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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范例,预算法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2日

新预算法范例篇1

  新预算法力求“全面规范、公开透明”

  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这是预算制度改革的目标,也是新预算法的一个核心内容,请问在新预算法中是如何体现“全面”二字的?

  ■“全面”实际上就是新预算法规定的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形成全口径的政府预算体系。

  今后政府预算就是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四本预算组成。政府性债务收支也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编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编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新预算法明确了这四本预算的编制原则,保持各自完整独立,同时三本专门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如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要统筹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提高用于民生比例,一般公共预算资金要充实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那么“规范”二字又是如何体现的呢?

  ■新预算法开宗明义:“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整部预算法可以说是一部“控权法”,而不同于以前的“管理法”,这是立法思路的一个大的调整,也是新预算法一个重要特点。

  尤其是新预算法对当前突出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了规范。如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明确以推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严格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及下达时间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政府性债务,新预算法本着从紧从严要求加以规范,限制了举债主体,限制了举债规模,限定了举债方式,限制了用途,建立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增强预算执行的规范性也是新预算法一个亮点,强调预算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措施,明确不得向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对预算调整行为、超收或短收行为等进行了规范。

  “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这方面新预算法作了哪些规定?

  ■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怎么让群众能看懂、社会能监督?提高透明度是最有效的途径。

  新预算法对细化预算编制要求具体明确,规定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报送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其他三本预算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这些规定的落实,将极大地改变过去预算“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的状况,提高了预算的可审性和可检查性。

  同时,新预算法在预算的公开方面,强调除国家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外,全部预算内容全面公开,强调包括转移支付、举借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公开,明确了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间。公开是最有效的监督。

  基层创新实践推动人大预算监督走向纵深

  新预算法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些什么新的规定和要求?

  ■新预算法对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细化报送人大审批的预算草案,这一点前面已经说了,主要是提高预算的透明度。二是完善人大预算初步审查制度,规定了初步审查的内容、机构、时间等。特别是明确了初审意见的反馈机制,初审意见和反馈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代表。三是明确人大对预算草案重点审查8个方面的内容,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12个方面的内容。四是加强对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拓展了需要报人大审批的预算调整的情形,预算总支出的增减、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重点支出以及增加举借债务,须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五是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新预算法列举了一些需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备案的情形。明确财政决算要经审计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六是发挥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作用,规定设区的市以上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初审、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县(市、区)乡(镇)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前,应组织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

  近年来,我省各地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有许多创新做法,对此你怎么看?

  ■这些年来,我省各地人大积极探索,生动实践,推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譬如,各地都把部门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作为重要抓手,采取重点审查、公开听证、专家评审、分项表决等不同形式,不断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宁波市将开发区财政预算纳入人大审查监督范围,明确制度,规范程序,解决了开发区预算长期游离人大视野之外问题,填补了这一监督盲区。温岭市的参与式预算,通过广泛发动、广泛参与、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作用。鄞州区人大尝试开展绩效预算审查监督,云和县人大对财政存量资金、国有固定资产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嘉兴市人大加大审计整改监督工作力度。当然,我省其他地方还有好多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都值得好好总结,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按照现代预算制度理论,现代预算制度构建有两大支柱:一是政府内部集中统一的财政控制;二是立法机构的预算监督。相比较而言,过去十年我国预算改革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于政府内部建立预算控制,那么,在下一个十年的预算改革中,应当高度重视加强人大预算监督。所以需要各地不断开拓创新,切实落实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人大预算监督任重道远。

  三大问题亟待重视

新预算法范例篇2

  【关键词】新预算法;高等学校;预算管理;影响浅析

  酝酿10年,跨3届人大,4易其稿,经历中国立法史上不多见的曲折和漫长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对政治经济生活影响深远。新预算法的实施,对我们高等学校预算管理工作也有着极其深远影响。作为高校的一名预算管理工作者,从2000年起从事预算管理工作,经历了国家财政预算体制的一系列改革。本人认为对高校预算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重大影响。

  一、预算管理职权更加明晰

  新预算法明确了预算法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从“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到“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这是一个从“政府管钱袋子”到“管好政府的钱袋子”的重大转变。要求各级预算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晰预算管理职权。

