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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培训,驾驶员安全培训

作者: 猫宁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9日

驾驶员安全培训篇1

  Abstract: The road traffic accidents has become the most social first public hazards, road traffic accident caused by the reason is very complex, involving people, vehicles and road, environment and management, and many other factors, among which the driver is road traffic direct participants because the driver safety consciousness and safe driving the lack of knowledge is a road traffic the main reason of the accident。 The driver overall quality is not high, the urgent to social problems, and driving training institutions as the student learn safe driving theory and driving skills of the school, to cultivate students out of the relationship of level, only train qualified drivers can achieve civilization driving safety driving, so driving training is road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source。 The author mainly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paper: first: training high qualified coaches, only high quality coaches can cultivate high quality driver。 Second, the strict driving training access system, strictly according to the teaching outline training, strict management system。 Third: reform of the driving test system and approval system。

  中图分类号: U4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正文:

  随着人民生活、工作节奏的不断提高和出行需求的日益增长,汽车正在走进普通百姓的家庭,驾驶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普遍要求。而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驾驶员作为道路交通的直接参与者,他的安全驾驶意识和安全行车知识关系到道路交通的相关者的安全。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第一公害,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人、车、路、环境和管理等诸多因素,虽然有了驾驶证就有了相关的驾驶资格,但是并不是每个有驾驶证的人都会开车。现在车多路况复杂,只有高素质的驾驶人才并严格遵章守法开车,文明礼貌开车,确保安全开车才有效降低事故发生 。而高素质的驾驶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驾驶培训。所以规范管理驾驶培训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源头。第一首先培养高素质的教练员,只有高素质的教练员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驾驶员。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员作为指导学员学习驾驶技能的启蒙老师,是保证培训质量、提高驾驶员素质非常关键的因素。教练员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是做好培训工作的前提,整个驾校都要有社会责任感,不能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为社会培养合格的驾驶员,肩负起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教练员的职责重点就是要培养学员的安全意识,驾驶员素质的提高,绝不仅仅是驾驶操作技能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安全意识的培养和文明驾驶习惯的养成,教练员自己的言行对学员的影响非常深远。其次普及安全行车知识。学员掌握了必要的安全行车知识,才可能具备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普及安全行车知识是学员遵章守法安全行车的前提。最后才是全面传授驾驶技能。全面两字含义很广,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常规驾驶技术的传授,是不可能培养出合格驾驶员,还要教会学员如何维护车辆,如何遇见险情,正确应对各种交通情况,做到预见性驾驶。另外,教练员还应在培训过程中强调对学员节能和环保驾驶能力的培养,培养学员全面的驾驶技能。教练员是学员的第一任老师,对学员的影响非常深远,所以抓好教练员队伍的素质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教练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广泛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驾驶经验、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还要不断学习,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时调整知识结构,强化安全意识,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社会发展和驾驶员素质教育的需要。

  第二,严格驾驶培训准入制度,严格按教学大纲培训,严格制度管理。《道路运输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明确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和完善了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和市场退出三大机制。规范管理就要严格市场准入,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又分三级,每个级别都对应一定的申请具备条件。有了培训资质,还要严格按规定培训,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于2004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部颁布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并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些规定,我们知道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异地经营,教练员要携带教练证使用教练车在指定场地和道路对学员进行培训,教练车要办理道路运输证,不得随意改变教练车用途。教练员要根据教学大纲按照计时制培训并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并由培训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学员发结业证书,由公安部门交通管理机关负责考试,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

