公平的背景下,各国在制订本国的电子商务法则时应始终坚持在国际法则框架下求同存异的立法方向。第三,电子商务法则的系统性和兼容性。电子商务法则不仅涉及商务和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公共政策、经济政策、社会行为、知识产权、税收、贸易管理,以及国内法、国外法等一系列涉及的相关问题。电子商务法则作为一种专门法,必须具有系统性以保障网上贸易有效进行,必须具有兼容性以完成电子商务行为。

  二、电子商务法则立法原则

  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应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正确处理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新法则问题。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则时,除考虑全球和国内外社会因素和技术指标外,还需充分认识法则的共同性和差异性,遵循电子商务法则立法原则。

  (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原则

  电子商务法则属于法律体系的一个分支,与民商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体现。电子商务需要电子商务法则来指导具体实践活动,以法律形式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规范,不仅能保障电子商务的需要,更能使其活动更加有效和充满活力。电子商务涉及的问题很多,随时都会遇到新挑战。如网络游戏中的金币和地产等是否可以当作一种财产,这就需要电子商务法则从理论的角度予以明确。再如买卖双方的身份认证、合同的合法性程序、支付系统的安全、信息保密、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和税收等电子商务活动都离不开电子商务法则的指导。

  (二)中立原则

  使用技术中立、参与媒介中立、实施中立,这些原则的目的在于促进公平交易。技术中立原则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技术发展空间,使不同体系的电子商务法则在各自技术标准的表达上找到合适的何置,并且不会把新的技术解决方案排斥在外:媒介中立允许参与电子商务的各种媒介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相互融合,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或媒介垄断;实施中立强调电子商务法则在法则实施上不可偏废,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

  (三)普遍性原则

  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国与国的界限,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普遍性是首先要考虑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法则的关注及鼓励,跨国公司、国内大小企业的参与,使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具有主体普遍性;电子商务法则涉及海关、贸易、金融、运输、税务、工商、电信、技术、标准化等领域,影响着世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客体的普遍性;电子商务盈利模式、技术手段、交易行为和相应的管理活动,需要有统一的法则和政策来规范,使其又具有内容和形式的普遍性。电子商务法则的普遍性是电子商务整个活动开放性、兼容性、互操作性的综合反映,是其技术先进性的表现,各地区各国的网络都应该开放,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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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绩效原则

  一是实用性。体现在法则能具体地指导电子商务的实践活动。如金融体系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保证,建立国家间、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资金清算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以消除货币体系差异,实现电子商务的畅通无阻,使电子商务活动高质量开展成为可能。二是有效性。电子数据无形化的特征使电子商务产生诸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令交易过程风险增大,直接影响交易各方利益。解决的办法是除采用安全技术手段支持外,要确认当事人、银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以提升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性、可视性。三是安全性。电子商务高效、快捷的特性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既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也离不开法则上的安全规范保障机制。四是前瞻性。在制订法则时要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也要对未来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消除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障碍,确保电子商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电子商务法则发展方向

  电子商务法则的发展要紧跟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关注电子商务应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其特点和模式,明确电子商务立法的重点和方向,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建立全球性电子商务法则,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统一

  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决定了其贸易活动的全球性,同时也要求其管理活动具有鲜明的国际性。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会(IC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已从不同角度评估全球电子商务活动,规划电子商务蓝图,先后参与并制定了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法则。全球商业联盟(AGB)提出的《全球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十大原则即民间部门主导、市场公平竞争、减少政府干预、私营企业参与政策制订、符合国际标准、电子交易原则免税、电信基础建设自由竞争、尊重个人选择、保护隐私、建立信用机制,以及四大行动方案即应用电子商务追求最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电子商务发展与信息基础建设并举、建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任、建立电子商务市场的基本法则,这些为电子商务的市场经营和交易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提供了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法则。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国际组织应该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出操作性强、统一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则,充分体现电子商务法则基本定义开放、基本制度开放和法律结构开放的特征。

  (二)调整区域性电子商务法则,为电子商务全球化提供保障

  区域电子商务法则的重点是研究区域电子通讯服务规范、网络市场分析与评估的准则,涉及到区域内部市场规划、电子商务行为及其规则、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目的是要求各成员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区域内电子商务的繁荣。早在1981年,欧洲国家提出《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为区域电子商务的开发奠定了基础。从1995年至今,欧盟几乎每年都颁布电子商务法则。1999年欧盟的《电子签名法指令》要求各成员于2001年7月19前完成国内法相应的修改;2000年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法案《电子商务框架指令》要求15个成员国在18个月内贯彻这一指令。美洲自由贸易区域(FTAA)更是借助于美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势头,不断规范区域内电子商务行为。2000年东盟10国成立的“e-ASEAN”特别小组,负责制订东盟各国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全面行动计划。

  (三)规范各国电子商务法则,提高电子商务实践能力

  各国在借鉴、研究和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应注意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将本国制订的电子商务法则与国际电子商务接轨。1999年1月,为避免各国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发生冲突和互斥而导致电子商务崩溃,法国电信、德意志银行、HP、AOL、东京一三菱银行、富士通、东芝等29家全球最大的电信、媒体和计算机公司提出开展电子商务所必须解决的诸如税收、知识产权、消费者信任度、身份验证、安全性等问题,提醒各国在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要充分考虑国际电子商务环境和规则。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墨西哥、菲律宾、马来西亚、阿根廷等几十个国家已制订了电子商务法则,从电子商务的基本法如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英国的《网络的利益一英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以及到意大利、爱尔兰、日本、澳大利亚、中国等国家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则如《电子签名法》、《数字文件规则》、《信息、通讯服务标准条款管制法》等对本国电子商务发展都作出了不同层面的规划。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则的制订是一个复杂的国际社会系统工程,各国应本着开放、公平的态度,让企业广泛参与法则的制订,重视贸易内容一致性及选择中性技术手段,既要考虑国内环境,又要与国际电子商务环境接轨。

