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大全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9日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篇1

  安全事故上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1、学校内发生1人伤亡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

  2、上报事故内容详细,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3、校长要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处理事故,并对事故现场作必要的保护。

  4、成立事故调查组,完成调查事故报告。

  5、严格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教育当事人和广大师生员工,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安全措施。

  6、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组织、决策和领导。

  第二条 项目部各部门正职、各单位(工区)正职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其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全面负责。

  第三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三级监督检查(即: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班组),一级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凡参加项目部承建工程的各单位均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五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职责

  项目部的安全质量环保部既是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又是项目部安全生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日常的安全管理业务工作,行使安全管理和监察职能。

  1、负责制定实施施工安全有关的管理性文件。

  2、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月”等活动,负责月、 季、半年、年度安全考核总结工作。

  3、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察、检查和安全预防措施实施的监督。

  4、执行劳动保护有关条例。

  5、负责工程安全施工的资料收集和申报工作,编制安全简报。

  6、参加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7、组织安全岗位培训。

  8、接受和组织实施同监理、业主和地方部门及集团公司的对口业务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交通、消防以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10、组织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负责火工材料的运作、监督、使用管理,火工材料库管安全,火工材料出库后全程监控,爆破后火工材料余量的及时退库、防止遗失,组织协调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安全职责

  1、在进行组织施工设计时应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方案。

  2、负责进行特殊、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审查与审批工作。

  3、参加安全大检查。

  4、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安全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的组织实施,协调、联系、处理好进度与安全的关系。为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2、搞好现场日常安全监察、检查和安全预防措施实施

  3、负责防汛部署、检查、指挥等工作。

  4、参加安全大检查。

  5、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计划合同部安全职责

  1、组织审定施工队伍安全资质,严把施工人员安全素质关。

  2、编制月计划时应同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 机电物资部安全职责

  1、参与安全大检查及半年、年度的安全考核工作。

  2、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及时核发安全技术措施、劳动防护和安全奖励费用,并负责督促检查使用情况。

  3、负责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定期组织机电设备安全检查。

  4、组织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5、组织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各施工工区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每年初和项目部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并接受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3、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充分考虑施工环境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4、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4—6名具有资质的专(兼)职安全人员。

  5、组织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不断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用化。

  7、每月23日以前向项目部报送安全月报。

  8、参加安全大检查。

  第二章 责任追究

  项目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部建立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五天内向项目部提交“说清楚”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向上级主管单位“说清楚”。

  第十二条 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予以罚款。对严重违反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对业主、监理、集团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不予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质环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第十三条 对较大安全隐患,在下发隐患通知单后,不能按期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投入经费,致使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用具不全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假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扰安全检查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0%罚款(补报各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无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各类事故不能按规定期限结案的,每超一个月,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加罚。

  第十六条 一次事故既有人身伤亡,又造成设备损坏的,采取并罚。

  第十七条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冒险施工作业的,除令其停产整改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根据情节,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年度安全考核中,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除对单位一次性经济处罚外,对其单位的安全责任人,也要处以经济罚款,处罚标准按责任书签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25%赔款;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起底1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25%赔款,1万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赔款;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起底10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赔款,10万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赔款。

  2、对事故直接责任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款外,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施工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直接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条 对同一事故的处罚,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和两个以上的直接责任人的,按责任比例(主要责任负60—90%;次要责任负10—40%;同等责任各负50%)处以赔款(单位赔款为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部,个人赔款按按第十九条第1项执行)和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落实不力,在一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的,按第十八条相应款项,对责任单位和单位主管领导加倍处罚。凡属习惯性违章行为造成的各类事故,均按应罚金额的150—200%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不经严格资质审查,私招乱雇外来特殊作业工种人员者,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清退外,对招用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因私招乱雇人员而发生事故的单位,按十八条规定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经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发现,指出后仍然不改的,第一次罚款50—150元,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倍处罚,并勒令其单位让其停工参加安全培训学习。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各类事故,除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安全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可并处以勒令退场。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刁难,阻扰、打击报复,妨碍安全监察的,可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并勒令其退场,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发生各类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规定所处罚的金额,皆由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赔偿外,还将按照项目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自然灾害或意外而造成的事故。

