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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合同,经销商合同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8日

经销商合同十篇篇1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某地(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X 商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

  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某地(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XX(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X 商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专营权

  一、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X 商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二、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X 商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X 商。

  四、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价格、条件

  一、价格:给予X 商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 X商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二、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卖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卖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卖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X 商,并向X 商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卖方”的责任

  “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X 商:

  一、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二、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X 商。

  三、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第六条 X商的责任

  一、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二、供给“卖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第七条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X 商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八条“卖方”名称等的使用

  一、特许:X 商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二、注册:如X 商提出要求,“卖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

  第九条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从生效日起年后,双方应协商按照当时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按原来所订年的期限延长一期或数期,如双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除任何一方在九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撤销或终止本协议外,则本协议应视为自此以一年为期限延长或更新一次。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也应终止:

  一、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行终止,或

  二、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或三、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X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解约的影响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

  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保证

  一、标准:“卖方”向X 商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卖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二、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卖方”应保护X 商,使之不受损失。

  三、质量:如X 商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卖方”,“卖方”应按X 商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X 商给予补偿,其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X 商不丧失其索赔权。

  第十二条一般条款

  一、不可抗力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飓风、旋风、瘟疫或其他疫博爆炸、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工厂、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者。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

  二、转让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三、商业机密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X年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

  四、通知

  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的任何通知应以英文作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后第X个营业日送达。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

  五、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B 国法律为准。本协议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贸易条件国际解释通则》条款的规定和解释。

  六、仲裁

  本条款系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分开,也不能单独生效。关于本协议效力和本仲裁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议应由法院解决,但如此项争议已在法院提出并经法院作出判决,则败诉人应交付一切费用,包括胜诉人律师的合理公费。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按照B 国商事仲裁协会所制订的《商事仲裁条例》在某地通过仲裁最后解决之。仲裁员的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对方均有约束力。

  七、可分割性

  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

  八、保留权利

  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

  九、正式文本

  本协议的正式文本应以英文书写,本协议的解释应以各条款英文的通常意义为准。

  十、标题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规定的内容。

  十一、全部协议

  本协议包括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协议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他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更正、修改、更换或变更,以书面为之,并载明与本协议有关,并由协议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为证明起见,本协议作成一式两份,在本协议所载的日期内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证明人签署职称

经销商合同十篇篇2

  通过上两节的内容,我们学习了经销商选择的思路、标准、和动作。主要内容如下:

  经销商选择标准一:实力认证(细分为考察经销商店面规模、仓储规模、运力、网络知名度等系列动作)

  经销商选择标准二:行销意识认证(细分为对经销商的“三句问话、两小时观察”等系列动作)

  经销商选择标准三:市场能力认证(细分为了解经销商现经营品牌表现、KA业务、批发阶次等系列动作)

  经销商选择标准四:口碑调查(细分为了解同行、同业口碑,经销商及其合伙人口碑等系列动作)

  经销商选择标准五:管理能力(细分为了解经销商人流、物流、资金流管理现状,要求经销商建立基本管

  理程序等系列动作)

  经销商选择标准六:合作意愿(细分为观察经销商是否热情、是否在合同细节问题讨价还价等动作)

  本节将讲述经销商选择、定的其他注意事项 实战动作培训:经销商选择注意事项

  一、 经销商选择的六大标准应该如何排序?

  如果一定要对六大标准做排序的话,建议遵守以下思路。

  合作意愿最重要!不管经销商的实力、行销意识等条件再优秀,如果他表现出对这个品牌不是很有信心和兴趣,那么他就不会对这个品牌的推广投入太多精力和资源。经销商的一切优势都不能为厂家所用。需要注意的是经销商的合作意愿是可控的,厂方完全可以通过某些方法激发经销商的合作意愿(具体方法见下期内容)。

  对有合作意愿的经销商候选人,要注意调查其口碑,有砸价、冲货、截流货款恶名者不能录用。与其找一个“劣迹斑斑”的经销商合作,然后再对他严加监控、斗智斗勇,不如趁早不要用他。不要幻想这个客户在和你合作之后其经营理念和风气会自动完善。

  在上两条标准都能通过的前提之下,经销商的行销意识、管理能力、市场能力越强要好。

  实力不是越大越好,恰恰相反,在经销商的实力能够覆盖厂家给他规划的渠道、网络和区域市场目标前提下,经销商实力越小越好(尤其对中小企业而言)!超出厂家目标市场的实力并不能为厂家所用,相反太大的经销商往往市场反控力强、砸价冲货“潜力”大,“客大欺厂”的“潜力”大。

  二、 注重经销商的选择质量

  企业开发市场一定要舍得花时间和精力去选择一个合适的经销商,需知有什么样的经销商就有什么样的市场,在经销商选择问题上草率妥协,会带来无休无止的烦恼和惨重的代价。

  如果在某个区域市场经过筛选发现找不到合适的经销商(大多数情况是有合作意愿的经销商不能满足要求,而能满足要求的经销商又没有合作意愿),企业万不可退而求其次。“先找一个经销商临时应急,凑合着用,不行了再换!抱着这种心态往往到想要更换经销商时发现市场已经做乱、价格已经穿底、通路上已有大量的即期/不良品积压、部分超市已经开始将该产品清场……。而这时候企业会发现:拯救一个曾经作乱的市场,比启动十个新市场都难。”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以下两种应对方法;

  道不同不相为谋:的确找不到各方面符合企业要求同时合作意愿又很强的经销商,说明时机暂不成熟,不妨将这块市场暂时搁置。宁可晚一步开发也不降低标准选择不合适的经销商,埋下“祸根”。

  倒着做渠道:经销商合作意愿低无非是怀疑对你的产品能否畅销和有钱赚。厂家真的有决心一定要开发这块市场。不妨先派厂车、业代在该市场直接做终端,选择重点区域进行零店铺货、超市促销、家属区宣传活动等。当然做这些动作的目的决不是要做直营,而是造势——让这些准经销商看到“这个厂家挺有市场运作能力”“这个产品稍做促销销量就可上升”。倒着做渠道可以拉动经销商的合作意愿,变被动为主动。

  三、 尤其对新经销商的调整要当机立断,市场不等人

  经销商选择思路中讲到,对待经销商要像对员工,严进宽出——选择时要慎重,一旦选进门要力争激励扶持,不要轻易“开除”。这个思路也有例外——员工入职一般都有三个月试用期,试用不合格不再续签合同。对经销商也一样,新经销商刚开始合作对市场影响不是很深入时,一旦发现其在合作意愿、基本实力(资金、网络等)、行销意识等要素上的确不能胜任,要当机立断,考虑马上更换。拖沓、延误、寄望经销商的自我完善大多导致悲剧。

  比如:

  经销商资金实力不够时,大多会说“请给我时间,几个月内我可以融资”但实际落实的可能性极小。

  经销商的行销意识和企业市场要求格格不入,企业想教育经销商转变观念,最后会发现,教育一个经销商从根本上转变和改善所付出的成本远比开发新客户要大的多。

  经销商目前欠公司十几万货款,暂时“不敢换”,几个月后会发现欠款更多……。

  四、 经销商的产品线长了好还是短了好?

