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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书,疾病证明书(2)
锡山(今江苏无锡)高秉钧(1755年-1827年)《外科心得集》[13]一部外科临证心得著作,书中对外科病症的病因病机及辨治用药明显受到温病学术的影响,阐发外科学新思想和新特色,确立了“按部求因”的辨证方法,提出了“毒入五脏”的主要证候及治疗方法,创中医外科“三陷变局”学说,提出“疡科四绝症”,治疗上博采众方,灵活多变,成为“心得派”掌门人。吴县王维德(1669年-1749年)《外科证治全生集》[14]是在继承《黄帝内经》等学术思想基础上,结合作者多年的临证经验编纂而成,提出了外科病症可分阴阳两类辨证施治的学术思想,尤其重视阴疽的辨证和治疗,极大地丰富了中医外科学的内容,为中医外科三大派别之一“全生派”的代表。江苏中医外科发展到明清时期已趋成熟,形成了不同的中医外科流派,在治疗方法上由重视外科手术和手法的应用,到外科内治理论,认识上已相当全面,特别是三大流派的形成,极大地促进了中医外科的发展。
民国至今
疾病证明书篇2
【关键词】 温毒;瘟疫;温病
“温毒”一词属温病学的基本概念,《温病学大辞典》把温毒归为中医病名,定义为“温病之一,因外感温热时毒而致的急性感染性疾病,临床多见高热、头痛、头面肿痛、咽喉肿痛、斑疹等,并呈急性流行性”[1]。笔者认为,温毒既是病名概念,也是温病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对温毒的概念进行深入分析。
1 温病病名说
“温毒”一词最早见于王叔和《伤寒序例》,文云:“阳脉洪数,阴脉实大者,更感温湿,变为温毒,温毒为病最重也。”最早把“温毒”作为温病病名的是清代吴鞠通,他在《温病条辨·上焦篇》中把大头瘟、蛤蟆瘟等作为温毒。温毒作为病名概念几乎没有争议,但其具体内涵历代医家认识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温病中的伏邪病
《治疫全书·附坏症考》云:“又伤寒病,邪未退……或再感湿热,变为温毒。”《温毒病论》云:“伏温与时热交并,表里俱热,温毒为病最重也。”《重订广温热论·温热总论》曰:“温热,伏气病也……若兼秽毒者,曰温毒,其证有二:一为风温时毒,一为湿温时毒,此以兼证别其病名也。”《(加批)时病论·冬伤于寒大意》云:“温毒者,由于冬受乖戾之气,至春夏之交,更感温热,伏毒自内而发。”这些观点均认为温毒是冬季感受寒邪,未即发病,邪气伏而未发,过时复感温热之邪而发的一类疾病。可见,温毒作为疾病,其发生要有“伏邪”在先,“新感”在后,是新感引动伏邪所致毒热炽盛的一类疾病的概称。
1.2 温病中以局部肿痛为特征的疾病
《温病条辨·上焦篇》叙述了温毒肿毒特征及其证治,文云:“温毒咽痛喉肿,耳前耳后肿,颊肿,面正赤,或咽不痛,但外肿,甚者耳聋,俗名大头瘟、蛤蟆瘟。”诸多医家把温毒作为温病中头面肿毒类疾病,如大头瘟、蛤蟆瘟、发颐等疾病的代称,甚至把其他温病出现局部的肿痛、溃烂等表现,也称之为温毒。可见,温毒是由温热毒邪引起的以局部肿痛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
1.3 温病中有发斑表现的疾病
《肘后方》载有温毒发斑病名,临床特点是肌肤发出斑疹。《治疫全书·温毒主治》谓:“温毒为病最重,温毒必发斑。”《伤寒类证活人书·第六卷》云:“初春,病人肌肉发斑,瘾疹如锦纹而咳,心闷,但呕清汁。此名温毒也。”《伤寒蕴要全书》曰:“冬有非节之暖,名曰冬温,此即时行之气也。若发斑者,又曰温毒,而亦时气发斑也。”《感症宝筏·伤寒变证》云:“疫邪火毒,酿成斑疹,热毒蕴伏阳明,三焦俱病,是名温毒发斑。”这些医家把疾病“温毒发斑”简称为“温毒”,认为温毒是由“温热时毒”引起肌肤斑疹为主症的一类疾病。
1.4 瘟疫别名
《温热暑疫全书·温病方论》云:“春至病温之人,更遇时热为未至,而至之异气变为温毒。”此处“异气”为疫疠之气。《重订广温热论·论温热兼证疗法》云:“其六兼毒。病名温毒,一名热毒,通称时毒。”《温病合编·温毒大纲》云:“温毒,即温疫之秽浊最重者也。中物物死,中人人伤。”《伤寒瘟疫条辨·阳证似阴》云:“乾隆甲戌、乙亥(公元1754-1755年),吾邑连间数年温毒盛行。”考《中国古代疾病流行年表》,乾隆二十年至二十三年(公元1755-1758年)确有瘟疫流行[2]。《温毒病论》云:“温毒感天地之厉气,无岁不有,但有轻重耳。”并指出厉气感入不同经的表现并不相同,提出治法“以逐解为功,不可以清热为能”。说明“温毒”为瘟疫的别名。
