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大全

治安管理制度,治安管理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8日

治安管理制度篇1

  一、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工作落实到人,并制定出工作职责,做到信息畅通,处臵及时,使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后,能得到及时处臵,把事故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二、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时:

  1、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及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4、认真做好抢救、善后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三、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后除按要求上报外,每个季度以厂、科室为单位上报一次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统计表,如未上报此表的,将视为无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各部门应将全年的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治保会办公室(安全科办公室)。

  四、公司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的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现漏报、瞒报或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被省、市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追报的,造成负面影响的,直接追究责任者的`相应责任。经查实后,做如下处理:

  1、厂、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年内不得评选为先进工作者,所在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2、酌情扣除年度经济考核评估的安全分值。

治安管理制度篇2

  一、安排责任心强并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会所内所有工作人员要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学习,提高消防意识,会使用消防器材。

  三、经常检查用电设备是否老化,损坏,液化气是否外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当维修的维修,当更换的`要及时更换。

  四、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会所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毯。

  五、电视机,空调使用后一定要关闭电源开关,不得长时间处于待机状态。

  六、及时检查灭火器是否过期,对过期的灭火器及时更换。

  七、时刻提醒顾客不得随意乱丢烟头。

  八、消防通道不得堆放杂物,经常保持畅通。

治安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 服务区应积极配合协助高速交警、地方公安等部门做好服务区的治安安全工作;

  第二条 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熟悉服务区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并会熟练使用;

  第三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当班情况作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已处理的向接班人员通报,未处理的说明原因移交下一班处理;

  第四条 热情主动地为客人服务,维护服务区日常秩序,制止一切损害服务区利益、危害顾客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维护服务区广场的停车秩序,做好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现有横穿高速、闹事及不文明顾客时,要及时加以劝阻、制止,方式方法要灵活,对严重扰乱服务区营业秩序、损坏服务区财物的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服务区利益;

  第七条 执勤时不准吸烟、看书、打私人电话、干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便窜岗、换班;

  第八条 工作人员端庄稳重,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纪律严明,讲究礼仪。

治安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保证企业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制定本治安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采取技防、人防相结合的方法,杜绝各类案件的发生。

  第三条各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各级各岗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岗位治安保卫指责,逐级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第二章逐级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各项法律法规,保障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治安情况,全面负责本公司的治安安全工作。

  (二)将治安安全工作与本公司的各项工作统筹安排,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治安防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建立健全治保会组织,对治保会的工作给与人、财、物的支持,审核批准符合本公司实际的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协助做好一般治安案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公司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公司的治安安全管理人,对公司的治安保卫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1.拟定年度治安保卫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2.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和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公司的治安法规、防范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4.组织实施安全防范检查和夜查及治安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对公司内重点防范部位的技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六条各车间、各部门、各单位治安保卫负责人职责:各车间、各部门、各单位治安保卫负责人由主要领导(行政正职)兼任,全面负责本车间、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一)向内部职工传达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治安保卫文件、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制定、修改本车间、本单位治安防范规章制度,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三)对内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四)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治安防范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进行登记,并认真组织研究整改解决。本单位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公司治安保卫负责人或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在未解决前采取有效的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案件。

  (五)每月向公司安全保卫部书面汇报一次本车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第七条工段、班组治安保卫责任人职责

  工段、班组治安保卫责任人由工段、班组长兼任,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的治安保卫工作,其职责是:

  (一)利用工段班组会、班前会随时向职工进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提高职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

  (二)制定各岗位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本工段班组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及预防治安突发事件的具体措施,并将治安防范责任制落实到每个职工。

  (三)每月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第八条职工的治安保卫职责

  (一)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二)每班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治安防范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主动进行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领导反映。

  (三)发现可疑人、可疑现象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

    第三章治安保卫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公司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第十条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和领导全公司职工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指示。组织制定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二)将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三)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使治安保卫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组织部署公司的安全防范教育和防范检查,研究和提出解决重大治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五)定期组织召开治保工作会,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研究布置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向上级汇报治安保卫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治安保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办公室主任由安保部部长兼任)负责日常的治安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指示,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制定修改公司各级治安保卫责任制和治安防范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确定公司的重点防范部位,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负责组织全公司的治保会活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六)对公司内在治安防范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制定改进办法和措施。