  产品线是指经销商的产品多寡。产品线长的经销商必有较大网络实力和资金实力,但注意力分散,很难对单一品牌投入太多关注。相反,产品线太短(甚至专销一个产品)的经销商关注度足够,但难免实力较小、网络不全面。正常情况经销商2---4个品牌最佳。

  另一种情况是选择产品线与本品“相容而不违背”的经销商。“相容”是指经销商目前的产品与本品销售渠道吻合,网络可互相借用。“不违背”是指经销商现在的产品中最好不要出现本品的竞品,尤其不要出现优势竞品(品牌及通路利润较本品有优势)。

  如:乳品企业可以去找做碳酸饮料的经销商,这种客户零店、超市、家属区、餐饮各渠道网络全面,同时大多看好乳品市场的发展前景,意图在此一展拳脚,一般会对新的乳品品牌投入更多关注。

  五、 利用二线客户的欲望

  强势竞品的大二批中有不少人不甘心永远做一级经销商的下线客户,憋足了劲要当经销商。

  批发商中有些专门卖杂牌产品的客户,虽然赚到了钱,但他们也不敢心老当“杂牌王”也很希望通过产品正规运作提升经营层次。

  一些职业经理人在企业里打工作十几年销售,然后辞职干起经销商。他们有丰富的销售经验,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相对先进的营销理念。同时他们做生意的本钱是十几年打工的积蓄来之不易,因此做生意更有头脑、更努力。

  以上三种客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一旦他们看中了某个产品会竭尽全力,不计较短期得失,在合作意愿上可以评120分!善用这些客户的热忱,往往可以创造比正规经销商更好的业绩和厂商合作局面。

  六、 人力投入较充足的厂家可考虑诱导资金量充足的其他行业经销商进入新行业

  例如:

  某汽车经销商不满足与现状,决心进入消费品行业,经业务人员诱导,果汁产品,做超市渠道经销商,厂家投入人力支持弥补其对消费品行业经验短缺的弱点。双方合作非常愉快、业绩也不错。一方面超市渠道压款造成较大的资金占用让很多消费品行业经销商望而却步,但对汽车经销商而言简直是小数目。另一方面恰恰由于他对消费品行业一无所知。又很想进入这个行业,所以对厂家的“策略”言听计从,完全配合,真正做到厂商一条心、共同拓展市场。

  大家电(电视、冰箱)经销商的利润越来越薄,而一些精明的小家电企业(炉具、燃气具等)就开始利用小家电行业利润的优势挖大家电经销商。同样道理,对大家电经销商而言,以往给厂家打款都是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现在小家电只需以往投入的十几万就可能有十几、二十个点的回报率,何乐不为?

  七、 警惕国营经销商现象

  国营体制的经销商大多实力较强,账款信誉较好,但同时因机制问题部分会有以下弊病,阻碍市场发展,建议不到万不得已不要选用;

  人浮于事,事亦难行,遇到有利可图各部门(销售、财务、储运)都伸手,遇到要担责任(如:给下线客户放赊销)又全都推脱责任,事事有人干涉,事事无人管。

  由于人员分配奖罚机制滞后造成员工惰性。

  例:5点30分下班,5点拿订单给经销商的员工就不送货了。问其原因:振振有词——虽然现在还没有下班,但我送货回来路上就到下班时间了,后面的时间谁付加班费?!

  财务制度非常正规,市场应变需要经销商临时垫支促消费、推广费用几乎不可能。

  八:经销商评估表的运用

  到此为止,我们学习了厂商关系、经销商选择的思路、标准、动作和7条注意事项,但大多数业务人员了解了这些内容之后,一下市场还是不由自主地按思维定势找一个大户回来,人的思维有惯性,“知不等于行”,要给业务人员进一步指导,引导和约束他们的注意力,使他们不由自主地按照企业教给的方法去选择经销商——推荐方案:使用经销商评估表,具体步骤如下:

  销售经理根据的企业市场投入力度,该区域的市场特点和要推广的产品特点,设计经销商评估表。在表格最左框写明 “在该区域合适的经销商所应该具备的条件,然后针对每个条件写出最佳状态描述、次佳状态描述、最差状态描述(不同状态对应不同分值)。销售人员在经销商选择过程中要针对以上内容对号入座、如实填写并评分(藉此引导约束销售人员的注意力和工作方向,避免他按个人经验惯性做事 )。

  某企业某区域经销商评估表示例:

  注意:

  1、 此表不能由企业统一定制,不仅不同企业会有差别、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同一企业统一产品不同地区的经销商选择评分标准细则内容不同(如: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在开发市场和成熟市场对经销商的实力要求不同)

  2、 要告诫业务人员在经销商筛选的过程中不做任何许诺,以免引起将来落选者的愤恨,谈及“如果合作成功,货款如何结算”时要明确表示——现款现货。

  3、 此表只能作为培训手段,不能作为管理手段。表中有些栏的资讯采集有一定难度(如经销商资金实力、经销商本产品品类占比),不要强求业务人员必须一一填报(否则只会造成假报表),用意是指明思维方向,告诉业代用此表可帮他更快捷准确的评估经销商,表单填报仅为培训和业务辅助手段,

  不作硬性要求。

经销商合同十篇篇3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此合同经买卖双方共同制订,买方愿意购入、卖方愿意售出下述进口货物,谨此签约。

  1.本合同项下的合同金额、交货地点(即交货港口)、交货期限(即交货时间)以及货物品种、数量、单价、包装等内容见《新连锁商品进口供货清单》(见附件1,简称《供货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买方签字后生效)。

  2.包装

  卖方应对本合同所售货物进行适当完全的包装,以适于长距离的远洋或内陆运输,能够很好地保护货物,防止潮湿、湿气、震动、生锈、粗暴处理。

  3.装运标志

  卖方须在每个运输包装物上标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并标出包装号码、体积、毛重、净重,以及“本面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装运标志。

  4.供货履约担保

  (1)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即担保人)提供的以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供货履约担保”,买方与卖方签订本合同之日同时与卖方、担保人签订《新连锁商品进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见附件2),并由担保人通过买方当地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下属的业务服务网点(简称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向买方转交由担保人出具的《新连锁商品进易履约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见附件3,简称《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2)买方支付的货款由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代收后汇入担保人和卖方指定的帐户,3个工作日内卖方委托担保人向买方开具《新连锁商品进易履约供货担保单》(见附件4,简称《供货担保单》),该担保单以传真和邮寄方式由担保人送达给买方。