  第三,改革驾驶证考试制度以及审验制度。大家都知道,现在驾驶考试要经过三个科目,科目一是理论,就是无纸化考试,满分100分,达到90分为合格。只有通过科目一考试才能进入科目二的学习。现在的科目二就是通俗说的场地(基本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拐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档、起伏路行驶一共十个项目,每种考试车型不一样)通过科目二才可以考科目三,而科目三才是路跑。笔者认为,应该改革考试制度,把现在的科目三调整为科目二,并且把考试的路程加大,每个人考试里程不低于50公里,距离太短测试不出水平。再就是考试路线复杂化,考试的路线要有城区郊区红绿灯并有调头倒车。现在的考试办法,很多学员拿了驾驶证而不敢开车上路的比比皆是。另外领到驾驶证在审验和换证的时候增加理论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为新出台的道路交通法规以及修改的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社会和谐。现在公安交警部门又在全国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交通整治,加大警力投入和电子警察的布控,我相信一定很有效果,但是我认为这是属于后天治病,而抓好驾驶培训才是先天预防,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源头。

  关键词:驾驶 培训 管理 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3;《道路运输条例》和《行政许可法》

驾驶员安全培训篇2

  关键词:“双环扣”培训模式;校车驾驶员;安全教育

  中小学校车驾驶员是学生交通安全的忠实捍卫者,是中小学安全教育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和实践者,是学校井然有序、健康发展的突出贡献者。因此,加强中小学校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是政府、学校、社区、家长和学生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共同呼声。本文力图构建一个“双环扣”培训模式,以期推动中小学校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

  一、“双环扣”是构建中小学校车驾驶员培训模式的有益尝试

  中小学校车驾驶员培训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套用其他职业的培训模式又无法体现校车驾驶员培训模式的特殊性,也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中小学校车驾驶员培训模式必须体现交通运输与年轻学生的需要紧密相连的特点。构建“双环扣”培训模式,主要是基于如下三方面的考虑:

  (一)校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是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

  校车驾驶员的服务对象是学校、家长和学生,其职业道德素质水平和专业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中小学学生的生命安全。因此,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培训的首要任务是通过讲授交通法规,驾驶技能、车辆保养与车辆检修等知识来增强校车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业务技能,这也是“双环扣”培训模式最基本的一环。

  (二)校车驾驶员的个人品质和人格特征是影响中小学学生心理素质的重要因素

  伴随着“集中资源办学”政策的实施、“择校”现象的白热化和交通基础设施与交通工具的日益完善,校车的普及率将越来越高。校车驾驶员在接送学生的旅途中,与学生的接触时间和机会将日益增多,其个人品质和人格特征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心理素质。校车驾驶员的坚定、公正、爱心、理解、宽容等品质会使学生对驾驶员产生亲切感、信任感和归属感。在良好的感情基础上,学生会乐意倾听并牢记驾驶员讲授一些基本的交通规则,在遇到突发事件也会积极配合校车驾驶员。相反,学生对一个缺乏爱心、耐心和宽容心的校车驾驶员将始终无法产生好感,有时甚至产生强烈的抵触和对抗心理。因此,培训者应在培训过程中传授一些关于教育方法与理念、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和成人与孩子沟通交流技巧等方面的知识。

  (三)二者的有机整合和灵活运用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系统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学校安全管理系统,特别是交通安全管理系统的运行效率与校车驾驶员的综合素质是息息相关的。如前所述,校车驾驶员在服务中体现出的职业素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活生生的教材,同时其内心的思想品质也直接影响到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应重视对校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他们保障安全和育人的作用。

  因此,构建中小学校车驾驶员“双环扣”培训模式,有利于提高校车驾驶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有利于中小学学生心理素质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学校安全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双环扣”培训模式的理论基础和要素构成

