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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范文,应急预案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7日

应急预案范文篇1

  一、适用范围

  ㈠临震应急

  临震应急是指本辖区在区政府对本辖区地震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时作出的反应。

  ㈡有感地震

  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已普遍感觉到,但尚未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发生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含12海里领海)和大型水库等重要场地或设施附近的地震异常,以及容易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本预案也按有感地震对待。

  ㈢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含12海里领海)5.0≤M≤6.0级的地震,本预案也按一般破坏性地震对待。

  ㈣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200至100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上年度全市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含12海里领海)发生6.0<M<7.0级的地震,本预案也按严重破坏性地震对待。

  ㈤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全市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在本市及周边地区(含12海里领海)发生M≥7.0级的地震,本预案也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对待。

  二、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㈠办事处成立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办事处主任担任总指挥,分管副主任,武装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办事处各科(室)社区居委会主任为指挥部成员。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辖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2、向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根据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区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3、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4、其他事宜。

  ㈡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办事处党政办主任和城管科科长分别担任办公室正、副主任。

  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部门地震应急工作。此外,当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办公室担负起辖区地震现场指挥部的职责,负责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现场统一指挥和调度,办公室(地震现场指挥部)下设十个专业组:

  1、综合组:由党政办负责,担负与区政府保持联系、协调各专业组工作职责,负责办公室的情况传递、宣传报道和车辆的调配等保障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党政办。

  2、震情组:由城管科负责,与区地震局和市地震监测中心密切联系,负责震后异常收集,随时向指挥部传递震情变化和地震发展趋势,协助震情调查。

  3、财务组:由经发科牵头,组织社建科等有关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及时安排、拨发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向上级申请救灾经费;统一安排解决抗震指挥部及所属办事机构的办公经费,办公地点设在经发科。

  4、灾民安置组:由社建科牵头,会同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安置疏散灾民,接收调剂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办公地点设在社建科。

  5、外事工作组:由政工科牵头,组织卫生科等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做好外国人、台胞、华侨及三资企业中涉外人员的安全转移、生活安置和资产保护等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政工科。

  6、医疗救护组:由卫生科牵头,做好与医疗机构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救治、转移伤员,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及时检查、监督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的卫生状况。办公地点设在卫生科。

  7、治安消防组:由综治办牵头,协调与派出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中队、区治安保卫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消防灭火以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等,以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办公地点设在综治办。

  8、设施抢修组:由城管科牵头,组织城管中队、环卫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对因地震造成破坏的重要工程设施、交通枢纽、水、电、通讯线路等,能抢修的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抢修或超出职权范围的,要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早进行抢修,以保持生命线工程的畅通。

  9、抢险救灾组:由武装部牵头,城管科配合。主要任务是组织辖区内基干民兵队伍,根据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赶赴灾区现场,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城管科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起重车辆及机械等抢险工具。办公地点设在武装部。

  10、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城管科牵头,保持与四方区环保局等有关单位的联系。主要任务是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如火灾、水灾、爆炸、(气)泄露、放射性污染等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办公地点设在城管科。

  三、应急通讯保障

  由党政办负责,在地震应急时保障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区政府及与各专业组之间的通讯畅通。

  四、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武装部及辖区民兵连是组成抢险救灾人员的基本力量。抢险资金由财政所负责与区财政局协调,抢险物资由卫生科与区卫生局协调,必要时请求驻区部队紧急协助救援,如食品、棉被、卫生包等。

  五、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城管科负责协调应急及救助装备,如起重车辆、千斤顶、橇棍、钻、锯、镐、锨救援工具,协调准备应急及救助运输车辆及应急照明等其他应急器材。

  六、灾害评估准备

  城管科负责灾害评估基础材料的准备,城管科、经发科联合进行灾害评估。

  七、应急行动方案

  ㈠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的临震应急

  1、街道办事处的临震应急行动

  ⑴成立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⑵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始运转,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⑶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实施。

  2、有关部门的临震应急行动

  ⑴城管科负责收集传递震情变化,做好震灾快速评估的准备;

  ⑵武装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城管科负责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⑶城管科、经发科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⑷综治办要加强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对党政机关、金融、大型企业(商场)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

  ⑸宣教科要广泛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⑹经发科、社建科、卫生科、城管科等有关部门按既定分工做好救灾准备。