  (3)买方若因贸易融资原因需要将基于本合同项下的由担保人向买方出具的《供货担保单》项下的《供货清单》中的赔款款项转让给他人,买方在向卖方提交本合同时,须以书面方式向卖方和担保人提交申请书并由卖方和担保人进行确认,申请书应注明该赔款款项受让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公司全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5.商品检测及货物交割

  (1)买卖双方指定境外卖方所在国(地区)当地的瑞士SGS集团下属营业机构(简称SGS)对上述货物进行品种和数量检测,并由其出具品种和数量检测报告。

  SGS中国营业机构(SGS-CSTC)联系方式如下:

  (2)双方确认上述货物的承运人为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称承运人),买方承担从境外卖方装运港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

  承运人联系方式如下:

  (3)卖方备妥上述货物后,卖方须在不迟于每批货物交货期限前10日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SGS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新连锁进口商品检测报告通知单及回执》(见附件5,简称《检测报告通知单》)由买方确认。

  (4)如买方对卖方以传真方式提交SGS出具的品种和数量的检测报告内容无异议,须在收到卖方《检测报告通知单》传真件24小时之内,向卖方传真签章后的《检测报告通知单》和《装运通知单》(见附件6);如买方对检测报告的内容有异议,须在收到卖方《检测报告通知单》传真件24小时之内,向卖方传真签章后的《检测报告通知单》,按本合同“7.违约处理”规定处理。

  (5)买卖双方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载明的交货时间和装运地点为货物实际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该实际交货时间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最迟一批货物交货期限内;如因买方或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交货时间或交货地点的变化,买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变更后的货物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6)因为买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卖方《装运通知单》或者因为上述(5)中买方或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交货延迟,卖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7)如买方所购商品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口批文和许可证,卖方可协助买方办理,所需费用由买方承担。

  (8)买卖双方同意由承运人为买方提供国际运输、进口报关报检(中国商检机构规定的进口商检)、国内配送的全程物流服务;进口所需费用(包括国际运费、保险费、报关、商检、国内运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具体支付方式由买方与承运人另行商定。

  (9)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应由买方在接到卖方书面通知后向卖方支付,卖方在货物完成进口通关后按实际发生多退少补,并按实际收取的货款、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总额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10)如买方没有按承运人及卖方的要求交纳上述货物进口所需费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视为买方自动放弃货物,卖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6.货款支付

  (1)货物总值详见附件1《供货清单》。

  (2)自本合同签字之日,买方将《供货清单》项下的100%货款交纳给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买方须在交款单上填写《供货清单》编号以及担保人指定的卖方货款帐户(见以下(3))后,领取《供货担保承保通知单》。

  (3)卖方货款帐户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方开户名称:北京新连锁商业销售网络有限公司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违约处理

  如卖方未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地点、品种或数量向买方供货,买方可以按照《新连锁商品进易履约供货担保条款》的规定向卖方和担保人书面提出索赔。

  8.质量异议

  买方若对所购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应向卖方提交相关索赔文件,包括:索赔书,瑞士SGS集团下属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CSTC)出具的相关商品质量检测报告。

  9.退货

  卖方如要求退回有异议部分货物并承担相关费用,买方须委托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该部分货物运至卖方指定港口。

  10.不可抗力

  卖方如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延迟履行;如双方决定终止执行本合同,卖方须在交货期限后15日内全额退回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及利息(期间存款利息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11.争议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则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12.有效

  (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可分割,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如买方支付的货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存入邮政订购代办营业机构指定的帐户,本合同自动失效。

  (3)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买方、卖方和担保人三方共同认可。

  附件(略)

  卖方(签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经销商合同十篇篇4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充分协商,就乙方经销甲方生产的产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产品名称:

  二、销售区域

  1.甲方授权乙方为 地区 渠道经销商。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本合同授权经销区域外销售本合同授权的以上产品。

  三、价格体系:甲方提供的产品价格为到岸价(以甲方提供价格表为准)。

  四、销售目标 单位:(万元)

  附:以上如果没有在合同签订时确定,双方之后以附件补充。乙方无法达成季度目标任务时,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经销区域做出调整的权利。

  五、结算方式

  1. 乙方首批提货款不低于 万。

  2.款到发货(款到甲方指定帐户才发货),即乙方向甲方提交订单并付清相应货款。

  3.乙方每次向甲方汇款后,将汇款说明和汇款单一并传真或扫描至甲方,以便双方往来账目精确核对。甲方定期向乙方以传真形式发出对账单,乙方若有疑意需在5日内向甲方提出,否则将凭甲方的对账单为准。

  六、供货与运输

  1.乙方应提前填写《订货单》。

  2.甲方在接受《订货单》,并确认乙方款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发货,如发生不可抗拒的因素(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使甲方无法保证货期的除外。

  3.运输费用:从发货地到乙方指定接货地(限一地点)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的收货地址为联系人及电话

  4.甲方负责把货物送到上述地址,若乙方库房不能通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到达困难,乙方必须协助运方的运输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更改收货地址,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货物验收

  1.乙方与运输单位交接验货时应就验收情况履行有关手续并及时将其与运输单位的验收情况的商务记录报知(传真)甲方,乙方逾期未报,视为乙方收讫无误;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发生的货损、货差由乙方负担。

  2.甲方向乙方运送货物,在运输途中造成的破损,由甲方与物流公司协商处理;在乙方验收后,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销售服务

  1.对于问题产品的定义:存在非人为的质量问题,此类产品甲方给予无条件退换。

  2.双方配合严格控制产品货龄,保证产品正常销售。

  3.新产品上市后,甲方会根据市场情况做多元化促销支持活动。

  4.如首批产品滞销,乙方需在收到货的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将由甲方负责协调(尽量在本地区消化)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的义务

  1.维护乙方在指定区域作为经销商的权益,不在范围内另设其他同渠道经销商。

  2.向乙方提供正常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批文和产品检验报告。

  十、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乙方违反市场规范的操作进行处理。

  2.乙方连续60天未向甲方订货或持续 月销售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时,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经销区域做出调整的权利。

  3.如乙方有违约行为,经劝阻无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负任何责任。

  十一、乙方的义务

  1.认真执行与甲方共同制定的市场操作及广告宣传方案。

  2.自觉维护甲方产品与品牌形象,在甲方的指导下做好区域内消费者投诉、产品问题和有关部门检查的配合工作。

  3.不得超越本合同约定区域销售。

  4.准确、及时向甲方传递包括库存、销量、分销商经营情况的有关市场动态信息。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经营必备证件复印件。