  (四)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则

  我国的电子商务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取得进步。200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400亿元;2005年交易总额突破6000亿元,网民已超亿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电子商务法则的制订方面,与发达国家在意识观念、管理理念、商务与法则切入点的考虑上还有不少差距,过分集中在电子商务的技术层面和具体实施方案的边缘领域,对具有指导性的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如电子交易、电子合同、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问题少有研究和探讨,电子商务基本法则远未出台。从2000年开始,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提出了不少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如《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由于侧重点不同且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法则的效力较低且难以落实,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使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我国应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则和规范,结合国情,在相关政策配套、规范监管以及与国际接轨等问题的探索和实践中制订一套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则。

电子商务法篇4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法;互动关系

  法律是与社会经济及其社会经济制度存在密切的联系,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变革。在市场经济领域中,法律与价值规律之间存在显著性的互动关系,而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与电子商务发展之间也存在着相应的互动关系。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法的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概述

  电子商务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所有采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交易活动,既包括了传统的采用电话、电传以及传真等方式进行的商务交易活动,同时也包括了采用互联网、内联网以及外联网等形式进行的商务交易活动[1]。狭义的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仅仅采用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促进现代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带动了传统企业的转型升级;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为中小企业进入大市场提供契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加快了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二)电子商务法的概述

  电子商务法概念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电子商务法主要是指对一切采用电子通讯手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调整的法律法规,既包括了对采用电话、传真以及电传等形式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调整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了对采用英特网、城域网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调整的法律法规[2]。狭义的电子商务法主要是指仅仅对采用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调整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除了具有传统商法共有的特征之外,还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包括了:电子商务法主体具有虚拟性;电子商务法客体具有广泛性;电子商务法内容具有程序性;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具有任意性与开放性。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电子商务法的产生

  电子商务活动属于一种新兴的商业交易活动,这种商业交易活动主要依赖于计算机网络,从而寻找自身的商业交易对象,与之签订相应的商务合同,并进行网上支付等形式的商业交易行为。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新的交易形式也随之兴起,当前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涉及到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计算机技术方面的问题,而是环境氛围、公众意识以及法律规范等相关层面[3]。计算机技术仅仅只能解决商业交易活的可行性问题,无法解决商业交易活动双方之间地权力及其义务方面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则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是行政手段。

  (一)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第三方支付立法

  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促进了第三方支付立法的发展。新的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方式需要新的支付手段,而要想确保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新的支付手段的安全性,则必须先采用立法的形式明确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4]。从性质上来说,第三方支付手段属于非金融机构,该机构迎合了当前快节奏的消费方式,但是在第三方支付手段这样的非金融机构中,大量的资金不断流动,而且这些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一些不特定的公众群体,再加上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从开始支付到最终完成整个交易活动所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因此,怎样有效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这一时间段内流动资金的安全性,就成为我国立法工作中必须重点考虑的内容。

  (二)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立法

  网络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中形成的各种知识产权。它不仅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也包括了计算机域名、视频以及音乐等电子形式的内容。在网络中,每天都会大量的原创性作品,而这些原创性作品往往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于互联网上,它们中有的是免费的而有些则是需要客户付费下载[5]。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这就决定了互联网上的原创作品也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进而导致因网络侵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三)电子商务发展促进证据规则立法

  目前,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与《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因而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电子数据证据存在证明力。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往往容易被篡改,这就加大了司法实践中审查电子合同真实性的难度[6]。目前,我国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处理主要采用“最佳证据”规则,这也就是说任何证据都需要原件证明其真实性,然而电子证据可以说是一个复制品,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原件,因此,我国必须设置一个权威的机构审核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从而使得电子证据也能够与其它书面证据一样,可以发挥出证据的价值。

  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服务于电子商业的发展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仅能够有效调整并规划商事行为,同时还能够服务于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市场经济规律对电子商务产业具有一定的支配性,因而电子商务产业也必然会受到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的影响。由于电子商务产业面对的主要是一些不特定的消费群体,这就促使电子商务对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与金融安全性的要求更加严格,而这则必须由电子商务法进行引导。

  (一)电子商务法可以为电子商务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仅能够使电子商务活动在制度上具有可靠的保障,同时还能使电子商务在法律上也具有可靠的保障。比如,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存在垃圾邮件泛滥、电子商务信息被篡改以及电子商务信息丢失等问题,这些问题都能够根据电子商务法得到有效解决。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到,在2014年时,我国各个消费权益保护机构接到的网购投诉数量达到了两万多件,而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后,直到2015年6月,我国各个地区网购的投诉数量越来越多,其中,北上广、杭州以及重庆三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接受到的网购投诉案件达到了两万七千多件。这些数据充分显示了我国各个地区的网购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信心。

  (二)电子商务法能够控制并降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风险

  以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交易风险时,交易者主要采用传统的交易习惯对这些风险进行规避,比如,采用提供保证金或者提供抵押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不仅会增加电子商务交易的总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导致电子商务活动失去便捷的优点。目前,我国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与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这两部法律对其进行了有效分配,比如规定了网购过程中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这些关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消费者能够与电商之间良性互动,进而保障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三)电子商务法加快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从制度上与技术层面上来说,电子商务法的存在有效弥补了我国以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存在的漏洞,保障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性,进而加快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发展速度。面对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交易,我国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在《电子签名法》与《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两部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展的特点,采用相应的措施对本地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进行相应的规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发展形式也越来越多样,这就促使电子商务纠纷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该紧紧跟随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展的需求,加快电子商务法的更新速度,同时借鉴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进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四、传统法学理论受到电子商务法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发展下电子商务法逐渐形成体系

  学术界对电子商务法的性质还存在争议的时候,实际上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已经逐渐成型,同时还成为了一门专门的学科。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法也随之不断完善,虽然我国已经拥有了几部具有指导意义的电子商务法,而且这些电子商务法还能够与其他法律相互配合使用,指导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但是,这些电子商务法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体系,还具有不完善的地方。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过程中,电子商务立法的基础性作用始终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中,而电子商务法的基础性作用有赖于完善的电子商务法体系。

  (二)电子商务法不断挑战传统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属于商品流通流域中的一次革命,它不仅变革了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更重要的是它变革了人们的交易方式。传统法学理论的制定并没有处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因此,面对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传统的法学理论就表现出严重的不适应性或者是落后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发展,因而无法满足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展的需求。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之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部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就只能采用传统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而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法律制度与新型的交易方式之间就会出现矛盾。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建立适应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发展现状的电子商务法,然而立法行为属于一个严肃的程序,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了立法议案的提出、法理论证、法律条文的斟酌以及法律的颁布,而这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因此,我国应该不断加快建立系统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的进程。

  五、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电子商务发展直接促使电子商务法的出现,而电子商务法的出现与发展则反作用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能够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运行,同时还保障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性,进而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明伟。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J]。电脑迷,2014(21):40-41.

