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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精选,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1日

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篇1

  为加强对镇政府财务管理,达到“减少漏洞、节约开支”的目的,保证镇政府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的支出由经手人(两人以上)在报销凭证签经手后,交分管领导审核,再经镇主要领导审批。

  二、办公用品的购买,原则上按需要向办公室提出,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办公室人员统一购买。

  三、大宗物品的采购须两人以上经手,要在确保品质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并向经销商索要正式发票。

  四、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借款须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到财会室支取。所借款项须在10天内报帐结清。

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篇2

  二、上级拨入经费由综合股统一管理,收支帐目要清楚,财务报表准确无误,每月与银行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三、专项基金经费的提取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比例和预算级次提取,不得自行从收入中坐扣,也不得重复提取。

  四、出纳要建立现金日记帐,出纳与会计之间要做到日清月结,转帐支票和印鉴要求分开存放,所有转帐支票须经局长签字方可转出。

  五、正常经费开支实行事前报告制,经局长批准后方能开支,报销时由经办人签字,综合股长审查,局长签批。

  六、凡在市公费医疗看病的医疗单,由综合股长签字,出纳按标准给予报销,报销时间定为每周星期二和星期四,特殊情况除外。

  七、各级要严格把好经费使用关,杜绝收款收据和白纸条报销,对经费的开支要合理掌握。

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篇3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紧缩开支、勤俭节约、爱惜公物、爱局如家的思想,共同做好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2、本局经费实行“一支笔”管理制度。一切开支必须先报告,获准后方可开支(包括暂借)。没有领导签字,财务上不得支付任何款项。

  3、添置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和各科室所提出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公文纸、笔记本实行登记领发制度。

  4、因公出差,出差两天以内的原则上财务室不借钱,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钱的,经领导同意后,严格履行借支手续。差旅费报销严格按财政文件规定办理。

  5、加强水电管理,压缩水电费支出;加强通讯管理,不能因私事挂长途电话。

  6、小车修理及燃料费等各种费用开支应先请示,经领导同意后方能办理,司机补助按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7、接待客人要态度热情、服务周到、注意节约。上级领导和公务方面的来客,实行按标准对口接待。一般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从严掌握。

  8、财务人员要严格按《会计法》办事,实行定期结帐制度,每双周星期一在财务室报销条据。

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建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脸,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臂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辙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校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债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托存贷款利息接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

  (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

  (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交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接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条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裹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

  (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

  (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

  (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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