  ㈡破坏性地震震后应急

  1、震后,办事处要立即派出地震现场指挥部,组织辖区力量尽早开展自救工作。

应急预案范文篇2

  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牲畜口蹄疫防控工作,确保我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并保障应急人员的安全。

  分级负责。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疫情预防、应急处置等体系。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盘水市口蹄疫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1.4适用范围

  本区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牲畜口蹄疫疫情,适用本预案。

  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特区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

  特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由特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卫生、农业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特区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经贸局、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火车站、电信公司、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单位及有关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牲畜口蹄疫防治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区牲畜口蹄疫防治工作;指挥扑灭Ⅰ、Ⅱ级疫情;监督指导各乡镇扑灭Ⅲ、Ⅳ级疫情。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特区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特区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负责向指挥部提出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Ⅰ、Ⅱ级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特区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特区牲畜口蹄疫疫情处置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提供牲畜口蹄疫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组初步结论和省、市级实验室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特区应急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2.2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农业局: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作好疫情的监测、初步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解除封锁实施方案;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牲畜饲养和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疫点内牲畜的扑杀、牲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等;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牲畜及其产品追踪处理;组织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

  发改局:负责牲畜口蹄疫防疫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措牲畜口蹄疫应急防治经费,并加强对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经贸局: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牲畜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屠宰场(厂)的防疫工作。

  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

  交通局、火车站、汽车站:负责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牲畜及其产品的检查管理工作,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

  卫生局:负责监测口蹄疫在人群中发生情况。

  工商局:负责监督关闭疫区牲畜及其产品市场,对违法经营牲畜及其产品行为坚决打击。

  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牲畜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工作。

  食药监局:负责救济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电信公司:组织协调疫区应急通信保障。

  人武部、武警中队:负责做好部队牲畜防疫工作,配合驻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应急指挥的要求做好防治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牲畜口蹄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

  3.1疫情认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对于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特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如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难以确诊的,及时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实检测,进行确诊。

  3.2疫情级别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口蹄疫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2.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⑴在本区内有6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⑵在本区内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⑶一次疫情发病牲畜达200头以上;

  ⑷一次疫情疫点达20个以上;

  ⑸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特别重大(Ⅰ级)疫情的。

  3.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疫情:

  ⑴在本区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且发生村达10个以上;

  ⑵在10日内有5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村连片发生疫情;

  ⑶一次疫情发病牲畜在100头以上;

  ⑷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Ⅱ级疫情的。

  3.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疫情:

  ⑴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且疫点在5个以上10个以下,发病牲畜在50头以上;

  ⑵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Ⅲ级疫情的。

  3.2.4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且疫点在5个以下、发病牲畜在50头以下的疫情为Ⅳ级疫情。

  3.3分级响应

  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处置。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疫情时启动本预案;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疫情时,启动乡镇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部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3.4基本应急程序

  3.4.1发生疫情后,发生疫情的乡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本级指挥部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3.4.2毗邻乡镇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乡镇时,当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3.5应急措施

  3.5.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牲畜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3.5.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将病畜所在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组)划为疫点,放牧牲畜以畜群放牧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病畜在市场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

  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以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将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3.5.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畜及规定扑杀的易感动物,并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病畜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3.5.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牲畜的监督检查任务。

  关闭牲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动物进出和易感染动物产品运出。

  对牲畜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并消灭病源。

  根据需要,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3.5.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所有易感染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对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5.6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对全区所有存栏的种畜必须强制免疫,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3.5.7特别重大、重大疫情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疫情发生后,由特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特区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本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由特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特区应急指挥部处置疫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判定疫情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特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指挥畜牧兽医、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人员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控制疫情事态;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任务:察看疫情现场;听取事发地应急指挥部情况报告;传达上级领导对疫情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专家组意见;按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命令,全面展开各项处置工作。在现场应急处置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决策咨询作用。在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对疫情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处置工作科学、合理、有效。

  3.5.8应急结束

  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特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特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特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特区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向特区应急指挥部提交疫情处置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概况、疫情造成损失情况、疫情处置情况、疫情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四、保障措施

  4.1人员保障

  特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处置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物资保障

  特区农业局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疫情处理用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

  4.3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负责筹措牲畜口蹄应急防治经费。

  4.4技术保障

  特区牲畜口蹄疫疫情处置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疫情现场诊断和病料采集,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技术指导。