  [2]郑远民,李俊平。新加坡电子商务法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41(5):55-59.

  [3]张世伟。电子商务法中消费者权利的保障[J]。法制博览,2015(25):58-59.

  [4]李哲。电子商务法语境下的我国电子商务保护[J]。江苏商论,2010(3):43-45.

  [5]杨慧。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J]。中国商贸,2012(3):132-133,143.

电子商务法篇5

  (一)适应电子商务需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原则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历史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受客观存在的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必须以社会进步的要求作为其创设和完善的首要目标和最终目标,以适应由被调整对象所构建的社会现实环境,并获取促进被调整对象正常发展的实际效果为其基本任务。因此,我们探索和实践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就必须将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首要原则,激励整个社会积极对电子商务的接受和融合,跟上历史前进的潮流,适应人类发展的需要,同时规范电子商务的行为与活动,使之始终在符合社会“正义”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轨道上健康地发展。

  (二)遵循电子商务客观规律原则

  任何一项事物的发展都必然受其内在客观规律的支配和制约,即必须遵循蕴涵在事物中的基本“正义”,它是事物发展所固有的,并通过事物的外部特征表现出来,事物的发展只有在遵循其客观规律时才会进步,电子商务也概莫能外。电子商务是建筑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的技术型商业活动,具有以技术为基础和主导、技术和商业交叉复合的明显特征,属于技术和商业两个领域相互渗透和相互作用的特殊交集,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遵循其特有的客观规律,即技术活动和商业活动相结合后具体作用于电子商务的客观规律。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也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实质上,电子商务的法制首先表现为社会对电子商务这一特殊事物内在客观规律理性的探索,从而认识电子商务法制的应然;其次才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探索和认识的结果具体表现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并强迫社会全体遵行之,以达到遵循它的最终目标。由于目前电子商务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初创阶段,在实际中它更多地还仅仅只是一个存在于技术专家头脑中的边界模糊、内涵不清的理念,它本身还在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地提高和进步而不断地形成和更新。我们现在所能感受到的所谓电子商务只不过是其在建立过程中某种形式的“暂稳态”,对它的本质内容和表现形式都缺乏必要的认识,要认清蕴涵在其中的客观规律并准确地表述出来至少在目前几乎是比较困难的,这就要求我们努力地去研究和探索。但是,我们可以建立起一个原则,即遵循电子商务发展客观规律的原则,作为研究和探索的基本准则,同时也作为创设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构筑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并以此规范电子商务法治的工作实践。

  (三)遵守国际规则、维护国家原则

  电子商务是建筑在互联网络上虚拟空间环境中的商务形式。由于互联网络的全球性拓展,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的人为的地理限制,沟通了地球的每一个角落,使得国家和国界等概念一下子变得模糊起来,在人类生活中,第一次构筑了覆盖整个地球的虚拟的数据世界,电子商务也就不再仅仅只是电子形式的商务活动,也不再仅仅只是地区性的或者是区域性的商务活动,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电子形式的商务活动,完整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应该在全球范围内运行,具有非常明显的国际化特征。但是,电子商务的跨国界运行并不能在实际上取消现实存在着的国家、国界、疆域等,国家的存在,就必然导致国家的存在,伴随着工业发达国家信息技术的输出以及信息的交流,特别是“信息入侵”和“信息占领”所形成的特有的“信息殖民地”,将原来表现为比较单纯的技术问题、商业问题演变成为复杂的政治问题,这是人类在进入信息化社会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并且在进入信息化历史发展阶段以后依然存在着的客观事实,是任何人都回避不了而且不容忽视的。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法制建设中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坚持国家原则,站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高度和广度审时度势,在逐步抛弃传统商务概念的同时,建立起适应网络虚拟空间的数字化环境、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社会运转的新机制,积极参与制定电子商务国际“游戏规则”,争取和维护有利于电子商务在全球健康发展的秩序和环境,这是国际间和平共处、正常交往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各国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重要武器。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参照国际惯例,转化外国的先进经验,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纳入世界发展的大环境中,将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设融入世界电子商务法制的大秩序中。

  二、建设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的社会公共秩序

  在信息化社会里,电子商务将成为商业活动乃至整个人类生活基本的主流方式,它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够有序地发展,这一和谐的社会环境一般表现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建立和维护相应的社会公共秩序是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鉴于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技术、依靠法律规范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的社会公共秩序主要包括技术秩序、商业秩序和法律秩序等三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对这三种秩序的构建和调整,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赋予技术标准以国家意志的属性,构筑技术规范型法律规范,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的技术秩序电子商务是相应的技术群在商务领域中应用的具体表现,由此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往往都是建筑在相关技术的应用基础之上或者是与之相关联的。由于开发技术者的价值取向以及其所处社会环境的使然,在最终目标和具体技术路径以及技术方案之间存在非唯一性,而在现实生活中所需要的则是合理的技术秩序,即为达同一目标的众多技术方案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兼容、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信息技术公司和软件开发商都分别推出了许多不同的电子商务方案,它们分别基于各自不同的技术平台和环境,构成了不同的运行模式。为了维系相关信息技术的有序运行,保证电子商务合理有效地实现,就必需在众多技术的集合体中建立起相应的技术秩序。电子商务技术秩序的核心是以技术标准为主体、以技术协议的形式所表现的技术规范群。一个国家的电子商务采用何种技术方案,建立何种运行模式,相应的建立何种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方案或一个系统环境的选择,而是牵涉到规定国家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走向和流动方式,牵涉到国家商业运行的走向,甚至牵涉到国家经济发展趋势的重大问题,不能够完全放任自流,必须通过法律,将运行模式和基本制度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固定下来。我们应当一方面通过立法将相关技术标准选择和确立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规则法律化,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坚持科学性,避免随意性;另一方面对经选择适用的技术标准赋予其国家意志的属性,使其成为技术规范型的法律规范,将其纳入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用以规范这些技术标准的实际应用,同时规范运行模式、基本制度、操作标准、密码体系等等,使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并以此从根本上改变无序的状况,建立起我国电子商务的技术秩序以及相应的环境。因此,在电子商务的法律中就必然包含有技术规范的内容,电子商务法律是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集合,技术规范是构成电子商务法律的极其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是由电子商务的基本特质所决定的。