  2、非本单位责任的有关事故。

  3、确已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情况特殊确属于目前的技术条件和设备不能解决,致使尘、毒、噪音等有害物质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篇3

  zz大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2、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4、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

  5、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施救致使事态扩大的;

  6、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三、追究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的原则 :

  1、发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

  2、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追究相关管理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人的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前已将食品安全隐患整改方案书面报告学校的,应减轻相关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3、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或出现≥3例死亡病例,追究相关管理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篇4

  一、为进一步强化全局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质量,规范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严、不细、不实或其它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所有工作人员。

  四、追究工作过错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一般工作过错

  1.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格式、文体、文字等方面出现较大的错误或遗漏,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政务接待、会议筹备、活动组织过程中因计划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办理,给工作造成被动的;

  3.违反工作程序,越级请示、汇报,给工作造成被动的;

  4.在督促查办、综合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报材料失实的;

  5.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贻误办事人办事,造成较坏影响的;

  6.因态度不好、服务不周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

  7.其他应该追究一般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二)重大工作过错

  1.遇重大或紧急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2.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做主,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在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内容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或其他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4.违反保密规定出现泄密问题,但尚未触犯国家保密法规的;

  5.因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以权去谋私,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应该追究重大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六、工作过错责任划分及承担按以下情况予以认定:

  (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报告不及时等造成的工作过错,由具体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不严、不细、不实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具体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处室领导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落实制度不力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除具体责任人承担责任外,处室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四)工作过错行为造成经济赔偿的,工作过错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七、对一般工作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重大工作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目标奖、调离岗位、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从重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工作过错多次重复出现;

  (二)明知已出现过错,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影响扩大的;

  (三)因主观故意出现的过错;

  (四)拒不承认过错事实的;

  (五)故意隐瞒过错真相,不及时上报的;

  (六)其他经局党组认定,应从重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从轻或免除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工作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属认识理解偏差,过错轻微,且能及时纠正的;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分工不明出现过错,情节轻微的直接责任人;

  (四)其他经局党组研究认定,可从轻或免除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十、工作过错发生后,处室及过错责任人应将过错原因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办公室启动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局领导要求对工作过错情况及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

  十一、工作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篇5

  市医院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管理意识,维护广大患者的利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下列行为的,列入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

  1、自定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

  11、不向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二、责任追究程序

  患者对医院收费异议的,尽可能在科室内给予解答,若科内不予解决可向医院办公室投诉,医院受理患者投诉后,应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0天内向患者反馈;根据自查,属医院违反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应与患者进行协商解决,并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责任追究办法

  1、病人出院结账时,科室应对照病人医嘱进行认真审核,未进行审核或审核不认真,而造成的多收、少收、漏收,将按照差错金额的150%扣除责任科室的收入。

  2、科室不予解决而反映到院办公室,经查实按查金额的200%在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如病人反映到上级有关部门,经查实按查金额的500%在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

  3、凡属收费人员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等因素,以及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收费违规行为,属收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违规收费行为经认定,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收费人员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违规收费行为,或同一违规收费行为被查处后再次发生的,应给予扣罚奖金。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篇6

  为了保障医院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临床供应需求和质量标准达标,根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规定,增强库房(二级库房)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严谨的规范流程意识,制定物资缺失、报废、失效管理及库房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物资缺失追究制度

  (一)、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入库(领用)验收,杜绝货物缺失。严禁货物不齐的入库(领用签字),以及未办理撤借手续的院外擅自借用。一经查证核实,除及时追补齐全货物外,责令库房管理责任人无条件的接受按照原质、数量的再赔付处罚。

