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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尼加拉瓜没收台当局资产移交中方
国际公法学篇1
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 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 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 欧盟经济 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A的主张不正确。
(1)甲是中国人,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根据《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甲是中国人。(2)甲的中国人身份不因他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而受影响。《解释》规定,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3)保护海外侨民是国家的责任。甲是中国人,中国驻A国大使馆对他在A国遭受的不法侵害表示关切,是履行其护侨的职责,要求A国依法惩治肇事者,是尊重A国的主权,不存在干涉其内政的问题。
公民甲是A国的一名国家公务员。在他任职期间,他将其单位的资金多次非正常地转入B国,以个人名义存入B国银行。随后,甲畏惧东窗事发,潜逃B国。A国请求B国引渡甲,但遭到拒绝。在没有希望将甲引渡的情况下,A国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在B国公民帮助下,将甲绑架回国,并以腐败罪提起诉讼。B国政府得知此事后,向A国政府提出抗议,要求A国道歉并将甲送回B国。而A国则指责B国庇护罪犯,拒绝道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合法?B国的要求是否合理?
A国的做法不合法。A国在没有得到B国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将甲绑架回国,侵犯了B国的国家主权,是不合法的。
B国的要求合理。因为A B两国之间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B国是否引渡罪犯,完全可以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但A国要求B国将甲引渡时,B国根据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权拒绝A国引渡的请求。然而A国却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将甲绑架回国,侵犯了B国的国家主权。
A1是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公司,1998年,A1获准在B国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亿美元。2004年,A1宣告破产。由于B国的许多小股东没有得到清偿,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在B国法院起诉A国政府,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12亿美元。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向A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并经请求冻结了A国在B国B1银行的存款。A国拒绝出庭,B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将所冻结的资产用于清偿。之后,当A2(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控股公司)所属的一游轮停靠B国港口时,B国法院经请求扣押并拍卖了该船及其货物。
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B国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国家豁免是一项普通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对它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和采取强制措施。B国法院受理诉讼、发出传票、缺席判决和对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侵犯了A国的国家豁免权。
(1)A1是A国的一个独立法人,以其自由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它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因此A国不对A1未偿债务承担责任。
(2)A国政府向B国政府购买武器的交易不属于豁免例外的商业交易。
(3)A2是独立法人,与A1的债务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它也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
A国A1政府实行独裁统治,引起大规模反政府起义,该国陷入内战。为镇压反政府武装,A1在B国发行了5年期、利率为4.75%的“重建债券”10亿美元,用于向B国购买军事装备。后来,A1被推翻,被迫退缩北方一隅。反政府武装占领首都,有效控制全国绝大部分领土,宣布成立A2民主共和国,组成中央政府,并宣布是代表A国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政府。A2成立5年后,得到B国承认。第七年,B国“重建债券”持有人联合在B国法院起诉A2,要求赔偿本金和利息17亿美元。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向A2外交部部长发出传票,但被退回。就在此时,A1在B国法院起诉,请求对B国政府将以前为它所购买而现在转交给A2的大使馆房产的所有权。B国法院接受了诉讼,并判决该房产属A1所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⑴B国法院对A2民主共和国行使管辖权违反国际法。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这种豁免的一般形式是一国法院不得对以外国国家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和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在本案中,A2民主共和国是A国的继续,并得到B国承认。承认的一个法律后果是被承认者在承认国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B国法院未经A2同意受理其国民对A2的诉讼、向A2外交部长发传票侵犯了A2在国际法上享有的豁免权,违反了B国依国际法对A2承担的义务。
⑵B国法院将大使馆房产的所有权判归A1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在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上,新政府有权继承属于它所代表的国家的一切国家财产,包括在国外的合法财产。在本案中,A国旧政府A1所购买用于驻B国的大使馆房产属于A国的国家财产。A1政府被A2政府取代后,后者对大使馆房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因此,该大使馆房产属于A2政府所有,它有权接管。B国承认了A2,就是承认A2政府是国际关系上代表A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A1政府不再具有代表A国的资格。B国法院的做法违反了B国承认A2产生的义务,并侵犯了A2政府享有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1.05亿美元公款转移到A国,以个人名义存入A国A1银行,而后潜逃该国。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采取先行强制措施。A国以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遭到政治迫害。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公约,所以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根据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中国应该如何做才能引渡甲?
不正确,因为根据引渡的同一原则,在A国没有贪污罪,所以如果中国请求以贪污罪引渡是不应该得到A国的许可的。中国应该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对方和中国都是缔约国为理由,要求对方给与协助,如果A国不给与协助,就违反了公约的要求。
第五章 国际人权法
B1是A国A1省西北部的一个土著部族。A国成立后,与B1部族酋长签订协定,宣布B1部族居住区为保留地,并承认他们有权维持其传统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A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任择议定书后,为使B1土著居民融入主流社会,享受现代文明的利益,颁布了《文化促进法》,制定了在保留区推广官方语言的计划,由于越来越多的土著后裔将官方语言作为主要语言,其传统语言有被淡忘之势。同时,B1保留地经勘探发现巨大油气田。A1省政府向中央政府请求征用保留地用于汽油开发,得到允许。于是,B1部族酋长致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控A国政府违反了公约第一条所承担的义务,剥夺了该部族的自决权和享受其固有文化、使用其固有语言的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将来文通知A国政府。
假设你是A国政府的法律顾问,根据以上案情提出法律意见。
(1)自决权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享有的一项国际法权利。B1是土著部族,不是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民族,因而不享有自决权。
(2)B1部族酋长没有利用国内救济。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不能受理B1部族酋长关于自决权受到侵害的来文。
第六章 国家领土
塔顿岛是一个荒芜岩石岛,距离A国147海里、D国365海里。B国一航海家在16世纪初发现该岛,其后C国一航海家也发现此岛,并称之为“希望岛”。19世纪中叶,D国一军官乘一艘商船登上岛屿,宣示D国主权,但没有留下主权标志。D国将主权宣示通知了B国政府,并将地图和文字说明公布在B国一份全国性报纸上,没有任何国家表示异议。后来,C国在与A国的战后和平条约中将塔顿岛割让给A国。这遭到D国强烈抗议。在此后时间里,D国一直反对A国强化控制该岛的活动。特别是第50年当A过宣布将塔顿岛出租给B国一家公司开发旅游时,D国声称将采取一切手段恢复对岛屿的主权。
1、发现与先占的关系
2、A国是否取得了塔顿岛的主权?