  (二)鼓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网上交易,禁止违法操作,惩治犯罪活动,以维护电子商务的商业秩序电子商务只是在表现形式上改革了传统的商业方式,却没有改变其商业属性,这就要求它仍然要遵循商业活动的基本规律,遵守商业活动的基本规则,尊重商业活动的基本道德,否则,电子商务既不可能建立起来,也不可能发展下去。但是,电子商务毕竟是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可能分布在地球的各个不同的角落,他们之间并不直接见面,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在确认合同时所使用的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等等,都将通过由加密技术处理过的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的标的也不再以具体实物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而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示装置以影像的形式出现在社会大众或特定贸易伙伴的眼前;具体的商业行为也几乎完全依赖于电子信号和数字表示,并在它们的交流中完成;即使是最终代表交易完成的商品配送,也是上述商业活动的结果或继续,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活动的进行和完成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且只能公平地参与网上交易和参与各种商业竞争。有鉴于此,建立和维护能够满足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商业秩序也就成为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电子商务的商业秩序是在传统商业秩序的固有外壳内对其内核的实质替换,主要表现为创设规范网上交易的内容,鼓励网上的公平交易,反对网上的不正当竞争,禁止网上的违法操作,惩治网上商业欺诈、金融欺诈等犯罪活动,以此在维护传统商业秩序的同时,建立电子商务的商业新秩序。网上的商业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的建立和准入,其中不但包括允许在网上建立各种形式的虚拟市场,既允许卖售人在具备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自行设立网站建立“虚拟商厦”,也允许等服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的硬件、软件和法定的服务能力设立网站,建立“虚拟商厦”,通过租赁的方式提供类似于柜台出租型的服务,或者提供收购、代销、等方式的服务,而且包括对市场准入和条件的规范,当事人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时才获准入市。

  2.商业行为的规范,其中主要包括网上交易的操作规程;网上交易的行为规范;制止网上的不正当竞争;网上广告的操作规范;商品配送的行为规范;网上交易售后服务的行为规范;等等。

  3.电子结算的规范,其中主要包括电子结算机制的规范,例如国家电子结算的体制和基本模式、电子银行的建设、支付网关的建立等等;电子结算工具的规范,例如电子结算工具的体系、电子结算工具的发行与使用等等;电子票据和电子货币的操作规范,例如电子货币的发行、电子票据的产生、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流通,等等。

  4.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的使用管理,其中主要是指对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的合法采集和正当使用。

  5.依法纳税,其中包括按照网络税法的规定征收缴纳税款和通过互联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征收缴纳税款。

  6.其他有关内容。

  电子商务的商业新秩序是对我国商业秩序适应信息化发展的特殊要求的重要补充,它的建立是我国商业秩序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

  (三)加强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优化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完善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秩序电子商务的建立和发展如果撇开技术的因素将主要取决于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完善,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归根结底则是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和完善的依托。国家的法律秩序是国家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作用于国家的社会秩序。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产生和发展必然会给我国现有的要适用于传统商业行为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带来一系列的挑战,集中表现在信息化发展进程中的社会现实与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轨时思想观念和法制意识之间的矛盾,进步的电子商业方式与落后的传统规范及其体系之间的矛盾,新型的被调整对象与陈旧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之间的矛盾等诸多方面,致使许多现行的法律规范面对发生在网络上虚拟环境中的电子商务往往束手无措,很难有效地挥其调整作用,客观上造成了法律制度上的新的空白点,加剧了飞速发展的社会现实与滞后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通过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建立,规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对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确认电子商务行为和活动的有效性、合法性,制订关于电子商务的各项“游戏规则”,保证相应的技术秩序的建立和商业秩序的维护。电子商务法制的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为了要让我们的法律发挥其调整作用,必须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加强立法,尽快建立必要的适于电子商务特殊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主要内容有: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的确认,其中包括卖售人和买受人的资格及审定;交易服务机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密钥管理机构、信息服务供应商、信息供应商的资格及审定;交易主体权利义务的审定,等等。

  2.数字化商务行为及商务文件的法律效力,电子商务是一系列数字化商务行为的逻辑过程,数字化商务文件则是数字化商务行为的形式标识和法律结果,往往由计算机生成,其法律效力的范围、时间及其确认、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等等都需要由法律予以规范。

  3.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包括网上知识产权的确认、使用、对侵害的认定和制裁,等等。

  4.网上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惩治。

  5.争议与纠纷的解决。

  第二,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的法治环境。电子商务的法制仅仅依靠法律规范的制定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则是电子商务法治环境的建立和完善,要培养和树立电子商务法治的意识,在前已述及的电子商务立法的基础之上,使之成为社会广泛接受、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加强执法、司法的技巧和能力训练,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水平,大力开展有关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此构筑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社会大环境。