  (二)、保持经常性的随手关好库房门、窗的习惯,防止盗窃行为。非破坏性盗窃行为发生后,一切损失责任由库房管理责任人承担。

  (三)、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出库发货(使用登记验货),避免货物缺失。不允许货物不齐的出库,经临床反映并核实的,责令库房管理及时调整库存计划量,并及时通知采购人员协调物资供应配送到位。二级库房管理人员负有监督记帐责任。

  凡发生上述情况,除按缺失的本值赔付外,对于数额不大、次数不多的(不超过二次/年),纳入科内年度考核指标;数额大或次数多的(二次以上/年),报医院行政处分,科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二、物资报废、失效管理与追究制度:

  (一)、由于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不可抗力的可控损失,依法执行报废销账。但由于管理责任人未尽到可控责任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由

  管理责任人全部赔付,并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追加处罚责任。

  (二)、医院定制产品的报废,属于国家明文规定淘汰产品,依法执行报废销账;属于临床计划申报失误的(超时效),按照实有数值(价格)拨付申报科室销账,同时,上报医院扣减科室同值数量的奖金支付。库管人员有保持随时通报的责任,如果责任发生分歧,库房管理员不能证明自已已经履行通报责任的,将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三)、非定制产品的报废:

  1、普遍使用的常规材料备库存品效期应不低于三月,低于三月的,应当执行换新处理。

  2、专科限量材料备库存品效期应不低于六月,低于六月的,应当通知使用科室和经销商,实行告知与控制性退或换新备库。

  3、特殊产品执行有需采购、一事一购的原则。由于治疗条件的原因无法应用的,应当立即退货。

  4、新材料采购入库后,库存时间满三个月仍未出库的,库房管理人员应当提醒申请使用的科室领用;达到六个月仍未领用的,应当报请科室负责人作退库处理。

  5、凡在用卫生材料需要更换产品的,除产品自身质量异常发生外,库房管理人员在接到正式通知后不再拟订其采购计划,但必须依约发放完合理的备库存品。

  6、由于库房“五防”(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盗)工作失职,导致医疗物资失效和报废的。

  凡发生上述产品的报废,均应由库房管理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

  任,同时,纳入科内年度考核指标;如果数额大或次数多的(二次以上/年),报医院行政处分,科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 库房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其他失职追究制度

  (一)、根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政府阳光采购制度规定等,履行规范的登记工作,规定了专项登记的(主要包括高值材料的入、出库专项登记、追踪登记等)必须按时、逐项填写清楚。

  (二)、设备科库房功能区域分布的合理性、所有库房的物资存放符合标准化要求。

  (三)、严把产品质量关,及时收取相关产品证件并装订存档。 (四)、加强入、出库物资的的流水登记,做到账目(手记账目)清晰,账物相符。

  上述各项考核标准已有明文的法规、规定、条例等,直接纳入年度考核标准考核。

  (五)、医疗物资发放(申领)的及时性、发放(验证)产品质量标准的合格性、服务程度的满意性等。

  (六)、产品异常事件发生后,处理的及时性,应急配送医疗物资的协调能力和工作态度。

  上述各项考核标准,医院已制定《医疗设备管理》的系列制度,借鉴纳入年度考核标准考核。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篇7

  一、责任追究按照单位道路交通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将依照《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验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一律实行倒查制度,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查追究。

  三、在安全检查监督、明察暗访及事故责任追究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销、辞退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章驾驶车辆或乘坐严重违章车辆的。

  2、对严重违章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开脱的。

  3、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交通应急事故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应急职责的。

  6、拒不服从交通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的。

  7、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假或谎报的。

  8、拒绝、阻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9、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篇8

  云溪小学教育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值日管理人员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 校务值日责任追究

  1、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2、 及时妥善处理偶发事件,并做好汇报;

  3、 坚持组织早锻炼、升旗、课间操和路队护送。

  4、 坚持检查教师到岗、坐班情况;坚持组织维护就餐、午休、路队、乘车次序。

  5、 坚持一日两次检查教室、清洁区的清洁卫生。

  6、 监督指导门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7、 学生放学后关办公用电、空调、电脑,检查办公室门窗,如实填写好校务日志交校长办公室。