  高等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及调整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学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预算决算,特别是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和建议。

  学校财务处是负责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预算编制;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预算方案;及时提供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各学院负责编制本学院年度预算以及推进本学院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的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学院预算。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的校级项目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的执行。

  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负责。

  二、预算编制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新预算法不仅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而且将预算公开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要求“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此外,有关财政的一些专项工作,例如政府采购情况、转移支付政策与执行等情况,也要求必须及时公开。

  高等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预算单位预算组成。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单位,包括学院、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等。学校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编制原则进行。

  财务处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确定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布置预算编制任务。

  各预算单位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本单位的部门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由本单位预算决策机构审定。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教育部及省项目预算。各预算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预算编制工作并将经本单位审定后的预算方案报送财务处。财务处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核汇总,结合年度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

  财务处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送交审计处,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咨询。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讨论通过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各学院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的学院预算以适当方式向全院教职工公开,并报财务处审核备案。

  预算公开有利于预算过程的社会监督。学校所有收支行为完全置于“阳光”之下,有利于预防行败。预算编制的细化、公开,对违反预算超标建设楼堂馆所的法律追责,有助于刹住政府“大手大脚”的风气、改掉年底突击花钱的“习惯”。

  三、预算执行更具有权威性

  新预算法要求预算支出要按功能分类编制,明确支出方向。同时,还要按照经济分类编制,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即围绕资金用途编制,详细列出钱用来做什么了,比如发工资、买公车或盖学校等。既有功能分类、又有经济分类,纵向、横向一对照,对资金的使用就更加清楚了。加强了公众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也能提高政府自身的“用钱意识”。

  学校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学校审批的校内预算方案,将校级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具体执行。

  各预算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学校预算,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承担上缴任务的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认真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促进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保障全年预算任务完成。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

  学校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控制,定期对学校的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将分析结果报送主管校领导。

  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各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经费,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算经费不得随意调剂使用。

  四、预算调整将更加规范

  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支出必须以已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支出。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随意更改预算,违规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超收收入的情况,新预算法作出“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并列出近20条具体的违法情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高等学校在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可按规定对学校预算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财务处汇总各预算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结合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追加预算、调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变化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结余与结转资金的管理更加严格

  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高等学校应建立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项目资金实行“单项核定,单项考核,结余收回”的管理原则,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形成的剩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安排。

  建立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对于学院基本支出预算当年末如有结余,统一结转为学院发展基金,由各学院统筹安排。可用于学院学科发展、人才引进、平台建设及其他发展性支出。对于其他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当年末如有结余,收回到学校统筹安排。

  六、预算监督审查力度更大

  预算法的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预算审查制度是否健全。修改后的预算法首次较系统地勾勒出预算审查的体系框架,对审查体系、审查主体与审查内容做出清晰规定,这无疑将大大强化预决算审查的力度。

  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决算进行审计,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有权在审查预算草案前提供相关意见……修改后的预算法根据预算审查的功能定位,形成了人大审查、政府财政部门审查、审计部门审查以及公众审查为一体的全方位预算审查监督体系。这使得预算审查的方向更加明确,有利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推进。

  学校财务处在预算支出执行过程中定期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学校决策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改进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实施审计。学校对项目经费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总之,新预算法的实施,对学校的预算管理工作带来深远的影响,学校预算将更加公开透明、接受全社会监督,“打造阳光财政”。今后,高等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将不断深入,积极推进全方位改革,以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新要求。

新预算法范例篇3

  【关键词】预算法制 预算年度 预算编制 预算审批 预算调整

  【正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预算法及1995年11月22日起施行的预算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政府财政预算起了重大作用,使我国的政府财政预算的纳入法治轨道。但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各项改革措施的推出与我国现行预算法律、法规产生了一定的矛盾,现行预算法制的局限凸显出来,因此,进行预算法制创新已势在必行。

