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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报告制度,汇报对象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5日

安全报告制度篇1

  1. 目的

  加强和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切实维护公司和员工利益,杜绝瞒报、虚报事故现象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3、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安全事故是指工伤事故、盗窃事故以及在公司内发生的治安事故等

  3.1 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

  3.2除工伤事故外,发生其他事故所涉及的部门或保安人员必须在30分钟内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和总务科;

  3.3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必须在十二小时内将事故真实经过、预防整改措施、内部处理意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总务科和人力资源部(工伤事故只需报人力资源部);

  3.5报告表单统一采用《事故报告、整改跟踪表》(见附件);

  3.4总务科、人力资源部需对事故做详细调查,并做出处理;

  3.5总务科和人力资源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副总经理;

  3.6当事故损失大于2万元以上,副总经理必须呈报总经理;

  3.7人力资源部、总务科负责安全事故通报和善后处理工作。

  * 如事故发生时间为非工作时间,报告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早上八点钟。

  4、责任处罚

  4.1 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调查处理部门未按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上报、报告不及时或者是瞒报、虚报(与事实不符)的将对部门领导和安全员进行-3分考核;瞒报和报告虚假事故经过的,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由部门主管领导承担。

  4.2如安全事故发生部门因违反本制度而由此带来的劳动纠纷等其他后果,将由部门主管领导负全部责任。

  4.3安全事故责任处罚参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安全报告制度篇2

  为及时处理和预防安全事故,学校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学校每月最后一天以书面形式向主中心学校汇报当月安全工作情况。

  2、学校对突发事件除了及时救治外,学校领导要半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事件处理完毕24小时内要向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即报告校长当即报告校长,学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学,除按学除校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抢救外,,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种类的相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程序

  (1)、一般安全事故报告程序:老师或现场老师--班主任--校长;

  (2)、火灾事故:拔打“119'--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3)治安(刑事)事故:拔打“110”--报告学校负责人--按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食品中毒:拔打“120”--报告学校负责人--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报告制度篇3

  安全工作报告制度,是小学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1、小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小学除及时启动预案组织施救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属于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小学应当在2小时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2、小学发生涉及学生伤害的违法犯罪事件、交通事故以及火灾、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症状等情况的,除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

  3、小学安全事故报告范围,除包括校内校外各种非正常死亡外,也包括对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抢劫、纵火、爆炸、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校舍倒塌、校园火灾、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

  4、在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评中,对校园内或由小学组织的活动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瞒报现象的,将实施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迟报现象的,小学必须向教委作出书面解释,理由不充分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予以通报批评。对由于瞒报、迟报导致安全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5、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6、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小学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安全报告制度篇4

  第一条 按照保健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自觉履行保健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销售的保健食品来源合法、手续齐全、安全可靠。

  第二条 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经营自律制度,对所采购的保健食品按照法律规定和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查验保健食品感观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 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第四条 如实记录批发保健食品的流向,详实填写批发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第五条 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真实,档案管理规范,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拍照等方法保存符合要求的记录事项。

  第六条 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保健食品,配备与保健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按照规定和要求贮存、保管、运输保健食品。委托他人提供贮存、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必须审查被委托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确保保健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的安全。

  第七条 经营场所保持环境整洁,与经营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设备或设施清洁、安全、无害,不作为个人生活用品使用。

  第八条 在贮存、销售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保健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对贮存、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保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

  对发现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通知相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部门。

  第十条 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保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制定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保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同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工商部门。

  第十二条 加强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身体健康的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经营工作。不聘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对职工进行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三条 因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书面报告工商部门。

  申请人签字(盖章) :

安全报告制度篇5

  1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质量安全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上级主管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报到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 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2.1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2.2 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部派员参加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2.3 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搜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诉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厂)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能清楚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4.1 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4.2 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4.3 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

  5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5.1 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5.2 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5.3 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1 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执行。

  6.2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1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7.2 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7.3 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7.4 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7.5 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6 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7.7 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

安全报告制度篇6

  学校后勤服务中心餐饮中心“卫生安全组织”报告制度

  根据教明电[2004]31号和[2004]57号紧急通知精神,学校安全问题日益严峻,为确保学生安全和对事故的防患未然,对此实行报告制度将有助于把此项工作干好,有助于上下相互联系,及时沟通,实行报告制度如下:

