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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规划法,城乡规划法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7日

城乡规划规划法篇1

  一、当前我市规划监察法律近况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立疾速开展,城乡规划监察法律面对着严肃应战。就城区而言,当前,我市每年建成区新添加面积约5平方公里,监察法律掩盖局限也由本来的城市区扩展到城乡连系部,法律治理面积近200平方公里,法律监察的义务日益深重;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冷巷路途总里程已达70多公里,延长了监察法律的触角,监察法律的难度逐渐加大;规划项目及建立市场全局与部分等多种好处交错,监察法律的抵触愈加剧烈;所担负的批后监视治理、材料调阅、现场复核等常常性任务增多,监察法律的要求愈加严厉。2010年,查处违法案件300起,了案274起;请求法院强迫执行26起;依法撤除续建局部,强迫其停工15起;组织人员强迫撤除私搭乱建5起;撤除违法设立的站台亭15处等。特殊是本年集中法律年运动展开以来,全市共排查违法修建41起,下达督办告诉41份。催促撤除环路两侧、财产集聚区节制局限内违法违章修建5处、撤除面积1800平方米,实在维护了规划建立的严厉性。

  归结起来,违法建立的景象首要有:

  (一)无证进行违法建立。一是未获得《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进行违法建立,如四角堂街、黑暗街、塔湾、苗场等工地。二是无证建立暂时用房,如禹神疾速通道两侧暂时修建物,颍河迎宾馆对面铁皮房等。三是无证进行门面革新。

  (二)私自改动规划审批内容。接纳“批少建多”、“批甲建乙”的违法伎俩,私自改动规划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建立,如将来首府小区项目,超建1栋楼和5栋超建1层,盐业公司房屋小区4栋超建1层,私自改动规划审批内容。

  (三)规划认识淡漠形成的违法建房。有些居民规划认识淡漠,习气于自行其事,甚至强行擅自建房,如老城区贴廓巷居民白根池在自家原有二层楼上加建至五层;苗场村四组、五组进行房地产开拓等。别的,还有相当一局部居民以为违章建立无刑事责任,完全置司法律例于不管,进行强行建立,城建法律部分的“责令整改告诉书”成了“催工告诉”,“你来我停,你走我建”。

  违法建立发生缘由:

  (一)片区节制性具体规划滞后。老城区严控已长达十年之久,局部地区缺乏具体规划。而老城区大多修建建造于上世纪七八十年月,甚至局部地段还存在很多的上世纪四五十年月的修建,款式陈腐,破损严峻,基本知足不了居民日益增进的根本生涯需求。老城区之外地盘性质大多属于集体性质,置换为国有性质周期长,且群众也找不到适宜当地进行置换,城建法律大队常因居民拆旧建新而与其激化矛盾;过境公路两侧节制红线内无具体规划,均为严控区域。受规划经费制约,大都乡镇只要总规而没有详规,特殊是居民点规划,地盘调整没有落实,致使很多村规划只规划在纸上,实践难以施行,而群众建房大多是客观需求,所以某种水平上形成了建房无序、无规划乱建的景象。

  (二)经济好处驱动。因为当前房地产市场过热,好处的差遣使有天资的开拓商和无天资的社会力气参加施行建立项目。比方影响比拟严峻的小型开拓建立,多为村组、居民和开拓商一起开拓或居民与开拓商结合开拓。此类违法修建往往有社会闲散人员介入,且大多场地不坦荡,一致举动坚苦,肢体抵触景象时有发作。其次,套取国度赔偿。因为当局对部分地盘征用时,承认违法建立的存在,在征地拆迁、城中村革新中赐与住房或更多的赔偿,这让局部人感觉有利可图而突击违建。只需路延长到哪里,违法建立就建到哪里;城市规划到哪里,违法建立就跟到哪里。

  (三)规划答应前置前提多,影响规划的正常审批。在获得《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前,需求拿到相关单元出具的抗震、消防、文物、人防等手续,因为报批阶段工夫较长,处理准建手续周期长,致使单个开拓商盲目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先建后批”等等。我市一些经过挂牌拍卖国有地盘运用权的大型开拓项目,就存在如许的问题。

