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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例,单位考核鉴定意见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9日

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例篇1

  关于实操课比重与及格分数线问题因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对象中的建(构)筑物消防员的主要功用是操作而不是理论研究,所以,应当增加实操课的比重。将现在的实操课鉴定课目的时间和题量,按不同的级别以60%一80%的比重为宜,级别越低,实操课的比重应越大,相应的理论知识考试则可减少时间和题量。因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人员的操作是否准确及时,关涉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可以参照交警考驾照的做法,将技能鉴定和理论考试的及格分数线定为80分或90分,以保证鉴定对象的高水平和高质量。保证考评员的质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L’l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还规定: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这些规定是一卜分正确和必要的。笔者认为:在每开一个新的技能鉴定工种前,都必须对考评员进行资格培训和审核,使其掌握新的理论和操作技能的考核要点,以保证鉴定的质量。笔者还认为:最好能够保持考评员的相对稳定性,最好能够使鉴定站的工作人员都能够具有考评员的资格。这样会更加有利于鉴定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④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第3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2009年8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职业资格鉴定制度”规定:“国家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员、专职消防队员实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制度;对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员以及志愿消防队员推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制度”。前款规定的实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制度的人员,必须经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对推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制度的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优先录用。笔者认为:应当对建(构)筑物消防员、灭火救援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同时,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公安消防部门必须加强对电工、焊工职业资格鉴定和培训的监督管理,使其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素质,掌握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因为由于电工和焊工违章作业引起的火灾太多了,必须加强这方面的源头管理。

  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延伸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川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己“〕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①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②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人员编制问题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按其承担的任务和职责,属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这就规定了他不能是盈利单位。按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对列人消防行业特有职业范围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或消防社团组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1〕59号文件((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规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可以收取考试考务费,按照〔2001〕9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全部上缴国库,纳人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笔者认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人员以纳人全额拨款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编制为最优选择,这就需要中央和省两级做工作,中央应当在政策上给予规定和支持(能够直接给予增编是最好的),省级要积极做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工作,争取新增编制或从任务、职能萎缩的原事业单位编制中调剂解决。当前,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改革,按照2012年4月16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或整合;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这里需要解决一个认识上的问题。从大的形势看事业单位是缩编的趋势,而消防方面却要增编,似乎与大形势不符。这就需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问题,是缩减还是增加应当看实际需要,而不应当一刀切。并且《指导意见》并未规定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而是明确要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人领域,推进公平准人,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人公益事业领域。这就如同在和平年代裁减员额,走精兵之路,而公安消防部队在和平年代却要增编是一样的道理。因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是从无到有,是经济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现阶段也还没有成熟到社会力量公平准人的程度。

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例篇2

  【关键词】法医文证审查;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监督

  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法之一,它通过审查确认鉴定的方法、手段是否合法、科学,鉴定结论是否准确,为侦查和诉讼提供可靠的依据,确保案件质量,避免错案发生。但是目前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存在着诸如审查率偏低、制度缺失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法文证审查工作的发展。笔者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就如何加强法医文证审查工作进行一下阐述。

  自2012年以来,笔者所在单位共办理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300余件,通过审查共发现问题鉴定11件,其中退回重新鉴定并改变鉴定结论2件,退回补充材料、修改瑕疵9件,发出检察建议1件。避免了在检察机关由于法医鉴定结论错误而导致发生错案,较好地履行了检察法医的监督作用。

  一、将强化法医文证审查工作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环节

  一是实行检察技术人员一体化管理工作机制。为切实有效解决现有鉴定资源因鉴定能力、鉴定质量、设备配置、地域分布等原因导致的诸多问题,以市级院为单位,按照“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积极推进一体化进程”的工作发展思路,大力推行技术鉴定一体化工作管理机制,统筹管理,统一调配全市专业技术鉴定人员和技术装备。同时为确保法医人员素能适应工作开展需求,要经常采取“请进来”和“送出去”的方式让法医人员参加多种类型的培训和练兵,切实提升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二是将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切实纳入法律监督环节。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的横向联系,对内强化技术、侦监、公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到凡是进入检察环节的有技术性鉴定结论的案件,不经过法医文审,一律不结案,形成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的法医文证审查机制。