2 温病病因说
温毒作为病因而言,是指其具有温热性质,以局部有肿毒、斑疹特征的一类外感热病的病因,即温热毒邪,属“疠气”范畴。温毒致病可散在发生,也可形成瘟疫流行,其致病特点如下。
2.1 性火热之甚
《温证指归·治温毒当于痘疹同参》云:“温毒者天地疵厉之火也。”《时病论·卷一·冬伤于寒春必病温大意》云:“温热成毒,毒即火邪也。”故温毒致病特点不仅有“火热”之象,更有“毒”象,临床多以红肿热痛甚至斑疹、溃烂为主。
2.2 病势迅猛
《温病合编·温毒大纲》云:“中物物死,中人人伤。”《温证指归·治温毒当于痘疹同参》云:“温毒有质皆伤,如枣得雾即枯,蟹得雾即死,人中之无论老幼强弱,一触即病……温毒燎原,势属燃眉。”这里不仅指出温毒之病邪其致病速度迅猛,同时也指出了温毒的传染性和严重危害。
2.3 无所不至
《诸病源候论·温病诸候》载温毒可内攻脏腑,外窜经络、肌肤、腠理,“其候多端”。《温证指归·诸方》云:“温毒流注无所不至,上干则头痛面肿,注于皮肤则斑疹疮疡,壅于肠胃则毒利脓血,伤于阳明则腮脸肿痛,结于太阴则腹满呕吐,结于少阴则喉痹咽痛,结于厥阴则舌卷囊缩。”诸多医家均认识到,温毒病邪在人体内具有走窜性,上下内外无其不到之处。
3 温病病机说
温病学中毒邪具体又有风毒、热毒、火毒、湿毒、燥毒等不同,这表明了毒所具有的证候属性,即毒与外邪相合,产生具有其外邪特征的病证。如称“风毒”者有“风”特征、“热毒”者有“热”特征,那么,称“温毒”者,则具有“温”的特征。这里的“温”就应该是时气之邪。温毒是毒邪结合时气之邪与机体相互作用的整体反应结果,而非特指某个单一、具体的致病因素,其证候与体内脏腑阴阳气血盛衰有密切联系。
3.1 伏邪蕴生温毒
《伤寒类证活人书·第六卷》云:“又有冬月温暖,人感乖戾之气,冬未即病,至春或被积寒所折,毒气不得泄,至天气暄热,温毒始发。”《温证羊毛论·伏邪穷源论》云:“气胜者和,气不胜者病。其伏藏之邪,温毒也。”《诸病源候论·温病诸候》云:“有冬月天时温暖,人感其气,未即发病,至春又被积寒所折,毒气不得发泄,至夏遇热,温毒始发者。”可见,外界不正之气与人体的机能失常相互作用能引起温毒,即非时温热之气伏藏久积蕴生温毒。
3.2 久病酿生温毒
温毒的产生除病邪从外界侵入人体,还可由脏腑功能紊乱、阴阳气血失调、病理代谢产物蓄积酿结而生,如《温热朗照·论春温大意并辨叔和四变之妄》云:“久病不解,其热邪炽盛,是为温毒。”可见,温毒是由热病日久,脏腑功能紊乱,热邪久郁不解而酿生。
3.3 温病感毒合生温毒
《伤寒合编·外感篇》云:“由病温更遇时毒,从口鼻触入,名曰温毒……温毒由病温病,更感触时毒。”《温病条辨·上焦篇》云:“温毒者,诸温夹毒,秽浊太甚也。”可见,先感温病未解,脏腑功能失调,复遇温疫时毒,二者合而化生温毒。此外,《时病论·冬伤于寒春必病温大意》有“温毒者……又有风湿、温病、冬温,误用辛燥之剂,以火济火,亦能成是病”,即温毒是温病误用热药,两火相生火毒之甚则成温毒。
综上可见,温毒的形成是由外界不正之气与人体脏腑机能失常或单独作用或相互作用而产生,温毒是一类病机的总称。
4 温毒病证说
《治疫全书·附坏证考》云:“一曰温毒。凡伤寒、瘟疫,并各种温病,初感外邪未得解散,留滞经络、肌肉、脏腑,杳无出路,常于颈项、胸胁、腰膝胯胫中,忽然掀肿,或小如李实,或大而覆杯,坚硬红晕,痛如锥刺,畏寒作热,胸闷头昏。”认为温毒是发生在伤寒、温病之中的一种特殊病证。温毒是病证概念的观点,对温病临床治疗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因其为“初感外邪未得解散”,但见相关表现,皆可以解散为法。
5 结语
通过对历代医家温毒概念阐释的总结与分析,可以认识到,温毒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温毒可以作为病名、病因、病机、病证概念独立存在,也可以在独立存在的同时相互联系。对温毒概念的全面理解,有利于更好地研究古医籍中的瘟疫类疾病,并为现代疫病的诊疗提供思路。
【参考文献】
疾病证明书篇3
皱纹和斑点,表明对应脏腑、器官功能失调
面部小疙瘩,表明所对应部位病菌侵入血液
眼睛黑圈,表明肾脏、卵巢或膀胱有问题
虹膜黄染,表明肝脏有毛病
面部望诊定位诊法始见于中医典籍《灵枢・五色》篇,这一诊法是指颜面各部位分属不同脏腑,与望色诊法相结合,可进一步了解病情,有助于临床对疾病的定位和定性。
中医分区望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鼻头色青,多为腹中痛;两颧潮红娇嫩,多为阴虚火旺的虚热证;颧与颜黑为肾病;眼圈周围发黑,往往是肾虚有水饮或带下病;肾病额见黑色为逆证;口唇黧黑多为肾绝。