  (四)法律力度不敷强。一是全方位监管坚苦。规划法律步队首要树立在城市,关于村镇没有专门的法律监管步队,缺乏对乡镇、村庄规划的法律监管,在必然水平上形成了治理上的破绽。二是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因为违法建立查处任务对当事人亲身好处影响较大,被执行人冲突心情激烈,拒不共同法律人员的正常查处,文书难以顺畅送达,招致依法行政难落实,法律周期延伸,且易激发暴力抗法,法律人员遭人咒骂、殴打的景象时有发作,还极易形成群体性上访。三是强迫撤除决议难以执行。从政策层面上看,固然有《城乡规划法》等司法、律例,但关于违法建立,没有付与当局明白的强迫性撤除权利,法律有难度。

  二、遏制违法建立的对策及建议

  (一)做好片区“详规”。抓紧修正和调整城市近期特殊是老城区节制性具体规划和设计,严厉节制重点区域、重点地段及路途穿插口邻近,果断制止离开实践的建立项目;强化城乡规划的集中一致治理,积极推进中间镇节制性具体规划和村庄建立规划编制,促进乡村居民点的合理结构;抓好财产集聚区节制性规划和近期规划建立区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加速整合措施,进步地盘应用效率,推进全市财产集聚开展。规整齐旦同意下来,任何单元和小我无权私自更改和调整,果断维护规划的威望性。

  (二)强化规划法律宣传。以规划建立集中法律年运动宣传为打破口,具体进步全民的规划认识和司法认识。一是注从新闻媒体宣传。充沛应用播送、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鼎力宣传城乡规划、建立和治理方面的司法律例,使规划法律任务深化千家万户,人人知法、守法,然后使人民群众了解、支撑共同规划法律任务。二是注重专项整治前的宣传。自动登门做好治理相对人的挽劝任务,争夺人民群众的了解和支撑,化解与治理相对人的矛盾,变群众对立为自动共同听从治理。

  (三)严峻查处违法建立。一是按期经过新闻媒体布告,奉告市民市区哪些修建属违法修建,当局有关部分将纰谬其处理相关建立及房产手续,提示市民稳重购房。二是拿出专门工夫,对违法建立状况进行拉网式的排查摸底,订定一套疾速处置“撤除违法建立”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在司法律例规则的局限内,尽能够地缩短案件的执行周期,进步强迫执行效率。三是一经查核实,凡属违法开工建立的项目,其承建单元在规则年限内不得承建任何建立项目;为违法占用地盘和进行违法建立的单元和小我供应勘察、设计、监理的单元,在规则年限内不得承揽工程项目。四是关于大案要案要挥以重拳,严厉依法从严查处。个中,契合地盘应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查处后补办手续,但要从高征收赔偿金和出让金;不契合两个规划的,一概撤除。五要树立避免违法用地违法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双违”呈现反弹。

  (四)加速“城中村”革新。一要加速对规划区内“城中村”革新规划编制。连系“城中村”地位、规划用地性质、建立状况、生齿容量和近况规范等,综合思索“城中村”村民的安顿、就业和社会保证等,编制“城中村”革新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为“城中村”开拓革新供应指点。二要严厉节制“城中村”各项建立行为。为避免“城中村”的进一步延伸或呈现新的城中村,添加革新本钱,要严厉节制“城中村”用地局限,市地盘、住建、规划部分必需果断中止处理和审批规划区内村民建立用地、居民建立答应、房子产权买卖等手续。因非凡状况确需建立的,只许维修和原规划翻建。三要依照“成熟一片,开拓革新一片,建成一片”的准则,制订实在可行的“城中村”革新方案。

城乡规划规划法篇2

  铜陵市城乡规划局 查文彪市委组织部组织开展县处级领导干部读书活动,并推荐读书书目,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形成良好读书习惯。由于城乡规划具有极强的政策性、综合性。我在通读推荐书目的基础上,特别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谈谈自己的体会:一、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深理解xx大精神,发挥城乡规划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我市提前八年实现建设小康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城乡规划系统的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我自己必须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和实质《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着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其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三、要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法》在我市得到了很好的落实,我们及时优质修编了总体规划,大力推进规划编制,初步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城市规划体系;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积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优化城市布局、拉开城市框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以及提升城市形象作出了应有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城市规划法》存在先天不足,例如就城市论城市,不能更好地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植根于计划经济的土壤,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新要求,使得规划的弹性不大、刚性不强等,导致了规划常滞后于建设等现象的产生,影响和制约了规划作用的发挥。这在我市以前的规划实践中也或多或少的存在。《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契机。如何推进《城乡规划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城乡规划规划法篇3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发展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对*省而言,我们贯彻《城乡规划法》的主要任务是,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举措:

  一、提高认识,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学习好宣传好《城乡规划法》是贯彻实施好《城乡规划法》的前提。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的干部全面、深入学习《城乡规划法》。省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培训工作。同时要求各地也要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二是面向社会,积极会同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城乡规划法》,使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城乡规划法》,让全社会共同来支持和监督《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营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拓创新,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规划体系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已有的工作基础,我们对如何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规划体系,形成了以下的初步设想:

  一是以省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切入点,构建省级城乡规划的政策平台。

  《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因此,制定和实施好面向区域与城乡统筹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加强城乡规划先导、综合统筹和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变以往城乡规划成果政策属性不强,缺乏统一的政策实施平台必要措施。我省和建设部联合组织编制的《珠三角城镇群规划》之所以被专家誉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区域规划编制的成功探索、创新的典范,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南,立足于空间资源的保护和各级政府事权的合理划分,把珠三角划分为9类政策地区和4级空间管治类型,提出不同的政策引导和规划管制要求,并强化了政府对公共资源和战略性空间资源的调控和管制。

  目前,《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实施条例》已由*省人大批准颁布实施,从而进一步确立了《珠三角城镇群规划》的法定地位;《*省城镇体系规划》正待国务院批复;根据*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发展粤东城镇群的要求,编制《粤东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前期工作也已开展。我们将以制定和实施好这些城镇体系规划为基础和切入点,在健全行之有效的省级城乡规划政策平台上下大功夫,以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

  二是以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建立规划评价和监控体系为重点,确保城乡规划成为政府调控各类资源、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城乡规划涉及的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内容,我们要以最有效的方式加强规划管制,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要以可量化的控制性指标为主体,构筑城乡规划目标和政策的评价、引导体系,以及规划实施的监控体系,有效调控城乡规划发展和建设。

  当前,我们将以建设生态文明、保障公共利益为重点,落实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一方面,要按照《*省环城绿带规划指引》和《*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的要求,督促各地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中,切实将城市的环城绿带和区域绿地,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以明确,并制定切实的管制措施、行动计划来予以落实。例如,我们正积极筹备开展珠三角地区区域绿地的划定工作,拟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区域绿地管制;另一方面,要通过对规划目标政策和实施的评价、监控和引导,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城市的建设,落实好公共交通、住房建设、公共设施、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规划要求。

  三是以提高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用性和覆盖率为核心,进一步增加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我省于*年颁布实施了全国第一部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性法规——《*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控规条例》),有效推进了我省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今后,我省将本着务实进取的态度,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充分考虑规划管理的刚性与弹性,加强规划的适用性和科学性,我们还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控规的覆盖率。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对于建制镇的控规制定和实施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将按照这一要求,督促和指导建制镇按照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推进建制镇重点开发地区和地段的控规的制定和实施。我们正在着手开展制定《*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对建制镇的控规制定和实施工作给予有效的政策和技术指引。

  四是因地制宜地搞好乡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我们认为,对于乡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差异化的乡村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规划政策。从我省目前乡村发展状况来看,其发展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被城市或镇包围的“城中村”和处于城市、镇增长边界内的乡和村庄;另一种是处于大城市发展的影响范围,或者处于城镇密集区域的乡和村庄;还有一种是处于非城市化区域,或处于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的乡村。对于这三类村庄,我们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调整、完善现行规划思路和规划方法。同时,对*年的《*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试行)》进行修订,以更好地贯彻《城乡规划法》中有关规定。

  五是以“三规协调”为基础,加强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近年来,我省十分注重城市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工作。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和《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讲要突出以城乡规划为主体的空间战略规划的基础性地位,要求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下一层次规划要服从空间战略规划和上一层次规划。我们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关于如何协调、衔接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关系的新要求,继续加大协调力度,逐步打破部门壁垒。特别是对于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三项综合性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积极探索“三规协调”的现实途径。例如,我们将根据《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创新制度,开展城市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工作,确保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与各地城乡建设的年度用地安排相衔接。同时,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行动规划属性,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这一平台上进行有效整合,使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共同构成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的“双平台”。