1)先占。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地的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区别于发现在于,先占必须有效占领并在当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
2)否。
第七章 海洋法
X海峡位于B国南部大陆领土和C国北部大陆领土与C国X1岛屿之间,最大宽度不超过21海里。当A过两艘军舰通过X海峡的北部时,遭到B国海岸部队袭击,但未被击中。A国立即向B国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中享有无害通过权。B国政府则称,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许可。为进一步试探B国的态度,A国派遣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舰队驶入X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严重受损、数十名海军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后,A国通知B国政府,将在海峡扫雷。这遭到B国政府拒绝。随后,A国海军单方面在海峡进行扫雷活动,引起B国政府强烈抗议。
1、A国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为什么?
2、A国在X海峡北部扫雷是否符合国家法?
⑴享有。因为该海峡是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据公认的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一国有权在平时,在不经过沿岸国事先许可的情况下,派军舰通过位于公海两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只要这种通行是无害的;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沿岸国不得禁止这种通行。
⑵不符合,A国的扫雷构成了对B国的主权侵犯。
第八章 空间法
AB两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各自宣布了从其领海基线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它们还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A国一架高性能军用侦察机在距离B国东南海岸135公里海域上空抵近侦察飞行,被B国一架军用飞机跟踪监视。当两架飞机靠近平行向西南方飞行时,A国军用飞机突然转向,朝东北方飞行,其左机翼撞上B国飞机,致使其失控坠海。受损的A国飞机进入B国领空,并降落最近的一个军用机场。事件发生后,A国指责B国侵犯了它在国际空域的飞行自由,应对事件负责;其飞机进入和降落B国是出于紧急情况,无需它的同意;降落飞机享有主权豁免,B国无权扣押和检查。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主张的合法性。A国主张不合法。
(1)B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不是国际空域,A国军用飞机是在B国享有主权权利的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
(2)A国在B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的飞越自由不同于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A国军用飞机的侦查飞行无视B国在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不是行使正常的飞越自由,而是在搜集B国的情报。
(3)A国军用飞机进入B国领空、降落B国机场侵犯了B过主权。紧急情况不免除A国军用飞机进入和降落的非法性。
(4)A国飞机不享有主权豁免,其属于不受国际法保护的间谍飞机,侵犯了B国的权利,且造成了损害,B国有权检查。
A、B、C和D国都是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缔约国。一架在A国登记的民航飞机飞经B国领空时,被C国反政府游击队的一名成员C1劫持,要求C国政府释放被关押的2名游击队领导人。被劫持飞机降落D国后,C1申请政治避难,得到D国允许。
(1)本案中哪些国家对C1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有管辖权?(2)D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A国和D国。劫持事件是在A国登记的民航飞机内发生的,D国是劫持者C1所在地,而该国没有引渡他。
(2)D国做法不正确。①劫持民用飞机是《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缔约国防止和惩罚的犯罪行为。C1虽然是C国反政府游击队的成员,但其劫持行为不属于政治犯罪,因此D国不能提供庇护。②D国虽没有引渡义务,但依公约第七条规定,D国有义务依其法律对C1进行起诉和审判。③D国的做法违反了它依公约承担的国际义务。
A国人甲向A国地方法院、A政府和联合国递交一份所有权声明,宣布他是月球的土地所有者。他注册陈丽“月球大使馆”公司销售月球土地,并在世界多个国家建立了分公司。B国人乙与甲签订协议,代理销售月球北纬20°~24°、西经30°~34°之间的土地并向B国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月球大使馆”分公司,开始销售月球土地。B国人只要向“月球大使馆”分公司交纳一小笔费用即可取得A国总公司颁发的《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书》。购买者据此可拥有所购买月球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以上和地下3公里以内的矿物产权。B国是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的缔约国。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应该如何对待“月球大使馆”分公司及其销售月球土地的行为。
B国应撤销“月球大使馆”分公司的登记,禁止其销售月球土地,认定代理销售协议和出售的月球土地所有权无效。
(1)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不能据为己有是外层空间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
(2)B国是《月球协定》的缔约国,有责任使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得到遵守。B国有义务撤销公司登记、禁止销售和认定代理协议与所售土地所有权无效。
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A国一地方法院受B国X村曾经发生的大屠杀事件受难者后裔的诉讼请求,向B国现任外交部长甲签发了一项“缺席的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对X村的大屠杀事件负有责任,凡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在全球通缉。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A国法院做法不正确。
(1)根据国际习惯法,外交部部长在外国时,享受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甲是B国现任外交部部长,享有与其身份相联系的属人豁免。
(2)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国际罪行。甲被指控对B国X村曾发生的大屠杀事件负责,根据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但甲作为B国现任外交部部长,他在外国享有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和刑事豁免权。
(3)A国向甲签发逮捕令和进行通缉的行为违反了它对B国承担的法律义务。
第十章 条约法
A B两国是联合国会员国。A国内战在联合国干预下结束后,根据一独立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安理会通过1468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庭,起诉应对A国内战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负责人,并要求所有国家与法庭合作,将指控的嫌疑人移交给法庭。法庭指控A国陆军参谋长甲对A国境内发现的“万人坑”负有责任。当他出席B国一学术机构举行的一个国际安全会议时,法庭要求B国逮捕甲并移交给他。这为B国拒绝,因为它与A国之间的引渡条约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国民引渡给任何第三方。
根据案情,分析B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B国的做法不正确。(1)安理会1468号决议对B国有约束力。《联合国宪章》第25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1468号决议是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的行动,并规定所有国家有义务与它设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合作,逮捕被指控的嫌疑人并移交给它。B国是联合国会员国,根据宪章有遵守1468号决议的义务。
(2)B国根据安理会1468号决议的义务优于它根据与A国引渡条约的义务,即未经A国同意,它不得将A国陆军参谋长甲移交给法庭的义务。《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的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重申了这一原则。本案中的国际刑事法庭是根据安理会决议设立,被指控A国陆军参谋长甲在B国管辖的领土内,法庭向它提出了逮捕并移交甲的要求。因此,B国有义务与法庭合作,不能以它与A国的引渡条约来对抗。
第十一章 国际组织法
A国是联合国会员国。该国由于总统被暗杀而使总统和总理所各自代表的两大部族陷入仇杀之中,大量无辜平民、妇女和儿童被屠杀,大批难民涌向周围邻国。安理会紧急讨论A国情势,通过1725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庭,起诉那些应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罪行负责的人。A国一陆军上尉甲被法庭指控犯有种族灭绝、谋杀和酷刑等罪行。在法庭审理中,甲主张该法庭的建立不合法,对他没有管辖权。因为它不是依条约或《联合国宪章》修改程序设立的,而是由安理会建立的,《联合国宪章》没有赋予安理会建立一个司法机关的权利。而且,法庭的审判干涉了A国内政。
根据案情,分析甲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甲的主张不正确。因为安理会有权建立一个特别国际刑事法庭。不干涉各会员国国内管辖事项是《宪章》的一项原则。但这项原则受一个条件的限制,即该原则不应影响执行依《宪章》第七章采取的执行措施。而本案中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正是安理会根据第七章采取的执行行动。因此不存在干涉A国内政的问题。
法庭的属人管辖和属物管辖是A国境内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负责的人。甲是A国人,其被指控的罪行属于法庭的管辖范围。因此他对法庭管辖权的反对不能成立。
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
一民间环保组织在C国登记的船舶“绿色号”停泊B国港口时,被秘密进入B国的两名A国人X和Y炸毁,造成一名C国船员死亡。B国逮捕了X和Y,经调查发现,他们是奉A国安全局命令行事的军事人员。B国向A国提出抗议,要求道歉,赔偿损失和调查费用以及“和平号”及其死亡船员。A国承认X和Y的身份,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要求B国释放,这遭到B国拒绝,并判处X和Y各10年监禁。经谈判,A B两国达成执行监禁协定:将X和Y监禁在A国一个小岛上5年,非经双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他们离开岛屿。到监禁的第二年时,A国将X和Y送回本土。B国指责A国造反协定,要求立即将两人送回岛上。A国说,它的行为义务是正当的,因为X和Y的健康日益恶化需要紧急治疗,这一行为不能仅仅依据条约法来判断。由于B国的要求被拒绝,它宣布冻结A国驻B国使馆的资产。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B国的要求和行动是否正当?为什么?