  一、预算年度法制创新

  预算年度是政府预算收支、管理的法定起止期限或预算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国的预算年度一般为一年,但各国预算年度的起止日期不尽一致。一国预算年度的起止日期主要是由该国的国情、政治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历史原因和传统习惯等决定,但立法的机构召开会议的时间直接影响着预算年度的起止时间。①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预算年度大体上分两种类型:一是历年制,即预算年度按日历年度计算,由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预算年度;二是跨年制,即一个预算年度跨越两个日历年度,其具体起止时间一般根据具体预算收入入库旺季及立法机构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来定。目前,多数国家的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如德国、汉国等,少数国家的预算年度采用跨历制。历年制抑或跨年制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只有当预算年度与预算审批、执行等制度脱节,才会暴露出预算年度制度的缺陷。

  我国《预算法》第10条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可见,我国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然而,中央与地方预算草案要等到每年3月份及以后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才能作为法律文件生效,造成预算年度以与预算审批、执行的时间无法衔接,出现了预算年度开始时间至预算审批、批复时间之间的空白阶段。因为我国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在每年三月份召开,地方人大全体会议一般在开完全国人大后的四、五月份召开,导致在预算开始的3-5个月,政府所执行的是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预算。对这种预算先期执行的现象,《预算法》第44条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这一规定使得预算先期执行具有合法性,但在事实上可能缺乏合理性,主要表现有三:一是肯定了上年同期支出的合理性。但上年同期未必合理。二是未充分考虑到当年经济形势的变化。三是使预算约束流于形式。②同时,这种预算先期执行的危害较大,主要是弱化了预算的法律约束力,容易在制度上使上年同期不合理支出合法化,给本年预算平衡留下隐患。③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修改预算年度的立法建议,主要观点是我国预算年度采用跨年制,但对具体起止时间,说法不一。一是预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其理由是此举可与人大开会批准预算的时间基本一致,使全年预算执行有法可依,加强了预算的严肃性。④二是预算年度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理由是此举才能使各级政府在新的年度一开始就执行被批准的预算。⑤采用跨年制的预算年度是对历年制预算年度的一种变革,只是对国外跨年制预算年度的一种借鉴,而非创新。若在修改预算法时,采用跨年制预算年度,则须相应调整税收年度、企业(公司)年度、统计年度,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另外,采用跨年制预算年度,仍然可能出现先期执行现象,如预算草案被人大驳向需要重新修订或做重大调整难以在预算年度开始时批准等。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先期执行,预算法应做出具体规定,即对于一般性支出可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额安排支出,对于临时性的支出则应做出严格限制。

  笔者认为,在保留现行历年制预算年度的前提下,调整预算草案的审批时间、审批主体,在预算执行前审批完毕预算草案。因此,当年预算的草案只能在上一年的下半年审批,由于各级人大的全年会议一般在上半年召开,只好由各级人大的常委会来审批预算草案。与笔者同持历年制预算年度观点的另一种实现机制是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一项临时法案,作为当年正式预算批准前的执行依据。⑥

  二、预算编制法制创新

  预算编制是一项极为细致的工作,需要收集各种数据,应有充足的时间保证。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预算编制的依据、方式、方法、原则、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但有些制度仍需改革。

  (一)预算编制时间的调整

  我国预算编制时间较短。根据我国《预算法》第24、35条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4、25、27条之规定,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置,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提出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现在,国务院将下达编制预算指示的时间提前至9月份,比过去约提前两个月,实际的预算编制时间达3-4个月,但仍显得时间紧迫。从西方国家情况来看,预算正式编制前的准备时间普遍较长,如美国联邦预算编制于预算开始前19个月。⑦我国多数学者建议延长预算编制时间至半年左右,等时机成熟,积累一定的经验之后,再延长预算编制时间到一年左右。⑧

  (二)预算编制方式的改革

  《预算法》第26条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所谓复式预算是指将一个预算年度内所有预算收入和支出,按照预算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不同性质,分别编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收支表上所形成的预算计划。我国各级政府预算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然而,复式预算编制存在着偏差,只在中央和省两级试行复式预算,且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复式预算;市、县、乡级预算仍是单式预算。因此,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借鉴国外实行复式预算的经验,全面实行科学的复式预算。