国外还有学者证实,面部确实像人体内脏的一面镜子。如在颏明显部位的雀斑,意味着足寒、夜尿症;在眉的雀斑表明肢体疲倦,或为疼痛的体征,或这些部位被扭伤;在眉的压痛点提示上肢或肩部疼痛等。
根据日本医家的观点,眉以上的部位叫上亭,与脑的疾病有关;眉以下至鼻下沿叫中亭,与呼吸系统的疾病有关;鼻以下的部位叫下亭,与消化系统的疾病有关。
面诊反射区与辨病
“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神,是指整个人体生命活动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神就是生命;狭义的神,是指人体的精神、意识和思维活动,可以认为就是精神。“望神”就是通过观察人体生命活动的整体表现来判断病情的方法。以观察目光、神情、气色、体态的变化为重点,其中尤以望眼神为重要。《素问》所说的“得神者昌,失神者亡”,就是说明望病人神的变化可以了解精气的盛衰,判断病情的轻重和预后。
神的衰旺,临床可分为“得神”“少神”“失神”“假神”四类,此外尚有单纯精神、意识、思维活动失常者,称为“神乱”。总的来说,神是以脏腑精气及其所化生的气血津液为物质基础的,同时也是脏腑精气的外在表现。脏腑精气充盛,则神旺有余,身体健康或病轻,抗病能力强,表现为“得神”;脏腑精气不足或衰弱,则神衰不足,体弱多病或病情较重,表现为“少神”“失神”,甚至“假神”,其中失神为少神的进一步发展,到了“假神”阶段,病多不治。可见,通过望神,可以了解脏腑精气的盛衰,疾病的轻重及其预后转归。
一般来说,病人面色晦暗,精神委靡,眼失光彩,神情不定,有的形容为“六神无主”,表示病情较重,急需医治。如病人原来病重语微、少言寡语,而有时却出现语言增多,音高,与其病情相比,出现异常,这种反常现象,不是好征兆,表明其预后不良。
望脸形辨病
脸形就是人的相貌。颜面丰满,气血明润,是健康长寿之貌。借助脸形的变化可以预测疾病。人的相貌可以分以下五种:
结核型此型人以脸细长,下巴瘦而窄,两眼瞳孔间距小为特征。这种人易受结核菌的侵袭,特别是呼吸型体型(特征是胸廓部突出,胸廓薄,脊柱细长,躯体呈倒梯形),同时具有结核型面容的人易患肺结核。
肾脏型此型人以脸长而窄,瞳孔间隔宽为特征。此型人易患肾炎。
溃疡型此型人的面容介于前两型之间,瞳孔间隔不宽不窄,只是眼窝下陷明显。此型又称内脏下垂型,是脾胃功能低下的象征,而且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溃疡)的发病率高。
贫血型此型人整个脸大而宽,脸下部更宽,下巴呈锐角,两瞳孔间隔异常宽,鼻根部和上唇之间距离短,面色发青或为苍白色,多数面色不好。
胆囊型此型人脸宽而圆,下巴稍圆,瞳孔间隔窄。当面色红润,红中带黑紫色倾向时,易患胆结石;面色苍白时,为肾脏系统有病的表现。
此外,面形的动态变化也可以帮助我们认识疾病。如睑、面、唇不时地颤动、抽动,在外感病高热时常提示有惊厥发生的可能;在内伤杂病中,多是血虚阴亏,经脉失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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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证明书篇4
一、具有门诊处方权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出具疾病证明书,不能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跨科室出具疾病证明书。
三、门诊医师在门诊病历上开出病假医嘱,输入诊间系统后,嘱患者去门诊便民服务中心打印病假单,手写无效。
四、病假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急诊不超过3天,门诊一般应控制在一周以内,最长不应超过一个月。