2、A国将X和Y带离岛屿的行为是否正当?为什么?
⑴案例中,X和Y系奉A国安全局命令行事,导致“和平号”被炸毁一名C国人死亡,据此可认定此行为为国际不法行为。A国应承担直接国家责任。B国要求道歉、赔偿损失和调查费用是A国所应承担并履行的国家责任具体体现,是正当的。但因为“和平号”及死亡的人都属于C国,所以B国就该部分主张赔偿的主体资格有瑕疵,能主张船舶和死亡人员赔偿的应该是C国。
案例中,X、Y系奉A国安全局命令行事,二者行为应是属于国家及其政府的行为。因为AB两国俱为平等的国家主体,所以享有国家豁免。根据国家豁免的内容,可知A国驻B国使馆作为国家财产和国家主权的延伸是享有国家豁免的,B国不能冻结该财产,B国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⑵AB两国达成的执行监禁协定属于两国的双边协定,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根据国家基本义务相关规定,善意履行监禁协定内容是A国的义务。第二年,在未经照会B国的情况下,A国将X和Y送回本土B国完全有权提出抗议。但X、Y真的急需治疗,根据人道主义原则,B国应要求在X、Y健康状况稳定后立即将其送回岛屿监禁。A国带离X、Y的正当性取决于其说法的真实性。由上述可知,遵守监禁协定是A国应履行的国家基本义务。若并非如A国所言,A国的行为就是不履行义务,是非正当的;若真如其所言,则根据人道主义原则和国家天然对其国民所负的保护义务,A国的行为正当,但其必须照会B国并提交证明材料以证实X、Y真的需要紧急治疗。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一架A国民航班机在大西洋上空爆炸,造成乘客和乘机组人员全部罹难。A国指控灾难系两名B国人安放在飞机上的炸弹爆炸所致,要求引渡他们到A国受审,否则,将冻结B国的国家存款和轰炸B国情报大楼。这为B国拒绝,要求谈判或仲裁争端。这又遭到A国拒绝。因此,B国在对被指控的嫌疑人进行起诉时,援引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14条第1款(两国没有对该条款提出保留)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判定它履行了公约义务,并制止A国的非法行为。第二天,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747号决议,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要求B国政府毫不迟延地将嫌疑人交A国审判。A国反对国际法院对争端的管辖权。
根据案情,分析国际法院对B国提交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有管辖权。本案中,B国已将被指控的嫌疑人提交其主管当局进行起诉,因此,由于两国都接受了公约的争端解决条款,在B国提出申请书时,国际法院因此取得了对争端的管辖权。再者,安理会决议是在B国提交争端后通过的,自B国提交申请书时起,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就已经确立。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A国内战后,其邻国B与C和D与E派兵进入A国,分别支持中央政府和反政府武装,另外两个邻国F和G宣布保持中立。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422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要求所有国家对A国内战双方实行武器禁运和经济制裁,外国军队撤出A国。D国以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为由继续支持反政府武装。在D国上尉X组织的一次突袭中,H国驻A国的一总领事馆被炸,造成馆舍严重受损和3名领事官员重伤。
1、D国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F和G国是否可以继续保持中立立场?