  三、电子商务法律调整的核心任务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

  电子商务是否能够在不久的将来逐步全面地取代传统意义上的商业形式,主要取决于电子商务是否能够在可靠的机理上实施安全的运行。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逐步全面地取代传统意义上的商业形式,则因于整个社会对电子商务安全可靠的追求和不懈努力以及全体社会成员对其充分信任和完全依赖,因此,安全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关系到电子商务生死存亡的的首要问题和核心问题。综观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态势以及工业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历程,再回首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现实情况,其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安全

  电子商务虽然从表面上看,仅仅是一种商务活动,一般涉及到的主要是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和参与交易的其他人,对国家安全并不直接产生影响,但是,电子商务是建筑在计算机互联网络基础上的全球范围内的特殊的商务活动,它在实质上将引发整个社会深层次的革命,因而与国家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少数几个国家掌握着主宰全局的技术,并进一步掌握“国际游戏规则”,其他被动接受技术、进而被动接受那些规则约束的国家,就必然会陷入不安全的危险境地。电子商务的构建和运转是包括各种硬件设备和相应的软件在内的技术支持的有机结合,一旦离开了这些技术,电子商务将立刻瘫痪。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关于电子商务的主要技术大部分掌握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手中。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的技术平台,包括基础设施、硬件环境、软件支持甚至运行方案等绝大部分都是从国外引进的,而且几年前在计算机系统的引进时所发生的“联合国”现象,如今在电子商务技术方案的选择上又将重演。随着电子商务的社会化发展,其应用在我国也越来越普及,进一步将取代传统形式的商务活动,人们将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将商务方式逐步依赖于并且完全习惯于建筑在他人技术基础之上。此时,利用各种网关、网桥、路由器等联接起来的各种系统和运行方案亦将在其运行过程中依靠技术优势使得我国经济命脉的掌握逐步发生实质性的移转,一切都将在没有枪炮、没有硝烟、没有流血牺牲的轰轰烈烈的社会信息化、现代化建设中悄悄地完成。更有甚者,电子商务所引发的绝不仅仅只是商务方式和商业习惯的变更,在更深层面上,它将引起人们思维方式、生活方式、文化意识的演变,引起国家意识形态的演变。目前再电子商务的核心技术几乎都是基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文化背景而构建起来的,尽管从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些“中立”的技术问题,但是,实质上这些技术问题,尤其是软件技术,其生成和编制者的文化背景和思想方法紧密相关,几乎无一不是其所在国家的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反映,随着这些技术不断地普及推广,人们普对其全面接受,毫无疑问它就将在不知不觉之中从根本上改变整个社会,改造整个人类,其中不排斥对包括国家性质在内的整个国家的改变,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将是全球西方文化的一体化。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以技术和经济的渗透为先导、以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入侵和占领为最终结果的局面就将伴随着技术的引进在我国全面深入地展开。与此同时,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络打破了国家疆界的地理限制,世界各个国家在互联网络面前都成为“地球村”的一个成员,互相之间的商务活动可以不再受人为设立的国界的约束,而代表国家的海关,此时在互联网面前也就如同虚设,人们几乎无法对在电、光、波、气等传播介质上所进行的跨国界的商务活动行使,国家的概念将先于国家的实际消亡而在互联网上不复存在,此时,规范网上活动将主要依靠有关技术支持下的“国际游戏规则”以及根据国际规则所制定的国家法律。当电子商务技术主要掌握在少数个发达国家或者信息产业巨头的手里时,全球的电子商务就只能够被动地在技术所有国或技术所有商所制定的“游戏规则”下实施操作,所谓国家的也就实际蜕变为技术所有国或者技术所有商的。凡此种种,都必然会影响到我们国家的安全。

  (二)交易安全

  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原先传统的直接面对面交易的方式被网上的非直接面对面交易方式所取代,交易的主体、客体、要约、承诺和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解决合同纠纷时所使用的证据等等都将成为经数字化处理后又可在网络终端的人机界面上显现的影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很难按照传统的商业观念和法律观念被接受,这就要求电子商务应当在高度有效完善的市场秩序中运行,否则互联网络必将沦为助纣为虐的帮凶,电子商务也将沦为数字化社会中犯罪的代名词。综观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几百年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之后,市场比较发达,市场秩序也相对完善,在社会信息化进程中,他们将从容地跨入电子商务时代。即便如此,每年在电子商务中由于各种犯罪活动和违法操作也给他们造成了几千亿甚至更高数额的损失,迫使他们不得不把眼光集中到如何保证交易安全的问题上来。而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中类似于“原始积累”阶段的前期,市场培育刚刚起步,市场秩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很多方面基本上还处于无序的状态,人们的法制意识也很薄弱,整个国家的法治也正在建设之中。在社会信息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的猛烈冲击下,使我们一下子跨越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商业秩序完善的阶段,直接进入了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几百年发展市场经济的历程后才从容进入的历史新阶段。这种跨越虽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泥沙俱下,鱼目混珠,确实也使得在传统商务活动中所存在的无序状态和种种不良表现都随之而一起进入电子商务活动中,并且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愈演愈烈,例如,原先发生在传统商业活动中的商业欺诈、保险欺诈、金融欺诈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等等,都可以利用网络虚拟空间的特性被赋予更新的内容和形式,它们在网上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因而危害性也更大,此外再加上网络虚拟空间里所特有的现象,使得电子商务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可能成为违法和犯罪的“天堂”,如果我们对此不规范、不制裁,不加以严厉地惩治,它们就会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迅速膨胀,势必演变成为电子商务所特有的无序态,引发一系列严重地混乱,构成对电子交易安全的威胁,最终导致对电子商务生存根基的动摇。