五、病假起止日指患者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得跨日、倒日或补开。用工作之便,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疾病证明书篇5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第九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4.如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 可转换权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且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 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但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借款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1)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注2)
三、脑中风;(注3)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注4)
五、癌症;(注5)
六、瘫痪;(注6)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注7)
八、严重烧伤;(注8)
九、暴发性肝炎;(注9)
十、主动脉手术。(注10)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14)。
注释:
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②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心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3.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状态。
②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③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④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5.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列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6.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8.严重烧伤指全身皮扶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之内。
9.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肝脏急剧缩小;
②肝细胞严重损坏;
③肝功能急剧退化;
④肝性脑病。
10.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辩别明暗、或仅能辩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1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疾病证明书篇6
【关键词】金匮要略 六经辨证法 杂病
《金匮要略》是我国传统医学中现存最早的一部论述诊治杂病方法的专著,书中记载的脏腑经络辨证也被目前的中医临床医学界认为是对杂病进行辨治的唯一方法,《金匮要略讲义》(第7版)前言中已经明确指出:《金匮要略》对中医学的主要贡献是“创立脏腑经络辨证法”,并将“其贯穿于全书的各篇,在具体的病证治疗上得到充分体现”[1]。本次研究对《金匮要略》运用六经辨证论治杂病的情况进行分析论述如下。
1 六经辨证在《金匮要略》中的应用情况
1.1 杂病
以痉病而言,是一种由于素体津液亏虚,复感外邪而导致出现的以颈项有强直感、牙关处于紧闭状态、口噤不开等为主要特征性表现的疾病。痉病在中医学理论中本属杂病的范畴,但由于该类疾病患者的症状表现不仅仅有因津液亏虚,筋脉失养所导致的筋脉拘挛、角弓反张、口噤不开症状,还同时存在由于风寒袭表而导致出现的发热、恶寒、无汗或有汗等症状,因此在中医学临床理论在研究后认为,对痉病进行治疗时不仅仅需要滋养阴液、舒缓筋脉,而且还应高对对表邪进行有效疏散,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此即《金匮要略・痉湿病脉证治第二》篇在对柔痉进行论述的过程中所说的:“太阳病,其证备,身体强,几几然,脉反沉迟,此为痉,栝蒌桂枝汤主之。”本条指出对柔痉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应该尽量选择栝蒌桂枝汤,主要原因是由于方中不仅仅有天花粉(瓜蒌根),可以达到滋养阴液,舒缓筋脉的治疗效果,又就有桂枝汤可以起到疏风解肌,疏散太阳之表邪的作用,全方药物联合应用能够共奏滋阴养液、疏风散邪的治疗效果,故可将该方用于对柔痉进行治疗的过程中[2]。