  (七)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对在工作中渎职、失职等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及个人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八)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工作总结、评比和奖励、定期向公司治保会报告工作情况。

治安管理制度篇5

    一、治安保卫制度

  1、与当地派出所和业主做好协调,搞好工地上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工程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2、当班人员严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闲聊,按时交接班,工作中注意观察情况,掌握动态。

  3、值班人员要了解施工现场内所有人员基本情况及所属部门。

  4、对进入施工场所内的人员,值班人员有权问清来由并做为登记工作,如来访者无理取闹、不听劝解,值班人员有权将其送主管部门或当地派出所处理。

  5、严禁各类非生产人员(包括买卖、乞讨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办公生活区,对可疑人员,值班人员要详细询问。如发生盗窃案件,视其责任大小,将给予当班人相应的处罚。

  6、加强值班的责任心,严禁酒后上岗。

  7、任何人员及车辆拉材料,必须在有关领导签发出门证明,否则不准放行。

    二、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应根据“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施工现场工地的防火工作。

  2、工地的项目经理是工地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地的消防工作负总责。

  3、施工工地要成立消防安全小组,并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活动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施工现场要有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语、标志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狠抓落实。

  4、编制消防工作计划,每项施工环节必须有消防要求,在生产调度会上同时布置,并定期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5、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仓库区、生活区、材料存放等区域,各区域之间要留有防火间距。

  6、食堂要单独搭建,不应与其他用房设在同一栋建筑内。施工用火时,要清理现场可燃物,备有消防器材。

  7、施工现场生活区、仓库区、材料存放等区域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车道要畅通。

  8、工棚、建筑物内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随意增加电热设备,严禁使用“三炉”。

  9、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0、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

  11、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l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2、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二者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4、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用电热器加温,应设电压调整器控制电压,导线应绝缘良好,连接牢固,并在现场设置多处测量点。

  采用锯末生石灰蓄热,应选择安全配方比,并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采用保温或加热措施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治安管理制度篇6

  一、外来人员一律凭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后由门卫负责联系安排,谢绝私自进入公司。

  二、公物出门,必须有单位有效证明,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三、各种机动车辆进出,应自觉接受检查。

  四、门卫人员24小时值班,不得擅自离岗。

  五、门卫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内加强巡逻,做到勤听、勤看、勤问、勤查、勤记,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六、门卫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坚守岗位,照章办事,主动查询可疑的。人和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治保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科办公室)报告。

治安管理制度篇7

  1、严禁在院内从事危害社会和违法犯罪活动,违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严禁损坏院内消防,水电等公共设施,违者,限当日内修好,造成损失概由本人负责,并处以等额罚款。

  3、严禁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酗酒闹事,影响正常工作者,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罚款。

  4、严禁利用娱乐活动及其它手段进行聚众赌博,播放淫秽录像等,一经发现,即严加查处。

  5、注意防火防盗,严禁在院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6、凡户口属外县市需在医院内暂住一月以上的外来人口,须到保卫科进行暂住登记。

  7、严禁在院内任何场所大声喧哗起哄,扰乱公共秩序。

治安管理制度篇8

  1、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执行《消防法》,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微杜渐。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财务室、档案室、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等重要场所,一律严禁烟火。

  3、不得私自接用电源线路,如确有需要,经请示单位领导批准后,请专业人员规划、实施。

  4、安全科、选厂办公室组织开展公司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5、保卫人员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巡查工作,消除火险隐患。

  6、定期对技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7、一旦发生火灾,公司治保委员会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保护职工,保护现场,配合消防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治安管理制度篇9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卫生、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所选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四)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治安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

  (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八)旅馆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需要共用门户通道的,应当出具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馆经营场所跨区域迁移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以及在所在的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转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或者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开办的旅馆,自批准之日起,每满1年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度审验。

  公安机关接到旅馆年度审验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审验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严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一条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和落实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住宿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传送公安机关。

  (五)建立会客登记、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应当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应当设专人24小时值守;

