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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五规划内容,十四五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5日

党的十四五规划内容篇1

  这天,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在此落幕。会议增补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并了《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据悉,绘制中国未来五年蓝图的“十二五”规划建议稿将在全会结束后十天左右。而此次全会公报,则是对规划的一个指导性意见。

  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说:“中央全会只是做一个建议,和规划本身是有区别的。全会勾画一个大的蓝图,更加具体和量化的内容由国务院来做,还需要一个过程。”

  从这幅蓝图来看,全会之前呼声很高的保障和发展民生问题成为公报中的最大亮点。而公报涉及问题之全面,也是此前历次筹划五年规划大计的五中全会所未见的。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见了

  叶笃初特别提醒说,在公报全文中,“每一段话的分量不同,有主从关系。”而最能体现规划思路转变的,是关于“发展就是硬道理”的表述。

  自从邓小平提出“发展就是硬道理”,这一直白而有力的表述就被当做党政工作的主线。从公报内容来看,如今主线依然适用,只是内涵发生了变化。

  此前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关于“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表述比较简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在此次全会公报中,近年来在中央重要文件中几乎从未缺席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没有被写入。中央党校学者辛鸣注意到,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实现2024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这样的经济发展指标在此次全会公报中也不见了,只是继承了五年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表述。

  取而代之的是,“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叶笃初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虽然不再表述,但这个中心并没有动摇。只是,我们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看来,这个变化可谓水到渠成:“我们今灭面临的问题是社会结构性转型,而不是纯经济问题。”因此,他认为,把社会发展放到非常重要的位置,是“十二五”和此前十一个五年规划的最大不同。

  从公报内容来看,相比十六届五中全会,民生问题是一个全新的表述。公报直接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目标,并将具体途径细化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等。

  公报后,这部分内容收获热烈反响,首次进入全会文件的“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成为人们热议的对象,“民富”也成为各网站出现率最高的词汇之一。

  从3300字到4600字

  作为统筹未来五年国家发展路向的政治文件,全会公报涉及的话题不仅仅局限于民生。

  从“九五”就开始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然是规划的“主线”,且此次公报的表述语气更为迫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而十六届五中全会只是简单提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对文化体制改革,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深化”变为现在的“加快”。公报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则是个全新说法。同时,公报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也是此前所没有的。

  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表述则保持不变,表述为“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在受访专家看来,从过去的经济转型到现在的全面转型,此次全会完成了对科学发展观的一次丰富。

  竹立家对本刊记者说:“对于什么是科学发展,这次几乎都点出来了。”

  叶笃初注意到一个细节,此次全会公报4600多字,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3800多字,十五届五中全会公报只有3300多字。“五中全会公报篇幅逐步扩大,这反映出我们对社会发展的认识更加全面、深刻和充实。”

  变化还体现在细微之处。此次公报指出,要“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叶笃初说,这句话的提出是有一个过程的。“最开始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然后提到经济社会,之后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前面再加上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现在又提出要提高这‘三性’。”

  规划“松绑”

  竹立家观察到,此次全会还有另一大特点:过去的规划是约束性规划,“十二五”规划是预期性规划。

  叶笃初认为,这个变化从“十一五”就已开始。据他介绍,“十一五”之前都叫“计划”,而非“规划”。

  名称改变,使规划本身更具方向性意味,而减少了指令性内容,量化的指标也开始改变。

  在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中,通篇没有出现具体数据指标。叶笃初说:“‘十一五’以来的规划建议,越来越有空间,这次还有比较大的空间留给规划去做。”

  竹立家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的发展空间扩大了,同时也面临新的问题,因此对社会发展不应有太多规划约束。”这种放松无疑是良好的,“中国经济的自我发展能力很强,而对社会发展来说,放开约束才能使它更健康地成长。”

  相比规划指标的放松,规划过程也在同步“放松”。

  叶笃初介绍,从十七大后,党的中央全会不光有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委员参加,还会邀请基层党代表和专家学者列席。“这已形成一个格局。”

  此次公报提到,全党要“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在叶笃初看来,“十二五,’规划的制定过程中,这一点已开始有具体体现。

  今年5月到8月,北京在制定“十二五”规划的过程中,开展了“建言‘十二五’,共话新蓝图”活动,动员公众通过网络、电话、短信、邮件等多种形式为“十二五”规划建言献策。

  党的角色在主动转变

  从此次公报的内容,叶笃初还读出了另一层意味。在给规划“松绑”背后,他隐隐看出“党的角色在发生变化’’。

  叶笃初反复提到公报中的一句话,“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看得比泰山还重’’。

  “政治文件里也会有比喻,但过去像这样的语言不多,这次的文风确实有变化。”对各个时期中央文件都十分熟悉的叶笃初说,“这不仅是文风上的改进,整个公报给人一种很强烈的感觉,党的角色在主动转变。”