  8、 值日补助一天30元。检查、记载、关电锁门等欠缺的一项次扣款5元。校长抽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行政值日没有发现,与失责教职工进行同等责任追究。

  9、请其他校务成员顶替值日,需报校长批准。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0、值日校务人员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1、值日期间出现严重失误的,引咎辞职。

  二、 教师值日责任追究

  1、 午休值日一次补助1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款5元。

  2、 校外巡查一次补助10元。

  3、 安排的值日不参加的,除不享受补助外,一次罚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办法执行。

  四、所有记载以校务值日和校长抽查记载为准。

  五、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值日管理人员,当月不得评优。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篇9

  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切实转变中心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服务效能建设,确保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有力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中心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中心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中心资金归集结算科、资金提取管理科、计划信贷科以及桂平、平南管理部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中心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服务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中心法规稽核科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领导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将主要领导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的;

  (三)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四)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责任岗位办理情况的;

  (五)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的;

  (六)不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利从事收费的;

  (七)由管委会审批的事项,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的;

  (八)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中心内设部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将岗位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的;

  (三)应当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的;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请的;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相对人出具回执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故意拖延或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的;

  (八)不按时或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的;

  (九)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的;

  (十)违反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私自与办事对象洽谈办理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违反规定,与办事对象私下串通,制造虚假材料,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

  (十二)所办理业务质量低、差错多,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三)被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十四)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的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中心按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宴请、参加其提供的旅游或者娱乐活动等变相徇私舞弊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理解偏差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的命令、决定和指示而造成过错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未做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造成过错的;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领导命令、决定和指示错误,已经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只得执行错误命令、决定和指示的;

  (六)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十二条 成立z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担任组员,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法规稽核科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中心领导小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工作责任人有陈述、申辩、提出异议、申请回避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工作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或法规稽核科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办理决定由中心责任追究制监督领导小组或法规稽核科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篇10

  为了更好地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安全意识,特制定此制度。

  一、 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

  (一)急、危、重患者的处理

  1.凡急、危、重患者来院就诊,接诊医师必须积极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或抢救。本人不能胜任抢救工作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会诊。需住院的由首诊医师收入病房,交给住院部接诊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未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会诊,需住院而未收入院,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2.对不属于本专业诊治范围的患者,首诊医师将问诊、查体、相关检查或处理后的情况记录在门诊病历中,请相关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将会诊情况记录门诊病历中;需住院时由首诊医师协助相应科室收入病房,交给住院部接诊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3.涉及两个科室以上患者,首诊医师必须积极、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或抢救,并根据病情请相关科室会诊,视患者病情判断患者归属,根据病情需要必要时请科主任会诊。需要住院的患者,病房不得借故拒收。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4.对于发生严重推诿患者的医师,责任人扣5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责任人承担。

  (二)慢诊患者的处理

  1.患者来院就诊,接诊医师应根据此次就诊的主要病情来进行诊治,不能明确诊断及治疗的应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不能明确诊断及治疗的如果未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2.接诊医师经过问诊、查体及辅助检查结果认为不属本科疾病时,如患者一般状况欠佳,接诊医师负责组织送往相关科室并落实接诊。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

  二、认真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经治医师查房

  1.每天对所管患者最少2次(晨间、午后)查房,违反规定一次,扣2分。

  2.对急、危、重患者和新入院及术后患者,随时查房,及时发现和掌握病情变化,及时采取有效诊疗措施,违反规定一次,扣5分。

  3.节假日、双休日必须做到巡视性查房,违反规定一次,扣2分。

  4.夜间值班,要对病区所有患者进行经常巡视性查房,发现和掌握病情变化,及时采取紧急有效的诊疗措施;疑难急重患者请上级医师会诊。违反规定一次,扣5分。

  5.上级医师查房前,整理病历,病程记录最少记录到查房前一天,各种检查结果置于病历中。违反规定一次,扣2分。

  6.主治医师、科主任查房记录,经治医师于12小时完成,并于当日遵照上级医师查房指示完成医嘱的更改和执行。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时,必须向上级医师汇报,并在病程记录中记载。违反规定一次,扣2分。