  (六)建立贵重物品管理制度,设置住宿人员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箱,落实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星级旅馆应当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应当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以上备查,资料应当保留完整。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人员使用已经过期、伪造、凃改的身份证件,或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灾害事故的。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资料。

  第十七条旅馆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在旅馆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三)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旅馆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察、处置工作;

  (四)督促落实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二)遵守旅馆的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严禁将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五)严禁在旅馆进行卖淫、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进行安全审核,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

  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三)检查、指导旅馆的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旅馆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馆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开展治安安全和业务培训;

  (六)为没有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确需办理住宿的人员核实身份,出具身份证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职务,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由在场的旅馆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旅馆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旅馆业经营活动,不准为旅馆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和图像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旅馆从业人员因履行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见义勇为、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业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第六条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

  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落实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八)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制度篇10

  一、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在居委会的领导下社区民警指导下开展工作。队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完成任务。

  二、巡逻队员在执勤期间,必须着装、佩戴统一的执勤袖标,切实做到严格执勤、文明执勤,维护巡逻队的形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每天按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巡逻,要敢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形迹可疑人员要进行盘问并将违法人员扭送到公安部门处理。

  四、居委会干部和社区民警不定期地检查巡逻情况,发现无顾离岗、逃岗,上岗喝酒、打牌、衣冠不整、监守自盗等违规行为,将取消巡逻队员资格。

  五、巡逻工作每周一次讲评;半月一次政治思想、业务技能培训;全月一次经验交流和小结;年终评选优秀队员,不断提高队员整体综合素质。

  六、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还将担负应急抢险队、便民公益服务队、人民调解队的职能,为维护一方和谐与稳定做贡献。

  七、对巡逻中表现突出和失职的’队员实行奖惩,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随时接受上级交办的各项使命。

治安管理制度篇11

  1、消防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贯穿到防火工作的全过程中去,项目经理是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任期内的消防工作。根据工程规模组织义务消防队,确定一名消防、治安负责人,全面负责现场的治安、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加强用火管理,严肃法规,杜绝违章。

  2、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实行封闭式管理,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执勤标志,非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将他人或亲属带入现场乱串或居住,现场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3、施工人员未经现场负责人或材料部门批准,严禁私自将现场的材料送给他人或据为己有,无现场保卫部门和材料部门签发的出门证,不准将物品带出现场。

  4、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执行防火安全交底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用火安全。

  5、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动用明火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并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

  6、施工现场消防道路畅通,标志明显,按工程特点绘制消防平面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器材配备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保证器材灵敏有效。重要部位有明显防火宣传标志。

  7、现场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必须挪动的’须经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批准,违者按消防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8、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的要求,贵重、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要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库房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9、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不得乱停乱放,场内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10、建立消防保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各种资料台帐齐全,逐级落实到人,随时接受上级领导监督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和规定。

治安管理制度篇12

  一、治安联防大队各门岗实行早、中、夜三班制。早班:7:00-14:00;中班:14:00-22:00;夜班:22:00-7:00.当班警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到大队点名,检查警容风纪,参加班前会,迟到一次罚款5元。未经请假批准,缺一次罚10元。

  二、当班时要认真检查各种机动车辆出入门岗情况,无车辆通行证或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头盔的,坚决不让其进入生活小区,违者罚款20元;

  三、值班警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段进行站岗,站岗时必须检查警容风纪,统一跨立姿势,见到公司高管、车辆和部里领导必须敬礼,违者罚款20元;

  四、值班警员巡逻时,由当班班长带队,人员不得少于三人,统一着制式服装,戴大沿帽、白手套,持橡皮警棍,纵队排列,做到重点时间段巡逻与平时相结合,每班巡逻不得少于四次,注意在巡逻中发现问题,抓获现行,并认真填写好当班的巡逻记录,每项不规范罚款5元;

  五、警员在门岗值班时,必须精神饱满,接打电话要语言文明,简明扼要,口齿清楚,不得用电话闲谈。用值班电话办私事,或闲谈超过2分钟的,罚款10元;