  (三)技术安全

  电子商务和技术紧密相关。根据国情,建立适用于自己国家的技术规范和技术秩序。这其中不但涉及到数字加密算法的选择、公私密钥的生成、具体商品数字形式的表现、网上广告的形式等微观的商务活动,而且涉及到数字认证系统的建立、电子结算工具的发行、支付网关的运行以及商业信息的处理等中观的商务活动,同时还涉及到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电子商务运行方案的选择、国家密码系统的建立、国家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的合理规范等宏观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将在且只能首先在其国家良好的技术秩序中生存,然后才有可能在合理有效的国际环境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是子商务中技术安全问题的主要方面。其次,电子商务本身始终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皆因为支持电子商务的信息技术尚处于不断地进步之中,电子商务的安全首先要求有关的信息技术的完善。在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信息技术本身的不完善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的不安全问题将长期始终存在。正是这一状况致使公众对网上电子交易安全的深度疑虑,从而对电子商务敬而远之,严重地阻碍着它的发展。这是电子商务中技术安全问题的重要方面。此外,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具有支持电子商务正常运行的特性的同时,还具有可被用作破坏电子商务正常运行工具的性能,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利用有关的技术,实施网络入侵、数据盗窃、病毒感染、系统破坏等违法和犯罪行为,屡禁不绝,时有发生,甚至还会酿成一种社会现象,危害极大。如何有效地制止对信息技术的不良利用、引导和鼓励对信息技术的正当使用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长期的极其重要的任务,同时也是构成电子商务中技术安全问题的不容忽视的方面。

  (四)权益安全

  在电子商务中,安全的问题还将反映在对有关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元素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即权益的安全。权益安全主要反映在知识产权、个人隐私和消费者权益等三个层面上,在实践中,它们都具体表现为所有人的经济权益和人身权益的安全。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尤其是对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的侵占掠夺将受到条件的限制,但在电子商务中,这种侵害将变得极其方便,因而表现得肆无忌禅起来,严重地威胁着这些权益的安全,同样也严重地阻碍了当事人参与网上商务活动的积极性。

  四、电子商务法律调整的基本方法是确认

  电子商务是数字技术形态的商务活动,几乎所有与交易有关的商务活动都将以技术的形态出现,例如,为了证明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事人应当向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申请并取得数字证书,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依赖由认证机构所生成的数字证书辨明和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以便进一步洽谈,完成交易,这里所说的数字证书实际上是认证机构所选用的加密算法的具体应用。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各种特殊的数字技术形态,不仅仅只是作为一种商业行为的表现,实际上更重要的它还应当具备法律所要求的证据特性,不但要能够成为当事人之间作为或不作为的前提和依据,而且要成为商业活动和相关行为发生事实的有效证明,以便能够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服务。对前者来说,它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发生,标识着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于后者来说,则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所赋予的。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电子商务法律通过对实际存在着的它们的确认,实施规范和调整,以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这也就规定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实施调整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对电子商务特殊的数字技术表现形态的确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电子商务法篇6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管理

  当前,信息化、网络化正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场新的技术、产业和社会革命。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在全球范围内正以惊人的速度迅猛发展。主要包括非支付型业务和支付型业务,非支付型业务指广告、售后服务等业务,支付型业务指交易、支付等业务。但安全问题始终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因素。安全问题威胁着交易中每一方的利益,客户由此产生的疑虑会影响到交易的成败,甚至会影响电子商务的进一步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应对信息化的挑战和机遇。要发展信息化,就必须重视信息网络安全。

  一、提高防范电子商务网络犯罪的意识

  (一)提高防范意识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Internet的不断普及,大量重要的信息都需要在互联网上进行传递,尤其还涉及到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求传递信息的过程足够安全。因此如何保障交易过程和传递信息的安全性就成为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是技术难点。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在未来的军事和经济竞争与对抗中,因网络的崩溃而促成全部或局部的失败,绝非不可能。我们在思想上要把信息资源共享与信息安全防护有机统一起来,树立维护信息安全就是保生存、促发展的观念。

  据调查,目前国内90%的网站存在安全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管理者缺少或没有安全意识。某些企业网络管理员甚至认为其公司规模较小,不会成为黑客的攻击目标,如此态度,网络安全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必须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才能有效的减少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制度建设

  电子商务企业的安全问题,表面上像是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问题,但主要还是在于企业的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和重视程度等情况。

  企业不当的安全管理,不仅会发生企业账户资金被盗的问题,甚至有可能地客户的利益造成损害,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建设中以技术为主的安全管理制度,忽视了人员对电子商务的安全影响。但近几年案例表明:企业缺乏针对内部人员的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是导致网络交易过程中泄密和企业利益损失的主要原因。

  因此,我们要建立信息系统的访问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对员工进行有效地监管。在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内部建立操作流程规则和职责体系,对信息的访问进行授权和数据接触监管。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证和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品行。必须保证数据库服务器绝对安全,防止黑客闯入网络盗取信息。要逐步掌握电子商务安全的核心技术,不但在技术方面要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还要从社会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去构建电子商务的安全保障体系,它包括管理机构、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作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与个人即要注重最新安全技术的使用,更要加强安全方面的管理,做到防范于未然。

  (三)创新管理方式

  电子商务是利用Internet进行的各项商务活动,随着因特网的飞速发展,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成本低、易于参与、对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及不同行业所接受和使用。

  因此,培养一个安全、有效和稳定的网络商务环境显得极为重要。

  首先,电子商务企业自身的管理需要得到强化。安全技术是电子商务企业的首要防范措施,但发挥其作用的关键还是严密的管理,只有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管理系统,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所以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制定安全防护制度,保证明确职责;要有奖惩制度,责任事故的时候,能够做到及时追究,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使用密码管理技术。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防范环节是密码管理,要使用先进的密码管理手段,确保能发挥特定的功能,重点有交易信息安全、身份认证安全和账户安全等。

  二、不断更新和完善电子商务安全防范技术

  (一)加密技术

  加密技术是一种主动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其原理是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将明文转换成为无意义的密文,阻止非法用户理解原始数据,从而确保数据的保密性。随着Internet 技术和应用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中几乎所有方面的电子化、数字化、信息化已经成为趋势,许多社会商业贸易、金融财务和其他经济活动中,不少已经以数字化信息的方式在网络上流动着。交易中的商务信息有保密的要求。如信用卡的帐号和用户名被人知悉,就可能被盗用。因此在电子商务的信息传播中一般均有加密的要求。在加和解密的过程中,由加密者和解密者使用的加解密可变参数叫做密钥。目前,获得广泛应用的两种加密技术是对称密钥加密体制和非对称密钥加密体制。