  7.由于违反上述规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当事人承担。

  (二)主治医师查房

  1.新入院患者,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首次查房。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

  2.每周至少带医疗组查房1次。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

  3.。于查房后24小时内检查经治医师对指示的执行情况和记录完成情况,并签字认可。违反规定一次,扣2分。

  5.由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当事人承担。

  三、认真执行《临床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医师要做到按时交接班。接班医师未到岗,值班医师不允许下班;接班医师因故未按时(迟到)接班,应提前30分钟电话告知值班医师;接班医师未到岗﹙已电话告知值班医师﹚,值班医师离岗﹙下班﹚,值班医师按脱岗扣2分;接班医师未到岗﹙未电话告知值班医师﹚,值班医师离岗﹙下班﹚,值班医师、接班医师均按脱岗扣2分,并按劳动纪律考核条款考核脱岗时间;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

  (二)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岗位。对擅离职守者,扣5分。

  (三)值班医师在值班时(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夜班),患者出现病情变化,要及时给予处置,经治医师解决不了的要做到逐级请示,并把病情变化及处置情况详细地记录在交班本上,还要记录到病程记录中, 值班医师对患者病情变化处置有困难,不请示、不汇报或处置不及时的,发生一次,值班医师扣5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及当事人承担。

  (四)值班医师接班后,对全科住院患者进行查房。对危重患者要不定期查看,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值班人员扣5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及当事人承担。

  (五)值班医师向接班医师交班时,对危重及病情出现变化的患者做到床头交班,并书写交接班记录﹙包括值班病程记录﹚,交接班医师签字。未按时写交接班记录或无医师签字,视为未交接班,发现一次,值班医师、接班医师扣2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及当事人承担。

  (六)交班记录本要求书写内容:新入院患者的病情和特殊用药及科室原患者的病情变化等,要认真、全面、详实地书写,发现少填写一项内容,值班医师扣2分。

  四、认真执行《术前讨论制度》

  认真执行术前讨论制度,讨论结束后按照要求向患者及家属交待,填写医患沟通单。术前讨论至少应于患者手术前一天完成,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及当事人承担。

  五、认真执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患者死亡后,于1周内完成死亡讨论。未按时完成死亡讨论,科主任、业务院长扣5分。

  (二)凡死亡病例,医疗组医师或值班医师要征求(动员)家属意见,是否同意进行尸检。尤其是对死亡原因不清楚、交通肇事、打仗斗殴等非正常死亡的和家属对医疗及死亡原因持有疑义的,坚决动员进行尸检。家属同意或不同意进行尸检,都应在病历首页“是否同意尸检” 栏内进行签字,而且要在病程记录中体现,同时要在医患沟通单上签字、印手印。违反上述规定的,节假日、双休日、夜班时对值班医疗组扣2分;正常工作日对医疗组人员扣2分。

  (三)死亡病例讨论内容要记录在病历中,同时也要及时、详实地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死亡病例无死亡讨论,发现一份,经治医师扣5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死亡病例讨论内容未及时、详实地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发现一次,经治医师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

  六、认真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医护人员无论是本人发现或接到患者家属呼救信息及其他医护人员发出协助抢救的信息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如医护人员态度冷漠,“见死不救”,一经查实,扣5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当事人承担。

  (二)抢救记录要及时、详实,并简明扼要地将抢救经过手写记载于《危重患者抢救记录本》中,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录人、主治医师扣5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

  七、认真执行《会诊制度》

  (一)急诊会诊(急诊科会诊)要求接到电话后10分钟之内到达请会诊科室,会诊后认真书写会诊记录。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会诊科室﹙现场﹚和会诊后不写会诊记录的,责任人扣2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二)普通会诊,申请会诊科室要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被邀请会诊医师要亲自检查患者、阅读病历,不要只听病情汇报;会诊后要认真填写会诊意见。申请会诊科室,会诊申请单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填写会诊申请单的医师扣2分;会诊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扣2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及责任人承担。