  从原文来看,此次公报对党自身的要求着墨颇多,甚至专门用一段文字来论述党的建设,这在以五年规划为核心的五中全会公报中非常少见。

  公报中“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树立正确政绩观,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要增强忧患意识”,“以优良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均是延续了十七大报告的一些表述。其中“树立正确政绩观”,甚至在专门研究党建工作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公报中也未出现。

  除了单独对党建问题进行论述外,公报专门用一个自然段提出要“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和抵御能力”,同时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的使“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著提高”的基础上,此次还增加了“抵御风险能力显著提高”。

党的十四五规划内容篇2

  一、围绕核心在党组,以学习贯彻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系列重要讲话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州委七届五次全会、县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工作为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建设。

  把深入开展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州委七届五次全会、县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学习培训作为党组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内容、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教育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四种”意识。强化党组议事决策规范,完善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议事决策、联系服务群众、监督制约等制度机制,规范班子运转、规范工作运行、规范权力运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增强政治定力。围绕关键在干部,以提高领导干部能力素质为重点,着力建设高素质,积极参加有关学习培训,深入开展学习《》活动。通过参加宣讲、专题培训和党课等形式,落实好学习培训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建设。

  1、认真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和“走基层”活动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紧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十项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八项规定为切入点,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为要求,以“重民生、促发展,全力建设新”为主题,切实加强全体党员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集中解决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解决宗旨意识、制度机制、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等问题。营造“拼干部、比工作、赛作风、争一流”的干事创业氛围,以优良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凝聚党心民心,不断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在为加快全县建设事业提供坚强保障。

  2、建立完善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将践行“五个一”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制度、机关党组织和在职党员到社区“双报到”活动、“一线工作法”和开展“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活动、深化“万名干部下基层、凝心聚力促跨越”活动、“走基层”活动和“三本台账”工作法等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深入基层接地气,深入调查研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3、推进“四型”党组织创建。以打造服务型党组织为重点,深入开展“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纯洁性”党组织创建活动,广泛开展领导干部“四个一”、基层党组织“三个一”、党员干部“1+X”学习活动。做好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星级管理工作,做到能升级、稳得住。

  4、健全机关干部“走基层”制度、机关党组织和在职党员社区报到开展志愿服务制度。在联系点城厢镇茶药村做好联系帮扶农村党组织工作,认真落实“双报到”制度,积极推进城乡党建“结对共建”。

  5、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党旗飘扬”行动,使党的旗帜飘起来、党建标识挂出来、党员身份亮出来、党员和党组织作用发挥出来的党建工作“四个起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好“党员义工日”活动。

  三。确实加强领导班子思想建设。

  在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以“三个自信”为主要内容的理想信念教育。树立重德、业绩、一线、清廉“四个导向”,认真落实上级组织部门、县委有关规定,加大治理慵懒散力度,切实解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班子内部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开展“感恩奋进”教育活动,强化党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落实党员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完善“党员承诺践诺”等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强化党员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及处置部合格党员制度。强化信息化手段在党员教育中的普遍应用。

党的十四五规划内容篇3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 审批与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

  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

  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的修改适用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

党的十四五规划内容篇4

  一、本支部基本概况

  2024年11月14日召开部门党支部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名,委员2名,为推进机构事务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本支部落实《准则》情况

  1.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部门党支部学习党的思想理论核心内容。通过支部集体学习、交流研讨、观看专题片、上党课、结合工作抓贯彻等形式积极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以身作则引导支部党员按照学懂弄通做实的要求,坚持学思用贯通,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支部学习的重中之重,坚持学习宣传研究相结合,做到真学真用,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学习贯彻党的五中全会精神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开展了系列学习贯彻活动,组织部门党支部全体党员学习五中全会精神,深入理解全会精神实质,从全会背景、十三五工作回顾、十四五规划、二0三五远景目标等内容作了充分解读,党员会后发表学习体会心得。同时在线观看专家对五中全会精神解读,整理学习资料,加强党员自学,通过多种形式学习,不断加深对党的重大理论和重大思想的掌握。

  3.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

  一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党内生活管理,严格“三会一课”“两学一做”学习,根据党工委规定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二是加强党员党性教育。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五中全会,在线观看了专家对五中全会精神的解读,理解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必须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健全规划制定和落实机制。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加强日常廉政教育,通过“三会一课”“两学一做”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党员干部的素质教育,从源头上减少腐败。制订廉政教育目标,让支部党员学习研讨各种案例,从中了解到反腐败的知识,从思想的源头上杜绝腐败发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理论教育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使党员廉政观念进一步树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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