  (三)预算编制方法的改革

  我国现行的预算编制方法是“基数法”,即根据上年的基数加减本年因素来确定本年度的预算收支规模。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但存在着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盲目沿袭上年项目、不符合公平规范透明原则、导致单位之间若乐不均、造成资金极大浪费等局限。因此建议采用“零基预算”等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⑨这也是多数专家学者的看法。在立法层面上应将《预算法》第二十五条“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的规定,修订为“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按零基预算方法进行编制。”同时按部门预算管理原则设计预算科目,将体现政府职能的预算内外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财政职能和政府活动范围。《预算法》应对编制部门预算作出一定的规定。

  (四)预算收入编制依据的改革

  根据我国《预算法》第29条之规定,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依此条法律规定,是无法判断预算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相适应,究竟是以全国平均增长率相适应,还是以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事实上,各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不尽相同,每一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又很难与全国平均增长率相同。立法中的模糊规定,将导致实践上的混乱。建议将一规定修改为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保持与本地区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三、预算审批法制创新

  预算审批是预算过程的重要一环,然而,我国现行预算审批法制不够完善,过多地流于形式,不利于规范国家财政收入与支出。因此,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预算审批法律制度。

  (一)调整预算草案的审批机关

  根据我国《预算法》第12、13、39条之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预算草案及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只行使审查权,不行使批准权,而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批准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往往在预算年度开始后的3-5个月内或者更长时间召开,同样造成预算先期执行现象。为此,建议预算草案的审批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时间应在上一年度终了之前。

  (二)延长预算审查时间

  预算审查分为初审和终审。根据我国《预算法》第37条之规定,我国现行预算初审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的初步审查。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的初步审查。三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人常务委员会进行的初步审查。以上初审时间大约为一个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对预算草案的审查为终审,审查时间最多为半日。可见,我国预算审查时间较短,难以保证预算科学性、合理性,而在国际上,各国政府向议会提交财政预算草案的时间,一般都在正式批准前的3个月到半年左右,以便使议会有一个充分讨论和仔细修订的时间,如美国,政府于2月份将预算草案提交国会,国会在7月份最后批准,审批时间是5个月。而我国预算审查批准时间大约为40日。为保证预算审批的科学、合理,则应适当延长预算审批的时间,完善相应的审批机制。具体做法如下:将预算草案至少提前3个月送交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预算草案审查机构⑩的各位成员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并由预算草案审查机构组织其成员讨论,汇总各方意见,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要求预算草案审查机构必须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而不能滥竽充数。

  四、预算调整的改革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这是我国《预算法》第53条所作出的明确规定。有的专家已透彻地指出这一规定使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出现以下问题:一是超收部分增加财力安排的支出可以不通过人大审批;二是预算收入减少而相应调减预算支出不需通过人大审批;三是在不突破预算支出总额的前提下,预算支出科目留用;四是在预算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门或地方预算的追加、追减。[11]可见,《预算法》所规定的预算调整范围较窄,造成预算执行中预算变更、调整随意性较大,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流于形式,人大对预算调整监督职能弱化。针对这种情况,修改《预算法》时,应重新界定预算调整的概念,对预算调整的定义作更严格的限制,将超收安排的支出、短收削减的支出、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的追加追减支出全部纳入预算调整范围,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注释】

  ①⑤张丽华、杨树琪、良:预算法的修订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迫切要求,《经济问题探索》,2003年第11期。

  ②④⑧唐丽华:关于适当修改《预算法》的几点建议,《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

  ③④⑧李燕:适时修改《预算法》的几点建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⑥陈炜、朱大兴、王飞雪:完善《预算法》若干问题的思考,《四川财政》,2002年第1期。

  ⑦贺飞跃:中美预算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8卷第1期。

  ⑨徐志、林学富:《预算法》编制与贯彻中存在的偏差及其纠正,《现代财经》2003年第11期。

新预算法范例篇4

  (沈阳市皇姑区审计局,辽宁 沈阳 11000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颁布至今已实施二十年。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新的《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翻开了预算法律制度的新的一页。更对各级审计机关的预算执行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新的课题。

  关键词 :预算法;预算执行;审计监督

  中图分类号:F239.2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155-01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颁布至今已实施二十年。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翻开了预算法律制度的新的一页。《预算法》的修订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也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改进预算管理制度”精神的具体体现,更对各级审计机关的预算执行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总结了新《预算法》对预算执行审计提出的若干新要求和重点,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一、构建预算审查体系,新预算法强化了预算审查和向社会公开的力度