  三、明晰事权,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管理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和“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管理,我们的工作思路是:

  1、制定全省城乡规划编制计划,以此为基础,督促地方政府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促进城乡规划在省域空间范围全覆盖。

  2、积极引导各地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职责对应和相对统一的规划管理机构。

  3、完善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制度。

  4、健全重大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审批制度。

  四、多管齐下,建立和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

  我省将本着“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取得经验,逐步铺开”的工作思路,结合《珠三角规划》和《珠三角条例》的实施,率先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行。

  (二)积极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我们将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省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办法》和《*省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等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加大社会各界对城乡规划的监督力度。

  (三)建立健全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

  今年11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设立*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同意设立以省长为主任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我厅将以此为平台,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对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的统筹力度。

  (四)建立规划实时动态监督机制

  我厅正积极筹建城市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重点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实时动态监测。我们已完成“珠三角协调发展战略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前期研究”工作,以其为技术支撑,各地将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

城乡规划规划法篇4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律实施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是建立在我国规划历史经验和国外规划经验上的,同之前的“一法一条例”相比,指导思想相当先进,内容比较完善。《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能否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其能否有效实施和发挥最大的功效必须是我们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重点。结合我国城乡规划现状及特点,本文对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试图从3个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律细化工作,健全相关配套法律

  立法是实施城乡规范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的实施首先要制定法律,没有法律,无法可依。有了法律,如果比较粗放,也会有法难依,甚至钻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的法律细化工作是指制定出完备细致的法律制度,使城乡规划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保证《城乡规划法》的有效实施首先要保证做好城乡规划法律本身的细化工作。国家立法机关要做到健全配套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通过一个逐步完善,逐步严密的过程健全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构建完备、协调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一、两部规划法规所能涵盖的。因此,必须强化规划法规体系的建设。规划法规体系应包括垂直体系和平行体系。所谓垂直体系就是指建立以《城乡规划法》为主体的从国家到各地区、到各城市的层层相关的法规体系。这其中包括与各级规划法规相配套的解释性、实时性的细则。平行体系是指《城乡规划法》隶属于行政法律体系,要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相协调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反映出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

  我国在城乡规划法系的平行体系方面,先后制定了多部部级法律和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法律构建已较为完善。目前,对于我国城乡规划法律的细化工作来讲,关键是城乡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的构建,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对空间规划(如省域、市域、县域规划)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因此,各省、市、自治区要跳出部门利益的窠臼,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各个地方具体情况,颁布与之相对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逐步形成一个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城市的3级城市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

  第二,法律细化要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按照法学上的关于法的分类的一般原理,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其中的主要分类方法之一。以“一法一条例”为代表的我国原城乡规范法律制度是不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原《城市规划法》共6章46条,但涉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的仅有4条(第21条关于城市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1条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定,第32条关于建设工程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8条关于工程竣工资料的规定)。虽然,以《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规划法律制度逐步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起来。但是,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法律细化过程中尤其要强调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制定。正如哈耶克所说:“正是对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尊重,才使得英语世界能够将中世纪的法治观念维续下来。”如果缺乏程序性保障措施,法治就难以延续。强调程序法律规范的制定,要明确一些“刚性”指标非经法定次序,不得变更,这样可以对具体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进行有效规划控制。当然,必须同时在程序上保证这些实体内容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便保障规划意图得以贯彻。

  二、真正使公众参与制度落到实处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前公众参与缺乏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缺乏保证的漏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这些进步虽然是令人可喜的,但是这绝不说明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就一定能发挥实效和真正起到作用,由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相关措施还不健全,公众参与从总体上看,仍有可能继续停留在形式化的表象运作阶段。这说明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具体来说,落实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有以下内容:

  第一,培育城乡社会的自主性,建构合理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公众在参与城乡规划的过程当中,因为个人所代表利益的片面性,参与力量的微弱性,实际所能发挥的参与作用有限。虽然有法律来保证公众参与权,即便是公众能够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思路和举措也很难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公众的参与过程很可能仅仅只是停留在形式和走走过场,这样的公众参与根本不可能发挥实质性作用。一方面,要由政府承担起培育市场自主意识的责任,通过家庭、学校和各种舆论工具等社会化途径,强化市民的世俗化倾向,从而使公众在自主意识增强的基础上,主动参与城乡规划。另一方面,要根据我国城市政治、文化传统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我国现行行政体系及不增加机构的前提下,促进和培育各种社会组织的成长,构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非政府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是健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功能,搞好社区和农村管理。

  第二,要扩大公众对于规划的决策权和影响力,提升公众的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能只是停留于规划的表层,例如周边楼层的高度、道路的走向、市政和共建配套的布置等,这种表层的参与是不可能深入到城乡的发展目标、规模和功能定位等深层的规划活动的。要改变参与的事情仅仅只是那些涉及自身直接利益的行为,要从全局的角度来把握利益,要能提高到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参与规划,改变以前的那种“自家打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行为,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形成一个多数社会公众参与的局面。

  第三,落实公众参与必须加强其他配套改革。公众参与归根到底就是一种参政议政的民利,公众如何参与规划又是一个如何行使公民权的问题。所以,公众参与是和我国的民主化进程紧密相关的。其中,政治民主化、政务公开化是公众有效参与的政治前提和基础。因此,政府管理部门需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方法与社会公众合作,减少规划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增强城乡规划透明度。

  三、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权力(权利)-行为-责任”的框架,是法律对权力或权利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主要模式。这一模式要点包括:首先,设定合理、合法的权力或权利是法律监督的前提;其次,人的行为是法律监督控制的对象。对于超出合法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行为和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要予以处罚,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了义务性的内容之后,一般就应当有一套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果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责任惩处太轻、过于原则化,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则在实践上就会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难被落实。而一旦违法行为人可以逃离法律的追究或者法律的追究不能够起到威慑的预防作用,那么这个法律也就形同一纸空文。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第6章用了12个条文的内容专门针对近年来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所出现新特点,规定和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新变化相对于以前无疑对《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现在的责任追究内容仍然不够有力和具有威慑性,正如加尔文所说:“倘若一个公共秩序(国家)为骚乱所扰乱,由这种扰乱所产生的邪恶就必须以法案来纠正之。若不以胜于通常的惩罚,使人生畏惧之心,则一切人道必将崩溃。”所以,要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具体来说,分析《城乡规划法》之后不难看出,现在的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即便是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内容也是有缺失的,全法只在第69条笼统的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法缺乏对关于严重违法者如何进行处理的刑事责任条款,并且在刑法中也没有设定相应的罪名,那些因违法建设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的责任人便不能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城乡规划法》的一个缺陷。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可以首先从以下方面操作:

  第一,从刑事责任的立法方面来看,首先,可以将违反城乡规划的犯罪行为分为两类:明知故犯的犯罪行为和知错不改的犯罪行为。前者针对在实施违反行为之前已经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主体,后者针对事前虽不知道行为的违法性,但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出后仍拒不停止违法、改正过失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主体。但是,无论那种行为,最终都属于知法犯法、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刑罚的惩处。其次,立法工作者的工作任务必须跳离只是停留在对规划立法缺乏刑事责任制度的危害性和建立该制度的意义上进行讨论的现状,不能仅仅只是把工作停留在呼吁和宣传的阶段,必须在理论上对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进行分析和论证,更重要的是要拿出具体的立法技术和定罪量刑的措施。

  第二,对违反规划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一个由轻到重的顺序。首先,可以将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时间看作一个分界,在此之前的行为只视作违法,此后的建设行为,就构成犯罪;其次从违法建设的规模和造成的危害来看,可以规定一个量化的界线,界内视作违法,而界外就构成犯罪,量化了标准,法律就有更好的操作性。

  综上所述,现行《城乡规划法》是一部起点高,内容科学完善的法律。所以,利用以前我国城乡规划的经验,以现行《城乡规划法》为依托,只要能使现行《城乡规划法》得以很好地实施,我国就能开创城乡规划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2、周旺生。立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9.

  3、蒋勇。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几点思考[J]。城市规划,2008(1)。

  4、(英)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1997.

  5、吴茜,韩忠勇。国外城市规划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经验与启示[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1(1)。

  6、周旺生。立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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