  三是将工作列入检察长工作调度范围。为保证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有效运用法医文证审查搞好法律监督,从源头上切实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应当把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列为检察长工作调度范围,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定期召集技术部门和办案科室的人员参加的文证审查案情分析会,及时梳理工作重点,讨论疑难案件。

  二、实现文证审查监督全覆盖

  一是注重提升审查率,努力实现人身损伤案件全覆盖。改变原来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局限在刑事案件领域、工作覆盖面较窄、案源较少的现状,将法医文证审查的范围扩展到侦监、公诉、民行、监所、控申以及自侦等多个办案部门,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各个领域,为各项检察工作开展、化解社会矛盾争得主动。工作中要大力倡导案件的文证审查率,确保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人身损伤案件鉴定结论的全覆盖,切实提高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市级院在考核办案工作时,要将原来单纯考核办案数量变为即考核数量同时又考核文证审查率。

  二是注重将监督关口前置,加大对社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和把关。针对社会鉴定机构和某些公安法医门诊结论准确性不稳定、可信度不高,特别是在法院审理的一些自诉案件中,缺乏有效监督的司法鉴定更易成为当事人纷争焦点等问题,充分发挥文证审查监督职能作用,把审查监督触角延伸至进入诉讼程序的社会鉴定机构和法医门诊作出的鉴定结论上,通过采取联合审查、定期检查等方式,严防因鉴定结论不准确导致涉检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法医文证审查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一是要总体程序纲目清晰。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文证审查的总体程序、送审范围、委托方式,审查方法、资料存档和责任追究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各业务部门在接到人身损害等含有技术性证据的案件后,必须将鉴定结论提交技术部门由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审查,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委托后,应当及时指派法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对送审的技术性鉴定材料给予明确的意见,以帮助刑检部门把好证据审查关。法医人员要主动与侦查机关一起开展疑难案件当事人病历审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重大疑难案件时,不但要随卷附送鉴定材料,还要附送必要的病历材料。

  二是圈定重点审查范围,规范委托方式。将重点审查范围圈定在刑检部门办理的伤害类案件和交通肇事类案件中的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学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书、分析报告、检验报告等,刑检部门办案人员遇有需要送审的技术性证据材料上办案系统办理委托文证审查手续,同时需要将案件的简要案情、被鉴定人的有关情况、技术性鉴定结论(含附在卷内的鉴定依据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等一并发送检察技术部门。对于证据材料在侦查监督环节已经进行过审查的,公诉部门可以不再委托送审,但是鉴定材料与之前发生变化的仍需委托送审。

  三是限定操作规程,完善归档要求。检察技术部门法医接受案件后,要对鉴定结论证据材料和有关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必须做到科学严谨、客观公正。一般情况下,检察技术部门应当在接受委托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委托部门承办人反馈结果,根据需要出具《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遇有疑难复杂或通过审查发现异议等情形,法医应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沟通,按照法律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检察技术部门办理的文证审查案件应当按照高检、省院有关要求专门组检察技术卷进行归档。刑检部门应当将技术部门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书》附在技术性鉴定材料后一并组卷归档。

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例篇3

  税务师事务所在获取充分、适当、真实证据基础上,根据审核鉴证的具体情况,出具“房地产企业纳税调整鉴证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注册税务师首次接受委托,应当了解委托人的基本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等,评估鉴证的可行性、风险与工作重点。如果涉及的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发表鉴证意见的当期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中使用了前期报表的数据,注册税务师应进行适当的审核。

  期初余额的审核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分析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者已恰当地重新表述,上期鉴证调整分录是否正确入账。

  (二)了解上期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是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审核。

  (三)了解注册会计师是否对上期会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是,注册税务师应查清原因,并应特别关注其中与本期会计报表有关的部分。

  (四)如实施上述鉴证程序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或前期会计报表未经审计,应对期初余额实施以下鉴证程序:询问被鉴证单位管理部门;审阅上期会计记录及相关资料;通过对本期会计报表实施的鉴证程序进行证实;补充实施适当的实质性测试鉴证程序。