  (一)理论基础

  构建“双环扣”培训模式要以人类发展的理论,发展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等为理论基础。近年来,对人类发展持背景主义观点的学者强烈呼吁,要更多关注诸多外在力量对儿童青少年发展的影响。例如,布朗芬布伦纳(Bronfenbrenner)在其生态系统理论中就谈到了多层环境是如何影响儿童青少年发展的,并强调发展个体嵌套于相互影响的一系列环境系统之中,在这些系统中,系统与个体相互作用并影响个体发展。。学校作为儿童青少年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是环境系统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儿童青少年的大脑和神经系统的不断成熟,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教学和实践活动教给儿童青少年运用各种规格、策略和问题解决能力,来处理各种各样的信息。发展心理学理论也强调有效的教养方式需要敏感地适应孩子,在教养实践和儿童的独特心理特征之间应创造一种良好的和谐,因此教职人员应持有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掌握有效的教育方法。在儿童青少年学习认知方面,美国心理学家班都拉(A。Bandura)的观察学习理论认为,人的许多社会都是通过观察学习而获得的。儿童青少年通过观察他人的行为,可获得榜样行为的符号性特征,然后将符号性特征转化为适当的行为。由此可见,观察学习理论对学校进行社会规范教育和培养道德品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学校作为学生家庭之外对其发展影响最大的正式机构,其教职工的兴趣爱好、行为举止和心理品质等对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时学生通过观察学习可获得教职工的符号性特征,并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之中表现出来。因此,“双环扣”培训模式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它不是一座“空中楼阁”。

  (二)要素构成

  “双环扣”培训模式的基本要素构成包括培训主体、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动力等。一般来讲,培训主体是培训工作的施动者和影响因子,包括培训的投资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和监督考核主体。校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属于公益性为主导的事业,因此政府是培训最主要的投资主体,其他主体的投资是政府投资的重要补充;校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由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而监督考核的责任主要由教管部门、交管部门和学校三方共同履行。培训对象是各中小学学校的校车驾驶员,他们既是教育培训的客体,又是主动学习的主体。在培训内容上,“双环扣”培训模式要求培训者将两个要素领域交叉扣套在一起,使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有机地渗透糅合到校车驾驶员的一般培训内容中。“双环扣”培训模式的“双环”特点,不仅体现在内容上两个要素领域相互联系、有机结合,而且还体现在途径上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操作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课堂教学指的是培训部门传授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校车检查与维护、儿童成长与发展、安全教育、青少年心理、教育基本方法与理念、突发事件处理策略等方面的知识;实践操作则要求培训部门派有经验的驾驶员对参加培训的校车驾驶员进行途中培训。以增加校车驾驶员的实践经验。在具体培训方法的选择上,应包括考核法、学分制、专家授课和学员交流讨论相结合,集中培训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等。最后,校车驾驶员培训需要一种内在驱动力,这种驱动力一方面来自驾驶员内在素质提升对培训的需求,另一方面来自校车驾驶员日常工作环境的变革或工作任务的挑战。

  三、“双环扣”培训模式的运行机制

  培训模式的运行机制是在明确培训要素构成的基

  础上,考察要素之间内在关联和结合形式,是培训各相关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适应的方式。从概念上可以看出,研究培训模式的运行机制,一要掌握培训模式的要素构成,二要厘清要素之间的关系。传统的校车驾驶员培训工作都是由教育管理部门下达培训指令或中小学学校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和校车驾驶员素质水平的现状提出培训需求,委托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这种培训模式的优点在于培训机构比较正规,驾驶员的职业技能素质得到较大的提高;缺点是培训内容和方式陈旧单一,培训的监督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双环扣”培训模式试图在克服传统培训模式弊端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更加良性的运行机制,这些机制包括目标动力机制、组织管理机制、考核激励机制。

  (一)明确培训目标,形成多元的动力系统

  “双环扣”培训模式的目标是通过培训提升校车驾驶员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水平和人格魅力,进而减少交通事故,融洽教职工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提高学校的安全管理能力。多元的动力系统表现在所有的培训参与主体共同致力于建立一个政府主管部门宏观指导、教育管理部门广泛积极参与、交通管理部门自主办学、监督主体严格监督考核、培训工作与校车驾驶员选拔配备和晋升考核密切结合的运行机制,即多元动力系统的培训运行机制。

  (二)实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首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要认识到中小学校车驾驶员培训工作不仅涉及到驾驶员自身素质的提高,而且关系到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要通过各种有益的手段引导校车驾驶员重视培训,动员和组织其积极参与培训工作。其次,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目标明确、分工协作、权责统一和效用性等原则优化组织机构,把各种培训资源组合成有机的整体,使各种分散的力量形成合力。第三,在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要以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益为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制定严格的培训规则。