  (二)数字签名技术

  数字签名是目前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中应用最普遍、技术最成熟、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

  所谓“数字签名”就是通过某种密码运算生成一系列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手书签名或印章。它采用了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数字签名是电子商务安全系统的核心技术,在信息安全,包括身份认证、数据完整性、不可否认性以及匿名性等方面有重要应用,特别是在大型网络安全通信中的密钥分配、认证以及电子商务系统中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人类正在进入以网络为主的信息化时代,基于Internet开展的电子商务已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务活动的新模式,电子商务得到了极大的推广,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等一大批前所未闻的新业务正在为人们所熟悉和认同。保证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完整性和信息发送方的不可抵赖性。

  (三)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是近年来发展的最重要的安全技术,所谓防火墙就是在内部网与外部网之间的界面上构造一个保护层并强制所有的连接都必须经过此保护层在此进行检查和连接。防火墙是实现内部网与外部网安全和入侵隔离的常规技术。

  使用防火墙,一方面是抵御来自外界的攻击。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在服务器内部部分未经授权的用户攻击。因此,电子商务内外网与互联网之间要设置防火墙。防火墙作为最成熟、最早产品化的网络安全机制,其最初的设计就是防范外部攻击,改进的防火墙技术更可有效地控制内部和病毒的破坏。在设计防火墙时必须考虑防火墙的姿态、机构的整体安全策略、费用、基本构件和拓补结构以及维护和管理方案。

  三、结束语

  总之,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是21世纪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网络交易环境的安全性成为了决定电子商务成败的关键。随着互联网发展的不断深化,解决和防范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已经决定电子商务今后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苏奎。云计算平台下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2.

电子商务法篇7

  ??关键词:电子签名 电子商务

  ??一、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交易

  ??1995年7月,一个名叫杰夫·贝索斯的美国青年在西雅图市郊一栋租来的房子里,以%& 万美元的第一笔投资创业成立了一家网上销售书籍的公司,这就是电子商务的鼻祖,后来赫赫有名的亚马逊书店。亚马逊书店宣告了一种新的经济模式—— — 电子商务的诞生。电子商务自其出现之日起便迅猛发展。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2年电子商务和发展报告》的数据,到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B电子商务和B-C 电子商务)已经达到6153亿美元,并且还在以惊人的速度快速增长。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应运而生。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经过电子签名后,就可以用来识别签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内容是否是签名人所认可的原本内容。

  ??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起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电子签名,那么电子合同如何签订?电子商务交易又从何谈起呢?因此,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开展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传统的法律文本是以纸张为介质,以当事人的手写签名为认定标准,在长达几千年的人类文明中,这被认为是一个极其自然、没有人会发生任何疑问的规则。但是,电子签名的出现提出了新问题:首先,电子签名能不能具有和纸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其次,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才能成为有效的电子签名?同时,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如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等。

  ??所有这些问题都带来了法律上的空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得相关立法成为必要。因此,电子商务产生不久,一些发达国家就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1995 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签名示范法》,1999年欧盟制定了《电子签名指令》,2000年美国制定了《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日本出台了《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电子签名法)》,新加坡、韩国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到目前为止,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对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内容与特点

  ??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给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经过数年的酝酿和准备之后,我国从2003年4月开始了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电子签名法》的过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及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有关立法,并广泛听取了国内电子商务和法律方面专家的意见。2004年4月2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中间又经过两次修改和审议,最终在8月28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并决定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样,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

  ?? 2. 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若干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一条款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提供了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3. 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了规定。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4. 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如对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 明确了“技术中立”原则。这次立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没有限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这为以后新技术的采用留下了空间。

  ??6. 增加了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条款。“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立法明确指出追究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中所没有的,也是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信用制度落后、电子商务大环境不完善而特别需要加强监管的国情而实际做出的。

  ?? 三、《电子签名法》将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对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对今后电子政务以及未来全面的社会信息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国内外的发展实践来看,电子商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 企业上网,企业建立网站在互联网上各种企业和产品信息;第二个层次是网络营销,企业通过网络来搜集市场信息和商业机会,进行产品推广和销售;第三个层次是标准化网上交易,即包括签约、支付等的一系列交易程序全部在网上完成。现在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已经达到第三个层次,而我国电子商务进展缓慢。这里面原因很多,但缺少相关法律保障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制约因素。在没有相关立法保障的情况下,网上签名签约无法进行,网上交易无法开展,企业只好采取在网上沟通信息、然后以传统方式完成交易的这样一种“土洋结合”的方式,使我国电子商务只能停留在企业上网和网络营销的层次,而无法向更高一级的层次发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

电子商务法篇8

  全世界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缭绕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率开展。从九五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经有几10个国家、组织以及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干的立法,其中较首要或者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九六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二000年的《电子签名统1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以及《电子签名统1框架指令》,德国九七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九五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九八年的《电子交易法》,美国二000年的《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等等。

  上述电子商务立法尽管国家不同、时间各异,但整体来看,各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立法却有着3个无比显明的共同特征:第1、迅速。从九五年俄罗斯制订《联邦信息法》及美国犹他州出台《数字签名法》至今,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已经有几10个国家、组织以及地区制订了电子商务的相干法律或者草案,不管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仍是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对于此反映都极其迅速。特别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更起到了先锋与榜样的作用,及时引导了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这类高效的立法,在世界立法史上是无比罕见的。第2、兼容,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并逐渐打破国界的大趋势下,电子商务立法中任何的闭门造车不但是画地为牢,更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与相干产业的发展,所以,各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兼容性是重要斟酌的指标之1.并且,也恰是这类兼容性的请求造就了电子商务立法中先有国际条约后有国内法的奇特现象。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电子签名统1规则指南》中就曾经指出:“电子商务内在的国际性请求树立统1的法律体系,而目前各国分别立法的现状可能会发生阻碍其发展的危险。”第3,法律的制订及时有力地推进了电子商务、信息化以及相干产业的发展。二000年先后席卷全世界的电子商务狂潮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两个法律,1个就是咱们前面提到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它奠定了全世界电子商务展开的根基,另外一个就是美国九七年的《全世界电子商务纲领》,直接触及了关税、电子支付、安全性、隐私维护、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维护等发展电子商务的症结性问题,为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优良的政策法律环境。在亚洲,马来西亚是最先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之1,该国早在九0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规划,该规划与其在九七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呼应,极大地增进了其信息产业以及相干产业的发展。作为信息产业界后来居上的印度,也不失时机地在九八年推出《电子商务支撑法》,并在二000年提出其针对于电子商务的免税方案,增进了其电子商务以及相干产业的延续增长。