  二、了解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注册税务师应该获取有关证据,披露委托人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可售面积、已售面积等。

  注册税务师应当了解委托人的会计核算情况对各鉴证项目的影响,包括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符合被鉴证单位的具体情况。

  三、审核委托人财务会计管理环境

  (一)在了解被鉴证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适当时,注册税务师应当关注下列重要事项:重要项目的会计政策和行业惯例;重大和异常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如果被鉴证单位变更了重要的会计政策,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变更的原因及其适当性,并考虑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被鉴证单位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恰当地列报财务会计信息,及是否披露了重要事项。

  (四)了解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良好的内部控制是保证被鉴证单位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前提条件。

  (五)注册税务师应当了解所有权结构以及所有者与其他人员或单位之间的关系,考虑关联方关系是否已经得到识别,以及关联方交易是否得到恰当核算、税收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六)注册税务师实施分析程序有助于识别异常的交易或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和鉴证产生影响的金额、比率和趋势。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税务师应当预期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并与被鉴证单位记录的金额、依据记录金额计算的比率或趋势相比较;如果发现异常或未预期到的关系,注册税务师应当在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时考虑这些比较结果。如果使用了高度汇总的数据,实施分析程序的结果仅可能初步显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注册税务师应当将分析结果连同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时获取的其他信息一并考虑。

  四、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鉴证所需资料

  注册税务师应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做出评价。注册税务师应重点考虑下列关系:财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如开发成本各构成要素之间的比例关系;财务信息与相关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如售楼部宣传单均价与实际合同价格的关系。

  (一)基础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

  7.规划设计意见书/选址意见书;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1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3.委托拆迁协议书、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拆迁补偿明细;

  14.长、短期《借款合同》;

  15.开发项目建筑工程(预)决算报告;

  16.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价款结算单;

  17.《房地产销(预)售许可证》;

  18.竣工验收报告;

  19.房屋测绘报告;

  20.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21.股东会、董事会重大决议(如以开发产品进行利润分配等);

  22.合作开发协议书;

  23.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共用事业的文件和凭证;

  24.商品房买卖合同

  25.与开发成本相关的合同

  26.报批报建及政府各项规费的收费文件;

  27.涉及大额债务清偿的合同或协议。

  (二)业务资料

  1.鉴证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2.鉴证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3.鉴证所属年度及前三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开发起始年度至销售完毕各年度审计报告

  5.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说明

  6.鉴证所属年度末级《科目余额表》;

  7.各类明细分类账;

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例篇4

  关键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

  中图分类号:D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1

  集通铁路集团公司是目前全国普速铁路运营里程最长、运输规模及资产体量较大,唯一的区域性路网、承担客货运输业务、控股管理多家合资铁路公司的集团化合资铁路运输企业。长期以来,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始终注重加强下属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结合铁路运输行业特点和企业经营管理实际,以扩大民主、注重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建立完善了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机制。

  一、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工作原则

  (一)党管干部、统一组织原则。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工作必须坚持由党委牵头,党政共同负责组织开展。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并进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工作注重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增加职工群众评价评分环节比重,丰富民主评议形式内容。将考核鉴定评价重点定位在工作实绩上,强化对工作业绩和日常履职表现的考核评价。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工作充分结合各下属单位和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计划,准确把握考核评价切入点;鉴定考核评价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由纪检监察部门和职工代表全程监督,确保经得起职工群众检验。

  (四)科学评价、民主公开原则。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工作各评价项点的设置充分结合各下属单位和部门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区别设置、各有侧重,确保能够客观反映实际情况;鉴定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相关结果,全方位向职工群众反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方式方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包括日常履职鉴定、年度定期考核、职工代表评议和领导逐级评价四个环节,各环节分别设置具体测评项点、评价等级和分值比例,根据各项点测评情况计算各环节分值,并按照各环节分值权重核算最终成绩,实现对履职效能情况的定性定量化评价。

  (一)日常履职鉴定。由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提供公司各下属单位和安全生产、经营绩效、财务管理、队伍稳定、廉政建设、合同管理等工作任务及指标完成情况,按照运输生产单位和运输辅助单位、非运输企业、合资铁路公司和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机关部门四个类别确定日常履职鉴定内容和权重,通过分析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赋分,实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日常工作表现和履职效能发挥情况的客观评价。