  十二、乙方的权利

  1.享受本合同约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

  2.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乙方有权在经销区域设置二级经销商。

  3.享受甲方免费提供的市场指导和相关资料。

  4.乙方被授权使用正大欧瑞信的注册商标,使用范围仅限于与产品销售有关的业务,包括人员名片、宣传广告,但上述事宜须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十三、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利用甲方产品或品牌从事本合同的约定事项以外的任何其他经营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2.甲方提供的商业文件涉及产品营销、培训、销售的资料,乙方有责任保守相关商业机密,如乙方泄露甲方提供的商业文件,甲方将以侵犯商业机密行为追究乙方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条款没有规定的事宜时,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加以解决,并将达成一致的协商结果以补充合同的形式纳入合同文本。

  2.以上条款所列内容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在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按解除合同的方式处理分歧。

  3.甲乙双方因合同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甲、乙双方可以将有关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4.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所推出的同一品牌的新品,甲方优先考虑乙方的区域经销权;甲方公司所有人员向乙方借款、借货,须经甲方经理签字,并由财务出具合法手续后方可出借,未经同意的借款,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5.合同履行中,双方均负有书面通知的义务,合同中的通讯地址为双方约定地址,一经发出,即为送达。

  6.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立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

  十五、补充内容

  十六、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销商合同范文2甲、乙双方于 年___ 月____日,就乙方承接甲方区域销售总事宜,在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定本区域销售总合同书,具体条款如下:

  一、地区总的确认

  经双方确认:甲方开发生产的系列产品有广阔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1) 甲方授予乙方区域的销售总权,由其全权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2) 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甲方要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二、乙方承诺

  (1) 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将集中力量,尽快地在所的区域内建立起有效的销售。

  (2) 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下订单。每一份订单的货物规格为一种至数种,每种规格产品的订货数量要达到甲方的要求

  三、保证

  (1)如果出现乙方商在甲方拿货的现象,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损失,并立即把商还给乙方

经销商合同十篇篇5

  摘要经销合同是生产厂家与经销商权利和义务的书面约定。从经销商的角度分析了经销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对经销商的负面影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经销合同合同陷阱风险防范

  经销是厂家销售产品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的重要通道。成功的经销商往往利用其专门化的市场调研、分析能力协助厂家占领市场,实现预期的销售目标。厂、商在合作的过程中能够优势互补,利益双赢。厂家会充分利用商家的销售网络资源打开市场,而商家则利用厂家的优质产品作为后盾,实现高额销售,获得差价、佣金和奖励。但由于厂、商各自利益出发点的不同,在经销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矛盾。厂家过分注重自己的利润,忽视了对经销商的激励。商家过分注重自己的佣金和差价,忽视了产品的售后服务质量。双方往往在关键问题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以不再合作而告终。

  经销合同是厂商为确保产品经销的实现而设立的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在目前经销体制中,中小型经销商往往受制于厂家,在签订经销合同的问题上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陷阱,需要商家加以防范。

  1经销合同的风险及其后果

  1.1缺乏经销合同

  经销合同是厂、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协议。它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很多的厂、商在合作中不能意识到经销合同的重要性,认为仅凭对方的信誉就可以进行交易。在与对方初步接触后就认为对方值得信赖,直接达成一些口头承诺。但事实上相当多的口头承诺比如经销涉及的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进店费、年终返利等最终得不到兑现。虽然依照法律的规定口头承诺也是承诺的一种形式,但由于这其中可变的因素过多,商家又不能举出其他任何的书面证据,所以最终发生纠纷后也很难得到法律上支持。

  1.2经销合同中主要条款约定不明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目前多数经销合同是生产厂家组织法律和商业专家研制出的格式合同。这种格式合同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忽视对商家利益的规定,所以很容易产生纠纷。这类问题主要表现为:①经销标的约定不明,比如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清。厂家故意在交货时以次充好、以廉充优、以旧充新;②关键的条款约定不明。经销合同中最为关键的条款就是销售政策如厂家的交货依据和时间、经销商退货或换货的条件、广告费和促销费用的承担问题、销售返利的比率等,但这些规定往往不够明确,如“销售不畅可退货”、“乙方铺货率在30%以上”等,非常容易产生歧义;③排除了厂家的某些权利,如直接利益回报的问题。由于经销利益回报与当时市场变化有密切的联系,一般商家在签订合同时很难提前确定,所以在经销合同中不能一一罗列相应条款。而那些临时的促销政策等都是由厂家口头告知的,但是具体能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还是由厂家最终确定,商家的最终利益很难有保证。

  1.3合同欺诈

  除了上述风险外,厂家还可能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中小型商家普遍缺少专业法律知识,许多劣质厂家利用经销合同当中的不明确条款制造陷阱,诱使经销商上当受骗,主要表现在:①恶意骗款。厂家利用经销合同向商家预收一定预付款或市场保证金后,只发少量货物,蓄意骗取全部货款,或以货款作为股份注册成立新公司,立即变更公司名称、地址、隶属关系,商标等;②俏货引诱。厂家故做虚假宣传,造成产品紧缺、畅销的诱人景象。初次经销的商家希望经销畅销的产品,与厂家签订购销合同并支付预付款或定金。有时为了获得高额的回扣,首次即大量订货,而实际情况是产品已经过时或市场根本没有需求,再加上经销商本身销售能力的问题,往往会造成产品大量积压,影响资金的周转;③鱼食诱饵。在与经销商的初步接触过程中,厂家按照经销协议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相,骗取经销商的永久信任后与其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额货款,然后销声匿迹;④假冒身份。某些没有实体的虚构公司通过挂靠方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方式,或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与商家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一旦经销商提出要察看货物,这些不法分子则设法让对方看别人货物,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再无踪影;⑤利用通信技术进行诈骗。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发展,不少厂家利用厂商分处两地的情况,通过传真、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洽谈。不少商家见其传真或电子邮件后即与对方签订经销合同,支付定金或保证金,而厂家在收款后不按照预先的约定发货或履约。

  2经销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经销风险的原因,客观地说是由厂、商两方造成的。厂家在区域经销市场中往往掌握重要话语权,而商家只关心差价和扣点等直接利益回报,价格保护以及市场秩序等其他条款内容很少顾及。经销商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地位,研究自己的利益保护问题。

  2.1经销体制方面的原因

  在寻找区域经销时,大多数厂家在最初往往会采取多家经销的方式以形成庞大的销售网络。一旦产品稳定地占据市场后,厂家就逐步地收回对本区域的控制权,最有效地方法是采取总经销下设分经销的方法。对经销商而言,成为某一品牌的区域总经销是最大的愿望,这样就可以掌握和控制该区域的整体销售,可以获得更多的销售回报。商家总是努力地显示自己的销售才能,争取早日升级,成为总经销。而厂家在这个问题上有绝对的决定权,有如“众星拱月”。经销商的利益受到侵害也就不足为怪了。。2厂家方面的原因

