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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地区行政级别划分,外交部党组成员级别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0日

最新地区行政级别划分篇1

  行政级别定义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县处级、乡科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四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四级行政划分。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国家机关干部行政级别划分

  中国行政级别,基本上分为五套班子,即党委、政府、政协、人大、纪委。国家级正职:

  包括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第一副总理、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中央纪委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等国家头号人物,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

  包括中央军委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宣部部长、中组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直辖市市委书记(即中共中央政治局非常委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

最新地区行政级别划分篇2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折叠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1]

  国家机关干部行政级别划分折叠

  中国行政级别,基本上分为五套班子,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

  国家级正职:折叠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等。国家级副职:折叠

  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等,中央军委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

  省部级正职:折叠

  中宣部部长、中组部部长、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等。

  省部级副职:折叠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直辖市市委副书记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副职干部(如吉林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新疆建设兵团副司令员)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厅局级正职:折叠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厅局级副职:折叠

  地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协副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长春市朝阳区区长)

  县处级正职:折叠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42团团长、政委)

  县处级副职:折叠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副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50团副团长、副政委、武装部长、工会主席、总农艺师、总会计师)

  乡科级正职:折叠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

  县、县级市下属各局,如县公安局长、县建设局长等。地级市局下属各处,如市建设局法制处长等。

  乡科级副职:折叠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记、营长(分场场长)等,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工交建商科科长、芳草湖农场工会副主席、芳草湖六场书记、六场场长)。

  县、县级市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县建设副局长等。地级市局下属,如市建设局法制副处长等。

  乡科级以下折叠

  就是所谓的股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级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级及副连级,(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1团1连连长、指导员、副连长)

最新地区行政级别划分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1994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有如下规定: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职务与级别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机关干部行政级别划分

  中国行政级别,基本上分为五套班子,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等。国家级副职

  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等,中央军委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 省部级正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委和司令员等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新疆兵团司令员)

  中宣部部长、中组部部长、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等。省部级副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直辖市市委副书记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局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副职干部(如吉林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新疆建设兵团副司令员)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各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正职干部(如浦东新区区委书记)厅局级正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部分副职(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国家安监总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新疆兵团林业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正职干部(如广元市市长、新疆兵团农八师师长)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厅局级副职

  地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新疆兵团农二师副师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长春市朝阳区区长)县处级正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西安市卫生局副局长、蓝田县副县长)

  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绵阳市劳动局局长、三台县县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42团团长、政委)县处级副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副县(区)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德阳市民政局副局长、佛山市顺德区副区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副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50团副团长、副政委、武装部长、工会主席、总农艺师、总会计师)乡科级正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各营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

  县、县级市下属各局,如县公安局长、县建设局长等。地级市局下属各处,如市建设局法制处长等。乡科级副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记、营长(分场场长)等,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工交建商科科长、芳草湖农场工会副主席、芳草湖六场书记、六场场长)。县、县级市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县建设副局长等。地级市局下属,如市建设局法制副处长等。乡科级以下

  就是所谓的股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级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级及副连级,(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1团1连连长、指导员、副连长)特别说明

  1.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具有行政级别,但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行政级别是正省(部)级,故兵团司令员、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省(部)级,下属各个师的师长、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厅(局)级,下辖的农牧团场的团长、政委为正处级;3.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4.备注:

  副省级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 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等共15个。

  直辖市下属副省级新区有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 准副省级:包括除上外的所有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等十个市为“较大的市”。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副省级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受省(直辖市)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市长、副省级新区的区长与副省长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对应关系: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司(厅)长 巡视员

  副司(厅)长 助理巡视员

  处(县)长 调研员

  副处(县)长 助理调研员

  科(乡)长 主任科员

  副科(乡)长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一样,既有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又有严格的数额限制。军队职务 军队和武警职务 军队军衔 上 将 军队职务

  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正大军区职

  正、副大军区副职、个别正军职

  地方行政级别

  国务委员、副总理

  中 将 省、部级

  少 将 正军职、副军职、个别正师职 省部级、副省部级,个别司局(国家部委所

  辖)

  地级市、厅、司局(国家部委所辖)、个别

  大 校 正师职、副师职、个别副军职

  副省部级 正县处级、副县处级、副司局(国家部委所上 校 正团职、副团职、个别副师职

  辖)中 校 副团职、正营职 少 校 正、副营职 上 尉 正连职、副营职 中 尉 副连职 少尉 排 职 备注

  1.军衔与军队职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与地方行政级别并无直接对应关系;而军队职务与地方行政级别才有对应关。员享受国家领导人待遇,实际是不低于国务委员。这从我们国家的军委与国务院是平行并列对全国人大负责就可看出。而且军委委员的工资也是对照国务委员并高20%。2.兵团级在1989年正式取消。

  3.大区级、四总部、军委委员级大体上可以对应地方国务委员级别。军委副主席对应副总理。但是,由于军队的等级为15级,地方为10等13级。所以,大区级、四总部、军委级对应地方级别是略微显得有些不完全对等。人民警察警衔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警衔与地方行政

  副县、处级、正县、处级 正、副科级(或主任科员)副科级(或副主任科员)、股级 科员级 办事员级(一)部级正职:总警监;(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备注: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计划单列市

  计划单列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无需上缴省级财政。中国的计划单列市有五个,分别是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它们享受着省一级的经济权限。省会城市不可能再设为计划单列市,因为计划单列省会都已经相继取消了计划单列市只剩下厦门、宁波、青岛、深圳、大连等5个非省会城市,虽然他们同其他10个省会副省级城市是一个级别,但概念上已有所区别。

  计划单列市的市长的行政级别是副省(部)级。市委,政府,人大,政协,正职,由国务院及中组部认命。计划单列市市政府--副省级 市辖区政府--正副地(厅)级

  市辖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正处级(使用等同副厅级)市政府的工作部门--正副厅级 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正处级 市辖县政府的工作部门--正科级(使用等同正处级)市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处、室)--正处级 市辖区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科、室)--正科级

  市辖县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科、室)--正股级(使用等同正科级)计划单列市行政级别对照 计划单列市序列 国家标准序列 正市级 副省(部)级 副市级 正厅(局)级 正局级 副厅(局)级

  副局级 正处(县)级(注:计划单列市副局级干部是一个介于副厅级与正处级之间的特殊级别)正处级 正处(县)级 副处级 副处(县)级 正科级 正科级 副科级 副科级 科员级 科员级 办事员级 办事员级

最新地区行政级别划分篇4

  公务员行政级别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我国干部级别划分(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

  第一: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二级)国务院常委(三级)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第二:副国级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第三: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第四: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第五: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第六:副厅级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第七: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第八:副处级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

  正科级干部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副科级干部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政府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党委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市长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市委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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