  八、认真执行《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对不应该输血的患者进行输血或应该输血的而没进行输血的,查实一次,当事人扣5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

  九、认真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要点

  (一)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和出院记录的,发现一次,当事人扣2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

  (二)手术记录原则上由术者在24小时内完成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术者应签名认可。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

  (三)病历严禁使用刮、粘、涂等方法改动病历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须要改动的文字上,修改人在改动处下方填写修改时间并签名;同一页病历记录修改不得超过三处。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扣2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及当事人承担。

  (四)患者及家属(律师、公安局、法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复印过的病历(包括护理文献)不允许改动。如发现改动,经治医师(护士)扣5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护理组﹚及当事人承担。

  十、认真执行《医务人员三基训练制度》

  (一)根椐实际情况由医务部、护理部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三基培训。有计划未组织实施或无计划也未组织实施,医务部、护理部主任给予经济处罚。

  (二)医务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每次扣5分。

  (三)对考试不合格﹙不参加考试﹚者,每次扣5分。

  十一、认真执行《医嘱制度》

  (一)长期及临时医嘱要求在接诊后1.5小时以内开出。违反此规定的,经治医师扣2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二)长期医嘱单一页超过6项停止医嘱,应重新整理医嘱,即在最后一项医嘱下格线上划一道蓝线,重新整理的医嘱另起一页,用红笔写上“重整医嘱” ,重整医嘱的时间应按重整当日时间填写。违反上述规定的,经治医师扣2分。

  (三)除急诊抢救和手术中,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如有违反者,责任人扣2分。

  (四)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的各种医嘱,必须与病情和病程记录一致。违反此规定的扣2分   。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篇11

  一、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实施方案

  1、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2、井下除硐室、贯眼、距离小于30米的联络巷以外的所有掘进巷道(煤巷)都必须进行超前钻探作业。

  3、进行打钻探测时要执行预留30米安全距离的原则,若工作面打钻条件较好,可以尽可能的延伸打钻距离,但掘进距离与探测距离之间不能少于30米。

  4、在探放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时,必须排查清楚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时,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还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

  二、相关各部门的职责

  1、地测科主要负责依据年度生产采掘衔接计划编制探掘年度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编制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设计;负责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生产中心负责严格监督掘进、回采工作面的推进进度;负责钻探现场施工环境的协调。

  3、调度室负责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4、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5、通风部门负责提供“掘抽”工程的相关资料及高瓦斯区域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监部门负责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7、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探水队组按照设计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的现场施工并做好原始记录的编录,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矿地测科;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部门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三、考核规定

  1、严格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任务采、掘、开队组不得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违反规定队组处罚10000元,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3、探放水队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设计进行钻探的,处罚队组8000元。

  4、超前钻探工程必须在采、掘、开队组施工前优先进行,采、掘、开队组以任何理由推延钻探工作的处罚队组5000元。

  5、应进行钻探的工作面,施工队组未提出申请进行钻探的,处罚施工队组5000元;施工队组提出申请后,探放水队未按要求进行探测的,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6、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打钻数据的,要进行事故追查,并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7、钻探设备、记录牌板管理不到位的,处罚责任阶级3000元。

  8、每月底考核情况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月排名第一的队组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队组负责人要在调度会上做出解释。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篇12

  市房产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是指对本局科室、下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局实施自治区的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制度。

  第三条 行政责任、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该科室及其领导、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核发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或首问未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六)不公开行政许可结果的;

  (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实施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等房产管理业务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

  (二)不遵守法定的办事程序,擅自改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办事程序;

  (三)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推诿、变相敷衍或者粗暴刁难,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

  (四)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五)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拖延的;

  (六)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群众所需要补全的材料,致使办事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七)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办事群众出具书面凭证;