  (三)健全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对校车驾驶员的考核工作应从四个方面着手:考核内容设置是否科学;考核责任是否落实到位;考核方式是否完善;考核结果是否具备参考价值。“双环扣”培训模式将校车驾驶员培训情况作为其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视培训为激励校车驾驶员积极向上的一种手段,同时建立和完善校车驾驶员培训档案制度,如实记载校车驾驶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通过培训、考核和使用的有机结合,真正建立一种强有力的驾驶员培训动力机制,使校车驾驶员产生一种内在的学习动力,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四、“双环扣”培训模式的保障措施

  建构中小学校车驾驶员“双环扣”培训模式是一个系统过程,需要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加以保障。首先,由于校车驾驶员培训既有利于驾驶员自身的职业生涯的发展,又关系到学生的生命安全,因此,政府、学校和校车驾驶员都应高度重视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共同承担校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费用,为培训工作创造良好的硬件设施,同时聘请有经验的驾驶员担当培训的重任;其次,政府部门和学校应完善相关配套的制度保障措施,这些制度保障措施包括:

  (一)建立严格的中小学校车驾驶员招聘与录用制度

  中小学校车驾驶员的素质水平直接关系到学生的交通安全,因此,学校在招聘录用环节应对应聘者的资质进行严格认定,提高校车驾驶员录用门槛,从根源上保证校车驾驶员具有较高的素质水平。例如,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在审核校车驾驶员的驾驶资格时可以规定,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驾驶经历,并且无未消除的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记录,近期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负同等以上驾驶经历,等等。

  (二)建立健全各项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要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保证培训经费专款专用,防止培训经费被占用、滥用和挪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第二,制订全面周详和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中小学校车驾驶员培训要从政府、学校和学生的需求角度出发,同时还应兼顾校车驾驶员的个人利益,在培训方式上,要使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脱产培训三者结合起来。第三,建立严格的培训评估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培训跟踪体系,对培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和控制,防止培训“走过场”等现象的发生。

驾驶员安全培训篇3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参加有关培训部门的培训学习,经公安车管机关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审查考核认为能胜任驾驶工作,签出意见并办理公司资格审查证后,才能上岗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考聘程序如下:

  1、由驾驶员本人向公司技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并按要求填写“驾驶员上岗资质审查表”;

  2、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年龄、履历、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情况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由专职安全员到赣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其违法计分及事故情况;

  4、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进行路面驾驶考核;

  5、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对其办理公司“驾驶资质审查合格证”并实施上岗安全培训后方能上岗驾驶。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员本公司车辆:

  1、年龄或身体健康不适合从事营业性驾驶工作的;

  2、三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3、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准驾车型不符合实际驾驶车辆要求的;

  4、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计分满12分未消除的;

  5、累计有三次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

  6、被计入行业或其它运输企业黑名单的;

  7、其它原因不适合驾驶本公司营运车辆的;

  8、对劳改或劳教释放人员应慎重录用。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

  2、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培训驾驶员,由公司统一安排,未经公司专职安全人员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一经查出,责令书面检查、扣车停运或开除处理。

  4、严禁酒后驾车,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开英雄车、不开带病车。

  5、驾车时不准打手机、吸烟、闲谈和吃东西,不准穿拖鞋驾车,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疲劳时不准驾车。

  6、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车门未关好不准起步行车。

  7、驾驶员驾车靠站时必须减速慢行,待旅客全部上下车完毕之后才能关门;依次进出车站,不准赖站、滞站。

  8、严格按照经营范围运行,不得越线运行。

  9、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参加检审。

  10、严格遵守公司驾驶员的岗位规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交通运输管理条例》及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由公司专职安全员作出停驾、开除决定,报公司领导批准:

  1、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满足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条件之一;

  4、不符合安全驾驶条件。

  第二十五条

  坚持安全教育制度:

驾驶员安全培训篇4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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