  新预算法在第二章、第五章、第七章和第九章分别强调了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其制定、执行、调整等的监督要求,形成了人大审查、政府财政部门审查、审计部门审查以及公众审查为一体的全方位预算审查体系。同时,新预算法在第14条首次对“预算公开”的范围、时限、主体等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事项做出说明。除此之外,有关财政的一些专项工作如:政府采购、转移支付政策与执行等情况,新预算法第14条和第16条也要求必须及时公开。审计机关要站在专业的角度,明确这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审计工作是人大监督的基础和依据,必须强化质量意识。

  在预算监督方面,新预算法在要求严格审计的基础上,在第89条中专门提出有关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所做出的审计工作报告,也应当向社会公开。为保障预算信息的有效公开,新预算法第92条规定对于“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将“对有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将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对于公众实施这些权利是一个很好的平台,这就势必使得预算执行审计报告的作用越来越大。

  二、取消预算外收支,政府全部收支预算接受社会监督

  新预算法的此次修改,更加突出了预算的完整性,即政府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第13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收入是全口径的,支出也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监督。这一变化,正是解决了近些年我们在审计中经常发现的基层政府预算在执行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的上半年预算收支执行比较谨慎,下半年随着收入任务的超额完成,未经人大批准而从超收中列支的现象,以及通过预算外、非税收入等按需要对收入进行人为调整的问题。按照新预算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从新预算法施行以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新预算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根据新预算法的规定,在审计工作中也可以加大此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首次提出“讲求绩效”原则,对预算管理进行绩效评价成为审计“必修课”

  新《预算法》第一章总则中,将“讲求绩效”列入各级预算所要遵循的五原则之中;第四章预算编制中,将上年度预算支出绩效的评价结果作为各级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章预算执行中,要求各级政府及预算部门与单位,必须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监督并将绩效的思维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之中。关于绩效审计,各地审计机关为此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对资金使用效果的分析,对影响绩效有关问题的揭示,及改进建议和措施等,都能在财务审计报告或预算执行审计的报告中得到反映,并能收到明显的审计效果。针对新《预算法》中对预算执行和管理明确提出了“讲求绩效”这一原则,更加要求我们在预算执行审计中有侧重点的进行公共财政支出绩效审计分析。

  除上述内容外,新《预算法》还在避免“过头税”、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政府债务管理及厉行节约等方面均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新《预算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针对现实中的预算支出刚性约束、全口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公开和审计结果公开的新要求,要求从业人员按照新《预算法》精神,进一步做好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

  参考文献:

  [1] 王金秀。以预算为切入点打造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解读《预算法》修订的新变化及其导向[J]。财政监督,2014(27)。

新预算法范例篇5

  关键词:新预算法;高校;预算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6-0111-05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预算法,2015年1月1日起,新预算法颁布实施。新预算法对建立我国现代、科学、公开、透明的财政制度具有跨时代意义,新预算法继续深化预算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对实际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和指导性。同时随着高校办学资金规模不断扩大,财务风险不断增强,更加凸显出了财务预算的重要性,财务预算直接影响着高等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新预算法对高校财务预算管理的影响

  (一)要求高校财务预算具有全面性

  新预算法第4条明确提出:“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即实现全口径、全过程、全范围预算,这要求高校在编制财务预算时把所有“收支”纳入总盘,进行全面预算管理,坚决杜绝隐瞒资金、截流收入、私设“小金库”、套取预算资金等情况。如各院系(部门)创收收入、科研成果转化收入、租赁受赠收入等都必须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相应支出也同样纳入预算支出。

  (二)要求高校财务预算更加精细

  新预算法第46条指出:“编制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时,按功能分类应编制到项级,按经济分类应编制到款级。”这要求高校在财务预算时,对预算项目实行精细化管理,摆脱粗放、内涵模糊的预算,杜绝预算局限在项目的大类层面,没有末级明细项目或末级明细内涵模糊不清。