  一、食堂卫生安全组织所辖的各餐厅工作人员,需每日向餐厅负责人报告对安全和食品卫生的日检情况。

  二、餐厅负责人根据报告人的检查日志汇总后,每周向食堂负责人汇报安全、食品卫生情况。

  三、报告以书面形式书写(含日检表格)。

  四、执行内容要有餐厅内煤、水、电等设施运行情况,食品制作过程中卫生状况的执行情况。

  五、报告程序:报告人填写日检工作程序---->餐厅负责人---->食堂主任---->后勤中心主任(上级)。

  六、报告人每日向餐厅负责人日报,常规报告由食堂主任签字后向后勤中心主任汇报。

  七、紧急事务或重大情况,打破常规程序,立即汇报。

安全报告制度篇7

  推行安全确认报告制,是为了加强现场管理、促进班组建设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需要。通过“安全确认报告”,使其亮出身份,担当责任,达到隐患整改落实,确保安全效果的目的。现对安全确认报告制作出如下规定:

  一、 安全确认报告范围

  (一)井下:掘进碛头、变电所、瓦斯抽放站。

  (二)地面:各临时作业点(5 人工作以上班组)。

  二、汇报人和汇报要求

  (一)汇报人

  1.瓦检员。

  2.各掘进作业点的跟班队长或班长或安全值班长。

  3.各特殊工种(变电所、瓦斯抽放站、炸药库)的当班职工。

  (二)汇报要求

  跟班副队长在现场则由本人汇报或安排班长、安全值班长汇报。跟班副队长不在现场,由班长汇报或安排安全值班长汇报。跟班副队长、班长不在,由安全值班长汇报。特殊工种两人同属一个工种且在同一作业点的由其中一个人汇报即可。一个工作面有两个单位的人员需要汇报时,由距离领导最近的人先汇报,汇报完毕,领导指示后,另一单位再进行汇报。相关领导、上级检查人员和外单位参观人员超过两人以上且同时来到同一检查地点,汇报人只报告一次即可。

  三、汇报对象

  矿班子成员、广能公司及以上领导、广能公司及川煤集团检查人员和外来参观考察单位的人员。

  四、汇报内容

  (一)本人职务和姓名。

  (二)班组名称及班组作业人数。

  (三)当班安全状况、生产状况或设备运转状况。

  举例:报告领导,我是××队生产××班班长××,我班共有××人,正在××地点做××工作,安全隐患(是否)处理完毕,××设备(是否)运转正常,生产工作(是否)正常。请领导指示。

  五、汇报形式

  汇报人汇报时,应选择好站位,不行军礼,立正姿势,两手自然垂下,两眼平视,目光充满真诚和敬意。汇报人汇报时,声音宏亮,不急不缓,铿锵有力。汇报人在掘进碛头汇报时,应停止作业,班组其余职工原地站立,面向领导。

  六、考核

  凡未按要求进行现场汇报的班组及个人,对现场最高行政职务人或岗位人员罚款20 元/次;井下当月出现三次未汇报,对相关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各处罚100 元,同时,扣该队质量标准化1 分。

安全报告制度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4】4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24]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各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 事故隐患报告

  第五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基层单位(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条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第七条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基层单位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基层单位应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

  基层单位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成员企业应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企业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

  公布***公司办公地点为***办公室、公开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安监部主要职责

  (一)督促成员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二)负责查处上级交办或股份公司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第十五条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查处本企业受理的和***公司交办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二)负责本企业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三)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成员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七条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

  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成立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机构。确认、评估机构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举报事项经核实基本属实后,由安全管理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企业内部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 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单位登记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三十条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颁发奖金。

  第三十一条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十个等级: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5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50元、800元、1000元十个等级。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单位、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三十二条各项具体实施奖励的标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重特大事故隐患确认评估机构依据下列情况制定: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违法行为涉及金额;

  (五)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七)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三十三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三十四条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之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成员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公司

  ****年**月**日

安全报告制度篇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4 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5 其他有关的资料

  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安全报告制度篇10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县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本制度。

  1.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

  重科学的原侧。

  2. 事故报告

  2.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重大情况应直接报总公司有关领导,若发生火灾事故且较严重时应同时立即报火警119;

  2.2总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有关单位;

  2.3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报告,以便研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2.5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2.5.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5.2简要经过;