  五、宣传和培训

  5.1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口蹄疫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防疫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预防口蹄疫的基本知识,依靠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应急预案范文篇3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洪涝、风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二、指导思想

  以“全员防汛”、“防大汛、救大灾”为指导思想,在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到职责明确、快速反应、措施有力、保障到位。

  三、做好准备工作

  (一)做好物资储备。围绕灾民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切实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做到易储存物资种类齐全,食品类物资与相应超市、商场签订好供货协议,确保灾情发生后能够及时调运,满足需求。5月1日前,各区县将救灾物资储备情况报市民政局救灾科备案。

  (二)建好避难场所。根据成灾规律、人口密度、地理环境等情况,各区县要设立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好疏散转移路线、设置好标志标牌,确保灾害发生后群众有序转移,妥善安置,灾区秩序井然有序。

  (三)组建救灾队伍。市、区县民政局要组建专门的救灾工作队伍,并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的作用,按照市、区县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培训和演练,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四)加强防灾教育。广泛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教育,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群众避险的能力。

  四、预案启动和灾后救助

  按照《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文件执行。

  五、工作机构及职责

  按照《市民政局关于设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的通知》执行。

  六、要求

  (一)重视到位。各单位要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务必绷紧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这根弦,高度警惕、严阵以待、主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基本生活有保障。

应急预案范文篇4

  为完成**下达的紧急任务及非工作日处置其它重大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一、单位遇有紧急监测任务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值班员应及时向站领导汇报,并根据站领导的指示作相应处理;

  二、如要通知相关人员到岗,由值班员负责将时间、集合地点及其它要求传达到人,并随时保持联系,单位联系电话为机房值班座机;

  三、召集指令的站领导为召集人,被召集人员必须统一听从指挥;

  四、如需制定实施方案,由相关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方案须在人员到岗前提交召集人;

  五、被召集人应保证手机打开状态,无特殊理由应按时到达指定集合地点(目前暂定**),确有难以克服的困难,应即时向召集人说明,得到允许后方可自行安排,但须将有关情况通报值班员;

  六、驾驶人员的安排,在召集前由值班员负责通知,人员集中后由召集人或指定专人指挥;

  七、办公室应根据通知事项做好财物及其它后勤保障的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做好与当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联系工作;技术保障由业务室负责;

应急预案范文篇5

  1.目的

  为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有效供应物资,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将突发公共事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省国民经济动员办法》、《市国民经济动员办法》、《国家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初级产品、成品油料等物资严重短缺时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应对区物资储备危险品仓库发生的突发事件。

  适用范围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

  4.工作原则

  (1)健全制度,科学预警。完善区级物资储备应急预案体系,为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对突发公共事件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切实做好我区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工作。

  (2)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区发改委根据区政府授权对储备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应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

  (3)常备不懈,确保供给。区级物资储备系统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品种适宜、质量可靠、数量充足、常备不懈,确保储备物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之需。

  (4)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区级物资储备系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做到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映灵敏、快速有效,保证储备物资调得出、用得上。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区储备物资专项应急协调指挥部(简称专项协调指挥部)并启动《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专项协调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发改委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区农办、区卫生局、区城建局、公安分局、区药监局等有关单位。

  专项协调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委主任兼任。

  (1)专项协调指挥部职责

  ①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②决策储备物资调动、投放等重大处置措施;

  ③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④提出对外新闻方案;

  ⑤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在储备物资投放过程中给予物资、财力、治安、运输等方面的保障。

  (3)办公室职责

  ①执行专项协调指挥部的决定;

  ②组织信息收集、传达、通报、工作;

  ③检查、督导专项协调指挥部决定的执行情况;

  ④对应急储备物资的投放、使用、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⑤完成专项协调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二级管理机构体系

  区级物资储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依托各成员单位及其所属物资储备仓库二级管理机构体系,对应急储备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动。

  (1)区发改委生产计划科履行指挥部办公室物资储备管理职责。

  (2)各成员单位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执行区专项协调指挥部的物资调动指令。依据本预案,比照区专项协调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设立本级指挥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物资储备和应急响应

  1.物资储备

  (1)充分利用大型企业集团正常的生产经营库存,将大型企业集团作为区级物资储备系统的基础,进一步整合已有的粮食和医药等专项区级物资储备,同时建设必要的应急物资综合仓库,建立和健全区

