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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条例范例,行政管理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0日

行政管理制度条例范例篇1

  关键词:互联网技术;商务管理;具体政策;发展前景

  1引言

  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速度与人们的日常消费水平和社会发展速度联系十分紧密,互联网行业的不断成熟已经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快速进步,大幅度的提高了生产速度,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成就也有目共睹。目前很多企业的工商管理工作仍然沿用老套的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当今社会快速的发展方向。因此相关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创新现有的管理模式,这样才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进程。

  2电子商务领域发展现状分析

  (1)改善行政管理模式。企业内部经常会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这是一个企业自身发展的重要部门。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手的资金数额较大,同时也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水平的稳定发展。商务相关活动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发展而运行的,因此企业内部应该重点关注行政管理工作,明确这项工作的重点作用。传统的工商管理措施已经相对成熟,管理条例的应用效果较好,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普及,目前整个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也遇到了重大的机遇。工商管理工作不在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模式,而是开始向网商领域转变。公司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经济运行的处理速度都在与日提升,而管理工作的相关准则却无法进行快速的变革,久而久之就无法适应发展的速度,这是严重影响工商管理工作开展的一个主要原因。目前社会各界都开始关注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应用措施,希望能够带动企业的长远发展。(2)挑战工商管理措施。传统的经济发展背景单一,因此很多企业应用的一些管理条例方法都相对固定,这种老旧的模式也能够起到良好的管理作用。但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突飞猛进,传统的工商管理措施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要求,新社会形势下,电子商务领域面临的形式也非常严峻。传统企业内部进行工商管理工作时主要围绕商品运行的市场范围、有形交易等,但是互联网背景下的电子商务领域更加趋向于虚拟化状态。虽然两者在商品种类与市场管理上的差异不是很大,但是销售模式以及发放渠道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传统的工商管理措施相对落后,整体应用也更加欠缺,经常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管理问题。(3)挑战监管工作力度。工商管理工作主要对企业的运行进行适当的监管,因此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相关人员需要监管企业的正常运行与人员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够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企业需要具备优秀的审查资格,保证自身的实力。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的整体虚拟性较强,因此传统的工商管理工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也无法保证电子商务平台的合理应用,长此以往,严重干扰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运行。工商管理工作能够对整个企业的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因此相关管理条例一定要得到适当的完善,这样才能够保证工作的良好开展,对整个市场运行秩序进行科学的管理,创建一个科学有效的运行平台。电子商务领域与传统的工商管理工作存在较大的出入,电子商务运行平台更加注重商品的项目推广工作,但是整体的管理偏向自由化,管理商品质量工作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开展不到位。

  3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商务对工商管理形成挑战的对策

  (1)完善电子商务管理制度。首先,作为管理者,必须要深刻的认识到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的迅速程度,并且要明白当前我国工商管理条例的不完善,尤其是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管理的不完善。要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特点,针对性的完善电子商务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包括电子商务准入制度的形成,工商管理单位需要联合电子商务管理平台共同制定电子商务管理制度。要发挥电子商务管理平台的优势,对电子商务平台形成约束,让电子商务平台把好虚拟经营主体监管的第一关。其次,要对电子商务平台上架商品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确保每项上架的商品都能够通过多方审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此同时,工商管理部门也要联合电子商务管理平台,制定消费者保护计划,保障消费者的购买权益、退货权益及投诉权益等,要让消费者处于全面保护的位置,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2)更新工商管理手段。在上述内容中已经就传统工商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可以很明显的发展传统工商管理手段过于落后,能够保障实体经济体的管理,却无法保障虚拟经济体的管理。所以,要加快工商管理手段的更新,要加强网络管理平台的建设,加强网络工商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在电子商务管理条例完善之后,要针对性的扩招,保障网络工商管理人才的多样性和专业性,保障网络工商管理的进行。(3)加大违法惩处力度。面对违法行为,惩处是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不够完善,导致虚拟经济体钻了空子,这是对实体经济体的不公平,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不负责任。所以,必须要加大电子商务平台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对网络商户形成震慑作用,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证法律条例的威严性。工商管理部门应该联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监管体制,鼓励消费者进行合法权益的维护,协助工商管理部门发现问题。

  4结束语

  互联网的发展为我国经济体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我国消费者提供了新的消费方式,也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互联网毕竟是一把双刃剑,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工商管理方面的挑战。作为一个经济强国,互联网+背景下工商管理必须要足够完善,才能够应对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婷。“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及对策[J]。智富时代,2016(06)。

  [2]许峰。“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商务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08)。

  [3]田爱国。“互联网+”背景下跨境零售电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流通经济,2017(14)。

行政管理制度条例范例篇2

  地方立法是在国家不可能以统一立法形式解决全国各地各种复杂问题情况下,对法律条文细化或延伸。也是对有些问题因经验的局限、时机不成熟或各地情况不同,国家立法没有及时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地方根据本地特点,在不违反国家法制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开展地方工作,因地制宜地解决本地问题,使国家法律法规能够在当地得到有效的落实。那么,依据《档案法》和《广东省档案条例》,结合广州市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一个能够解决我市档案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操作性强、具有广州地方特色的地方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的,甚至有些新问题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但因档案实际工作迫切需要规范,确需通过创设新的条款,以填补空白。《广州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是以此为切入点和突破口。 一、《广州档案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与依据 (一)广州档案事业需要适应社会新形势的地方法规作保障 当前,我们面临的情况是:法律成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档案工作已作为国家行政事务、社会文化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领域纳入社会主义法律调整的轨道;档案部门延伸的领域不断扩大,只要党的中心工作发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档案、档案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共服务功能已经渗透到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档案和档案工作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产生的门类和载体日益增多;社会档案意识也逐步增强,社会对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但我国上位法还有地方过于原则,有些方面滞后发展,而我市档案综合性立法空白,导致我市执法环境和综合治理不协调。其主要表现在近年来我市档案工作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如电子政务中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重大活动形成档案的管理、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利用服务等问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有的案件在处理环节上也有找不到适当法律条文,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今天,法律法规缺失状态将较大地影响了我市档案事业的发展。 (二)广州档案地方立法依据充分 1、《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2、《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政府令(2002)7号文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第八条报送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基本条件。 3、《档案法》(1996)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从1996年开始至目前为止,我市13个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成立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和组建了档案行政执法队伍,清理广州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14个,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3个,保障了依法行政的组织实施。1998年以来,我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了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都领取了档案行政执法证,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对贯彻《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方面管理制度不健全,保管条件恶劣,管理不善又或者不利于档案安全保管的单位,根据《档案法》、《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向有关单位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2008年,行政执法行为调整10项,新增行政执法行为12项。 二、《广州档案管理规定》的制定及特点 (一)《广州档案管理规定》立法框架 《规定》的立法框架是根据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公布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制定规章的基本要求,其一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其二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其三,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根据以上原则,《规定》的起草主要依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参照了福建、山东、江苏、陕西、甘肃等省,以及上海、武汉、南京、西安、吉林、深圳、珠海等市的立法实践和我市档案工作实践。还有当时考虑立法原则,如果按照章节做,必然有些章节丰富,有些章节单薄。因此,决定《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五条。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奖励与处罚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二)《广州档案管理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创设 条款与上位法和其他城市的档案法规、规章相比,《规定》主要特点突出和强化了公共服务、档案信息化建设、重大活动管理、管理制度建设以及罚则等五个主要特点,其中有些地方是创设条款。 一是突出了档案公共服务思想。如《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通过现场查阅和网络查询的方式方便公众查阅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向社会提供所保管的已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鼓励私有档案向社会开放。这些规定将会推动广州档案事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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