  另外,在这些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中,电子商务国际立法还拥有边制定边完美、电子商务国际立法重点在于使过去制定的法律拥有合用性、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中居主导地位、工商垄断企业在电子商务技术标准以及制定上起主要作用等特色。

  总之,经由近10年的立法实践,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都有了长足的进步,1些基本原则患上到广泛利用,在1些细节的处理上也已经比较成熟。起步较早的国家在完成为了针对于电子签章以及电子交易的相干立法以后,更多地把注意力转移到1些更具体的问题上,如完美交易规则、反欺诈、打击垃圾邮件以及查处网络犯法等,并同时加大了推行国际规则的力度。作为刚“入世”不久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上起步较晚,还有大量的实际问题以及法律技术问题需要解决,有良多的国际规则需要钻研消化,而在“以信息化带开工业化”的战略任务眼前,给予咱们的时间是颇有限的,所和时钻研跟踪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过程及特色,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趋势,增进中国国内电子商务立法,对于于中国踊跃介入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避免大国对于电子商务立法的节制拥有首要意义。

  2、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基本状态

  在立法领域,从一九九九年开始,相干的立法呼声开始呈现,二000年人大会上1号提案使电子商务立法成为更多人关注的焦点,在其后的3年多的时间里,相干的1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处所法规陆续出台。在这1进程中,出台了包含《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抉择》等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但是,综观这些法律法规,咱们却发现,这些法律法规1方面只是缭绕着电子商务发展中的1些边沿化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如基础设施的问题、信息服务的问题、行政管理的问题、信息安全的问题等,而对于于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电子交易、电子签章、电子合同、数据与隐私权维护、消费者维护等触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以及相干方权益维护的问题,却基本没有触及或者触及的过少。倒是在1些处所法规中,前后针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签章、交易、认证等做出了规定,如广东的《电子交易条例》、上海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海南省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等,这些处所法规尽管对于于当地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增进作用,但其地域的局限性的限制仍是没法躲避的;另外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的效率普遍较低,以部门规章为主,法规较少,法律更少。

  而部门规章等效率低的现实直接造成为了其合用规模以及力度的不足;还有,尽管部门规章以及处所法规的数量较多,但因为缺少更高的法律或者立法计划的指引,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很差,尚无构成统1、不乱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少必要的呼应以及调和,乃至存在着1些冲突以及不1致之处;最后,尽管目前我国缭绕着电子商务以及网络的1些规章数量不少,名称也各不相同,但其中良多规章的核心内容却基本1致,那就是规定对于这个领域电子商务以及网络经济流动进行登记、许可等管理。缭绕这个请求,作出1些程序上的规定。这样规定散见于对于ISP经营、ICP经营、BBS经营、域名管理、网上新闻、网上广告、网上证券、教育网站、网上音像制品、招聘网站管理等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经构成了1种固定的模式。这样的1种模式,基本上是在以往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针对于传统商务模式的管理办法,不能很好地适应电子商务以及网络经济的特性以及请求。 在司法领域,一九九八年之后,相干案例开始增多,触及的规模开始从北京、上海等少数大城市延伸到各处所省市直至国外,触及的领域从域名、版权及至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领域,触及的侵权情势也从域名抢注、网上转载发展到网页链接、网上不正当竞争与黑客犯法等多种类型。而跟着1些重大相干案例的裁判以及1些司法解释的颁布,1些基本原则患上到了各级法院的普遍认可,如:对于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的认定;认为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传输属于1种独立的权力,不属于发行与播放,是1种作品的使用方式;对于电子商务与互联网诉讼中的侵害赔偿处分应相对于较轻,否则无益于其发展,并在必定的情况下可以合用法定赔偿;域名与商标冲突1般不合用商标法而应合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这些原则的确立与执行,确切保证了法官可以在没法可依的情况下有效裁判纠纷,不乱了社会瓜葛,或者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扩展法律的外延的作用。这些案例以及司法解释主要集中在对于网上域名与网上著作权的纠纷上,此外,对于于网上的链接行动,目前也有1些较为成熟的案例。整体来看,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对于于网上的相干知识产权纠纷有着较为成熟的掌控,但对于于电子商务的纠纷,因为主体法律规定的空白,还处在很不成熟的阶段。

  而对于于产业界自身,尽管阅历了最近几年来弯曲的发展历程,经营的模式以及重点1直在调剂,但在法律领域的需求却基本没有扭转,那就是请求有1整套的措施患上以实现法律对于于交易的确认、维护以及救援。在此基础上,电子签章的有效性问题、电子合同的情势问题、电子交易的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等也就成为了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普遍关注的问题。除了了这些问题以外,不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国际电子商务经营者更注重法律管辖冲突、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B二B电子商务经营者更注重交易的有效性以及总体的法律环境;B二C电子商务经营者更注重隐私权以及消费者维护的问题;交易平台则注重其法律责任的问题;信息服务商注重垃圾邮件、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搜寻引擎以及技术服务商注重链接以及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等等。而跟着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开展合作并成为新的1轮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契机,吞并收购所触及的法律问题正被更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关注。还有,值患上1提的是,跟着这几年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明确以及企业经营经验的累积,产业界对于于这些法律问题的关切已经不单单停留在呼吁的表面,而是有了良多切实而具体的需求,这些需求直接与企业的经营以及运作关联。

  3、完美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具体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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