  级物资储备系统。

  区发改委协调应急煤炭储备。

  区农办负责应急粮食和食用油储备。

  区卫生局、区药监局负责提出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计划和应急药品及医疗器械储备,并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区城建局负责应急水泥和部分建筑预制件储备。

  充分利用现有仓库作为区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库。从本区商业部门现有空余库容中选择确定必要的仓库作为区政府应急物资仓库,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同时,选择合适的工厂车间改造为区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仓库。选定交通便利现已停产的工厂或车间,由区财政拨付必要的经费,由相关单位承担改建任务,并负责日常性管理工作。

  (2)区发改委负责区级储备物资的统一管理,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区级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和租用区级物资储备所需仓库,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存储、调动和更新等工作。

  (3)区财政应给予必要的专项经费,保障区物资储备仓库的建设和租用,应急物资的购进、储存和更新。

  各有关部门、公司应按照下达的区级储备物资计划,具体落实各自的物资储备任务,并负责日常的物资保管。

  (4)区级储备物资主要用于区政府对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经区政府批准也可用于街道(镇)或局部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区级物资储备仓库在完成区级物资储备任务的同时,也可为街道(镇)提供储备服务,支持街道(镇)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2.分级响应标准

  (1)根据国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分(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结合区级物资储备应急职能的特点,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分工,区级主要应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储备物资的应急响应,并就需要做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前期处置工作。各街道(镇)和相关部门主要应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储备物资的应急响应。

  (2)区级物资储备系统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盗窃等重大事故,视危害程序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确定级别,进行应急处置。

  3.分级响应程序

  (1)当发生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区专项协调指挥部下达处置指令,各成员单位根据指令,调动储备物资,保证调动的储备物资品种、数量、时限、地点符合专项协调指挥部的要求。专项协调指挥部应及时将处置信息上报区应急委员会。

  (2)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当我区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区专项协调指挥部应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汇报,由区应急委员会向市里提出物资支援的申请,争取市里支持。突发事件发生地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相关街道(镇)可向区政府提出物资支援的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专项协调指挥部向各成员单位下达任务,由各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物资支援,并及时将处置信息上报区专项协调指挥部。

  4.响应措施和应急保障

  (1)区发改委根据区政府指示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及时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2)区财政局按区政府或专项协调指挥部的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对调动区级储备物资所需资金予以保障。

  (3)公安分局应当指导、监督区级物资储备系统做好应急物资调出、运输、在目的地的储存和保管、投入等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

  (4)区级物资储备系统各级机构接到紧急动用命令,要按照本单位的具体预案做好应急物资调动准备以及储备品种与数量调整准备工作,有条不紊地执行命令,并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共同做好应急工作。

  (5)区级物资储备系统各级机构要针对区级物资储备危险品仓库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对发生的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和处置措施,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全力予以协助配合。

  (6)本预案启动后,区级物资储备系统各级物资储备机构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保持区级物资储备信息网通畅。信息报送内容应准确、完整、及时,不得瞒报、谎报、报、迟报。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掌握物资流动状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情况,确保应急物资按要求安全送达。储备物资应急调动一般不对外新闻,确需新闻的由专项协调指挥部按《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处理。

  (7)承担区级物资储备任务的各成员单位需将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报区发改委备案。

  (8)区级物资储备系统依托信息中心建设物资储备信息网,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级机构储备物资库存品种、数量和储备地点,随时做好储备物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9)各成员单位物资储备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建立一支能够符合储备物资紧急调动要求,训练有素的应急队伍。

  四、评估与恢复

  1.突发公共事件结束或暂时告一段落后,专项协调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由相关部门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对区级物资储备应对事件处置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预案。

  2.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专项协调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及时补办动用或收储物资手续,及时结算物资资金及费用开支,并报区财政局审批。

应急预案范文篇6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全力抢险”为原则,立足防大汛、早部署、争主动,及时、有效地处置全乡教育系统防汛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性灾害事故,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做到责任到位、指挥到位、任务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全校区各学校师生、校舍、设施和物资等方面在汛期的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校区成立防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联络等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

  三、防汛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做好上级防汛工作各种文件精神的传达贯彻,提高广大干部和教职工对防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制订学校防汛预案,做好汛前准备工作。