1.2 杂病兼夹外感病
以寒疝疾病为例,张仲景在研究后认为,导致寒疝发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阳虚寒盛而引起出现寒性腹痛症状,该病在中医学理论中同样也属于杂病的范畴。在《金匮要略・腹满寒疝宿食病脉证治第十》篇中对导致寒疝疾病发病的病机进行详细的论述:“腹痛,脉弦而紧,弦则卫气不行,即恶寒,紧则不欲食,邪正相搏,即为寒疝”。对原文进行仔细分析后可知,寒疝疾病是由于患者素体阳虚内寒,复因感受外寒而导致外寒与内寒相合,最终形成阳虚寒盛的阴寒腹痛疾病。此证如果没有表寒症状存在,则只药物实施温里散寒治疗即可,药用方剂可以选择大乌头煎;但如果患者表现为阴寒内盛,且外兼表寒,便会有表里俱寒之证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应用大乌头煎进行治疗无益,在治疗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温里散寒止痛,还需要解散存在于表的寒邪,故可以采用乌头桂枝汤,方中的桂枝汤主要具有解散表寒的治疗功效,乌头、蜂蜜可以起到温散里寒,俾里寒得温,表寒蠲散的治疗效果,双解表里而患者之证自除[3]。
2 六经辨证在《金匮要略》中应用的实际意义
2.1 进一步拓宽了六经辨证的临床应用范围
在中医学经典著作《金匮要略》中,六经辨证法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对杂病进行辨证施治的过程中,其中共计论述了9种杂病的治疗,主要涉及方证21证次;5种杂病兼夹外感疾病,主要涉及方证7证次;共计对14种杂病进行了辩治,共计涉及方证28证次,上述统计数字能够更加充分的说明,六经辨证法在中医临床治疗过程中不仅仅可以被运用于外感疾病,同样也可以广泛运用于对杂病进行辨证治疗的过程中。正是由于《金匮要略》中早已经将六经辨证法运用于对杂病病例的治疗过程中,从而使杂病的辨治方法得到扩展,为后世进一步运用六经辨证法对杂病进行论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可能会成为今后中医临床医学界对杂病进行辨治的一个全新的思路和方法[4]。
2.2 进一步丰富了中医临床对杂病辨证论治的方法
中医学理论一般认为,对杂病进行论治的过程中应当运用张仲景创立的脏腑经络辨证理论,而六经辨证通常情况下被认为仅适用于对外感风寒所导致的六经疾病进行治疗,在千百年以来,这一程式化的思维已经成为中医学界对疾病进行治疗的一种亘古不变、约定俗成的思维模式。例如《金匮要略讲义》“绪言”中明确指出:“伤寒疾病主要是以六经病机对证候进行分类,杂病则主要采用脏腑经络病机对辨证进行指导”。然而近年来通过相关研究后发现,《金匮要略》一书早已将六经辨证法运用于对杂病进行论治的过程中,可以说开创了运用六经辨证法对杂病进行论治的一个先河,使杂病辨证论治的方法进一步丰富[5]。
3 总结
经对建国以来的有关文献进行查阅并仔细研读后发现,目前在中医学界对《金匮要略》中所论述和说明的一些非常重要,有关疾病论治方面的内容和学术思想,还鲜有相关研究和报道。由本文的描述可见,《金匮要略》中早已经把六经辨证法广泛运用于对杂病进行辨证论治的过程中,突显六经辨证是《伤寒杂病论》原书的一种基本辨证论治方法,而脏腑经络辨证是对杂病进行辩证施治过程中的一种变通或有益补充方法。
参考文献
[1] 黄仰模,乔模,陈国权,等。金匮要略讲义[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5.
[2] 黄晓华,汪震,敖丽英,等。《金匮要略》中“病痰饮者,当以温药和之”原意浅析[J]。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2011,12(04):192-193.
[3] 徐艳玲。论《金匮要略方论》痰饮的证治析“病痰饮者 当以温药和之”[J]。辽宁中医杂志,2010,14(11):721-723.