  经销合同是约束双方的法律性文件。厂家为了不受合同或合同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含糊其词,或根本不签订合同。等到要兑现利益时,厂家又反过来利用合同进行推托。临时的促销活动也完全由厂家决定是否让经销商参与,而经销商也无法提出异议,因为合同中没有相应条款或订立不明确。

  经销合同大多是厂家派业务员和商家签订,高层主管很少过问,这本身说明了厂家对经销合同的不重视。经销合同上年度销售任务和扣点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而厂家的财务部门对这两方面都有相当的经验,到年终核算的时候直接按照自己的常规做法给予结算和返还。

  2.3经销商防范措施少,缺乏警惕性

  中小型商家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许多消费品区域的经销合同往往年年套用一个老的格式,合同内容没有什么大的变化。许多经销商认为签订合同是流于形式,没有必要。就年度销售任务和年终扣点问题而言,经销商往往按照厂家的要求去做。认为没有必要年复一年加以限制和规定。其他的诸如促销政策和价格保护方面的问题,经销商认为要根据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提前确定下来那也不现实也没必要。另外许多经销商认为双方合作几年时间了没出现什么问题,就盲目相信本年度肯定也不会有问题,忽略合同的时效性。

  3经销合同风险的防范

  3.1树立合同意识

  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市场经济不相信君子之言。经销过程中,为了防止意外的发生必须要树立合同意识,只有订立了明确的书面合同,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也才能保证发生纠纷时不至于不能举证。商家一方面需要提高业务人员法律素质,另一方面聘请有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律师做法律顾问也是当务之急。

  3.2签订经销合同需要把握几个问题

  (1)签约前的工作。商家首先需要了解厂家的基本情况如签约目的、经营资格、资信及履约情况等。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的身份证明。要杜绝凭关系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

  (2)经销合同签订需要坚持几个原则。一是对一切合同条款持怀疑态度,要逐条分析直到没有疑问为止。二是商家应尽量与正规的大企业合作,避免与弱势品牌合作。三是对临时签订的合同要加盖法人公章后才确切受到法律保护。四是对于销售任务大的经销合同可以分几次履行,这比一次全部成交的风险小。五是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如交货方式、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划成对等的几个“子合同”,分步骤、有计划地履行,一旦对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履约,即可及时终止或变更合同。

  (3)经销合同形式与内容要规范。首先,合同内容要明确化、具体化。如“销售不畅”的具体界定、退货的规定等。二是避免口头承诺,以书面合同条款为准。对于厂家的口头承诺商家要紧抓时机,写成“正式的文字”。三是充分理解分析经销合同中各项内容,避免厂家制定的不公平格式合同。

  3.3风险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风险的发生往往会使经销商的利益受到损害,商家应该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①补签合同。如果发现商家未能实现口头承诺,则应即时补签合同;②与厂家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或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厂家往往予以拒绝;③不予履行经销合同。适用于商家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④中止履行经销合同。适用于商家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合同完毕的情况;⑤请求有关部门确认经销合同无效。合同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无效。如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⑥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在发现厂家隐匿财产不能履行或潜逃,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报案,积极提供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挽回因经销合同欺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经销商合同十篇篇6

  糖酒会后,招商合同签订完毕的厂商,如何更深一步地做跟进工作?怎样让招商后的工作更加细化执行?厂商应该如何携手达成双赢?……这一系列的问题还有待厂商去认真面对,系统化解决!

  招商合同的签订虽是招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在合同签订以后,厂家的后续跟进工作更是重中之重。在厂方跟进的过程中,除了有审慎、细致的态度外,最重要的还是要创建新型的销售模式。营销专家崔自三先生针对市场现状提出了五条建议:

  立足人文关怀,提高履约率

  好的招商合同不会是“霸王条款”,而是一份有助于厂商合作与发展能充分体现出人文关怀的文本。这样,招商合同签订完毕后,除了对经销商的信誉、口碑等资质进行审查外,对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厂家要更多地表现出人文关怀,在经销区域、销售目标、经销品项、保证金数额、打款期限等很多方面,要站在商家的角度考虑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力所能及的指导和帮助,促使经销商在签订合同后尽快提高履约率。

  实施攻心战术,解除后顾之忧

  合同签订后,在跟进的过程中,要善于根据人的心理特点,实施”攻心”战术。针对客户最为关心的打款、发货、政策、区域保护等问题,要给予合理而确定的答复,解除客户的后顾之忧,并设身处地地为客户打算,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让客户能切身感受到厂家的诚意。

  对于那些还犹豫不决、“四平八稳”的客户,则要有耐心,不急不躁,掌握好火候,该冷却的要冷却,一旦发现机会,再相时而动,千万不可急于求成,否则,就有可能被经销商反控,以至陷入被动及进退两难的境地。

  跟商家灌输”荣辱与共”的观念

  市场是经销商的市场,但更是厂家的市场,因此,招商过来的客户要能与厂家“同甘苦,共患难”,高度体现”厂商一家”。厂商只有“心心相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双赢的局面才能形成。

  经销商开始运作后,作为厂家还要结合当地市场,协同经销商做出一个切合实际的市场操作方案。市场操作方案要具体、可行,要明确厂商之间的责权利,要对经销商的营销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从而为市场的良性运作开个好头。

  建立商家详细档案资料

  厂家在招商结束后,要通过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全方位、多角度对经销商进行资质、信誉、资金、网络、人力等方面详细了解和调查,只有充分掌握了经销商资料,产品才能更好地切入市场,才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市场。

  创新模式,厂商双赢

  招商合同签订、履行以后,厂家要对新加盟的经销商进行相关培训。厂家要结合整体营销规划及市场未来发展状况,对包括经销商的思想与运作模式在内的很多方面进行系列灌输和指导,以保持与公司”高度统一”、“步调一致”。其核心内容就是”创新”。

  “产品创新,引领时尚”。现在的市场,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因此,招商加盟的新客户,面对新的市场,如果再跟着别人后面跑,其到头来,只能是亦步亦趋,缺少发展后劲。而要有所突破,就必须先在产品上下功夫,通过产品创新的形式,虽然道路多艰,但也充满希望,并且一旦做开,”钱”景广阔。不过,关键还要给产品增加最大化的附加值,给产品一个恰当的支点,也即卖点,从而引领时代潮流。