1、不合法。
D国派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干涉了A国内政;D国军队不撤出A国违反了安理会决议。宪章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非会员国应遵守宪章原则。
2、不可以。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国家保持中立的自由受到约束。本案中安理会第1422号决议要求所有国家对A国内战双方实行武器禁运和经济制裁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的执行行为,无论F国和G国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都有义务执行安理会决议的措施,不得继续奉行中立。
国际公法学篇2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把边界线推向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两侧海区。所以,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二)公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架疆界的原则
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指的原则——即相邻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界,这个原则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2)公约允许对第6条保留;(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订该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定有义务使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界。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的疆界,对大陆架划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沿海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视。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根据公平原则来对大陆架的划界,从而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在此,该公约所强调的“公平”二字,它不仅指必须采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结果,这种结果不是意味着有关国家不顾一切情况的平分,而是要维护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关系的事实,并使这一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由于国际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的依公平原则划界的原则,也就否定了等距离原则作为强制性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张。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西德,丹麦和荷兰三国经过谈判,于1971年1月28日,分别签订了西德,丹麦,荷兰三边议定书。根据三边议定书,西德与丹麦,西德与荷兰签订了双边条约,分别调整了彼此在北海的大陆架疆界,从而使西德同丹麦,荷兰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获得解决。
四、本案涉及的常见问题的参考答案
(一)(1)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德国。(二。)1,(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2)公约允许对第6条保留;(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订该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2.评价: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定有义务使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界。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三)1.公平原则划界的原则。2.因为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的疆界,不仅指必须采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结果,这种结果不是意味着不顾一切平分的平均主义,而是要维护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关系的事实,并使这一事实变成法律事实。
(二)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美国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
(尼加拉瓜诉美国,国际法院,1984年)
1984年4月9日,尼加拉瓜政府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政府指使某些拉美国家的国民在尼境内从事诸如在尼加拉瓜的港口进行布雷、破坏尼加拉瓜的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军基地、侵犯尼加拉瓜的领空主权以及在尼加拉瓜组织和资助反政府集团等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提出指控,请求国际法院宣布,美国违反了根据若干国际条约和一般及习惯国际法对尼加拉瓜所承担的义务,美国的行动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尼加拉瓜内政和侵犯尼加拉瓜主权的行为,请求国际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动并对尼加拉瓜所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
在针对本案实质问题的判决中,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国一提供财政支持、训练、武器装备、情报等形式支持尼加拉瓜境内的反政府武装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构成了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违反,同时也违反了国家主权原则;美国违反了在武装冲突中应遵循的人道法原则,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1949年4个日内瓦公约的原则作为习惯法可适用于本案;美国的行为还违反了美尼之间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法院判令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采取上述任何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并且有义务对尼加拉瓜因美国上述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
在该案中。国际法院还对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效力作出分析,认为该共同第三条反映了“人道的最基本考虑”,由此强调该共同第三条构成了 国际习惯法。另外对于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国际法院援引了联合国大会第2625号决议,认为禁止侵略是一项强制性规则。以此作为证据证明禁止使用武力义务的国际习惯法地位。
课后思考题目:
(一)因为美国要成立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条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尼加拉瓜从事了对萨尔瓦多、洪都拉斯或哥斯达黎加的武装进攻;(2)有关国家认为它们是尼加拉瓜武装进攻的受害者,这些国家要求美国提供帮助;(3)美国的行动符合自卫行动应是确实必要、行动规模应与攻击规模相称的原则。对此,法院认为每一项至少都无法作出肯定的答复。
(二)不干涉原则涉及每一主权国家不受外来干预处理其事务的权利。法院判定,美国以提供财政支持、训练、武器装备、情报、后勤支持的形式支持尼加拉瓜境内的反政府武装的军事及准军事活动,美国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违反。
(三)美国在其港口设置水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港口和石油设施,以及向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提供训练、武装装备和财政支持。法院并不认为“武装进攻”的概念包括对另一国叛乱分子以提供武装、后勤或其他援助为形式的帮助。所以美国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四)三个,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不干涉原则 三。匈牙利诉捷克斯洛伐克水电站案
1.案情介绍
1977年,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签订《布达佩斯条约》,决定两国共同在多瑙河上修建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大坝,将河水截至两条运河后回注于多瑙河;其目的是利用河水发电。1988年,匈牙利国会认定该河流的生态利益高于该项目的经济利益,因而命令政府重新评价该项目。匈牙利政府于1989年决定中止该项目的建设。然而斯洛伐克于1991年决定继续建设该项目,并单方面将近2/3的多瑙河水截引至其领土上。由于这一决定不仅对匈牙利的环境,而且对其经济将带来重大影响,匈牙利政府于1992年2月对斯洛伐克的这一决定正式提出抗议。1992年4月欧共体出面调解无效。1992年5月,匈牙利单方面中止了1977年的条约。1992年10月,匈牙利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国际法院的裁决。1993年7月,匈牙利和斯洛伐克达成协议,决定要求国际法院进行裁决。
1997年9月25日国际法院主要裁决结果是:(1)《1977协定》仍然有效,匈牙利无权在1989年推迟并最终终止《1977协定》工程和相关文件中应履行的国际义务。(2)斯洛伐克无权实施改变多瑙河自然水流状态而造成环境灾难的C方案。(3)最终的解决方案必须是,彻底解决将一定水量放回多瑙河原河道,恢复多瑙河天然河道,重新设计具有抗地震、浮冰条件下可航行的大坝,保护“千岛地区”生态和区域供水。(4)两国必须进行诚意的谈判,采取措施保证经双方同意修改后的《布达佩斯条约》的目标的实现;两国必须根据《布达佩斯条约》制定一个联合营运方案;两国必须互相赔偿因各自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两国都同意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可用来解决双方的纠纷。例如匈牙利在其诉状中称:“匈牙利和斯洛伐尼亚同意,可持续发展原则,如同《布伦特兰报告》、《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所阐述的那样,适用于本争端„„”[1]。法院裁决指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充分表达了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需要”。[2]国际法院副院长卫拉曼特雷法官在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之间关于多瑙河水坝案的个别意见书中认为,“由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本案中是一个对于决定相互竞争的因素具有基本意义的原则,又由于它可能在未来的重大环境争端的解决中起重要作用,尽管它只是在最近才引起国际法论著的注意,它需要得到较为详细的考虑”[3] ;“我认为它不仅仅是一个概念,而是一个具有规范价值的以决定本案至关重要的原则”[4];“经过早期对发展概念的阐述,人们已承认对发展的追求不能导致对它所在地的环境的实质损害。因此,发展的执行只能与保护环境的合理要求相协调”[5];在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时,“必须遵循一条对两方面予以适当考虑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可持续发展原则,而且依我看来它是现代国际法的组成部分”[6];“可持续发展概念因此不仅仅是一项发展中国家接受的原则,而且是一种基于世界范围的接受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因而不仅仅由于它的不可逃辟的逻辑必要,而且由于它被全球社会的广泛而普遍的接受而构成现代国际法的一部分”[7]。2.案例评析
该案例是说明可持续发展正在成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一个著名案例。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上正式确立的标志,就是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大坝一案所作的裁决。该案例说明了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环境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追求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最佳选择和共同任务,是各国政府的庄严承诺和奋斗目标。将谋求可持续发展作为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政策、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政府的新的发展战略和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正在成为指导环境立法和执法的一项原则。
第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指导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和环境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保护环境观、节约资源观是其中的固有之义。我们应该坚持“经济、社会与环境相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及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应该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应该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应该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发展。
课后问题:
The principl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情势根本变迁的5个积累条件1.改变必须是条约缔结时存在的情况2.改变是根本性的3.它不应当是当事方在其缔结条约时所预料到的4.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5.改变将根本变动条约的义务范围。
(二)法院认为,1977年条约的标的和本质与当时的政治形势之间的联系有多密切?在修改(。。。)的时候,他们是否完全的改变了仍然需要履行的义务的范畴呢? 并不密切,其影响都不会根本改变为完成该工程而必须履行的义务范围(三)按照法院的说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中否定和条件式的措辞又在暗示什么呢? 保证边界条约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国际公法学篇3
材料分析:
1.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的港口和石油设施。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
2.A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A1是A国面积最大的一个省,其GDP和人口各约占A国总数的四分之一。与其他省不同,A1一直保持着独特的语言、文化和民族传统。A1担心它的独特性在A国联邦体制中被周围以说官方语言为主流的社会孤立,以及少数富裕、有权势而说官方语言的人越来越在A1占优势地位,这些促使A1强烈追求其文化安全、经济自给、政治自治,甚至完全独立。因此,A1要求行使人民自决权,举行全民公决,以重新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在A国联邦体制内。这遭到A国联邦政府的拒绝。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1是否享有国际法上的人民自决权。
3.A1是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公司。该公司成立后第七年,获准在B国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亿美元。10年后,A1宣告破产。B国的许多小股东没有得到清偿,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在B国法院起诉A国政府,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20亿美元,并请求B国政府扣留A国政府向它购买武器所支付的10亿美元定金。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并向A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A国拒绝出庭,因此B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命令B国政府将10亿美元定金转入法院特别账户用于清偿。数月后,A2(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控股公司)所有的一艘满装着从C国购买的石油的船舶停靠B国港口。经B国公民请求,B国法院扣押并拍卖饿了该船及其货物。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甲国人A在甲国与乙国某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诈骗了乙国某公司上千万美元的资产,逃至丁国。在潜逃过程中,A对丙国船舶实施了海盗行为。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引渡或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现在,乙国和丙国分别向丁国提出引渡A的请求,甲国向丁国派遣警察欲将A缉拿归案。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丁国如何处理乙、丙两国提出的引渡请求?(2)甲国是否有权派遣警察将A缉拿归案?