疾病证明书篇7
【关键词】 儿科推拿;辨证指南;学术思想
《儿科推拿摘要辨证指南》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整理的众多书目之一,该书蕴含了作者独到的理论见解与丰富的临证经验,有助于拓展治疗的思路,丰富治疗的方法,具有深入整理研究的价值。为了能使同道对此书有所了解,本文从学术特色与临床应用价值方面作一阐述。
1 学术特色
1.1 立足小儿基本特点,四诊之中尤重望诊。小儿与成人不同,形气未充,脏腑柔弱,智慧未成,有其独特的生理病理特点,因而在疾病的诊断过程中四诊运用应当有所区别。王氏在开篇即提出:“保婴一术,名曰哑科,口不能言,脉不能视,盖欲知小儿之病,必审其色。”因而特别重视望诊的运用。他在“入门察色”、“五视法”等篇中对望诊的方法和要点进行了总结,强调通过小儿神色、五官、五色、形体、指纹、斑疹、二便的观察,确定病因、病位、病机,判断疾病的预后,经验独到,简便易行,丰富了儿科推拿诊断学的内容。
1.2 强调推拿的特殊疗效:该书在“总论”中强调推拿对小儿疾病有特殊的疗效,认为“推拿一道,真能操造化夺天工矣,岂不神欤”。概括地论述了小儿推拿的原则和注意事项,他说:“惊有危急生死之症,法有捏推拿做之功。先须寻筋推擦,次用灯火按穴而行。审病针灸,对症投汤,无不随手而应”。告诫医生“毋偏己见,毋做聪明”,要“因症次第,分别而施”。
1.3 提出了手部和头面部的推拿操作常规程序。该书在治疗方法上,强调推攒竹、推坎宫、运耳背高骨等法,认为推拿时要按“推拿手部次第”和“推拿面部次第”等顺序而作。即手部和头面部的推拿操作常规程序。如“推拿手部次第:一推虎口三关,二推五指尖,三燃五指尖,四运掌心八卦,五分阴阳,六看寒热推三关六腑,七看寒热用十大手法而行,八运用肘”。“推拿面部次第:一推坎宫,二推攒竹穴,三运太阳,四运耳背高骨,五掐承浆一下,六掐两颊车一下,七掐两听会一下,八掐两太阳一下,九掐眉心一下,十掐人中一下,再用两手提儿两耳三下,乃推拿不易之诀也”。
2 临床应用价值
2.1 手法操作的特点:文献中提出了名目繁多的复合操作法,这些方法既有一定的姿势,又有特定名称,其特点如下:一是根据操作手法的形象而定,如二龙戏珠、苍龙摆尾等;二是依其手法名称和操作的穴位而定,如“运土入水”、“运水入土”等;三是根据其操作手法的功用而定,如:飞经走气、飞金走气等;四是按其手法名称和解剖位置复合而成的。如“按弦搓摩,揉耳摇头”等,这些作为小儿推拿治疗的手法,既有自身的特点,也有规律可循。而今虽善操此术的人已为数不多,但学习研究它,这对挖掘和继承小儿推拿宝贵遗产,无疑是颇有裨益的。
在文献中除对小儿推拿特定穴位和手法、治疗方法等有较多记述外,有很多的描述以歌赋的形式表达。如:“调护歌、五指冷热歌、面上诸穴歌、关纹辨色歌、小儿无患歌、腑歌”等。
2.2 辨证施术的特点
2.2.1 以五脏为纲的辨证施术法则:辨证论治是中医理、法、方、术运用于推拿临床的过程,是指导中医推拿临床的理论基础。推拿临床辨证是在辨病位、辨虚实、辨病因、辨疾病阶段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推拿治疗方案。《内经》述:“有可按者,有不可按者,故首先辨证”,这种观点在《儿科推拿摘要辨证指南》中得到印证。王氏在“五指冷热歌”篇强调入门须辨婴儿性,男左女右分明认,以及先明阴阳,次识脏腑,补泻得宜的论述都说明了王氏重视辨证施治的学术思想;在治疗功效上,王氏认为用推法“补脾胃补一身之根本,分阴阳分一身之寒热”。 本书的一大特色就是运用推拿歌赋反映治疗过程中辨证、选穴施术以及治疗变化规律,文字简练,提纲挈领,爽口便诵,极易记忆,尤其对于初学者而言,更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2.2.2 配穴精巧、手法轻柔稳实:小儿推拿疗法以阴阳、五行、营卫气血、经络学说为理论基础 ,以辨证论治为治疗法则,临床取穴力求特定穴位与局部穴位的配合,更强调配穴少而精。如脐风推法:推指三关、肺经各一百二十,运八卦、脾土各一百,分阴阳;如口撮,用灯心火口角两边。配伍精当,疗效显佳。
3 对后世的影响
清代小儿推拿临床应用广泛,小儿推拿专著增多,诊疗水平不断提高,在民间应用小儿推拿颇为多见,在清朝出现了一批著名的小儿推拿专著,在这些专著中也有医家谈到辨证论治的问题,但大多散在于其他篇章中,未明确提出。而王氏在《儿科推拿摘要辨证指南》中把推拿手法、选穴组方作专篇论述,具有独特的意义。本书说明辨证施法在小儿推拿治疗上的作用,在内容上对疾病的病因病理,疾病所在的部位,在气还是在血,是虚证还是实证,热证还是寒证,是单一的疾病还是多种疾病并存等等这些情况都做了分析和阐述;尤其强调望、闻二诊的重要性,详细阐明囟门、面部、虎口、指纹,以之精神、声息等的变化,然后介绍推拿穴位、手法、操作顺序等,并运用多幅图解说明各种推拿法的操作方法,图文并茂,一目了然。王氏在抄录前人的基础上糅合了自己的学术观点,从诊断、手法操作顺序、手法补泻的角度,说明了辨证论治在推拿手法中的运用。
综上所述,《儿科推拿摘要辨证指南》一书在疾病诊断,手法运用方面依歧黄之理,宗幼科之要,博采众家之长,发前人之所未发,其所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为后世小儿推拿的延续和发展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奠定了辨证施法的学术基础,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值得我们去发掘、整理,以期能更好的传承下去。
[1]王兆螯辑。清。《儿科推拿摘要辨证指南》,清抄本。1873年。
[2]成文出版社辑。中国方志丛书目录。台北成文出本社。1966-1970.
[3]夏鼎著。清。《幼科铁镜》。清刻本。1695.
疾病证明书篇8
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为西部计划志愿者,集中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投保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保费每人200元人民币。
投保时间:
年度西部计划服务时间(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培训派遣期间即7月1日至8月1日在投保范围内)
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责任:每人保额110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导致身故,平安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最高赔付金额110000元。