  “策略创新,曲径通幽”。价格战是当前厂家惯用的手段,但价格战是把”双刃剑”,使用不好,既伤别人,也伤自己。因此,作为招商合作的厂商双方都要尽力避免与竞争对手“狭路相逢”,而要另辟蹊径,曲径通幽。而策略创新便成为新的亮点。

  策略创新,就是通过新的”操盘”手法,走不与竞争对手相同的道路,也就是差异化的策略。“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从而达到”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境界。

  “模式创新,实现双赢”。市场角逐的白热化,使厂商双方面临一个新的课题,那就是通过什么样的合作方式,来实现双赢的大结局。其实,不论是决胜终端也好,还是开辟高端渠道也罢,都是摸索新的通路模式,现在流行的区域买断、OEM模式,或是贴牌加工,也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有益尝试。但不论何种模式,要想实现双赢,就必须模式创新,敢于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想别人所不敢想,走别人所不敢走,惟有如此,厂商双方才能实现”双赢”,市场才能长治久安,也才能生机蓬勃、后劲十足。

  二、合作初期需要把握好的关键步骤

  合作初期是指合同签订后的头1~2个月。

  在这一阶段,厂商如果能够做好以下步骤,将是双方合作的良好开端。

  (一)厂家的关键动作

  1.迅速与经销商沟通更为具体详细的销售政策,并能够明确其准确性和法律严肃性。

  在糖酒会上,由于接触时间较短,很难将所有的销售政策全部说清楚,经销商也很难把每家酒厂的政策记得准确,所以,事后地及时说明,是再次让经销商明确销售政策的关键。

  2.迅速拿出经销商所在市场的详细启动计划。

  有的厂家在与经销商初次说明时,拿出的是一个通用的市场营销计划。但经销商需要的是自己所在市场的更为具体的市场启动推广计划。所以,制定更为具体的区域市场启动计划是厂家赢得经销商的关键步骤。当然,拿出好的市场计划,必须建立在对经销商辖区的区域市场十分了解的基础之上。目前,能够做到对各个区域市场了解的白酒厂家十分稀少,原因在于做全国营销的白酒厂家本来就很少,而大多数厂家基本上是在根据地省份生存,只对本地市场有所了解。由于不了解地方经销商所在市场状况,制定的市场启动计划往往不切合实际,市场启动失败在所难免。这也是很多厂商在合作初期阶段就告败的一个根本原因。

  3.及时明确提货计划,跟催经销商打款提货。

  4.及时启动市场,并且启动执行要保证成功率。

  每年都有很多白酒品种上市启动,但成功率极低。有很多厂家一个市场投入甚至超过千万元,但最终还以失败收场,这其实是启动时机和执行中出的问题。

  市场启动时机有两个因素要考虑。一是旺季因素;二是竞争因素。白酒的市场启动最佳时机是在旺季到来之前的2个月内。竞争因素主要是考虑同时期竞争产品的启动动作。

  对于市场启动的执行,需要把握好几个关键环节。一是广告媒体投放要遵照计划,同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保证市场营销的需要。二是地面动作要与广告促销动作协调一致。零售终端的铺货要有计划,并由执行人员负责监督铺货执行,要做详细记录,并上报指挥。三是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环节。进入酒店渠道需要进店促销人员,招聘、选拔、培训、编队、上岗、操作、调整、提升等步骤需要环环相扣。有些厂家因为时间短,任务急,在个别环节省略,往往最后常常出现店促人员掉链子现象,给市场启动带来严重后果。四是上市追踪工作环节。常说的启动计划的调整,其依据就是来自白酒上市后的追踪动作记录。新品上市追踪是在产品上市同期展开的一系列调查追踪工作。一般白酒新品上市追踪,由产品经理人负责,从销量、铺货、生动化、价格、消费者、竞争者和其他因素等7个方面展开,持续追踪约6个月

  (二)经销商的关键动作

  1.及时明确厂家制定的销售政策。有经销商常常认为厂家的宣传册上的政策就是全部内容。其实,仔细阅读文字,就能发现,很多章节字句表达得不清晰,需要与厂家继续问询。同时,有些条款执行是否是有条件的,自己是否符合都要明确下来,最好能够让厂家有文字性的正式文件,以保证双方的利益。

  2.追问厂家是否有详细启动计划。经销商的跟催,一方面可以督促厂家重视自己,并开始执行启动市场的一系列工作。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降低自己的市场风险,让厂家多做启动前的准备。如果厂家迟迟拿不出详细计划,要么是厂家真的没有营销能力,要么是厂家没有打算给实际的市场支持,经销商可以考虑合作终止问题。

  3.及时打款进货。

  进货数量是需要考虑的关键。一方面是厂家的建议进货量,一方面是自己的资金运作。经销商可以从厂家提供的铺市建议中计算一个合理有据的提货量。其中的计算依据有零售终端数量、销售周期、促销活动销售预估、销售时间周期等。

  4.配合厂家计划进行铺货。

  5.协助厂家招聘相关人员。

  三、合作中期需要把握好的关键步骤

  合作中期是指合同签订后头一年的3~10个月。

  在这一阶段,厂商如果能够做好以下步骤,将是双方合作的继续。

  1.委派优秀的销售人员,系统的经销商管理。

  很多时候,经销商与厂家配合的好坏与具体管理该经销商的厂家销售人员有直接的关系。优秀的销售人员能够在执行厂家营销动作的同时,更多的给予经销商销售厂家产品的具体指导、协助和支持。而不是与经销商进行博弈、周旋,单纯地让经销商产生销量,好拿到个人的奖金。

  2.推行系统的经销商管理。 经销商管理需要从销售任务、帐款管理、库存管理、终端生动化、培训管理、投诉管理、订单和发货等信息管理、合同管理、业务拜访等多处环节入手。

  3.让经销商感到有利可图。

  有些厂家的白酒品种,在上市初期由于零售价格稳定,还有一些利润可赚。然而随着产品的成熟,批发价格很快下滑,经销商利润骤减,经销商随之产生抱怨和怀疑。此刻,应该根据市场具体状况,结合上市产品的中长期策略,灵活考虑通过促销等方式对经销商给予一定的补偿,在保证经销商利润的同时,还能够保持产品在渠道中的竞争优势。

  4.确保自己及时发货给经销商。特别是旺季期间,保证优先供货,不断货。 上市期间断货可以断送一个新产品。而旺季厂家容易出现供货不及时,导致断货现象。所以,经销商往往担心厂家在旺季供货出问题。因此,厂家在旺季到来之前,加强召开产销协调会议,遵循以市场营销需要为先导原则,由产品经理人提出为期三个月甚至是六个月的生产订单计划,以便及早控制产品供应出现问题。