  3、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向各学校通报灾害天气情况。要求各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应急预案,遇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抢险。

  4、经常性开展防汛基础设施的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防汛设施的正常性能。

  5、加强安全渡汛指导,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6、协调好各有关防汛部门的关系,做到协调联动,步调一致,保证防汛工作顺利进行。

  7、保持与基层学校的信息畅通,及时进行工作部署。

  8、保持与气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汛情信息,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做出反应。

  9、及时处理好防汛工作的应急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各种影响防汛工作的事件和责任人;及时发现和总结防汛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确保安全渡汛。

  四、应急措施

  分为常备工作,遇有重大汛情时工作和抢险救灾工作三方面。

  (一)常备防汛工作

  1、各学校要迅速制订防汛预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准备一些防洪抢险的必要工具和物资,密切注意气象部门的汛情通告。

  2、各学校要加强检查和防范工作,对本校的仪器室、实验室、财务室、图书室、电脑机房等重点部位要切实做好防水防潮工作;对校舍附属设施、墙体、屋顶、门窗、电器、自行车棚、宣传栏、电杆、高架物等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有可能出现险情的房屋限期进行处理,需要封闭的坚决封闭,需要改造的马上进行改造,把隐患消除在汛期到来之前,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对校园内容易受淹的地方,要逐点检查,保持校园排水设施畅通。

  3、加强对学生的汛期安全教育。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师生开展汛期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特别是要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学生应对洪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4、迅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各学校要根据当地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分布特点及诱发因素,尤其是沿河修建的学校进行重点排查。排点是建筑物漏雨、地基进水及排水不畅、裂缝倾斜等,要坚持一场雨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反馈校区。凡有安全隐患的学校,要立即转移师生到安全的地方上课,必要时要采取停课等紧急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5、各学校汛期要加强值班工作,学校领导班子不放假,主要领导必须坚持值班。学校主要领导和防汛负责人要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特殊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6、暑假期间学生必须放假。强调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准私自组织师生举行大型的集体活动。

  7、加强对全校师生防汛知识的宣传,把防汛的基本知识宣传到每位师生,提高自身防范灾害的能力。

  8、防汛期间,各学校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服从安排和指挥。

  (二)当遇有重大汛情时

  1、校区防汛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本校区实际,及时对各学校发出防御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全部进入临战状态,组长坐镇指挥部署。校区和各学校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及时将有关信息上通下达。

  2、各学校要按通知精神,立即行动,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岗位,检查落实防洪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对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及时申请上级防汛指挥部进行物资及抢险队伍支援。

  3、学校要组织抢险小组待命,对易受洪涝、雨水侵蚀的仪器设备、图书档案资料等要做好转移的准备。

  4、切实加强预防管理,严防学校重大事故发生。若确定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及现场人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措施,同时马上上报,以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把损失降到最低。

  5、校园内有建筑施工工地的学校,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加固相关施工设备,制订安全撤离和疏散方案,确保施工工地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三)抢险救灾措施

  1、校区对灾情确认后,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2、学校发生灾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如有师生伤亡,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援,并积极开展自救;校区、学校防汛领导小组成员知情后,要立即赶赴受灾学校现场,成立现场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紧急抢险救援小组。处于危险地带的学校应立即停止上课,并迅速转移至安全地带。

  3、防洪措施无法抵御洪水造成灾害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抢险救灾。首先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最有效措施排除学校积水,力争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4、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做好人员疏散和物资转移工作。

应急预案范文篇7

  l、住院部、手术室、ICU等重点部门采取双线供电;医院自备发电机,一旦市区电力供应发生故障,则院内立即发电。

  2、后勤保障部与有关电力部门协调,停电前应事先通知我院电工班,做好自己发电准备。

  3、临床科室常规备有应急灯、电筒等照明用物,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4、接到停电通知后,立即做好停电准备。如有抢救患者使用电动力机器时,需找替代的方法。

  5、突然停电后,立即寻找抢救患者机器运转的动力方法,维持抢救工作,并开启应急灯照明等。

  6、危重患者、手术中使用呼吸机的患者平时应在机旁备有简易呼吸器,遇突然停电,医护人员立即将呼吸机脱开,使用简易呼吸器维持呼吸。使用电动吸痰的患者,用50ML注射器接吸痰管吸痰。