  六、门岗值班人员不准打瞌睡、躺卧、打闹、聊天,违者罚款10元;出现脱岗、漏岗、睡岗的和视而不见岗出现问题的‘,扣除当月效益工资的30%;

  七、保持门岗区域内(10米以内)室内外卫生整洁,做到窗明、地净、无杂物,违者罚款10元;

  八、夜间值班时,必须保持室内照明正常,否则按睡岗处理。晚11点必须关闭大门,留小门,违者罚款20元;

  九、早班、中班值班人员必须在门口能观察到周围情况,否则,在值班室内值班的,罚款20元;

  十、大客车非特殊情况下,严禁进入生活小区,否则罚款20元。

  注:以上各项制度,除处罚当班责任人外,追究带班人员连带责任,处罚额度同当班责任人相同。

治安管理制度篇13

  1、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县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县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学校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县卫生防疫站提供,学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4、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6、未经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制度篇14

    一、健全联防组织,加强队伍建设。

  在开展“平安村”活动中,我村逐步建立了村大队、警务站、学校防共治安全防范的长效工作机制。我村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加强联防队伍建设。

  1、精选队伍人员,把村大队、警务站、学校共治相结合。

  2、我们从提高联防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突破口,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联防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处理应急处突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的发挥了联防人员知法、守法、懂法、会运用法的特殊作用。

    二、狠抓制度落实,规范联防综治工作。

  我们从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制度入手,形成了有效地联防工作机制和科学的考评体系,不断完善和加强联防责任体系。

  1、具体明确了联防人员的组织制度、责任分工,有具体的制度设定工作内容,不断健全联防体系。

  2、我们本着有利于情报信息和防范工作,有利于及时准确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了工作计划、治安联合防范、治安动态报告等一系列联防制度,是联防共治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到人。

    三、发挥联防组织作用、依法开展治安管理

  1、通过日常治安巡逻,排查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隐患。

  2、我们通过不断完善社区联防组织,健全联防体系,实现了预定的治安目标。

  3、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努力做好村密集场所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机构设置

  各村设置一支专职联防队,人事归口各村委会,工作业务由派出所管理、指导,队员人数3至5人,由各村专职综治副书记兼任队长。

    二、装备

  强光电筒二只、反光马夹二件、橡皮棍三根、警用摩托车1-2辆,必要的通信工具。

    三、权限和职责

  (一)权限:

  1、有维护巡防责任区治安秩序的权利,但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不得私自实施拘留、关押、审讯等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得没收财产、罚款。

  3、对发生在巡防责任区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有保护现场的权利(保全证据、维护秩序、提供情况),但无权勘查现场。

  4、在巡防责任区内,可以对有可能危害辖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及其携带装载的物品,实行检查权。但不得搜查他人身体或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5、值勤巡逻检查中,遭到暴力侵犯时,有权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对已停止暴力侵犯人员辱骂、殴打或者教唆他人殴打。

  6、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人有制止、劝阻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无权治安处罚和对其打骂。

  7、有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居民群众及时整改不安全因素的权利,但不得推销或强制安装非公安部门批准同意的各类防盗防护设施产品。

  (二)职责

  1、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巡防责任区内的治安秩序;

  2、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守护、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案件发生;

  3、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清理清查、守候伏击、询问检查,发现和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4、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情况检查,提示有关单位、居民消除安全隐患;

  5、对巡防责任区内发生的案件、事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通知事主,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并提供有关情况;

  6、协助公安、综治、社区开展公共安全和治安防范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开展以“防盗、防火、防事故、防破坏”为重点的四防安全检查,注意发生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防范设施;

  7、协助公安、社区掌握社会动态和对辖区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及外来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

  8、接受居民群众合理求助,竭诚为群众服务,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9、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规章制度

  (一)值勤制度:

  1、各村联防队每天夜间值勤,由派出所统一安排。

  2、值勤方式主要以公路沿线及主要交通要道设卡为主,配以警用摩托车巡逻相结合。

  3、做好值勤记载,按时上报工作月报。

  (二)工作例会制度:

  综治办、派出所每月召开一次队长工作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前阶段工作,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析通报治安形势,部署下一步工作。

  (三)值勤纪律: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检查规范,文明执勤;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四)注意事项:

  1、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持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值勤时如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及意外事件,责任由驾驶者本人自负。非公务和值勤不得驾驶警用摩托车。

  2、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任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个人隐私不得传播,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及其提供的情况。

  3、认真执行值勤制度。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

    五、工作目标与任务

  1、熟知本辖区的外来人员及私房出租户状况,并有记载,全年不少于一次向公安机关提供外来人员违法犯罪情况的有效线索。

  2、对辖区的常住重点人员做到“五知”:知经常落脚地、知经常交往人员、知经济收入状况、知联系方式、知活动规律。

  3、通过设卡巡逻力争半年抓获一个行政拘留以上人员,一年抓获一个打击对象(刑事拘留以上人员)。

  4、刑事发案明显减少,力争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同比下降20%以上。

  5、不发生因工作值勤不当引起的群众投诉、上访等情况。

  6、对辖区内的不稳定因素、社会动态要及时掌握,并及时、正确向有关部门反映。

  7、积极参与各类因民间矛盾引发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全年不发生民转刑案件。

  8、加强技防村建设,动员村民推广家用防盗报警器的安装。做好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动员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做好技防工作。

    六、联防队员报酬及费用

  联防队员报酬及费用由镇政府和村二级共同负担(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1、镇政府负担基本工资、服装费,基本工资每月780元,其中基础工资600元,考核工资180元,每月拨款至派出所,由派出所设立专款帐户,每月统一发放。服装由派出所统一购置。

  2、村级负担社保、医保、奖金及其他费用,社医保由各村按实际负担人员每月交纳。奖金由镇核定标准,由村年终一次性发放。

    七、考核细则

  1、上班值勤一月内发现迟到、早退一次扣30元,二次以上有一次扣50元,全年累计达五次以上的,村委会有权对其进行解聘。

  2、每抓获一名符合行政拘留人员,奖励200元;每抓获一名打击对象(劳动教养以上)奖励400至1000元;提供线索,经查证有效,根据具体案件,给予相应奖励,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每起奖励100元。

  3、通过外来人口管理,协助查获网上“三逃”人员每查获一人奖励1000元。

  4、在值勤过程中,私自扣押嫌疑人财物,或扣押、拾交的财物不主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一经查实,扣1000元;因违法值勤引起投诉、上访的,经查实扣1000元。

  5、村内存在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治安问题,未能及时上报,造成群众到镇、市或进省去京上访的,扣500元。

  6、未能积极调解,做好劝导工作,未及时上报,造成重大民转刑案件的,每发生一起扣500元。

    联防队队员职责:

  1、每天晚上开展值班、巡逻,督促检查各组户户联防工作的开展情况。

  2、作好外来进村人员的询问、登记工作。

  3、作好值班巡逻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发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及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工作。

  6、向群众作好防火、防盗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积极性。

    联防队员纪律: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值班巡逻时间不得脱岗、睡岗,不准喝酒、赌博及开展娱乐活动。

  3、不准侵害群众的利益。

  4、不准有特权思想,随意打人、骂人、陷害好人。

  5、不准私设公堂,刑讯逼供。

  6、不准擅自开展抓赌、扫黄、打狗、检查旅店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工作。

    户户联防:

  1、村民要办一切手续都必须由组长签字才能办理。

  2、村组干部抓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不力的作罚款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3、把参加治安防范工作的积极程度用为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

  4、凡不参加户户联防的,在其家有红白喜事时,村里及村民将不予帮助,并且镇、村不给予办理宅基地审批,结婚证等手续,不安排民政救济等。

  5、建立赔偿制度。凡是因当班人员值班时脱岗、睡岗造成牛马丢失的,其必须赔偿损失的30,村级联防队员必须赔偿损失的10.

  6、因家里确实无人有能力参加治安联防的,可请人代值。

    热门推荐

    猜您感兴趣

    相关文章

    上一篇:自查自检报告,自查报告
    下一篇:党课的主要内容,党课内容
    

    Copyright © 2022-2024 www.juzici.com

    All right reserved. 猫宁早安 版权所有

    鲁ICP备15008254号

    返回顶部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