  5.避免经常性压货。

  目前决大多数的白酒厂家普遍存在压货现象,经销商出现暴仓现象也屡见不鲜。实际上,这种短期行为不断地出现,会给酒厂的中后期营销不断增添困难和阻力,造成渠道张力减弱,渠道的协调反映速度大大降低,严重的还能导致渠道瘫痪。

  压货的主要目的还是销量不满意,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如果是厂家营销原因造成市场本身走货缓慢,经销商出货乏力,则应该检讨厂家在市场推动中是否存在错误和不足;如果是经销商在网点铺货、终端店促、品项组合、价格控制等方面的因素造成市场混乱,销售意愿降低,不进货等,则应该追究经销商的责任,并调整计划。另一方面,也应注意一线销售人员的短期行为,冲销量拿奖金的心理需要厂家进行有效地管控。

  6.提供经销商最为需要的培训,提升一线营销人员战斗力,提高终端销售效率。

  7.及时处理经销商的投诉、消费者投诉,快速解决问题,以免让经销商感觉到厂家的软弱和低水平管理状况,最终对厂家失去信心。

  1.合理安排资金需求计划,能够按厂家的销售任务规划,按时打款进货。

  2.进行库存管理,如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杜绝积压品出现。加速货流周转,保持良性库存,即不出现断货,也能够承受厂家临时性冲量压货的存货压力。

  3.严格执行厂家的价格政策。特别是在竞争最为激烈的时候,不能因为要增加出货而私自降价。要知道价格一旦下来,就很难继续稳定。而经销商是渠道价格稳定的最关键环节,保持价格稳定对厂家有利,对自己更有利。同时,应该起到市场价格维护者的作用。主动与厂家连手,打击价格混乱现象。

  4.理解厂家的竞争动作,并积极配合。 厂家进行市场促销活动的一个目的就是打击限制竞争产品。此时,经销商应该明确了解厂家的行动计划,积极配合。

  5.给自己经营相同产品一个理由。

  厂家有时会限制经销商不要做相同的竞品,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从市场经营的角度,确实有利于自己的业务增长,经营两种相同的白酒品种,应该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而且是能够说服厂家的客观的理由。如渠道不同、品牌定位人群不同等。

  6.进行人力管理,提升自身的营销和综合管理能力。 要能够在销售额增长、企业实力增长的同时,考虑自身的营销能力是否也在同步增长。

  7.分担厂家售后服务工作。

  四、合作头一年的尾期需要把握好的关键步骤

  合作尾期是指合同签订后头一年的11~12个月。

  在这一阶段,厂商如果能够做好以下步骤,将是双方能够在下一年继续合作的关键。

  1.严格执行年度中期的促销活动奖励。 厂家在中期多次操作的促销活动,都是经销商先出人力物力进行配合,活动结束后再核算销量,进行奖励兑现。因此,厂家应该严格内部管理,执行兑现,防止出现奖励旁流。

  2.严格执行年终完成销售任务的返利。 厂家年终不兑现返利是经销商们较为担心的一个问题。作为厂家,如果从长期战略的角度考虑区域市场的生存与经营,则必须与经销商进行紧密合作,给予兑现年终返利则是一项必须执行的动作。

  3.总结数据,合理制定未来年度的销售任务。

  4.厂家必须要树立一个资源观念,即把经销商看成是一个市场,一个外部环境的稀缺资源。如何使其效益最大化是厂家应该努力的方向。

  1.与厂家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一个白酒产品的营销过程中,市场中的厂家、经销商、终端、产品、推广等因素是永恒不变的。一个白酒产品要想营销成功,都离不开其中的任何因素。 所以,厂商合作是市场的需要。经销商应该结合自己的区域市场特征,从市场结构角度出发,考虑选择几家能够长期稳定合作的供应厂家。

经销商合同十篇篇7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20*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经销商合同十篇篇8