  7、如双线均突然出现供电故障,院内发电机供电前,医护人员则应首先保证病人抢救:护士应沉着镇静,上呼吸机者采用手抱球法,上监护仪者采用人工测血压、脉搏,电动吸痰者则采用50毫升注射器接吸痰管抽吸等,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其余工作人员则立即电话通知电工班、院办公室,并采用应急灯供照明。

  8、加强巡视病房,安抚患者,同时注意防火、防盗

  9、通过电话与电工班联系,查询停电原因。

  10、必要时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及市政府。

  11、医院自备发电机需经常注意保养及时检修,保证随时可以发电供临床急需。

  二、火警应急预案

  预防:

  1、加强消防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2、保卫部门定期检查全院消防设施性能,保证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功能完好状态;

  3、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4、注意用氧、用电安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应急处理:

  1、发现小的火情立即用放在病房的灭火器扑灭火焰,防止火情扩散,事后报告科室领导及医院保卫科,以查明起火原因,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2、发现较大的火情:

  ①如遇到电起火立即切断电源;

  ②立即拨打火警119,报告医院保卫科组织灭火;

  ③立即组织病人及陪人有秩序地疏散、撤离;

  ④报告120帮助危重病人安全撤离

应急预案范文篇8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等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次生衍生灾害。

  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律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县防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县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水务局、发改委、财政局、林业局、建设环保局、农业局、卫生局、商管办、供销社、经贸委、供电局、教文局、民政局、公安局、粮食局、广电局、电信分公司、农办、交通局、地矿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县防指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县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全县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乡(镇)做好相关准备。

  3.1.2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乡(镇)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生洪水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当水利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上报到乡(镇)水利管理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县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方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编制的效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保障防汛通信专网的完好和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有关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地矿、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县防指组织地矿、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大余县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3.3.2防御洪水方案

  水库管理部门编制和修订水库防御洪水方案,要报县水利部门审批。

  3.3.3抗旱预案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4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按全县雨情、水情、险情、旱情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兰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县指挥部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县防指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县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全县发生特大洪水,日降雨量达到250毫米以上或三日降雨量达到500毫米以上;

  (2)大型水库水位达到或超过设计洪水位;

  (3)大型水库发生特别严重险情;

  (4)发生全县性的特大干旱;

  (5)中型水库发生跨坝

  4.2.2Ⅰ级响应行动(1)县指挥部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大余县防洪预案》,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县指挥部加强值班和宣传,每天在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汛(旱)情通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2)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全县发生大洪水,日降雨量达到200毫米以上或三日降雨量达到350毫米以上;

  (2)中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3)小(一)水库发生跨坝;

  (4)全县发生严重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大余县防洪预案》,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县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汛(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2)受灾乡(镇)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全县发生较大洪水;

  (2)小(一)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3)小(二)型水库发生跨坝;

  (4)全县同时发生中度干旱,局部地区发生严重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县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汛(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2)受灾乡(镇)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全县发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时

  (2)大型或中型水库超过汛限水位1米以上时;

  (3)小(二)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4)5万立方米以上重点山塘发生跨坝;

  (5)局部地区发生中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县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汛(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2)受灾乡(镇)和县防指共同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上报有关情况。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6.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6.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7指挥和调度

  4.7.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抢险救灾

  4.8.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8.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8.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9.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9.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0.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信息

  4.11.1防汛抗旱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1.2县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

  4.11.3信息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

  4.12应急结束

  4.12.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县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2.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2.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蓄滞洪区分洪时,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使用;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特别急需时,提供应急抢险、救灾解困的航空运输保障。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症,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县级、乡镇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8资金保障

  各乡镇和各部门应在预算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遵照《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开展防汛抗旱新技术研究。建立完善以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县、乡、村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

  (2)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一级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县防指统一汛情、旱情通报。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

  5.4.3演习

  (1)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要加强水上搜救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习,由县防指负责组织,一般2至3年举行一次。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3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6.3.2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5.1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县应急委员会。

  6.5.2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1.1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

  强度R<1010≤R<2525≤R<5050≤R<100100≤R<250R≥250

  7.1.2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

  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4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20%~40%。

  (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40%~60%。

  (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高于60%。

  7.1.5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2)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3)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6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县防汛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程序予以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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