5.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他继续持“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在A国所建立的商业基地从事商业活动。一天,A国数十人洗劫了甲所经营的商店,焚烧了他的库房,并将他本人打成重伤。中国驻A国大使馆要求A国尽快查清此事件,依法惩处相关肇事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A国拒绝中国大使馆的要求,并称中国的行为是对其内政的干涉,因为甲不是中国人。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6.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的地方支行行长。他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3.65亿美元的公款转移到A国,存入A国A1银行的私人账户,而后潜逃该国。中国某中级人民检察院签发逮捕令,并经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向A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先采取强制措施。A国以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与此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不得晋升。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的权利。其后,由于甲卷入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都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谈判,并最后签署了该公约,所以在双方对引渡甲的磋商中,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A国拒绝引渡和庇护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在A国态度趋于积极的情况下,中国应该如何做?
7.A国人甲在B国定居,并在那里建立了事业中心。甲去C国(中立国)探亲时申请入籍,取得C国国籍。按照A国国籍法,甲自动丧失A国国籍。当时,A国与D国进入战争状态。甲持C国护照返回B国,向B国政府申请将其登记簿上的国籍由A国改为C国,得到批准。在B国向A国宣战后,甲被B国警方以敌国侨民为由逮捕,并被移交给D国。B国还撤销了将他登记为C国公民的行政决定,扣押和没收了他的财产。
甲获得释放后申请B国遭到拒绝,即赴C国定居。此后,他又向B国政府申请撤销关于取消其国籍登记的行政决定,也遭到拒绝。于是,C国指责B国逮捕、拘留其公民甲并且扣押和没收其财产的行为违反国际法,要求B国予以赔偿。
(1)C国是否有理由对甲提出外交保护?
(2)国籍与外交保护有什么关系?
8.塔顿岛是一个不适宜人居住的岩石岛,盛产鸟粪,距离A国147海里,距D国365海里。
该岛最早为B国一航海家在16世纪初发现,其后C国一航海家也发现此岛,并称之为“鸟岛”。19世纪中叶,D国一名军官乘一艘商船经过此岛时,登上岛屿,宣示D国主权,并作了详细地理记录,但没有在岛上留下主权标志。D国驻B国领事馆听取军官的报告后,通知了B国政府,并将地图和文字说明公布在B国一份全国性报纸上,没有任何国家表示异议。后来,C国在与A国的战后和平条约中将塔顿岛割让给A国。这遭到D国强烈抗议。在此后的时间里,D国一直反对A国强化控制该岛的活动。特别是第五十年当A国宣布将塔顿岛出租给B国一家公司开发旅游时,D国声称将采取一切手段恢复对岛屿的主权。
(1)发现和先占的关系?
(2)A国是否取得了塔顿岛的主权?
9.A国与B国隔丹利海峡相望。两国订立的租借条约规定,B国将海峡西面的大本岛永久
租借给A国使用。条约生效后第十五年,B国发生内战,中央政府被推翻。新政府不满租借条约对其领土主权的限制,要求收回租借地。这遭到A国拒绝。与此同时,B国在海峡东面的日光岛进行填海工程,这引起A国的多次抗议。
(1)B国是否有权收回租借地?
(2)B国是否有权继续进行填海工程?
10.A国与B国是相邻的两个国家。在一次边界冲突中,A国占领了B国部分领土。由于两
国持续谈判未果,引起B国民众的强烈不满,于是B国个别激进分子时常对A过平民发动自杀式袭击,A国在占领的领土上沿边界线修建了一道“隔离墙”,并颁布法律,将逮捕非法穿越“隔离墙”者。A国还与C国签订协定,允许C国在“隔离墙”一侧A国占领的领土上B国的一个港口设立海关。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
11.云掩寺是位于A国和B国交界碧螺山山脉东部的一座古寺。两国签订的边界条约规定,边界线沿着碧螺山的分水岭划出。双方建立的混合划界委员会对划界地区实地勘察后,绘制了边界地图,其中一张关于碧螺山山脉的地图标明云掩寺在A国一边。该地图作为边界条约的附件I,由双方各自公开出版发行。在两国进一步谈判边界事物安排时,B国地理学会的一名成员在该国公开出版的一刊物上对地图上的线与实际的分水岭线的一致性提出了质疑。B国仍然依据那张地图达成了与A国的边界事物安排。当A国宣布开放云掩寺旅游时,发现3名B国森林警察驻扎其内。A国向B国提出抗议。B国则声
称,按照分水岭划出的边界线应该把该寺划在自己一侧,附件I的地图有严重错误,是无效的。
(1)A、B两国边界条约附件I的法律地位。
(2)B国关于地图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附件I与边界条约的效力冲突如何解决?