  销售政策是一项销售措施。折扣、返利、补偿、津贴、优惠、奖励……这些日常销售活动中,经销商与厂家谈的最多的字眼,争论最多的问题,就是常说的销售政策的一个方面。销售政策是一项引导性、激励性销售措施。它的目的就是促进销售,给销售带来保障和轻松。所谓保障,就是通过给出一定的条件来激励、约束经销商与销售人员的行为,为完成销售目标服务;所谓轻松,就是“胡萝卜大棒政策”中的“胡萝卜”充分发挥吸引力,促使客户与销售人员产生内驱力,自动的去完成销售目标,从而给销售带来一些便利与轻松。由此可见,销售政策是销售活动中至关重要的策略与措施,甚至可以说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措施。销售政策包括对内的《销售人员的激励政策》和对外的《经销商激励政策》(现在都称经销商为联销体)。以下重点介绍经销商激励政策。经销商激励政策分为一级商销售政策和二级商销售政策(联销体乙方和联销体丙方销售政策)。一份完整的销售政策主要包括结算、折扣、市场管理、新产品销售奖励和特殊激励(评优)五部分。一、结算结算主要包括:现款现货、赊欠、铺底、承兑汇票期限等。在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性作用,给货物和货款带来保障,给货款结算带来便利。(1)在结算条款中要引导经销商实行现款现货,同时辅以折扣支持这一措施,会收到显著效果。很多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很头痛,很多销售代表在回款指标完成率方面表现不如人意,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充分发挥销售政策的引导性作用。我曾参与与目睹几家公司制定销售政策,在条款中明确规定现款现货,否则没有折扣。通过宣导与沟通,在短短一年之内98%以上实现了现款现货,给销售带来很大的保障与轻松。销售人员不再将主要精力花在追收货款上,而将主要精力花在市场开发与客户管理上面。(2)在赊欠与铺底要明确规定授权的范围与期限标准,否则将造成应收帐款偏大。二、折扣折扣也就是厂家给予经销商的销售返利、销售奖赏,是经销商应得的额外劳务费用。从营销渠道的功能而言,所有的职能都应由生产商承担,若将其中一项或多项职能分给其它成员(如:经销商),就得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经销商承担相应的职能,赚取劳务费用。严格讲,经销商经营产品靠价差来获取利润,不需要额外的折扣。但是生产厂家充分利用政策的激励性,来引导、激励经销商多销售自己的产品。以前的折扣政策只有一项,就是按经销商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净销售额的x%作为奖赏。分为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通常是货物)。每一年兑现一次。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竞争的加剧,厂家对经销商的期望提高了,对经销商的要求也随之增加,这些要求怎样才能在市场中得到实施与落实?厂家只有拿出更多的折扣。现在的折扣已经分成许多单项折扣,如:现款折扣;专营折扣;销售增长折扣;市场秩序折扣;……1、现款折扣是对结算的保障,按净销售额的x%作为标准。在一家公司,这种折扣对所有客户是一样的,是双方合作的基本条件。2、销售增长折扣是市场竞争加剧,商品供过于求局面下,每个企业为了得到更多的市场份额而产生的一现折扣。一般都是销售增长y%,按净销售额的x%给予返利。市场消费量这个“蛋糕”的扩大速度是有限的,市场供应量的增长速度是高速的,因为每个厂家都在想:市场消费量那么大,只要我们多销售、多生产,我们获得的市场份额就大一些,竞争力就强一些,赚钱回更多一些。这样市场供给量增加,暂时出现供过于求,只有从销售上找出路。生产商将销量压力转嫁给销售中心,销售中心将压力分解给每个办事处、每个经销商。凭空怎么要求经销商销量增加,就运用销售增长折扣来激励经销商努力销售,共同完成销售目标。所以销售中心会根据每个经销商销售情况、市场情况、目标压力,制定每个经销商的销售增长目标以及返利额度。通常返利的x%是确定的,每个经销商的增长y%是不一样的,至少分为几个档次。3、专营折扣《市场营销》中介绍市场防御策略有一条是渠道封锁,封锁方法之一就是签定排它性协议,具体就是专营。市场操作中,有许多经销商不愿意专营,理由很简单:风险大,销售受影响,可提供给自己客户选择的产品有限。厂家怎么办?给出专营折扣。专营,就享受该折扣;不专营,就不享受该折扣。同时专营折扣也为培养经销商的忠诚度有很大帮助。4、市场秩序折扣市场秩序是现在所有厂家、商家头痛的事情。市场上经常出现倒货、窜货,低价倾销,价格倒挂的事情,厂家查经常查不出结果。市场价格混乱,货物流通不正常,是销售的一大忌。商家的特点是:只要有一家的货物开始低价销售,马上所有经销商都会低价销售。将问题抛给厂家,不解决,他们利润下降,丧失继续进货销售的信心。商家是以利润为中心的,只有保证价格稳定和合理的价差,经销商才有利可图,厂商合作才会持久!所以专门为此设了一项折扣来引导经销商共同遵守、维护市场秩序。有的是具体数目,有的是净销售额的百分比。遵守就有,违规就没有。三、市场管理销售政策中市场管理主要是市场秩序管理,包括价格稳定管理和市场秩序管理措施。价格稳定管理是保证产品市场价格稳定,并有合理的价差。通常厂家要对畅销品种、销量大的品种,规定一级商、二级商的出货价底价(批出去的价格),经销商不得低于规定的底价销售产品,否则查实按市场管理措施处罚。规定出价的好处,一是保证经销商获得合理价差,对经营产品有信心,也愿意投入人力、物力开发市场销售产品;二是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货物正常流通,整个市场的稳定发展。市场秩序管理措施通常包括:罚款、提价、限量供应、销售支持、取消经销资格、终止解除合同等。有的公司对倒货进行罚款、扣折扣;有的公司对低价倾销的品种提价;有的公司对窜货的品种限量供应;有的公司对违规的经销商取消几个月或全年的销售支持,如:促销支持、广告支持、人员支持等。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共同建立、遵守、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有利于货物销售,大家共赚钱!四、新产品销售奖励注重产品开发与产品组合的公司,经常会推出新产品,多给经销商提供一些赚钱的机会,多给市场提供一些“武器”。但经销商认识不一样,有的愿意销售新产品,认为赚钱多;有的不愿意销售新产品,认为销量小、有风险,卖力不讨好。这个矛盾怎么解决?激励!让经销商见利眼开,就可以借经销商之力稀少新产品了。新产品有销售奖励后,毛利水平通常是畅销产品、大众化产品毛利的3—5倍。这样在新产品的推广过程中,经销商、推销员都会大力支持,人市速度会加快,销量会增加。五、特殊激励(评优)这是一直流行的一种激励方法。前几年兴“新马泰游”、“欧洲游”,近来兴“这培训、那讲坐”。以前叫“销售冠军奖”,以销量或销售额的大小评出;现在叫“优秀经销商(金牌客户)”,以多个考核因素综合评出,如:销量、回款、增长、开发、信息交流、市场秩序、新产品销售等。每年或几年评选一次,选中的经销商不仅可以获得额外的补贴,还有一种成就感。通过这种活动,厂家树典型,共学习,对经销商的凝聚力增强了。实际销售中,销售政策的表现形式是合同。提到合同,大家都知道:今天你干什么事,好象都要先谈判再签合同最后才办事。合同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必须接触的一个法律文本。合同纠纷是商业活动中,纠纷、调节最多的一种案件。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合同在经济交往中越来越规范、标准、完整。一份完整的销售合同,通常包括:合同主要条款、合同附件、客户资料卡、委托书几个部分。1、合同主要条款现在90%的厂家采用的是标准合同,上面需要填写的部分比较少。主要是供方、需方,签定地点、日期,交易品种、数量、单价、总交易额,质量标准,供货要求,一些其它需注意事项。标准合同,也就是所有客户签的基本一样,都是一些共性到约定,没有个性的约定。2、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就合同主要条款需要补充的事情的约定,一样具有法律效应。一般包括:销售区域界定,结算,销售目标,市场秩序管理规定,折扣约定,以及双方在业务交往中需要约定的一些事项。3、客户资料卡4、委托书委托书是在我国近几年销售交往中完善合同的一部分,是一些公司容易忽视的地方,也是发生纠纷的地方。它主要就业务交往中收货人、付款人、业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与商家法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说明,法人委托哪些人与厂家进行业务交往,发生的债务、债权等由法人或商家企业、公司承担。这样才使双方的交易完整、公平、合法化。制定销售政策需考虑的几个因素:1、公司的目标、战略、策略是销售政策的方向。公司每年有总的战略目标,有工作重点项目,销售政策应遵照公司目标,来引导、激励经销商、销售人员紧紧围绕目标奋斗!如:公司今年的重点是推广*产品,那么销售政策就应向*产品倾斜,利用政策将公司资源调整到*产品上来。公司今年的重点是守市场,销售政策就应该侧重市场防御与市场稳定,要重点支持成熟市场、主要客户等。2、细化、合理是销售政策激励作用的指示灯。市场发展存在不均衡,产品销售存在生命周期不同,所以不能用一个指标来约束全国的经销商。要对区域进行划分、经销商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政策要合理,不能只管大客户、重点客户,不管小客户等。同时合理的政策也有利于价格稳定。3、完整、完善是销售政策质量的体现。一份销售政策包括很多方面,有许多条款与措施,相互之间又有一定的关联性,所以销售政策要完整、完善,不能出现什么漏洞,不能产生歧义。4、销售目标的实现和经销商、员工对公司忠诚度的提高是销售政策真正目的。制定政策的标本目的是目标的实现,目标实现情况是检验政策作用的唯一标准。同时培养忠诚度、美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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