  (三)要求高校财务预算更加公开透明

  新预算法第14条规范了预算公开的范围、主体和时限等,并在第92条中明确了违反公开的法律责任。新预算法提出,必须在批准预算的规定日期内对外公开,做到主体、内容、形式和时间的公开,同时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以此接受社会各界和全校的监督,充分体现预算的公开、透明。

  二、新预算法下高校财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预算不全面,“账外账”现象严重

  目前很多高校预算编制不全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创收收入未纳入预算收入总盘。高校编制预算收入时,一味重视财政拨款,忽视创收收入,造成收入编制不全、“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现象严重。创收收入作为不同于财政拨款的形式而独立存在,但属于高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编制收入预算时,必须将它纳入“预算总盘”,杜绝隐瞒资金、截流收入。第二,“结转结余资金”未纳入收入预算。 结转结余资金指按照财政批复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高校财务主要指财政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的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它们是高校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高校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往往会忽略这部分,以陕西省属FL大学为例,具体(见下页表1)。

  (二)支出项目过于粗放,内涵模糊

  当前很多高校编制预算项目时,对支出只进行简单、粗略的划分,没有建立子项目或子项目内涵模糊、不明确,造成预算、核算、决算衔接松疏、不紧密,很难发挥预算“指挥棒”作用。再者,预算项目精细化程度直接影响绩效考评水平。目前因高校预算项目编制过于粗放,没有对每个项目进行分解和细致的说明,造成绩效考评无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现状,以陕西省属FL大学为例,具体(见下页表2)。

  (三)预算公开范围要求较低,未全口径公开

  高校预算公开是指“高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适当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的监督。”目前高校预算公开范围的要求局限在“预算三下”层面,即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的小部分(剔除“生均经费拨款”“中、省建设专项”等)、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结转结余资金。结合高校实际财务状况,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生均经费拨款”“中、省建设专项”构成了高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调研,对省属高校来说,“生均经费拨款”占到财政补助收入的48.5%、收入的36.5%。可见,这一大块儿资金,游离于公众的视角、人民的监督,对捍卫纳税人的权利,保障财政的透明度,建立政府责任和法制财政带来很大的障碍。

  三、新预算法下优化高校财务预算路径

  (一)梳理预算管理流程,实现全面预算

  全面预算,对高校来说,应该把所有的预算收支纳入总盘,真正做到“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无论是学校层面的预算管理机构,还是各院系(部门)的二级预算管理机构,在编制收入预算时,除了要纳入预算年度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外,还要把创收收入、“结转结余资金”编到预算收入总盘,同时还要安排对应的支出项目,保证日常运行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都有归口。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防止隐瞒资金和截流收入,做到全口径预算。

  (二)细化预算支出,建立项目层级关系

  高校应细化支出预算,编制预算时,把经济事项融入到末级预算项目与会计科目中,以增强预算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高校的预算项目一般可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由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组成,项目支出由系列子项目组成,但这只是最粗略的分配方法,完整的预算分配方案应体现支出的功能分类、经济分类和预算项目的三维立体关系,以YL大学2016年年初预算分配方案为例(节选)。

  可见,要做好预算分配方案,高校在平时工作中应注意建立项目库,通过论证、评审等多重环节筛选出可行性较强的项目,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进行轻重缓急排序后,建立动态项目库。

  (三)全口径公开预算,实现“阳光财务”

  高校在公开预算时,对收支应进行全口径公开,不应该对“财政补助收入”剔除“生均经费拨款”“中、省建设专项”等重要因素,因为该项目构成了财政补助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这部分资金,难以保证纳税人的权利和财政的透明度。

  新预算法第一次全面规定了“预算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并明确指出,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事项要做出说明、违反预算公开规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涉及国家机密事项外。因此,高校必须在预算批准20 日内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主体、形式、内容和时间。特别是“三公”经费,一定严格管控,不得超支,并且空开到层面,这些都充分体现了预算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1] 刘然。新预算法对高校预算管理的影响[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6):74-75.

  [2] ⒐庑。高校预算管理优化路径研究[J]。会计之友,2015,(13):124-126.

  [3] 杨志红。高校预算管理问题探讨[J]。财会通讯,2015,(7):94-95.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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