  (八)应当给予办事群众答复而不予答复;

  (九)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科室造成超时办结的;

  (十)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二)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三)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擅自越权办理、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中介服务;

  (十四)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的情形。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对外发文的;

  (三)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而贻误公文办理的;

  (四)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被盗或泄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六)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七)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贻误工作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

  第八条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教育;

  (四)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直至辞退。

  第九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对相关人员追究以下相关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科室负责人予以告诫。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同时提议纪检监察部门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局分管领导予以告诫。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提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分管领导报请上级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行政过错责任人违反政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凡群众到本局或下属单位办理的非行政工作事项,局下属单位的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篇13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组织、决策和领导。

  第二条  项目部各部门正职、各单位(工区)正职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其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全面负责。

  第三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三级监督检查(即: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班组),一级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凡参加项目部承建工程的各单位均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与管理。

  项目部的安全质量环保部既是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又是项目部安全生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日常的安全管理业务工作,行使安全管理和监察职能。

  2、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月”等活动,负责月、 季、半年、年度安全考核总结工作。

  5、负责工程安全施工的资料收集和申报工作,编制安全简报。

  11、负责火工材料的运作、监督、使用管理,火工材料库管安全,火工材料出库后全程监控,爆破后火工材料余量的及时退库、防止遗失,组织协调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的组织实施,协调、联系、处理好进度与安全的关系。为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1、组织审定施工队伍安全资质,严把施工人员安全素质关。

  2、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及时核发安全技术措施、劳动防护和安全奖励费用,并负责督促检查使用情况。

  2、每年初和项目部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并接受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3、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充分考虑施工环境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4、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4—6名具有资质的专(兼)职安全人员。

  5、组织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不断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用化。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项目部建立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五天内向项目部提交“说清楚”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向上级主管单位“说清楚”。

  第十二条  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予以罚款。对严重违反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对业主、监理、集团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不予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质环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第十三条  对较大安全隐患,在下发隐患通知单后,不能按期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投入经费,致使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用具不全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假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扰安全检查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0%罚款(补报各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无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各类事故不能按规定期限结案的,每超一个月,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加罚。

  第十六条  一次事故既有人身伤亡,又造成设备损坏的,采取并罚。

  第十七条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冒险施工作业的,除令其停产整改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根据情节,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年度安全考核中,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除对单位一次性经济处罚外,对其单位的安全责任人,也要处以经济罚款,处罚标准按责任书签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25%赔款;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起底1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25%赔款,1万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赔款;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起底10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赔款,10万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赔款。

  2、对事故直接责任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款外,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施工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直接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条  对同一事故的处罚,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和两个以上的直接责任人的,按责任比例(主要责任负60—90%;次要责任负10—40%;同等责任各负50%)处以赔款(单位赔款为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部,个人赔款按按第十九条第1项执行)和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落实不力,在一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的,按第十八条相应款项,对责任单位和单位主管领导加倍处罚。凡属习惯性违章行为造成的各类事故,均按应罚金额的150—200%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不经严格资质审查,私招乱雇外来特殊作业工种人员者,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清退外,对招用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因私招乱雇人员而发生事故的单位,按十八条规定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经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发现,指出后仍然不改的,第一次罚款50—150元,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倍处罚,并勒令其单位让其停工参加安全培训学习。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各类事故,除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安全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可并处以勒令退场。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刁难,阻扰、打击报复,妨碍安全监察的,可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并勒令其退场,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发生各类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规定所处罚的金额,皆由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赔偿外,还将按照项目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3、确已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情况特殊确属于目前的技术条件和设备不能解决,致使尘、毒、噪音等有害物质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热门推荐

    猜您感兴趣

    相关文章

    上一篇: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怎么签,劳务派遣合同
    下一篇:个人工作计划表范文,工作计划表
    

    Copyright © 2022-2024 www.juzici.com

    All right reserved. 猫宁早安 版权所有

    鲁ICP备15008254号

    返回顶部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