  (二)年度定期考核。抽调思想素质高、综合能力强、作风优良、熟悉鉴定考核评价工作的人事组织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以年度为周期,在各单位和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均衡组织各层级人员召开会议。公布考核预告和监督电话,由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年度工作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进行总结汇报和述职述廉,组织参会人员填写《测评表》,重点对领导班子履职情况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评价,对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进行民主测评,依据对应分值核算成绩。通过2名考核组成员与1名职工群众的“二对一”方式,组织部分职工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为职工群众提供畅所欲言的平台,充分征求职工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评价意见。

  (三)职工代表评议。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组织参会人员填写《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对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工作业绩”四项要素按照“好、中、差”三个档次进行测评,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综合评议;填写《领导人员民主测评表》,对领导人员“政治意识、大局观念、执行政策、开拓创新、科学决策、管理能力、工作业绩、团结协调、民主作风、务实敬业、联系群众、廉洁自律”十二项要素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进行评议,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综合评议。

  (四)领导逐级评价。结合年度定期考核,通过上级领导评价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单位党政正职、部门负责人评价副职方式,从“大局观念、敬业精神、驾驭能力、协作意识、工作业绩”五项方面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次进行评价。

  三、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以加强鉴定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保障工作效果,强化鉴定考核评价工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的导向功能和促进作用。

  (一)评优依据。领导班子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领导人员履职效能鉴定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对应分值分别为90分及以上、80分(含)~90分、60分(含)~80分、60分以下。为避免产生“唯分评定”情况,各档次分别设定一票否决情形,凡出现其中之一的即评定为对应档次。

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范例篇5

  财政部曾于2001年11月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后又在2002年2月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导致这一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准则项目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内容、范围等存在着许多重大争议。本文综述了《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提出有关探讨。我们认为,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许多争议不仅涉及到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和会计服务行业的发展问题,在更深层次上也反映出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少差异。对有关争议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会计界研究内部控制理论及实务提供了新的角度。

  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性质的界定

  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形成于《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总则部分已经把“管理建议书”和专门接受委托的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了区分,表现为“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专门进行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界定也有一个变化过程,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变化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于是,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涉及内部控制的专门性鉴证业务的规范既有别于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中的“管理建议书”,同时在制订《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时又和中国证监会最初提出的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的要求存在规则制订时间上的差异。因为《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的立项起草工作从2000年底开始,当时关注的是证监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新要求。由于在我国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下无法对“评价”进行明确的性质界定,同时考虑到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评价涉及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而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又早已存在对内控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规则制订初始便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界定为“审核”。

  根据美国的会计服务框架,审核(examination)与审计的区别通常在于对象不同。例如,审核对象可以是未来的会计信息(即盈利预测审核)或内部控制结构。但审核在取证范围上同样是广泛的,保证程度为高水平,意见表述形式为积极式,在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没有限制的(Arens和Loebbecke,1997)。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使得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从一开始就非常沉重,加之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国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尤为敏感。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指出:一方面,在公司治理结构远未具备一定基础的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从事该项业务风险过大,且成本极高,责任过重;另一方面,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尚未充分建立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执行此项业务缺乏必要的尺度和标准。相应地,征求意见稿对内部控制的保证程度、意见表述形式以及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争议不断。

  在这种争议之下,我们查阅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证券公司审计与会计指南为依据,我们发现:其保证程度较低,并以消极保证的方式进行表述,同时对报告的分发和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以下是从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的有关摘节:

  “……我们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未必已披露出按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制定标准属于重大缺陷的所有内部控制事项。……在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方面,我们没有发现按照上述界定所指的重大缺陷。”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董事会、管理当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定的自律组织]以及其他遵照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17a-5条(g)款对已登记证券经纪与交易商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使用。本报告并不希望、也不应被除了上述特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方面使用。”