12.A、B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A国《海上航行安全法》规定,外国军
舰通过领海须经该国政府批准。B国军舰“海狼”号军舰违反其《海上航行安全法》,遂派遣两艘军舰向外驱赶“海狼”号。B国反驳说,它的军舰在A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其通过无须A国政府批准,并抗议A国的驱赶行为。
根据以上案情,结合条约解释的规则,分析B国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A国领海的权利。
A、B两国都是联合国会员国。A国内战在联合国干预下结束后。根据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安理会通过第1468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庭,起诉应对A国内战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负责的人,并要求所有国家与法庭合作,将被指控的嫌疑人移交给法庭。A国陆军参谋长甲出席B国国际战略研究所举行的一个国际学术会议时,法庭指控他对A过境内发现的“万人坑”负有责任,要求B国逮捕甲并移交给法庭。这为B国所拒绝,因为它与A国之间的引渡条约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国民引渡给任何第三方。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3.A、B两国是先后从C国分离出来的国家。当A国申请加入联合国而经安理会推荐时,常任理事国D国投了反对票,理由是该国的国名与它的一个州的名称相同,且A国政要时常发表反D国言论。当B国申请加入联合国时,遭到另一常任理事国E国的反对,因为该国与它没有建立外交关系,而且B国人与E国西北部的人民属于同一种族。由于安理会迟迟不能就A、B两国的申请提出推荐,F国建议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直接作出是否接纳A、B两国的决定。
(1)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就是否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的问题表示意见时,在法律上是否有权以《联合国宪章》第4条第1款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作为同意接纳的条件?
(2)在安理会对会员国申请不能作出接纳推荐时,联合国大会是否可以直接作出是否接纳的决定?
14.A国是联合国会员国。该国由于总统被暗杀而使总统和总理所各自代表的两大部队陷入
仇杀之中,大量无辜平民、妇女和儿童被屠杀,大批难民涌向周围邻国。安理会紧急讨论A国情势对国际和平与通过第1725号决议,断定A国情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决心制止该国境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庭,起诉那些应对这种罪行负责的人。A国一陆军上尉甲被法庭指控犯有种族灭绝、谋杀和酷刑等罪行。在法庭审理中,甲主张该法庭的建立不合法,对他没有管辖权。因为它不是依条约或《联合国宪章》修改程序建立的,而是由安理会建立的,《联合国宪章》没有赋予安理会建立一个司法机关的权利。而且,法庭的审判干涉了A国内政。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甲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15.X组织是一个区域军事组织。该组织的成立公约第5条规定,对任何一个或数个缔约国的武力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的攻击。因此,如果发生此种攻击,每一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个别或共同地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使用武力,协助被攻击的一国或数国。根据本条所采取的措施,将按照《联合国宪
章》的规定行使。A国A1省与X组织的成员国B国和C国接壤。该国A1省由于H民族党要求独立而与政府军发生武装对抗。持续冲突造成大量平民流离失所,数十万难民通向B、C国边境。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392号决议,要求A国政府与H民族党谈判,恢复A 1省法律秩序,并决心继续处理此案。X组织要求A国停止在A1省的军事行动,尽快与H民族党谈判达成协议。由于X组织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它宣布对A国采取军事行动,以阻止该国A1省日益恶化的人道主义灾难。A国与X组织的成员国都是联合国会员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X组织对A国的军事行动是否合法。为什么?
16.一国际环保组织所有的一艘在C国登记的船舶“和平号”停泊B国一港口时,被秘密进
入B国的两名A国人X和Y炸毁,造成一名C国船员死亡。B国逮捕了X和Y,并经调查后确认,他们是奉A国海外安全部命令行事的军事人员。B国向A国提出抗议,要求道歉、赔偿损失和调查事件所产生的费用与“和平号”及其死亡船员。A国承认X和Y的身份,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要求B国予以释放。B国拒绝释放要求,依其刑法判处X和Y各10年监禁。经过谈判,A、B两国达成执行监禁协定,规定将X和Y监禁在A国一个小岛上5年,非经双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他们离开该岛屿。到监禁的第二年时,A国将X和Y送回本土。B国指责A国违反协定,要求立即将两人送回岛上。A国反驳说,它终止履行监禁义务是正当的,因为X和Y的健康日益恶化需要紧急治疗。它的这一行为不能仅仅依据条约法来判断。由于要求被拒绝,B国遂宣布不承认A国武官H的外交官身份。
(1)B国要求A国道歉和赔偿自己损失是否正当?为什么?
(2)B国是否有权要求A国赔偿“和平号”及其死亡船员?为什么?
(3)A国将X和Y带离岛屿的行为是否正当?为什么?
(4)B国不承认A国武官外交官身份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17.A国公民甲所有的一艘在B国登记的油轮“信天翁号”在C国专属经济区给外国船舶加
油进入公海后,C国一海关船以涉嫌违反海关法为由,通过无线电要求“信天翁号”停航接受检查。当C国海关船追上并登上继续缓慢航行的“信天翁号”时,3名海关人员向机舱射击,造成“信天翁号”机械损坏和4名船员受伤。C国没收了“信天翁号”上所载的石油,扣留了该船及其船长和船员。B国向C国抗议,要求立即释放其船舶、船长和船员,赔偿船舶及其船长和船员的损失以及利息和未来登记损失。B、C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钓鱼岛问题
钓鱼诸岛位于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的东海海域,是台湾省的附属岛屿,主要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及一些礁石组成。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诸岛划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并非“无主地”。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
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对此,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其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鉴于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有不同主张,我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坚持我一贯立场的前提下,与日方达成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不采取单方面行动,避免这一问题干扰两国关系大局的谅解。
近年来,日右翼分子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制造事端。我均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方提出了严正交涉,日方表示日本政府的基本立场是既不参与,更不支持右翼团体的行为,右翼的行为有害日中关系发展,也背离了日政府立场。
中印边界问题
中印边界全长约2000公里,分为东、中、西三段。双方争议地区面积共约125,000平方公里,其中东段约90,000平方公里,中段约2,000平方公里,西段约33,000平方公里。目前,整个东段和中段争议地区为印度所控制。
中印边界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1914年,英国炮制了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中国历届中央政府都不予承认。1947年印度独立后,不仅继承了英国对中国部分领土的侵占,而且进一步侵占中国大片领土,于1953年扩展到“麦线”。1954年,印按其侵占和无理主张单方面在地图上将中印“未定界”改画为“已定界”。1959年,印根据其改画过的地图线正式对中国新疆阿克赛钦地区提出领土要求。1960年4月,周恩来总理前往新德里与尼赫鲁总理举行会谈,由于印坚持无理立场,双方未达成协议。随后举行的两国官员会晤也无结果。1962年10月,印在边境向中国发动全面武装进攻,企图用武力攫取领土,中国被迫进行自卫还击。此后,两国边境地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基本保持平静。1987年2月,印在非法侵占“麦线”以南的中国领土上建立所谓“阿鲁纳恰尔邦”。中方多次严正声明,绝不承认非法的“麦线”和所谓的“阿邦”,并要求印撤回所有越线设点的军事人员。1988年12月,印总理拉·甘地访华,双方表示在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边界问题办法的同时,应积极发展其他方面的关系,努力创造有利于解决边界问题的气氛和条件。双方同意建立关于边界问题的副外长级联合工作小组。迄今,两国副外长级边界问题联合工作小组已举行了多轮会谈。双方一致认为边界问题不应成为两国发展其他双边领域关系的障碍,而应通过和平谈判加以解决。1993年,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并成立了专家小组,讨论制定协定的实施办法并已取得一些积极进展。1995年11月,双方撤除了两军在边境东段旺东地区过于接近的哨所,使边境局势更趋稳定。1996年11月底江泽民主席访印期间,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控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这是中印在建立相互信任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协定的签署和实施有助于进一步维护中印边境实控线地区的和平与安宁,为边界问题的最终解决创造良好的气氛。
国际公法学篇4