2、疾病身故责任:每人保额110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平安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累计最高赔付金额110000元。
3、意外残疾责任:每人保额110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平安保险公司按照《平安附加残疾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其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最高给付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累计最高赔付金额110000元。
4、意外伤害医疗责任:每人保额5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平安保险公司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最高赔付金额5000元。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5、普通门诊医疗责任:每人保额(300元——20xx元)6、基本住院医疗责任:每人保额60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注:就诊医院须公立医院),平安保险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的医疗费用按100%给付“基本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7、高额住院医疗责任:每人保额60000~160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以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并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包括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床位费、护理费、救护车费、手术费等,平安保险公司就其累计超过住院医疗6万元的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高额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支付金额以16万元为限。
责任免除
身故及残疾责任免除: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六、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医疗责任(基本住院、高额住院)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
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首次投保的既往症、精神疾病、艾滋病、性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并发症;
十二、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十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费;
志愿者保险理赔指南
一、直接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室报案:
报案电话: ,
联系人:宋庆锋, 手机:二、理赔应备文件
住院医疗
A 身份证复印件
B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注:住院收据)
C 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
D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处方
E事故经过及证明(若是交通事故则需出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证明)
普通门诊
A诊疗费原件
B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C治疗/检查/化验报告原件
D处方原件
E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必须有病情诊断)
意外身故
A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B 户口注销证明
C 丧葬火化证明
D 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如发生交通事故,须出具公安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
E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F 受益人与事故者户籍关系证明
疾病身故
B 门诊病历
D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E 户口注销证明
F 丧葬火化证明
G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H 受益人与事故者户籍关系证明
意外残疾
A 事故者身份证明
D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E 残疾鉴定报告
三、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若有理赔发生,将理赔资料汇总后,由服务县项目办出具事故经过证明并盖章后,附上被保险人联系电话、指定的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的详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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