  2.5.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2.5.4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5.5事故报告单位。

  3.事故现场处置

  3.1事故发生后,现场部门负责人员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撤离、疏散现场人员和群众,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2事故发生后,如导至人员伤亡时,应立即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

  3.3保护事故现场。

  4.事故调查

  4.1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部,保安队,监察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4.2死亡事故由本公司主管部门及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3事故发生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4.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受伤、经济受损失的情况;

  4.4.2确定事故责任者;

  4.4.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4.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处理

  5.1事故处理必需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5.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发生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整改方案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整改计划与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公司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5.3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的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及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办公室和安全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5.4对事故发生部门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按照《职工奖惩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或事故发生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6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安全部负责将调查处理资料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安全报告制度篇11

  第二医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

  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报告范围:凡在医院内发生的或在院外转运病人时发生的不良事件均属主动报告的范围,其中包括:

  (一)可能损害患者健康或延长患者住院时间的事件;

  (二)可能导致患者残疾或死亡的事件;

  (三)各类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

  (四)不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操作;

  (五)可能引起患者额外经济损失的事件;

  (六)可能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的事件;

  (七)可能给医务人员带来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事件;

  (八)可能给医院带来信誉等各种损失的事件;

  (九)其他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事件或隐患。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级别

  (一)ⅰ级事件(警告事件):是指患者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二)ⅱ级事件(不良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三)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的事件):虽然发生的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四)ⅳ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未形成事实。

  三、接收报告单位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包括纸质上报表和网络信息)统一上报至投诉管理办公室,由投诉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核后及时转发相应职能部门进一步分析处理。其中:

  (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转发医务科;

  (二)护理安全(不良)事件转发护理部;

  (三)感染相关安全(不良)事件转发院感科;

  (四)药品安全(不良)事件转发药剂科;

  (五)器械、设备安全(不良)事件转发设备科;

  (六)设施安全(不良)事件转发总务科;

  (七)服务及行风(不良)事件转发人秘科;

  (八)保卫安全(不良)事件转发保卫科。

  四、上报流程

  (一)上报形式

  1、书面报告:发生安全(不良)事件后48h内,当事人或其他发现人员按照要求填写书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表》,上报至投诉管理办公室。

  2、网络直报:也可利用我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3、紧急电话报告:仅限于在安全(不良)事件可能迅速引发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况使用,并随后履行书面补报。夜间及节假日应统一上报医院总值班人员。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人员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报告,同时采取适宜的形式上报投诉管理办公室。

  (三)投诉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核后根据不良事件主要责任情况转发给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处理。各职能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登记备案,及时调查核实,做出处理,督促相关科室限期整改、落实,消除隐患。必要时上报分管院领导。

  (四)如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涉及2个或2个以上部门,由投诉管理办公室将不良事件转交相应的职能部门,并协调相应职能部门共同解决,必要时召开部门间联席会议。

  五、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自愿性、保密性、非惩罚性

  (一)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二)保密性:报告人可通过各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三)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六、监管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上报管理实行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务科(或护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临床科室及病区参与的管理体系。

  各临床科室、病区应积极主动上报,全院年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案例,每百张床应至少≥20例。对于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科室应及时总结,提出科室质量与安全改进措施。

  职能部门应对科室上报安全(不良)事件及时给予调查及核实,给出改进意见,每季度进行汇总,并提交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应针对各职能部门上报的安全(不良)事件,每年召开一次评估总结会议,分析结果及时反馈各职能部门,保证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七、激励机制

  医院鼓励职工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每上报1例给予核算加分0.5分。

  本制度自下发日起施行,原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作废。

  二

安全报告制度篇12

  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特制定制度如下:

  1、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2、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3、在辖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4、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村委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省、市所属单位在本村政区域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村委要积极配合。

  7、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档案,年终归档管理,做到有据可查。

安全报告制度篇13

  第一医院医疗安全报告制度

  一、科室每月向医教科报告医疗安全情况,分析科室一个月内是否存在医疗隐患,并实施讨论、提出整改意见,组织科室制订医疗安全防范措施。

  二、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必须立即报告医教科,医院必须在12小时内(重大医疗事故争议6小时内)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医教科负责对全院医疗安全情况,月报及每季、年度汇总医疗差错事故发生情况向临床反馈、通报并分析、讲评,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向院长作出分析报告。

  四、医院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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