1.光华寮案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理所当然的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代表中国的诉讼,日本的所作所为严重的违背了国际法,是出尔反尔的行为。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在实际行为中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论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所以1977年的判决是符合国际法,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以后的大阪高等法院和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不符合国际法,并且也违背了日本自己在197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的承认,1986年的判决,实际在分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搞两个中国的伎俩,我们决不答应,抗议这种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判决,这样做只能引火烧身,我们呼吁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尊重国际法,重新作出公正裁判,我们期待着。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不符合国际法,理由是:国际法规定国家的基本权利有独立权,对内可以自由行使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对外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等。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的一切权利,并把蒋介石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无权代表中国对外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日本法院严重违背了国际法,大阪高等法院不应受理原告的上诉,京都法院寻找的理由是在玩弄两个中国的把戏,什么“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旧政论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在实践中,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符合政府承认的规则,既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的承认,那么对台湾国民党政论应以否定。在光华寮案中,置国际法不顾,人为的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行为,我们坚决的反对,我们相信,只要遵循国际法精神的国家都会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上。
2.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答:(1)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的对象。在本案中,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美国建立有正常的外交关系,承认中国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是美国的法律义务。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和美国承担的义务,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向中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竟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主权豁免作为中国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或其机关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尽管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而出现了有限豁免原则,但它并没有形成为一项习惯法规则。有限豁免原则以国家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来判定是否给予豁免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问题。
(2)美国转向有限豁免立场后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而且,就如美国上诉法院所说,即使1976年法律有效,其效力也不能追溯到1911年的行为。因此,中国反对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拒收传票、拒绝出庭和拒绝判决的立场是合法的。
(3)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3、荷花号案
问题: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为什么?
答:本案涉及属地管辖权和公海管辖权问题。属地管辖即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一国是否可对在其领域之外的人或事行使管辖权呢?国际法承认一国可以根据“属人优越权”(国籍)、保护性管辖原则、普遍性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例如,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国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这表明,正如法院在本案中所判决的那样,刑法的属地性不是国际法的一项绝对的原则,也并不与领土主权完全一致。
虽然本案判决超越了刑法的属地性原则,但并不等于说本案的判决就是正确的。事实上,本案的判决在下述两个方面长期受到国际法学界的批评,也为后来的国际实践所否定。一是法院否认当时存在着船旗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海洋法公约》对此都作出了明确否定。公约规定国家对在公海上的本国船舶,包括船员、乘客、货物有权行使管辖。《海洋法公约》第97条还排除了船旗国和船长或船员的国籍国以外的国家对他们行使刑事管辖权。二是法院将一国在公海上的船舶等同于该国领土,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浮动领土说”的反映。虽然某些国际公约为了便于解决管辖权问题而将船舶称为“拟制领土”,但它毕竟不是一国实际领土。而且,“浮动领土”是与“治外法权”相联系的,因此,法院的这个观点是过时的和不恰当的。
4、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问题: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 “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 为什么?
答:(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5、卓长仁劫机案
问题:(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答:(1)关于被劫持的航空器、机组人员和乘客的保护问题
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施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前款所述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人员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客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顺利返回中国。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所以说,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
(2)韩国当局对此案有管辖权。实际上,韩国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本案所劫特的飞机属中国所有,而迫降在韩国境内。根据《东京公约》,在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及其他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原则上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管辖权,这与船舶适用船旗国管辖权相似。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对在本国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因此,对此案,中国当然具有管辖权。但是,航空器登记国优先行使管辖权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其国内法行使管辖权。《东京公约》第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国家也可行使刑事管辖权:犯罪的影响及于该国领土;受害者具有该国国籍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犯罪行为危害该国安全;犯罪行为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纵规则;该国为遵守国际多边条约的义务,有必要行使管辖权。《东京公约》第3条第3款还规定:本公约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韩国无疑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而根据《海牙公约》第四条第一款,下列国家具有管辖权: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登记国;犯罪嫌疑人至降落时仍在航空器内的航空器降落地国;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的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该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除了航空器登记国中国对此案有管辖权外,航空器降落地国韩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即韩国也有管辖权。
因此,不管是根据《东京公约》,还是根据《海牙公约》,韩国法院的管辖权是肯定的。
(3)根据《东京公约》,在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及其他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原则上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管辖权,这与船舶适用船旗国管辖权相似。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对在本国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因此,对此案,中国当然具有管辖权。
(4)《海牙公约》第八条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是可以引渡的罪行,如果缔约国间是以引渡条约作为引渡的条件,而它们又未订有条约时,可以自行决定以本公约为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但公约并未强加缔约国有引渡义务。