  从上述示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未施加很重的压力和责任。显然这与SEC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标有关。由此可见,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争议,关键在于我们有必要了解报告需求者和使用者的政策制订初衷。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形式要求考虑,或许监管者希望借助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发现公司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也启发我们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定性时,可以采取“审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业务报告类型,在合理保护会计服务行业发展的前提下提供能够满足报告使用者需求的有效供给。当然,这个问题一方面涉及到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框架的重构,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各有关方面的共同探讨和协调。

  内部控制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之间的关系

  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运用控制测试评价控制风险,最终确定检查风险的大小和重要性水平的高低,实施相应的实质性测试。在此过程中,对内部控制作出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合理确证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那么这种目的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是否一致呢?从目前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来看,并不仅仅局限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往往还涉及到确保经营效果和效率以及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因此《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将审核范围限定在“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上的做法,即使在形式上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将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限定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那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能否实现目标上的统一?在《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观点认为这两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即内部控制评价中内部控制是“结果”,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是“手段”。但是我们在参考了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之后发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因此其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的似乎与我国会计界及有关政策制订部门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以下为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有关段落的示例:

  “在计划并实施对X公司(以下称”贵公司“)20X1年度(会计期末为12月31日)的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贵公司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目的是为了在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

  根据这段表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显然在于强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并相互加强的。另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SEC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有以下说明:

  “如果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报告应当对注册会计师所关注到的缺陷做出描述,并指明这些缺陷将不会影响针对会计报表做出的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示例中的措辞体现出SEC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将内部控制评价与其会计报表审计相联系的协调性。我们认为,SEC的这种政策取向有助于明确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和作用,即这种内控评价报告是为了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因此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能够有效促使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进一步地(或实质性地)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相关控制及其对会计报表的潜在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便于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协调与形成。第三,能够在注册会计师擅长的领域内发挥其作用。SEC的这种观点对于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同样具有一定的启示。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将该界定与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内部控制报告格式与内容进行比较,我们认为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差异,因此提出可以考虑对《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的有关内容做出适当修订。

  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含义的界定

  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的性质、内容、结构体系等的讨论在近年来开展得尤为热烈,在探讨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上则争论得更加激烈。首先,何为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没有一套适用于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的完整内控?这是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大争议。事实上,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之所以需要内部控制,是为了实现该主体的特定控制目标,各主体的控制目标差异往往导致内部控制具体做法的差异,此外,内部控制还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2000a)。还有相当一部分观点提出,即使是同一个会计主体,对于不同的管理者,由于其管理风格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内部控制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相应地,评价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就显得缺乏必要了。

  其次,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般指内部控制设计上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这一点的争议主要在于设计合理与执行有效的标准是什么。财政部已于2001年6月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而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这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刘玉廷,2001),我国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尚待在未来若干年内逐步建立。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即使在证监会于2001年1月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也没有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明确的界定。除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上的不完备性,被评价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由谁制订,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同样是一个重大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在目前阶段尚难以解决,我们认为,可考虑待我国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后,由有关方面共同探讨、协调,以便确定公认、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否限于会计相关控制,还是扩展到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根据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的提法,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显然,这些内容中已经包含了会计相关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如环境控制中的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等。而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定位上采用了“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的意见,并不包括组织结构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等内容。相应地,在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上采用财政部的标准与采用证监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的执业水平而言,将内部控制评价范围限定在会计相关控制方面还是合理的,如果要对会计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做出评价,则有必要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和法律责任。因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对“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这一点显然与目前证监会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也构成了一项主要争议。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时点与时段之争

  内部控制的评价应针对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间段(期间)?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持续运行的,不存在仅在某一时点上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某一时点上的内控没有任何意义。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反映出在评价当日那个时点上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但作出该时点内控是否执行有效的结论并不意味着仅仅考察该时点,而是需要考察一个合理期间内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面对特定委托要求其对一定期间的内控做出评价时,也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评估有关风险和成本因素。吴水澎等(2000b)认为,应“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整个年度的审计与报告”,理由是某一时点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企业在整个经营期间内守法经营。潘秀丽(2001)认为,“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期间,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且准备公布的会计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准。”Arens和Loebbecke(1997)指出,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时间范围应由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商定,同时应考虑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目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我们没有发现对评价涉及的时间范围所做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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