依据《海牙公约》上述规定,罪犯所在地国要么引渡犯罪嫌疑人,要么在当地起诉犯罪嫌疑人,即“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与普遍管辖相联系并作为拒绝引渡后的一种补救措施而出现的。“或引渡或起诉”,是根据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格劳秀斯1625年在其《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提出的“或引渡或处罚”的名言发展而来的。这个原则的最初实践是不同意把罪犯引渡给请求引渡的国家时,被请求国应承诺按照本国法律予以处罚。但是在其由双边条约中的协议向国际刑法通则过渡的过程中,其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时至今日,它已经发展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刑法原则之一。该原则的确立,旨在通过国家间的刑事合作,使每个实施国际犯罪的人,不论逃到世界的哪个地方,都无法逃避应受的刑事制裁。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国际刑法公约中的一般表述为: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无例外地并无不适当延迟地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在学术界,这一原则通常被表述为: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其签订的有关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这一原则,在其领土内发现被指称的国际犯罪分子的国家,应当将案犯引渡给有权管辖并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作为一种选择,如果在其领土内发现罪犯的国家不愿将罪犯引渡给请求国,那就应当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将其交给本国有权对其进行起诉的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作为国际刑事合作中的义务性规定,对被请求国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即:在其境内发现犯罪人的国家,当他国对该犯罪人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就必须在引渡与起诉之间作出选择,要么将该犯罪人引渡给请求国,要么对其进行司法审判。
6、北海大陆架案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答:(1)自然延伸系指沿海国之海岸前端向海的持续延伸。大陆架区域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和在海下的自然延伸。沿海国根据对其大陆领土的主权,并作为沿海国为勘探海床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的扩展,对于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海洋或海下的大陆架区域的权利,事实上并自然就存在。简言之,这是一种固有权利。为行使这种权利,无需经过特别法律程序,也不必履行任何特定法律行为陆地领土或领域,或沿海国陆地主权经由处于该国完全主权之下的领海海床向公海和在公海下自然延伸或继续的原则是比邻近概念更为基本的原则。海底区域不能由于或仅仅由于它们位于一沿海国的附近就实际归属于该国。单纯邻近本身不能赋予陆地领土所有权。赋予沿海国大陆架权利的是有关海底区域是该国领土的延伸或继续。因此,如果一特定海底区域不构成一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或最自然延伸,那么,即使该区域距离其比任何其它国家的领土更为接近,也不能被认为是属于该国,或至少在该海底区域应被视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国家提出竞争性要求时是如此,纵然该区域距离其没有那么近
(2)划界必须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这不是把公平简单地作为抽象的公正来适用的问题,而是根据那些一贯成为大陆架法律制度在此领域发展的基础的观念,适用一项其本身要求适用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则的问题,即
(a)当事国有义务进行谈判以达成协议,并且不仅仅把经过一种形式上的谈判程序作为缺乏协议时自动适用某种划界方法的一个前提条件;它们有义务使谈判富有意义,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坚持已见而不准备作出任何修正,则不要求如此。
(b)当事国有义务这样去行为,即在特定情况下,并考虑到所有情况,适用公平原则,一为此目的,可以采用等距离方法,但如果存在其它方法,也可以根据有关区域的情况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c)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并不得侵占另一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
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平等。从来不可能有任何完全改变自然的问题。公平并不要求一个没有通海道的国家应当被分配给一个大陆架区域,否则就可能发生把一个拥有广阔海岸线的国家同一个拥有有限海岸线的国家的情况等量齐观的问题。
平等是被看作在同一水平上,而不是那些公平能够补偿的自然不平等。相同程度的平等理论可能导致不公平。为此,这种情况是不能接受的:即一个国家应享有的大陆架权利同其邻国所享有的那些权利有很大的差异,其原则仅仅是一方的海岸线在形式上不显得凸出,而另一方的海岸线则显著凹陷,尽管这些海岸线在长度上相差无几。因此,这不是一个不顾事实完全改变地理的问题,而是鉴于几个国家间准平等的地理状况,减轻可能导致不合理差别待遇的偶然性的特殊特征引起的后果的问题
适用公平原则必须达成公平的划界结果,即划界必须寻找的不是一种划界方法,而是一种目标。划界必须是公平的。更确切地说,首要的问题是要确定能够实现划界且被认为是公平的方法。为达成这种方法,国家可能考虑的因素没有法律限制,而且,通常是权衡所有这些会导致这种结果的因素,而非依赖其一排斥所有其它因素。赋予考虑的各种因素以相对重要性的问题自然堕情况而变化。
(3)不存在任何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强制性的划界方法。等距离方法不是习惯法的强制性规则。其根本原因在于:如果该方法被强行适用于所有情况,这就会同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上的法律信念的某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相抵触在某些地理环境下,等距离方法会导致不公平。就大陆架划界的结果而言,海岸线上最细小的不规则现象都会被等距离自动地扩大。因此,在海岸线凹进或凸出的情况下,如果采用等距离方法,那么这种不规则越大和划界区域距离海岸越远,所产生的结果就越不合理。这样,对于自然地理特征所造成的结果的扩大必须予以纠正或尽可能地给予补偿,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在北海的情形,不顾地理环境而单纯根据等距离方法划界,由此引起的表面简化将是多么不公平。所以判决在战后大陆架划界法的历史上首次较科学地、权威性地提出了符合一般大陆架地理地质状况、同时也符合大多数沿海国利益的按照自然延伸的原则与公平原则划界的主张,否定了以中间线或等距离规则作为强制性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张。
7、英伊石油公司案
问题:(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答:(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与国家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内容和形式如何,均不是条约而只是契约。虽然在签订这项协议前,两国政府间进行过谈判,但协议本身只能被认为是一国政府和外国法人之间的一项特许合同,英国政府并非契约的当事人,英国政府同伊朗政府无契约上的法律关系。伊朗政府既不能根据契约对英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而只能向该公司提出要求,也不对英国政府负担任何契约上的义务,而只对该公司负担义务。协议文件由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双方签署,惟一的目的是规定伊朗政府同公司之间有关特许协议的关系,绝不是调整两国政府间的关系。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既然是契约而非条约,那么就应以合同性质看待变更与废除,如属于单方违约,则依相应冲突规范处理。
8、诺特鲍姆案
问题:(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答:(1)国际法院根据实际国籍联系原则否定了列支敦士登是诺特鲍姆的国籍。所谓实际国籍联系原则,就是指国籍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国籍,即该国籍符合基于个人与国籍国间有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所谓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包括惯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参加公共生活,对子女的灌输,对特定国家流露出的依恋等等。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德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其中大部份符合国际法,小部份不符合国际法。战争状态的出现导致战争法规的启用。危地马拉逮捕诺特鲍姆并把他拘留在美国,扣压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作出取销其国籍行政决定,拒绝他回危地马拉的申请,拒绝撤销关于取消列支敦士登国籍的决定符合战争法中关于敌侨的规定。危地马拉没收诺特鲍姆的财产和商店违反国际法,根据国际法规定,因为在战争时,交战国对其境内的侨民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对敌侨的财产可限制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
9、“露斯坦尼亚号”案
答: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国际条约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2.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问题: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答:美国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其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及于每个国家的内水和领海。在他国内水或领海布雷,构成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布雷妨碍了进出港口的权利,也阻碍了该国的海上交通和海上商业活动,因而构成侵犯国家主权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3、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答:(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是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七项原则分别是: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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